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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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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方法

摘要:2014年1月1日物流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在此情况下,探讨了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纳税筹划方法、途径,包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筹划,供应商选择的筹划,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有形动产租赁的筹划,代收代付的筹划,运输与销售相分离的筹划,税负转嫁的筹划等等。

关键词:物流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能否降低税负,最主要的因素是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所以取得充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是十分必要的。由于物流企业需要给较多工作人员发放工资,而人工成本又不在可抵扣范畴内,改征增值税后税负比较大,就有必要通过减少员工数目,增加机械设备,将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项目变为增值税抵扣项目。企业可用合理正当的理由改变经济活动的用途,将不能抵扣项目变为能抵扣项目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物流企业购置了一辆客车作为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车辆,这辆车作为集体福利进项不能抵扣,假如企业获得了合法的证据,证实这辆车既可作为员工班车也用于日常经营,这时就可以全额扣除产生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税负。

2供应商选择的纳税筹划

物流企业营改增之前缴纳营业税,一般考虑报价、供应商信誉等因素,对企业本身和供应商身份要求不严格。营改增以后,企业还要考虑进项税额的扣除,因此在挑选供应商时通常要思量其身份。如果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扣除进项税。如果挑选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只能获得普通发票,不能扣除,或者只能申请税务机构代表开立专用发票,扣除率最多是百分之三,其中不可被扣除的进项税亏损可以由供应商价格优惠抵销,为了填补因不可取得专用发票而出现的亏损,就必须向小规模纳税人提出在报价上给出一些较小幅度的让步的要求。这种折让幅度要多大才够填补亏损呢?两种渠道的税收利润一样呢?价格折让临界点就是这种幅度的确定依据。究竟要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按照价格折让临界点来确定。假设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是X,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价格是Y,X、Y均是含税价格。一般纳税人税率等于a,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分别为7%、3%,价格折让临界点=Y/X。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向税务机构申请代表开立发票,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Y=X/(1+a)*(1-a*(7%+3%)),Y/X=(1-10%*a)/(1+a),当a=17%时,Y/X=84.02%。此时当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为一般纳税人价格的84.02%时,挑选谁作为供应商是无差别的;在此基础上,小规模纳税人提高货物价格时,选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给予价格优惠,降低售价,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表开立发票。Y/(1+3%)*(1-3%*(7%+3%))=X/(1+a)*(1-a*(7%+3%)),Y/X=((1+3%)*(1-10%*a))/((1+a)*(1-0.3%)),当a=17%时,Y/X=86.80%。同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是一般纳税人价格的86.80%时,选择其中任意一个作为供应商是无差别的;在此基础上,小规模纳税人提高货物价格时,选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给予价格优惠,降低售价,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率可以为17%,13%,11%,6%。当a为13%,11%,6%任意一个时,和a为17%时筹划思路相同。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只可以计入成本,不可以扣除。所以在其他条件一样的前提下就选择报出价格低的供应商。

3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对税负的影响很大,而购置固定资产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又相当大,所以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很有意义。比如,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时为减少税负,企业可以将之前购置的使用年限较长的固定资产处置给同行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因为税法规定: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地区营改增之前自己使用过的自制、购进的或营改增之后自制的固定资产,实行百分之四征收率减半的优惠税率,销售本地区营改增之后自己使用过的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百分之十七来纳税。如果有足够的资金或是有扩张计划的公司可以购买新的车辆和其他固定资产以获得进项税;企业没有扩张计划或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购买新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有形动产租赁的方式。

4有形动产租赁的纳税筹划

物流企业为获得租金收入,在经营业务不繁忙时,一般会把闲置不用的机器设备出租出去。营改增以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增加幅度较大,从以前的营业税税率5%增高到增值税税率17%,尽管有一部分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扣除,但税负仍然很重。因此物流企业需要选择是把有形动产租赁出去还是转变业务模式,以下两种措施都能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变换成了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从17%降低到11%;把租赁服务变换成异地装卸作业后,以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例:X物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正常情况下将有形动产进行经营性租赁,一般可取得进项发票。在某一段时间X公司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收入为:200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17%=34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4*10%=3.4万元、总共缴纳税额为:34+3.4=37.4万元、租赁总收益为:200-37.4=162.6万元。如果由X公司派出操作工人为甲公司提供装卸服务,向工人支付工资20万元,甲公司支付务工费200万元,在这种状况下,X公司把租赁业务正当合法的替换成了装卸服务,作为物流辅助业务增值税税率为6%。缴纳的增值税为12万元,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10%=1.2万元,总共缴税13.2万元,与之前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相比较,税负降低了24.2万元,支付的工资多了20万元,净收益增加为166.8万元。以上两种经营方式下收入相同,经营成果依然有所变化。由此可看出企业在经营方式上可进行纳税筹划研究。

5代收代付业务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中的金融支付业务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与11%的税率相比更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运用越来越普遍,拥有足够资金的大型物流企业,可以扩展代收代付业务,成立“有支付资质”的独立公司来承接这项业务。“代收代付”物流模式,是指物流公司代替购货商收货,通过10-15天如果购货方无异议,则代替购货方向生产商签发远期支票并收取手续费,同时把货物运给购货方取得货款的经营方式。其中主要的是要预防垫付资金收不回的情况,选择客户要注意信誉问题。

6运输与销售相分离的纳税筹划

物流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为转销业务,即物流企业将从生产商处购买的货物转卖给货物需求商的过程。营改增后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率13%或17%缴纳此项业务的税款。此时,要想降低税负可以改变经营方式,由转销业务变为交通运输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6%的增值税率纳税。例:A物流企业是兼营销售冰箱的一般纳税人,从生产商X公司购入冰箱,购入价为每台3000元(不含税),卖出价格为每台3500元(不含税)。Y公司愿意从A企业购进200台该冰箱,假如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A企业若选择转销业务的经营方式,将从X公司购入的冰箱转卖给Y公司。A企业应以转销差价为计税价格按17%缴纳增值税,缴纳税款17000元(200*(3500-3000)*17%=17000),A企业该项业务的利润为100000元(200*(3500一3000)=100000)。假设X、Y两个公司收入和成本与前一种经营方式相同,如果Y公司委托A企业Y公司,A企业只需要从生产商X处直接购入冰箱,货款由Y公司支付,购货发票由生产商X直接开给Y公司。增值税发票金额是600000元,税额是102000元,另外由Y公司支付给A企业117000元的劳务费。A企业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额6622.64元(117000/(1+6%)*6%=6622.64),A企业这项业务少交税额10377.36(17000—6622.64=10377.36),企业总体利润增加10377.36元。

7税负转嫁的纳税筹划

物流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税率的提高和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足,导致一些企业的税负不降低反而升高。没有进行筹划时,物流企业与下游企业进行交易,下游企业得到大量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了企业收益,营改增带来的利益全都被下游企业获取了。此时,上下游企业就可以进行税负转嫁的纳税筹划,通过改变定价的形式把营改增带给下游企业的利益转移一部分给上游企业,使上下游企业共同分享营改增带来的利益。如果提高定价,上游企业收入和应缴纳的增值税都有所增加,下游客户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方面增加了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获得可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带给上游企业的利益增加了,带给下游企业的利益虽然减少了,但能够接受。因此,上下游企业可以进行谈判,互相理解,实现彼此共赢的目标。例:X公司是物流企业,身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时期该公司与Y企业签订了一笔含税价款为100万元货物运输合同。筹划前,物流企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税率11%缴纳税款,假如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影响,X公司缴纳的增值税额为9.91万元(100/(1+11%)*11%=9.91),实际收益为90.09万元(100-9.91=90.09)。而Y企业获得的收益是获得金额为9.91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此时,X公司可以将税负转嫁到Y企业开始纳税筹划。X公司调高价格到110万元,则X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9万元(110*11%/(1+11%)=10.9),增加了0.99万元(10.9-9.91=0.99),实际收益为99.1万元(110-10.9=99.1),增加了9.01万元(99.1-90.09=9.01);下游的Y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为10.9万元,但成本也提高了10万元,与筹划前相比企业收益减少了9.01万元(9.91-(10.9-10)=9.01),不过与营改增之前相比仍多出0.9万元(10.9-10=0.9)的收益。由此例可以看出合理的税负转嫁后,上下游企业均可获得营改增带来的利益,即可以均衡利益,加强上下游企业的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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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迟丽华,贾滢.“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J].生产力研究,2014,(8):72-74.

作者:徐元玲 石琴 郭益盈 单位: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商学院 四川旅游学院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