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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的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视同买断:会计上确认收入,应当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收取手续费: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照委托方的代销价结转成本。受托方只就代销的手续费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以上1和2涉及代销业务的两方。是一般销售业务的衍生销售方式。因此,实质仍然销售业务。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了职工为企业的服务,而职工为企业服务,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通过间接的投资方式,目的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情况是用分红的方式换取更多的投资者的投入,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相关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用于集体福利)长期股权投资(用于投资)应付股利(用于分红)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贷方是库存商品。经过流转,货物的成本增加,增加额为视同销售确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货物移送:借:库存商品———菖菖机构(接收方)贷:库存商品———菖菖机构(送出方)确认增值税:借:其他应收款———菖菖机构(接收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商品成本:借:库存商品———菖菖机构(接收方)贷:其他应收款———菖菖机构(接收方)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贷方是库存商品。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确认收入。原因在于,在建工程完工后,要转入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如果在这个流转环节中,确认收入,就意味着在建工程或者固定资产的计价与历史成本计价相违背。其次,如果确认收入,就增加了在建工程的金额,即增加了固定资产的金额,后续固定资产的折旧记入成本费用也会增加,最终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可能就不太合理。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贷方是库存商品。因为无偿赠送对企业而言没有回报,不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以上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销售费用(市场推广、样品)管理费用(交际应酬)贷:库存商品(成本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格计税)。
作者:王琳 单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