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教育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医学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经济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金融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管理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科技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工业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SCI杂志
中科院1区 中科院2区 中科院3区 中科院4区
全部期刊
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研究分析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研究分析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研究分析

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厘清了营改增的一些基本问题,推动了增值税的立法进程。本文认为,营改增的全面开展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并通过税基的扩大,使企业和国家双赢;税率简并是营改增的必然趋势,多档税率下,企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项目,避免因核算不清而从高适用税率;差额征税等过渡性措施虽然有利于营改增的平稳过渡,但由于其不符合税制原则,并未在新暂行条例中体现,新暂行条例中仍然坚持“扣税法”。

关键词:营改增;征税范围;税率;进项税额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于2017年11月19日正式公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暂行条例)的本次修订虽然并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但它将旧暂行条例和之前的营改增相关文件进行了整合,把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上升到行政法规层级,有利于增值税立法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一、增值税税制改革沿革

回顾我国增值税的改革历程,从1994年正式在全国范围开征增值税,当时选取的增值税类型为生产型增值税,并且将流转税分离为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当时的流转税税制存在两个明显缺陷: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利于鼓励企业投资;“增营并存”导致抵扣链条断裂、税制扭曲。这两个缺陷造成重复征税严重,企业税负增加。所以说,从1994年开始,就为今后埋下了税制改革的伏笔,只是改革之路比较漫长。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使我国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但不动产转让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使得“增值税转型”并不彻底,对“营改增”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次营改增从2012年开始拉开序幕,2016年5月1日已经推进到全行业试点阶段,终结了1994年以来的“增营并存”局面,也使消费型增值税名至实归,企业税负大大降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累计减税10639亿元。而且营改增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减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说,全面营改增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带动制造业升级和服务业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强大动力。

二、关于征税范围

营改增首先要解决的是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即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从2012年开始,各项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原营业税的征税对象被逐渐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如果要寻找营改增后增值税整体征税范围的法律依据,还必须同时参考旧暂行条例和相关营改增文件(如财税【2016】36号文),新暂行条例将其统一归纳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针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调整,企业也应该相应调整自己的经营管理,如在营业税下,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经营大而全是一种筹划策略,但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的抵扣制度,上一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在下一个环节可以得到抵扣,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某些功能模块独立出去,或者外包出去,实现专业化分工。下面通过案例进行说明。资料:某企业集团A有一个专门的设计部,该设计部不仅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也为市场上的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假设2008年,该设计部对外提供设计服务共计获得收入100万元,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该设计部对内提供的服务应计收入为200万元。分析:在营业税下,如果将设计部独立出去,则设计公司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5万元(300×5%),且设计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不能在A集团和其他接受服务的企业抵扣,因此造成重复征税;而如果设计部不独立,则A集团只需为对外提供的服务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5%),对内服务不需要交税。因此,为了降低税负,企业自然会选择大而全的经营策略。营改增后,独立的设计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6.98万元[300÷(1+6%)×6%],同时,A集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1.32万元[200÷(1+6%)×6%],其他接受服务的企业可以抵扣5.66万元[100÷(1+6%)×6%],共计抵扣16.98万元,设计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全部获得抵扣,不存在重复征税。在增值税下,设计部独立与否,从整个集团来看税负都是相同的。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制度更符合税收中性的原则,不会使企业因为考虑税负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决策。营改增在为企业实质减税的同时,由于拉长了产业链,促进了产业分工,实际上税基扩大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2017年前三季度,全国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月均增加20.7万户,明显高于2016年的月均增加8.4万户。这意味着虽然单个纳税人的税负降低了,但长期来看,由于税基的扩大,国家的税收收入将会持续增长,这实际上是一种双赢的局面,蛋糕做大了,企业和国家都会受益。

三、关于税率

影响纳税人税负的要素有两个:征税范围(税基)和税率。前者决定了征税的宽度,后者决定了征税的深度。与征税范围的调整相适应,新暂行条例也明确了不同税目适用的税率。旧暂行条例规定有17%和13%的税率,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有17%、13%、11%、6%和零税率,财税【2017】37号文则取消了13%的增值税税率,减并为11%。新暂行条例对税率进行了整合,并重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暂行条例里面并没有具体规定“不动产转让和租赁”“劳务派遣简易计税”适用5%的征收率,因此,5%的征收率属于特殊规定。实际上,从增值税基本原理来看,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越少越好,最能体现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点,也便于征管。但是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如果不采取多档税率,势必导致部分行业税负上升,影响平稳过渡,因此本轮营改增采取了多档税率的过渡性措施。随着营改增试点的稳步推进,简并税率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13%的税率简并为11%,就是第一步。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兼营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项目,应注意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从而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征收率,避免因核算不清导致从高适用税率,增加税收负担。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3%的税率取消了,但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以下简称生产销售)17%税率的货物,仍可以按照13%进行抵扣,具体操作方式是购进时先按照11%抵扣,待生产领用时,如果被用于17%的货物,再补抵扣2%。所以某种意义上说,13%的税率并没有彻底消失。但随着改革的推进,增值税税率会得到进一步简并。

四、关于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不是直接根据增值额乘以税率计算得出的,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间接计算的。在销项税额确定的前提下,能够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是降低企业税负的主要途径。新条例第八条整合旧条例和营改增文件,明确“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新条例仍然坚持的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扣税法”,事实上,在营改增过渡期间,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一定数额的“扣额法”(也叫差额征税)还将继续存在,这是为了保证试点纳税人税负只降不升,使营改增税制改革顺利推进。企业在实务中,应注意区别“扣税法”和“扣额法”的适用范围和税务处理规定,正确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扣税法”采用的是购进抵扣,即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企业当期因购进商品或服务而支付给上游的增值税额,购进的商品或服务不必在抵扣当期被使用或消耗,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扣税凭证,并且属于抵扣范围,就可以抵扣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外),也被称为“凭票抵扣”。“扣额法”一般采用的是“实耗抵扣”,即相关的支出必须等到与支出相配比的销售收入实现时,才能从该销售收入中扣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我国存在多档税率,“凭票抵扣”的“扣税法”下,能够扣除的进项税额是根据所购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税率(征收率)得出的,与销售收入的适用税率无关;而“扣额法”主要适用于那些无法从上游取得进项税额,或者由于上下游税率不一致,税负加重的情况,如房地产企业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出让金、旅游公司支付的交通费、餐饮费等,均无法获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再如客运场站提供服务的税率为6%,而其支付给交通运输企业的费用,却因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不同的税率(征收率)造成进项与销项不均衡。因此,“扣额法”不可能像“扣税法”那样,按照已经支付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扣额法”下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金额,都是按照销售收入适用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的,与购进商品或服务是否支付增值税额、支付多少都无关。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扣额法”主要应用在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情况下,为了均衡税负才产生的。实际上,“扣额法”是来源于原来的营业税政策,在营业税下,由于重复征税严重,所以税法列举出规定特定的项目,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后再按差额计算营业税。但问题是,税法的修订永远落后于商业实践的创新,采用正列举的方式规定扣除项目,无法跟上商业实践的发展,无法穷尽所有应该扣除的项目,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重复征收。这一问题在增值税的差额征税政策中仍然存在,长此以往,会限制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损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税制原则。而采用反列举的“扣税法”在消除重复征税方面更加有效,只要不属于不可抵扣项目的,在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下都可以抵扣。因此,在新条例中,进项税额的抵扣采纳了“扣税法”,并没有差额征税的规定。虽然在过渡时期,差额征税的政策并未废除,但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差额征税的范围一定会逐渐缩小,在最终的增值税立法中被废除。本次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厘清了增值税改革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指明了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如税率的简并、“扣税法”的应用等。实际上,作为一种价外税,增值税的税源来自于最终的消费额,位于中间环节各个纳税人,其实并非增值税的负税人,他们都可以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税负。从整体上看,由于消除了重复征税,营改增后全社会的税负一定是减轻的,但在过渡期间,由于税制改革引起的价格机制调整需要一定的时间,某些议价能力较弱的纳税人可能会有税负上升的现象,减税的利益被议价能力较强的纳税人所独占。为此,过渡期间也出台了一些措施来解决部分纳税人税负上升的问题,保证营改增的平稳过渡。但这些措施只是暂时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税制,因此在新暂行条例中并没有体现,在今后的增值税立法过程中,会逐渐地得到纠正。最后,伴随着暂行条例的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也会同步进行,一些细节政策应该会在新实施细则中体现。

参考文献:

[1]王利娜,张伟.全面营改增下购买不动产进项税额问题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6(15):35-37.

[2]李明磊,张伟.全面营改增政策特征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6(15):21-24.

作者:王利娜 黄子迎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免责声明

本站为第三方开放式学习交流平台,所有内容均为用户上传,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不实请联系在线客服删除,服务时间:8:00~21:00。

AI写作,高效原创

在线指导,快速准确,满意为止

立即体验
相关热门标签
文秘服务 AI帮写作 润色服务 论文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