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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政府近日在官方公报上了2021年第4818号(4818/2021)法律,将欧盟理事会指令2017/2455和2019/1995的规定纳入希腊税法。该规则又被称为“电子商务包”,既适用于欧盟境内的运输,也适用于从第三国进口的货物。新规则自7月1日起生效。
欧盟的第2019/1995号理事会指令,是对2006/112/EC号指令中涉及远程销售商品以及在本国供应特定商品的规定进行修订。而欧盟第2017/2455号理事会指令,则指自2021年起远程销售商品将适用进口一站式服务(IOSS)的规定,如果商品价值不超过150欧元或者供货商未在欧盟设立机构,那么提供中介服务的纳税人应视同取得并销售标的商品。
该规则涵盖了由供应商或被认定的供应商在欧盟范围内进行的商品远程销售、被认定的供应商在国内销售的商品,以及欧盟和非欧盟卖家向欧盟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它们还包括由供应商和被视为供应商进行的从第三属地或第三国进口的货物的远程销售,但需缴纳消费税的货物除外。
该规则将欧盟范围内远程销售额的新门槛定位为10000欧元(约合11800美元)。如果在欧盟范围内提供的电信、广播和电子服务以及商品的远程销售不超过这一新门槛,则可以按照供应商所在国家/地区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是,当在另一个成员国经营时超过该门槛,必须按照目的地国家/地区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取消对低价值货物(价值不超过22欧元的货物)进口的增值税豁免。
另外,该规则引入了“进口计划”,其计划适用于从第三国向欧盟个人客户进口不超过150欧元的寄售货物的远程销售,旨在对跨境电子商务增值税进行现代化改造,使零售商、平台或市场有责任向目的地国申报和支付增值税负。
与之前的规则不同,在新的“进口计划”下,供应商和电子接口需要在IOSS中的标识成员国申报和支付增值税。由于供应商和电子接口在第三国注册,又并未在任何欧盟成员国注册,他们将被要求在IOSS下注册。出于注册目的,供应商和电子接口必须指定在欧盟内的中间人,例如快递员、邮政经营者或海关。由于IOSS计划将供应地转移到消费地,供应商在识别成员国申报的增值税将根据供应商的申报“分配”给消费成员国。
据了解,目前,几乎所有欧盟国家/地区都在本国税法体系中加入了适用于远程销售和更广泛的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的增值税规则。
作者:张文春 单位: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