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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是财产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强心剂和助推剂。文章在重新认识财务内控含义基础上,对财务内控体系内容、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展开探讨,以期达到提高行业整体财务内控管理水平之目的。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财务内控;存在问题;有效性探讨
2017年是保险业“十三五”规划持续推进的重要一年,也是实现保险强国梦的关键一年。在这一年中,保险业要始终坚持“保险业姓保”的指导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主动化解风险点,明确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财产保险公司如何在保险业的改革浪潮中稳步前行,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如何能够成功助推财产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都需要我们广大财务工作者对财务内控体系有效性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一、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再认识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1]。保险公司财务内部控制是指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2]。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和有效,体现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也将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作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在财务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随着保险公司偿二代的正式实施,保险业“防控风险、服务大局、改革发展”三大战略的扎实推进,保险公司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在新的内涵指引下,必将从本质上进一步丰富财务内控体系建设。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内容
保险公司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改革发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防范化解风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这样的背景下,迫切需要为保险公司制定统一的内部控制标准,行业内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便应运而生了,这样的一个基本准则为财产保险公司展示了极其丰富的内容。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迅速,国家陆续推出了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在强监管背景下,保险企业应着手财务合规性建设,完善有效的财务合规性有利于保险企业的长远发展。目前来看保险企业财务合规性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显著问题,需要企业从自身问题出发,找出具体有效的解决措施,协同监管一并探讨财务合规性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改进方案。
关键词:保险企业;财务;合规性
2016年12月13日下午,保监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保险业姓保”是指要分清保障与投资属性的主次。保障是保险业根本功能,投资是辅助功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保障,决不能本末倒置。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起到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作用。自此,保险业严监管重合规的阶段性任务拉开了序幕。2017年,保监会共处罚机构720次,处罚人员1046人次,罚款共计1.5亿元,同比增长56.1%,撤销任职资格18人,行业禁入4人。2018年是保险行业的“转型”之年,中国银保监会的成立使得保险业发展迎来新的机遇,而监管机构的变动与调整并没有放缓保险业严格监管的脚步,全国保险监管系统累计在官网上公布了1450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罚款2.4亿元。从保监会开出的各项罚单来看,虚列费用,编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费用,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撤销分支机构等是保险公司受罚的主要原因。这些原因几乎无一不涉及保险公司财务工作,因此,在这样的严监管形势下,如何做好保险企业财务合规性建设,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合规性的相关概念
(一)合规据我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文件表明,合规是指保险企业及其所有员工的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理应遵守监管机构规定的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诚实守信等道德准则。
(二)合规风险企业因违反监管要求或法律法规从而受到相关部门制裁的风险、遭受的经济损失风险,或保险企业因未能遵守行业规定的法律法规制度、行为准则以及相关的惯例标准,给企业带来不可预计的信誉损失等风险。
(三)合规管理在我国保险业的强监管背景下,保险企业根据行业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适用于企业自身的合规性政策,修改其内部规范标准,作为日常实施的标准。加强合规管理既有利于企业增强内控,也有利于企业建设一套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保险企业管理机制。
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加之互联网渠道、经纪公司渠道等多渠道销售模式的开启,使得保险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因此国家监管机构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要求也日趋严格,保险公司承受的经营合规风险越来越大,内部控制作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帮助保险公司防控风险、优化流程、提高企业资源效率,使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本文阐述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特点,分析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保险业所承担的社会保障作用日益凸显,保险业得到迅速的发展,但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经营风险。国家为了使保险行业能够有健康长足的发展,保监会在2010年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使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面有了标准和依据,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但在实践中,其还有很多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改善和提高。
一、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概述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包括财务授权审批控制、岗位监督控制、系统权限控制、预算管理控制、资金管理控制、分析考核控制。通过这些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最终可以达到实现公司经营目标、使经营风险在可控范围、整体战略不偏离的效果。
二、我国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人民保险意识的逐步提升,国家加大了对保险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保险公司迎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保险市场的开放,近几年外资保险公司不断进入国内,保险公司的数量迅速增加,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这样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若想取得竞争优势,得到长足的发展,保险公司应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把控住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风险。内部控制作为现代企业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在当前激烈的竞争中健康持续发展,同时也起到保护公众利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好行业的公信力的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逐渐提高,我国保险企业财务风险成为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为此,本文将对保险企业财务风险提出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的相应对策,从而,为企业风险管理部门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对策,这将更好地管理我国保险企业的财务工作。
关键词:保险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控制
保险企业主要从事风险管理工作,为此,保险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和损失是较高的。为此,要从保险企业财务风险具体表现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提高保险公司的面对金融风险的能力,这将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保险企业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偿付能力不足在进行相关保险企业业务时,由于某些保险企业规模较小,为此只能学习同行企业的。而一些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无法与大保险企业进行竞争,为此出现了许多对外投资亏损、保险基金本息难以收回等难题。这将会导致保险企业在进行理赔支付时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而且,企业所实行的相关赔付标准和有关控制环节并不能被业务员规范利用,从而,使企业偿付能力将逐渐下降,更严重时则会出现亏损或倒闭的风险。
(二)有效监督体制缺乏近年来,我国保险企业总量不断上涨,为此,保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某些保险企业只为了扩大相应的市场份额,从而,并没有做好内控合规管理工作,财务风险由于一些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持续增加,并且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不断下降。
(三)财务核算确认计量风险1、准备金风险由保险企业提前收取的保险费仅仅是属于保险企业的或有资产,只有当保险期限已过后才算是保险企业的实际保险收入,一般保险期在一年至十年不等,甚至可以进行终身保险。很多企业还会存在保险金提取不足的现象,若发生巨额赔付时,公司就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并且会对保险企业的现金流和未来的偿付能力等产生一定影响,而且被保人解约现象也时有发生。2、公允价值评估计量风险某些保险企业为了提高偿付能力,利用监管在会计准则出现的漏洞多次评估投资房地产的价值,为此导致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已被滥用。保险公司实际资产被纸上财富所隐藏,为此房地产一旦进入下行通道,“泡沫经济”将不可避免地破灭,从而导致出现金融风险。
摘要: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交通事故所致人身损害案件频发。而目前车险人伤理赔中,理赔员素质不高、服务手续繁琐、客户关怀欠缺及人伤“黄牛”介入等诸多问题并存,应提升理赔职业素养、简化理赔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明晰赔付标准,为车险人伤理赔客户的经济补偿和健康重建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车险人伤;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方式
一、车险人伤理赔服务的法理依据与功能地位
(一)相关概念车险人伤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车险人伤理赔的主体是保险公司,而其服务对象是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车险人伤理赔的内容是针对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在整个理赔流程中,从接到客户出险报案起至结案,往往需要专业的查勘、定损,以确定标的的损失程度。对于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理赔纠纷案件,还需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从而得出赔付结论,最终完成结案。
(二)车险人伤理赔服务的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三)车险人伤理赔服务的功能地位车险人伤理赔服务的优化有助于开拓保险市场。由于车险人伤案件赔付关系复杂、赔付金额较高、赔付周期较长等因素,使得被保险人在理赔时容易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车险人伤案件理赔服务成为制约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也影响到保险机构对市场份额的拓展。如果保险公司在处理车险人伤案件的赔偿时能够遵守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理念,让被保险人及相关第三方感受到保险公司的优质理赔服务,赞叹保险理赔员的工作效率,保险公司将在市场中获得信任,公司的信誉美名会在其所提供的服务者中广为传播,对于保险市场的开拓无疑意义重大。车险人伤理赔服务的投入影响公司的赔付率。车险人伤的复杂程度导致主观可控因素的成本增加,比如人伤“黄牛”的介入和倾斜于受害方的地区司法惯例等。保险公司对主观可控因素采取措施必然导致车险人伤成本提高,进而影响公司的赔付率。保险公司通常在打击人伤“黄牛”、收集事故真实证据上需要花费大量额外费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事故中,存在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等几种类型。司法机关通常基于自由裁量权,在案件审判时往往偏向于保护作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不免出现寻租者借此进行利益输送,左右理赔案件的司法审判,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理赔成本的增加。车险人伤理赔服务如何有效管控此风险,让自由裁量权回归本位,重现案件审理的公正客观,无疑对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及稳健经营影响重大。
二、车险人伤理赔的特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