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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收入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1.分散收入筹划法
土地增值税按次征收,根据每次清算时的增值率来确定税率,增值率越高,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所采用的税率就越高。增值率共有四个临界线,20%是第一个临界线,房地产企业所建设的普通住宅在出售时,如果增值率在20%以内,那么就免征土地增值税。第二个临界线是50%,超过20%但未超过50%的增值部分适用30%的税率。第三个临界线是100%,超过50%但未超过100%的增值部分适用40%的税率。最后一个临界线是200%,超过100%但未超过200%的增值部分按照50%的税率进行征收,而超过200%的增值部分则按照60%的税率进行征收。由此可见,合理分解房地产销售收入,使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项目金额降低,是减少土地增值税支出的一个有效方法。房地产企业在建设房屋的过程中,涉及的工序和业务众多。对于一些能够独立核算的工序和业务,企业可以根据其性质及适用的税收政策加以分解或加以组合。首先,能够不作为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的应当完全剥离开来。为此,企业需要认真研读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的相关内容,深入了解收入项目的审核标准,进而结合企业自身的收入来源找出剥离对象,以降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项目金额。其次,各个分散的工序和业务往往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通常都存在一个合理降低税收支出的最佳组合方式。房地产企业可以将所有收入支出项目进行分解,然后系统性地计算各种组合方式的实际税收支出,从而找出能够合理降低税负的方法。
2.合理定价筹划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项目金额直接与房屋的售价相关,因而房地产企业的定价策略是对土地增值税支出金额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对其税收进行筹划,最终的目的是实现企业的经营发展目标,而不仅仅是减少其税收的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时,不能仅考虑税收支出,而应该从企业的经营发展目标出发,进行全面的筹划。在为其待出售房屋进行定价时,将税收考虑在内,以特定的经营发展目标为出发点,进行合理定价,是房地产企业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方式。如果企业目前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那么就可以据此来计算有效的定价区间。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共有五个,分别是0,30%,40%,50%和60%,对应着20%,50%,100%和200%的房地产增值率。企业首先根据增值率的四个临界点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计算出相应的最高定价系数,然后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计算出最低定价系数,从而确定有效的定价区间。最后,企业只需要根据扣除项目金额即成本来选择不同的定价区间,再参考市场销售情况以及同行业类似房屋的销售价格确定最终的房屋出售价格。
二、从扣除项目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1.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相关筹划
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两项最大的成本,同时也是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金额较大的两项。因而,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当对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此相关的税收筹划主要从企业经营计划层面入手,具体体现在开发项目的规划和选择上,这也是一种事前筹划的思想。在计划开发项目的前期,房地产企业就应当具有税收筹划的意识,在比较各个开发项目的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虽然此时各种信息都还不充分,内外部环境也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还是需要在事前做一份大致的预算。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房地产企业面临的两大主要成本,往往可以根据现有信息和以往的开发经验做出一个初略的估计。在做初步预算时,只要将土地增值税考虑其中,不仅关注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本身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还充分考虑其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那么就能够对项目的盈利性做出更加准确的预测,使企业的选择更加合理。
2.利息支出相关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产开发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两种扣除方式。第一种是将其利息支出予以据实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照商业银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计算出的金额。除此之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按照取得对应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产开发所付出成本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予以计算并扣除。其适用条件是房地产企业的该利息支出能够按照所转让的房产项目计算分摊,并且能够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第二种是利息支出连带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对应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产开发所付出成本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予以计算并扣除。其适用条件是房地产企业不能够按照所转让的房产项目计算并分摊相应的利息支出,或者不能够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扣除方式的适用条件不同,但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具有一定选择性的,特别是当企业能够按照不同的房产项目对其利息支出进行恰当的计算分摊并能够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时,企业可以在两种扣除方式之间进行自由的选择。经过初步分析就可以发现,利息支出如果在所有开发费用中占比较大,那么采用第一种据实扣除的方式将更有利,而当利息支出在所有开发费用中占比较小时,则采用第二种一并扣除的方式会更好。
3.代收费用相关筹划
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往往涉及众多业务和事项,房地产企业在此过程中经常会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客户收取一些费用,比如维修费用、城建配套费用等。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此类代收费用有两种核算方式。第一种是作为房屋售价的一部分向客户收取,进而视作房屋销售收入的一部分。第二种是向客户单独收取,不作为房屋销售收入。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方式下的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金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会有所不同,因而房地产企业可以据此来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相关的筹划。一般来说,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适用条件,按照第二种方式收取的代收费用,因未计入房屋售价,从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收入项目金额,相应地,其支付的成本也不作为扣除项目金额。第一种方式则恰好相反,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与代收费用相关的收入和支出应当计入收入项目金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而代收费用是确定的,因而主要考虑的应当是其对扣除项目金额的影响。为此,房地产企业应当准确计算出两种方式下的扣除项目金额,再结合相应的税率计算出税收支出,从而判断哪种方式对企业更加有利。如果将代收费用纳入收入项目金额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扣除项目金额,进而节约土地增值税支出,那么就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来核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收的费用。土地增值税的金额主要取决于收入和扣除项目。因而,房地产企业可以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从收入和扣除项目两个角度来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全面的税收筹划。从收入角度来看,可以采用分散收入、合理定价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从扣除项目角度来看,则可以进行土地取得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利息支出和代收费用相关的税收筹划。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最终的目的都是促进企业实现其经营发展目标,因此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在清算中的税收筹划应当尽可能地从企业整体层面的经营发展目标出发,从而制定出更加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
作者:李燕樵 单位:成都天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