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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日益完善,税务改革扑面而来,我国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业企业的部分业务的税务处理方式有了较大的变化,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新的税务风险。文章从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入手,分析建筑业企业可能会涉及的一些新的税务风险,并对这些新增税务风险提出一些对策。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基本含义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单位,改为缴纳增值税,通过增值税这一税种征收相应的税款。这项政策的全面推行对于我国的税收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次发展和完善,使我国的税收体系再次向前迈出一步,对于各行各业都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2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业的涉税风险
2.1企业面临整体税负加重的风险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前,建筑企业一般适用3%的营业税率。企业就营业收入的3%部分缴纳营业税,不涉及进项抵扣。而营改增后,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按照3%征收率纳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带来了一定的税负差异。营改增以前,企业通过降低采购的成本,就能体现为收益的增加。而营改增以后,企业购进价格的一部分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所以在采购时要同时考虑成本和进项税额的问题,即考虑增值税整体税负的问题。例如,甲公司2018年取得了1500亿元的营业收入,支出1200亿元的采购原料。营改增前,需要缴纳营业税1500×3%=50亿元;营改增后,如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原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票,需要缴纳增值税1500×9%-1200×3%=99亿元,大于50亿元;如果企业无法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票,应纳增值税额为1500×9%=135亿元,远远高出前两种情况,并且会增加企业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使得企业的税负更重。
2.2税务核算难度加大
一方面,营改增前财务人员只需要关注企业的营业收入,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对加工或流通的业务和货物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同时涉及进项和销项的处理,因此提高了税务核算的复杂性。另一方面,政策推行后,新增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在建筑服务提供地预缴税款,如果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那么要按照2%的预征率,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差额计算预缴税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就要按照3%预征率,差额预缴,差额计算销项税额。多样的税务处理方式和选择,增加了财务会计人员的税务核算难度。
2.3合同管理不善的风险
营改增后,企业可以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作为进项,抵扣增值税额,那么企业在取得发票的各个环节,比如在采购原材料、施工等各个环节签订合同时,都要清楚发票的开具要求,并且了解对方单位的纳税身份,否则后期可能会出现由于合同签订时的疏忽导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负。如果合同签订人员没有意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则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此外,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是采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的方法,是采用分包工还是甲供材料的方式,这些方式的选择都应纳入合同的规定之中,并且要清楚地计算出各种税务处理方式的结果,否则就不能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建筑业涉及的合同款项较为复杂,如果在签订时没有明确规定发票和税款事项,在后期的处理中或许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1]。
2.4发票管理不善导致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问题,是建筑业企业必须处理好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系到企业的增值税额的抵扣处理。长久以来,我国企业面临的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有以下几点:首先,营改增政策在全面推行之前,建筑业企业的纳税环节无关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企业为了简化合同签订流程,节约成本,会选择只开收据,不开发票。其次,建筑行业中大多是规模庞大的集团企业,很多建筑业企业都是集团公司,下面有众多子公司。一般的项目承包合同都是由集团公司与发包方进行签订,在采购材料时,由总公司与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通过一次性大批量的采购来提升讨价还价的能力,以便压缩成本,保证竞争优势。由总公司与供货商直接购进大批材料,材料价格会有所降低,但是下属公司却没有购进材料而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票作为进项,就会增加下属企业的增值税额,影响下属企业的运行。最后,对于企业和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来说,营改增的全面推行是纳税方式的一种巨大变化,这种变化让很多财务会计人员措手不及,在没有进行专业的财务培训之前,很多会计人员都缺少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相关税务知识。这段时间,会计人员可能会出现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还可能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进项税额抵扣环节上出现问题,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和会计处理风险。
3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风险防范
3.1合理选择供应商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进项税额的筹划就变得极为重要,进项税额可以影响到这些以增值税为主要税负的企业的总体税负。毫无疑问,企业应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票的企业作为合作方,以此增加进项,降低增值税负。供应商有两种纳税身份,分别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企业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做出何种身份的选择,才是对企业整体税负有利的呢?假设企业从供应双方购买同样金额的材料,加工后的售卖价格相同,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以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时的进项为P,以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时的进项为Q,企业的销项为M,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就要多缴纳(M-Q)×(7%+3%)-(M-P)×(7%+3%)=(P-Q)×10%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同时少占用的资金为(P-Q),那么如果在同一纳税期间,企业能够用(P-Q)的资金获得超过10%的投资回报,企业就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否则就应该以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这种情况适用于一般计税的建筑项目,如果是简易计税的情况,无需考虑进项,企业按照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此时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3.2提升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
随着企业的规模扩大,财会人员在企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因为我国的税法政策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如果财会人员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财会知识,那么对于企业财务的处理就会产生较大问题。所以,企业要时刻保持财会人员的思维更新、知识更新,在国家相关政策后,第一时间组织财会人员进行讨论和解读,加深财会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只有对政策有根本的了解之后,才能运用政策中的各项规定,将死的规定活化、活用,转变为有利于企业财务的政策。在实施营改增的巨大变动下,企业可以组织财会人员深入学习新的税收政策,也可以聘请外部优秀的财会领域专家来企业开设讲座,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与企业财会人员进行深入交流,给财务工作者带来新的思路,紧跟税收政策的步伐;企业还可以在财务部门采用优胜劣汰的方式,定期考核,以此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在复杂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减少财务人员出错的可能性,充分运用政策优势为企业增加经济效益。3.3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的签订是企业能够获得发票的重要环节,而获得的发票的性质决定着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最终影响企业的增值税负程度,所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要加强三流合一[2]。明确规定签订方的资格和身份,选择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单位作为合同签订方;在签订合同环节时,要将具体的要求,规定的发票类型、税率、具体的金额、付款时间全部写入合同条款,日后可以作为企业的有效凭据;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由财务人员陪同签订人员共同进行合同的签订,仔细审查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避免签订人员因为税务知识的不足而出现失误,避免合同签订环节时的税务风险。
3.4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等同于企业的现金,是能够为企业带来资金流入的[3]。首先,要从根本上强调发票的重要性,改变财务人员的惯性思维,从根本上杜绝由于财务人员的重视度不够而导致的发票丢失或者在开具环节出现的问题。其次,加强发票的日常保管工作,发票应该由财务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可以在财务部门专设岗位进行发票管理。同时,企业可以设立发票管理制度,定期对发票进行检查,对出现遗失、损坏的发票及时进行上报处理,避免不必要的资产损失。最后,在发票的领用环节上,要经过部门主管的审批通过后,方可向财务部门领用发票,财务部门要对领用人员、领用部门、领用时间及时做好相应的登记,并汇报部门负责人,对领用事实进行核对确认,避免领用环节出现的风险。
4总结
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种政策扶持,但是如果对政策解读不够深入,则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所以,企业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加深对营改增政策的全面理解和应用,从各个环节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充分利用政策优势为企业减少税务负担。
参考文献
[1]赵飒.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风险及纳税筹划[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17(11):213-214.
[2]江晓蓉.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及对策探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1):227.
[3]肖震萍.论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筹划[J].经贸实践,2018(17):164-165.
作者:顾猛猛 廖治宇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