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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核电企业基建期增值税抵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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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核电企业基建期增值税抵扣模式

摘要:核电是一个长周期行业,前期投入较大、工程建设周期较长,2台百万机组核电项目,增值税高达15亿元左右。核电企业增值税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不同抵扣模式对核电企业的投产后利润有较大影响,合理的选择基建增值税抵扣模式,将大大提升核电行业经济性,有利于电力结构优化,实现由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的转变。

关键词:核电;增值税;抵扣模式

1增值税优惠政策概述

1.1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背景

核能发电是利用核反应堆中核裂变所释放出的热能进行发电的反应。它与火力发电极其相似,只是以核反应堆与蒸汽发生器来代替火力发电的锅炉,以核裂变能代替矿物燃料的化学能。核能作为新型清洁能源可以降低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可以减少煤炭的开采、运输和燃烧总量,是减缓全球温室效应的重要措施。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对于满足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改善中国的能源供应结构,实现电力工业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中国制造业整体工艺、材料和加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3日了《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通知》规定:“(1)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①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②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③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④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2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核电企业的影响

核电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核电项目建设期和项目投产后都面临着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1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在15年返还优惠期累计可取得增值税返还款近22亿元,可有效缓解项目投产后的资金压力,有利于项目的更好发展。核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款,按照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增加企业利润,有利于提升项目的盈利能力,提高项目经济性和竞争力。

2基建期增值税抵扣模式分析

国家目前审批的核电项目中,各核电项目建设机组数为多台的居多,同一项目中每台机组开始建设的时间相差半年至一年,每台机组正式商运投产时间间隔为一年左右,由于受电价高低、堆型不同等影响,各机组在增值税返还政策的享受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2.1增值税税金预测

2台百万千瓦级核电项目,工程总造价约300亿元,建设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约为15亿,且因建设期时无收入,销项税额没有,基建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需等投产后才能进行抵扣。核电企业在生产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多,进项税额少,税负重。据估计,2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年上网电量为150亿千瓦时,售价假定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企业全年含税销售收人为60亿元,销项税额6.90亿元。核电企业在生产期年发电成本约为36亿元。可供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主要为:运行材料成本、维修成本、安防及质保费用,进项税额约为1.5亿元。

2.2基建期增值税抵扣模式分析

据财税〔2008〕38号文件规定,核电企业应按分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在政策实际执行中,因存在项目连续建设核电机组,机组分年投产的具体情况,采用何种增值税抵扣模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根据各机组进项税额抵扣方式的不同,通过测算不同抵扣模式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论证分析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增值税抵扣模式。模式一:进项税额分机组抵扣,按机组计算退税额。各机组应纳税额=当期该机组的销项税额-当期该机组的进项税额-该机组基建期留抵税额应退税额=Σ(各机组应纳税额*机组退税比例)模式二:进项税额不分机组抵扣,按各机组销售额比例计算退税额。所有机组应纳税额=当期所有机组销项税税额-当期所有机组进项税额-所有机组基建期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Σ(所有机组应纳税额*各机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各机组退税比例)模式三:基建留抵进项税额一次性返还,按机组计算退税额。各机组应纳税额=当期该机组的销项税额-当期该机组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Σ(各机组应纳税额*机组退税比例)以4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第1台机组2014年10月投产,后续每间隔1年投产1台机组进行假设,通过测算不同模式对公司增值税返还及净利润的影响,论证分析对企业最为有利的抵扣政策。上述测算依据和假设条件下,模式一(进项税额分机组抵扣,按机组计算退税额)增值税返还总额为87.8亿元,净利润总额为724.4亿元;模式二(进项税额不分机组抵扣,按各机组销售额比例计算退税额)增值税返还总额为83.6亿元,净利润总额为720.1亿元;模式三(基建留抵进项税额一次性返还,按机组计算退税额)增值税返还总额为110.3亿元,净利润总额为744.0亿元。在第三种模式下,直接将基建期留抵的进项税额一次性返还,核电机组将能够完整足额的享受到增值税返税优惠政策,获得的增值税返还款最多,进而导致净利润也最多。核电企业增值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上来看,其作用和地位不容易小觑和忽视,作为核力发电企业,应妥善运用国家优惠政策,提升核电企业竞争力,助力清洁能源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熙,周晓飞.浅析增值税给核电企业带来的影响[J].中国核工业,2000(02).

[2]夏玲俐.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管理与技巧[J].现代商业,2009(11).

[3]崔萍.浅谈核电行业增值税税务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2(17).

作者:翟羽佳 单位: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