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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安市银行营业税情况
近年来,随着淮安市银行机构网点的不断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增加,银行机构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买卖金融产品价差收入以及中间业务手续费与佣金等逐年增加,营业税也开始“水涨船高”。2014年,淮安市银行营业税为5.09亿元,较2008年增长2.35倍,年均增长15.3%。2014年,淮安市银行营业税达到银行业总税收的57.6%。从纳税主体来看,截至2014年末,淮安市共有82家银行机构缴纳营业税,包括11家法人和71家非法人机构。其中,法人机构缴税0.78亿元,占15.4%;非法人机构缴税4.31亿元,占84.6%。分机构来看,由于网点众多、业务量较大,淮安市工、农、中、建等国有大行缴纳营业税较多;而一些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农村银行机构市场份额较小,缴纳的营业税较少。从税收负担来看,2014年淮安市大部分银行营业税综合税率略高于名义税率。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通常会对银行业附加征收一些其他的税费。如对银行业以营业税额为税基,除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附加费外,还要征收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银行业营业税实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不利于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易导致重复征税。目前,银行业是按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全额征收税费,未考虑银行的资金成本、服务成本等因素,整体税负较高。同时,银行购进的设备、信息服务等支出所含税款也无法进行抵扣。
(二)税基确认不科学。目前,贷款利息收入仍是银行业营业税税基的主要部分,银行业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核算模式。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应计税额中的“利息收入”是基于“权责发生制”下银行业获取的收入,当贷款出现不良且无法获得利息收入时,银行不但要承担贷款损失,还要支付损失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三)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根据我国税法,增值税纳税人向境外出口商品和劳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而对营业税纳税人则无此规定。显然,银行业因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在向境外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便无法享受到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四)未能打通税收抵扣链条。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银行享受不到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也无法向接收其产品服务的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企业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三、银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评估
(一)两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思路
现行增值税计税法包括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是指按照法定征收率对银行业的全部收入进行征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法是指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做法如下:
1.简易计税法。2011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指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法。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全部业务的营业收入。以全部业务收入乘以征收率的方式确定应纳税额,没有进项抵扣部分。简易计税法计算简单、操作方便,并且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在该方案下,银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为下游企业开具可抵扣发票,抵扣链条未打通,重复征税依然存在,与现行营业税无本质区别。
2.一般计税法。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全部业务的营业收入。以全部业务收入乘以税率的方式确定销项税额,并由银行按照实际税率给下游企业开具销项税票,银行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来源不同包括两类:一是对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核定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额。二是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各项设备、设施及服务所对应的成本凭票抵扣。该方案打通银行与上下游企业间的税收抵扣链条,充分体现出增值税的制度优势。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测算
1.简易征收法。是以营业收入乘以征收率的方式确定应纳税额,与营业税的计税方式并无本质差别。目前,增值税的简易征收主要适用于财务报表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试点方案提出简易征收法只是一个过渡方案。改革对银行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征收率上,征收率高于营业税税率时税负上升,低于营业税税率时税负下降。由于目前对农村银行机构和非农村银行机构征收的营业税率分别是3%、5%,在简易征收法的条件下,若改革后银行业采用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3%税率,农村银行税负基本不变,非农村银行税负有所减轻;若改革后实行现行的增值税基础税率,即使按最低档6%的税率计算,银行机构税负也会全面增加。对简易征收法而言,原营业税弊端无法根除,银行却要承担征收机关变更、业务流程变化、系统改造等方面的运营成本。同时,由于简易法只是短期过渡方案,银行将来还要负担二次改造的成本。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简易征收法形式大于内容,不是最优的选择。
2.一般计税法。对所有销项业务征税,对所有进项业务予以抵扣,是符合增值税计税基本原理的计税法。目前,淮安市各银行的收入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方面,其中,贷款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占绝大多数,这两项收入既是营业税的主要税基,也将是改革后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依据。为简化计算,假定存款利息支出、手续费佣金支出的抵扣率与增值税率相同,应纳税增值税额将等于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净收入与增值税率的乘积(见表1)。目前,增值税税率分为6%、11%、13%、17%四档,依据四档税率可以计算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淮安市银行税负变化情况:6%的税率下,农村银行机构税负略微上升,非农银行机构税负下降;11%、13%、17%三档税率下,所有银行的税负均不同程度增加,税率越高税负增加越明显。
四、政策建议
(一)实行一般计税法,允许利息支出按实际税率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建议银行业采用一般计税法,对全部业务收入征税,除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外,还允许按实际税率或核定抵扣率抵扣利息支出,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推动银行业发展及公平税负。税率的设置应综合考虑银行业在技术、人员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银行业税负略有下降或基本不变。
(二)合理延续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农村银行机构税收负担在6%税率、全额抵扣的一般计税法下,非农村银行税额均有所下降,但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均显著上升。为保证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政策的连续性,目前营业税提供的税收优惠在增值税中也应延续,建议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银行机构实行低增值税税率,或者提供更高的核定进项抵扣率。
(三)给予充足的改革准备期,减少不利影响目前银行业电子化程度很高,加之银行业务涉及千家万户,对业务系统的改造面临风险高、影响广、周期长等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在业务流程、人员配置、新业务培训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都将增加相应的技术成本和会计核算成本。建议给予银行及财税部门至少一年改革准备期,尽量减少系统改造对银行的不利影响。
(四)允许扣除不良贷款利息,以实收利息缴纳增值税对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允许扣除,以真正实现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避免因银行会计核算模式缺陷而导致的纳税弊端,实现税收公平。
作者:陈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