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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生效,我国金融安全网建设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机构,对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样一个关系到金融系统安全的机构,在中国是一个新事物。虽然其他国家已经有了很多法律实践,但在中国国情下存款保险机构的出现尚属首次。存款保险法律性质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构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金融体系的稳定息息相关。本文通过对《存款保险条例》进行法条分析,从法条的表述总结出立法者对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法律性质的倾向,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公法属性。
关键词: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公法属性
存款保险机构,诞生于美国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危机时期。为了使美国金融体系能够充分稳定和赢得充足的公众信心,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将存款保险机构定位于一个具备独立职权的联邦政府机构。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国会在立法时,对存款保险机构命名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mpany)。采用“公司”的名称,往往容易被误解成受到《公司法》调整的商法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引进该项制度的时候,特别注意到了这一点,没有采取和美国一样的用“公司”来命名,而是采用了“机构”这个名称。但是“机构”这个名称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对于存款保险机构究竟是“行政主体”还是“特殊商事主体”定位不十分明确。一旦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央银行甚至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争议,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争议解决,就会成为整个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而影响整个问题的解决,甚至延误金融监管的时机。本文先是分析了对存款保险机构现有的研究,总结出具有一般性意义的观点,然后结合法规条文的表述,从不同角度归纳出存款保险机构的公法属性。
一、现有研究分析
笔者梳理了现有的研究文献,发现大量文章都发表在《条例》公布之前。有些文章甚至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发表,说明我国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研究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关于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性质,总体上共有三种观点:(1)公法人;(2)具有行政主体和商事主体双重特征;(3)特殊企业。无论如何定位,存款保险机构的共同特点就是承担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能,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从上述三种观点来看,尽管对存款保险机构法律性质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后两种观点也充分考虑到了存款保险机构和传统的行政机关有着明显的不同。虽然存款保险机构具备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利(《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具备某些商事主体的特征,但从三种观点的共性来看,学者们在存款保险机构具备行政机关的某些特征上达成了一致。《条例》在法规条文中间也存在相当多的依据,足以认定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具备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具备强烈的公法属性。
二、对《条例》的条文分析
法律法规的条文,是揣测立法者意图的最基本依据。通过对法规条文的逐条分析,能够发现蕴含在不同条文中的共同理念,从而总结出贯彻整部法规的法律原则。存款保险机构的公法属性,亦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出的结论。特别是在我国还没有具体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现实情况下,没有任何实际经验的前提下,通过条文分析进行研究,是确立存款保险机构公法属性的最重要途径。
摘要:目前各国均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构建了相应的银行退出机制。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虽然制度设计存在差别,但实现两者的密切配合是至关重要的。通过进行比较,研究在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各国银行退出机制构建和运行存在的区别,对我国完善银行退出机制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退出机制;银行监管;制度配合
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退出机制是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最终防护网,体系化的银行退出机制有利于实现银行业的有序经营。一国银行退出机制的设计往往建立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型上,两种制度配合的实质即为一国对问题银行的监管主体,对应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权的分配问题。
一、制度概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其一为“付款箱”,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仅限于对承保存款进行偿付;其二为“风险最小化”,机构为降低自身面临的风险和损失,拥有与此相对应的监管权;其三为“成本最小化”,机构为将银行倒闭造成的损失最小化而拥有更为广泛的监管权。
(二)银行退出机制
1商业保险与新农合相辅相成作为患者的依托,提高了患者的报销比例,让农民患者得到真正的实惠
1.1新农合制度提出的以大病统筹为主
重点解决农村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理论,在这里体现的非常好,目前我市新农合起付线为1000元,二次以上每次入院递减20%,报销比例55%,全年报销10万元。开展的14种大病住院费统筹的起付线一年只收一次,二次以上住院不再收起付线,报销比例85%,年内报销15万,这样住院费花费金额小的也可以纳入报销范围,不会因为起付线而被挡在报销服务的门外,患者总体报销比例真正得到了提高,此政策让农民患者确实见到了实惠。
1.2意外伤害在我市职工医保中明确规定不予报销
但是新农合规定无责任意外伤害在报销范围内。商业保险介入前采用的办法是:以患者住院期间做的病历首程记录来判断患者是否属于无责任意外伤害,医院新农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再进行外伤过程询问,共同确定是否属于无责任意外伤害,确认后在出院时提供病历首程复印件进行报销工作。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仍有漏洞,
(1)患者了解政策
如果有意隐瞒出事经过,将有责描述成无责,医院的工作人员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势必会成为农合基金的不安全隐患;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行稳致远的基石。过去一段时间以来,银保监会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质效稳步提升。
一、落实党的领导找准根本遵循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对于我国银行业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银行保险机构如果缺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其运营就极有可能偏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背离支持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造成巨额金融资源的错误配置和流失,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离开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在银行业保险业中加强党的领导只能沦为空谈。2021年,银保监会持续探索完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方式和路径。在监管推动下,国有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在章程中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通过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前置研究的制度安排,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之中,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治理机制不断完善。天津银行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朱芳草认为,银行保险机构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政府调控的中间目标,通过将党建写入公司章程等制度安排,把党的领导内嵌到领导班子和各个经营环节中,有助于形成以党委为核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四翼”并行协调、有效制衡的机制。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能产生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特色企业制度。
二、健全制度体系垒起监管高墙
完善公司治理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部分风险事件之所以发生,表面上看是机构经营不规范、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导致的,但深层次原因往往涉及公司治理问题。以银行业为例,据安信证券投资副总监程昊介绍,近年来,中小商业银行出现的一些风险事件往往与股东行为不规范相关,尤其是一些民营股东,收购银行牌照的动机就是为了给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在成为重要股东后,通过一系列投资、信贷投放等方式恶意控制并掏空银行。公司治理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同机制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共同决定了公司治理质量。因此,就上述事件而言,想要防范股东治理风险,需要综合施策,将强化整体监管、股权适度集中、限制可能的“掏空”行为等问题协同考虑,任何一方面的短板都可能影响整体治理效果,直接导致其他治理机制失效。为形成统一协调的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银保监会陆续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基础制度,夯实公司治理监管根基。在加快弥补制度短板的同时,银保监会还通过实施《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初步构建起覆盖全部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综合评估体系。2021年的监管评估结果显示,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状况总体稳步向好,尤其在重点领域呈现积极变化。一是商业银行委托持股问题涉及机构(指机构家数,下同)较2020年减少23%,股权高比例质押问题涉及机构减少30%;二是商业银行对关联方违规授信问题涉及机构减少13%,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违规审批问题涉及机构减少29%;三是保险机构董事会届满超期问题涉及机构减少15%,独立董事设置不符合监管要求问题涉及机构减少15%。
三、开展专项整治形成有效震慑
考虑到股东治理在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中起关键作用,过去一段时间以来,银保监会持续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资本造假、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经过两年的专项整治,共清退违法违规股东2600多个;分3批次向社会公开66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选人用人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动力。为形成有效震慑,在专项整治中,银保监会共处罚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合计1.4亿元,处罚责任人395人,对部分人员取消任职资格、实施行业禁入。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内部问责处理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360家次,问责个人5383人次,其中党纪、纪律处分674人。在强化执纪问责,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银保监会还加强“顶层设计”,引导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合规经营。例如,发布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指导意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股东承诺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股东承诺约束力。在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控合规部经理陈红艳看来,目前金融环境日新月异、金融风险凸显,固定薪酬制度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驱动力不足。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引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获得长期期待利益为出发点,避免仅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视长期规划。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强农业保险监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对农险承保、理赔、协办等流程进行了规范,对于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打通农业保险“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涉及承保、理赔、协办、监督等多个方面。具体条款上,管理办法明确,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禁止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将保险机构执行办法情况,纳入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考评管理。
其中,协办相关要求备受保险公司关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农业保险协办机制是农业保险特有的一项机制,与一般商业保险相比,其特殊性在于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管理办法对农业保险协办机制从协办机构、协办原则和费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农业保险协办机制。
管理办法更加突出以“服务三农”为中心,除了增加“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的表述外,还提出进一步缩短定损时限、细化查验影像要求等,切实保障投保农户权益。在服务能力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分支机构服务能力标准,完善基层服务网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确保服务能力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结合近年来农业保险最新发展趋势,管理办法增加线上化、科技赋能、信息安全等有关条款,要求保险机构加大科技投入,采取线上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能力和效率。在信息安全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做好农业保险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对于业务开展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数据,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农业保险持续扩面、增品、提标,在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银保监会也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险监管等方式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前期,银保监会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韩宋辉 单位: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