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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状分析
在对枸杞、葵花籽、番茄3个行业的典型企业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整理出数据以反映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农产品的适应性。枸杞加工企业,适用税率13%,实际税负14.2%;葵花籽加工企业,适用税率13%,实际税负17%;番茄加工企业适用税率17%,实际税负2%。在对不同规模企业的测算中,小规模企业实际税负2%,加工企业实际税负17.6%,商业企业实际税负6%。
2存在问题
2.1农产品初加工与深加工在认定上存在争议
不同地区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致。枸杞原材料加工成粉状后销售,适用税率存在争议,发生多次开票退回的情况,政策制定的模糊地带使得实际操作不能确定。
2.2税负不均
2.2.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税负失衡。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实际税负低于深加工企业。深加工企业销项税率高而进项抵扣税率低,导致深加工企业实际税负高。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可以取得较多的进项抵扣,从而实际税负较低。这种税负的不公平降低了深加工企业的竞争力,不利于深加工企业的发展。
2.2.2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商业企业税负失衡。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为17.6%,农产品商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为6%,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高于农产品商业企业的税负。税负较低的商业企业却没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2.3企业负担加重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我国目前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外购货物以及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意味着农业生产者只能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将税负转嫁出去。由于农产品价格弹性很小,农产品生产者很难将增值税全部转嫁出去,通常需要自身承担一定的税负,这就导致对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反而加重农民负担的结果。
2.4增值税链条式抵扣中断
税法规定了收购农产品自行计算的进项税额、购销货物承担的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额、上一环节享受即征即退等3特例。这3特例计算的进项税额,都属于虚拟计算,这些都背离了完善的增值税链式内控机制的内在要求,形成了增值税链条的断点,导致增值税链式内控机制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对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使得下一环节无法抵扣。由于免税,农业生产者投入的生产资料、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能转嫁出去,而是内化成实际成本,减少了收益。对于下一环节来说,因第一环节免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所以第一环节免税向下一环节转移,增加了下一环节增值税。
3国际经验借鉴
在英国,农业产品属于零税率产品,即农场主在销售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还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资料退税的优惠,加拿大、墨西哥也对农业实行零税率政策。法国在农业税收政策方面弹性很大,农业生产者可以自行选择缴纳方法:如果选择缴纳增值税,就可以抵扣所购买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如果选择免税政策,在把农产品出售给他人后,可按照销售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助,以抵补农业生产者已经支付的进项税额,补偿金额由税务局支付。还有一些国家对农业实行特殊的低税率优惠制度。如德国增值税的税率原则上定为19%,但对农产品适用7%的低税率。
4几点建议
4.1保护传统农业
应该制定一套为农业量身打造的税法,以保护我国的传统农业。税率设计应包括高税率和低税率两级。农业行业免税政策仅适用于本国有机农业产品,对于转基因农业从高适用税率。特别是在种子环节,税率应该有特殊的设计。进口转基因种子适用高税率,本国健康种子适用免税政策。本国农业产品属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不应该以任何形态出口,在国内销售的农业产品适用优惠政策。对于转基因农业产品应当制定税收政策,限制其在中国土地上的种植,直到消失。禁止转基因食品的进口,制定限制性的税收政策。政策规定中应制订出有利于人民生命安全的农产品享受优惠政策,农产品行业以保证生命安全为导向,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当鼓励健康食品,打击对人类有害的食品。优惠政策的制定应当体现保护生命的理念,种植业与养殖业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
4.2完善优惠制度
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制度以免除农产品的税收负担,由于农业投入品很少在农业部门之外作为投入使用,所以对农业投入品实行零税率在制度上可行。实行特殊产品的低税率政策,对不同农业行业制定不同的税率,以体现鼓励和限制作用。在免税环节,对于种植业免征增值税,对于养殖业制定限制性的税额,而不应该全额免税,对于捕捞业应该制定惩罚性的税收政策。税额减征适用于传统农业,给予一定年度的减征。改变简单的税收返还,制定累进式的返还方式,以鼓励农业纳税人及时更正纳税行为。建立对农产品生产者统一比例加价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农业生产者实行补偿机制来解决增值税税负转嫁导致的生产者收入的减少。
4.3对农业生产者实行分规模管理
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产品企业,会计核算健全的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规范的购进扣税法,将目前的免税征收方法改为零税法,不仅在初级农产品销售时免税,且允许抵扣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科技服务的进项税额,彻底减轻农民负担。小规模耕种的农民,未达到条件的,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考虑采用农产品销售加价补贴制度,其购买的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税税款通过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一个加价比例得到补偿,以形成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机制,从而弥补简单免税制度带来的农业税负问题。
4.4简化农产品免税程序
免税政策手续办理滞后于企业的业务发生时间时,因批文的不及时,企业发生销售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产品销售给对方的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免税政策要求每年备案,而且备案手续繁杂,所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符合免税的产品,应当不用经过程序申请,直接免税。只要政策不改变,免税政策可以一直享受下去。消除地区间优惠政策执行不一致的问题,有的地区内销和外销分开核算,有的地区合并核算,企业认为,分开核算合理。
4.5完善出口退税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果没有出口退税,企业将很难生存。根据暂行条例相关条款: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零税率的规定是整个出口退税体系的理论依据,其意义在于:出口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由于适用税率为零,相应的销项税额也为零,最终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为负数。相反,如果采用免税概念,由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需要转入成本,此时退税将失去理论基础。所以,准确计算出口货物国内已纳税款是退税制度设计的关键。简化备案制度,退税的过程不必受到多个部门的牵制,给纳税人造成额外的负担。退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各级单位备案有些复杂。应改进退税手续,与实际需要相符合,保证退税税款及时到达企业账户。对于农产品,可以分为鼓励出口产品和限制出口产品。比如枸杞、葵花籽、番茄应该鼓励出口,以免国内供给过剩而导致原料无法保存。对于这些产品,应该提高退税率,起到鼓励的作用。
4.6科学设计农产品抵扣方法
结合实际情况,严格外购农产品的抵扣,在增值税制度上合理解决外购农产品的抵扣并有效防范管理漏洞。严格农产品收购环节,发挥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现状是业务量很少,基本作为农民农产品的筛选场地,收取服务费。税收政策应当规定农产品收购环节在农业合作社完成,税务机关可以介入管理。
作者:郭琛 单位:乌拉特前旗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