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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营改增”将会对于建筑业,施工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据此本文将对于“营改增”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从企业赋税、企业产品造价、企业财务核算三个方面探究应该争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的提出深化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会计核算
一、引言
在2011年的11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始试点。截止到2018年末,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全面铺开。这是继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建筑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言影响巨大,每年能够为我国产生极为可观的产值,为社会提供相当多的就业岗位。建筑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筑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当中他们既是产品的创造者,又是产品的安装者。而当前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增值税的征收很大程度上都是按照企业的总体收入来进行全额征收的。而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针对于部分税务进行征收。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国家确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要方向:一方面既要有利于企业进行税务负担;另一方面还需要与建筑业的行业发展休戚相关。而根据当前的实际调研情况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所取得的预期效果不尽一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当中,建筑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确定为11%,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确定为3%,按照相关的暂行条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抵扣档期进项税后的余额。不足的部分可以转接,下期继续抵扣。根据这项规定假如建筑业企业100万的营业收入,施工企业的销售意向为9.91万元,建筑服务业的烧水箱为5.66万元,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销售价格为14.53万元。而建筑业的扣税如占到总体营业收入的6.61%,服务业占比约0.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占比约9.0%,才能够与营业税税制之下的负税持平,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样的一种方式与当前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初衷是相符合的,如果扣税的额度扣税的比例大于该系数,那么必然会导致企业的整体税负有所减轻,如果小于该系数那么,那么企业的负税则会进一步增加。结合上文的分析,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营业税增减的幅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票以及相关扣税项的大小。在当前现有的市场条件下,不是所有涉及到建筑业的相关行业都统一实施增值税,一些经销商在取得退税发票的过程当中困难重重。这就意味着在建筑业的实际运营过程当中伴随着纳税额的增加,企业的赋税压力会进一步的加重本质上来看,这是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产品造价的影响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也是消费税。其负税的承担应当是由消费者进行承担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就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造价的构成。此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工程概算,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这样的改变也导致了设计概算和施工图纸的编制在重新的运行,对外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应当进行变化。建设单位的招标预算编制也将随之发生变化。(2)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在招投标过程当中,需要充分的考虑一系列更加复杂的问题。比如营业税的3%在定额当中是有反应的,实际是向建筑单位收取的,而建筑施工企业则属于代收代交,现在的条件却是必须自行进行缴纳是预算部门需要考虑到的。(3)由于要执行国家新的定额标准和定额制度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单价也需要重新的进行修改。企业内部各种相应的预算定额也需要进行编制,这样以来,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实际税务征收情况就更加复杂。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从实际情况来看,营业税的会计科目相对比较简单。所以在进行积极的时候,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等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及银角营业税科目等等。将这些科目确定完毕之后进行核算即可。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科目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为了更好地进行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设置了专门9个栏目,包括进项税额、已交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等。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会计科目大大增加,而且不同会计科目的核算方式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合算的方式更加复杂,这对于会计的账务处理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建筑业的营业税是以工程计价款作为全款结算的,按照实际实施的比例来进行缴税。营业税会跟随着营业收入的实现而进行实现,这样的一种计算方式,既简便而且十分容易监管。这样的一种税收制度在我国建筑行业当中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基于此也建立起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审核和控制机制,征收的方法是可靠的,征收的标准是合理的。但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这样的一种征税方法会进行适当的改革,征税的计价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在相关进口材料以及验工计价等等方面的核算问题还要考虑到增值税的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到价外税的问题,由此其复杂性将会进一步的增加。对于建筑行业的会计从业人员而言。由于他们对于增值税相对比较陌生。而且账务处理能力参差不齐。在短期内需要适应增值税的监管要求说时间紧,难度大,任务重。为了进一步的避免对于企业的税务核算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企业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税收核算部门,进一步的增加一些更加高素质的财务核算人员,做好相关培训准备工作。
三、深化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对策
从大的环境趋势上可以看出,“营改增”的本质是在更大范围以及更深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觉得总体的税收制度显得更加合理,相关的赋税显得更加公平。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完整和延伸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对此本文对于深化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细化纳税时间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条件下,应当进一步的细化建筑业的纳税时间。结合建筑生产和收款的周期,建筑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当均为价款结算收入的当天。实际缴纳的时间可以根据建筑业的会计制度进行适当的变革。按照工程竣工的接管方式来确定相关税款的征收,而不是简单的对于建筑业按照年度来征收税款。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进一步的缓解建筑业企业的纳税压力能够使得其资金的应用有着相对较长的周期,并且切实的满足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最终目的所在。
(二)适当调整资产入账价值及纳税基础对于建筑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制度,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之上进行适当的变革,要进一步的结合建筑业的实际特点,比如在建设工程的过程当中,将厂房等建筑物的物资计价计算到整个建设工程当中。这一部分款项是属于非应税项目,而这部分款项涉及到劳务材料等等的进项扣税是不能够进行抵扣的。如果在建筑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这一政策应当进行适当的变革,销项税计税的基础应当以工程的实际回款作为基础。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帮助建筑业企业尽可能的减缓“营改增”所带来的资金压力。
(三)给予过渡性政策优惠政府在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于建筑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建筑业在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资金周期相对较长。如果出现了资金链的断裂,很有可能导致今后的各个项目都不能够如期的进行。基于此应当设立专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税率优惠政策。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对于税改之后负担的企业来进行相应的财政扶持。在企业申报纳税的过程当中,应当如实的向税务机关反映实际的税收情况,了解到相应的税收变化情况。只作为基础,可以建议相关的财政部门以及税收部门,针对于企业深税情况的不同,来对于企业进行差别的对待,通过分类扶持分类对待的方式,来进一步的帮助建筑业企业减少相应的税收负担压力。在具体的落实当中需要确定一系列的过渡政策。过财政过渡政策的实施来进一步的帮助企业度过“营改增”的不适应期。认真的了解到企业在税收缴纳的各个阶段的不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
四、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物业的健康成长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它在很大程度上维持着整个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与神明的生活休戚相关。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之下,建筑业应当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现阶段如果相关的部门不进行全面的考虑,不好好的学习和对待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部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之下,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冲击,甚至会影响其生存和发展,进一步的造成国家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矛盾。在这样的条件之下,政府需要承担起自身应有的责任,结合建筑行业的实际特点,主动的调研分析,保证“营改增”的顺利推动,进一步的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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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门雪楠 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