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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法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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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法

我国长期治理大气污染的税收政策探讨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资源消耗型发展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转变,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通过税收政策的实施,引导能源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及消费方式的调整。目前,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虽然有一些税种发挥着调节作用,例如:对化石燃料开征的资源税与消费税、对车辆购买开征的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对新兴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和对排污企业的税费惩罚等,但由于各个税种设置的初衷是增加财政收入而非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固现行税种对大气污染的调节很难发挥应有的功能。以下对各个税种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应发挥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环境费改税与新税种的开征

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采用税费结合的方式,并且是以费为主、税为辅的运营现状,但收费制度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缺陷,在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混乱的收费秩序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甚微。为了充分利用环境税收入来加快对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和保护,有必要清理整顿现有的乱收费现象,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以税为主、费为辅的立法结构,规范环境税收入,实现“税费归位”。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一步步恶化,许多国家在新环境下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强调绿色税制建立。而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面临着严峻的资源、环境压力,雾霾袭城现象层出不绝,开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惩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的新税种已是大势所趋。例如:已经上报国务院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和已上交全国人大的碳税征收方案。新税种环境税开征目的是为了对大气污染等已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筹集资金,其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要求把居民个人的生活污染也包含在内,税基广泛,定额税率低,征收管理权在中央,税款专款专用,用于对环境保护、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监管;而新税种污染税开征目的是惩治污染,其纳税义务人是直接或间接污染者,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浓度来规定差额税率,由环保部门进行定期检测,地方税务部门对污染者计征税款和进行监督管理,其税款收入直接用于地方环境治理。

二、资源税的改进

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虽然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污染大气的化石燃料,但其设置初衷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资源的节约利用,同时由于资源税具有单位税率过低、从量计征(除煤炭)、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等特点,导致化石燃料过度开采、资源积压浪费、资源使用效益低,对大气污染严重。化石燃料作为雾霾袭城的“帮凶”,其处境岌岌可危,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化石燃料在我国现有能源使用中占比依然较高,据统计2014年我国煤炭使用量占一次能源比重为62%左右,短期内能源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难度较大,因而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方向为通过资源税调节化石燃料在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更加清洁化。针对资源税的改革,我国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另外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计征方法和税率等方面也有所突破。为激励生产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高碳能源,以期实现“到2020年我国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到45%”的减排目标。为增强资源税的税收弹性,长期内资源税计征方法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加从量的复合计征,在税率设置上,根据化石燃料的价值、开发活动的损失以及环境治理成本的不同设置差别税率,对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的新兴产业给与相应的减税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市场价格机制来实现排放权交易、碳交易,以此形成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消费税的改进

消费税作为我国的三大流转税之一,具有引导消费、调控产业结构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2006年4月1日在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号召下,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整,增加了节能环保税目,着力突出其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功能,但消费税由于其环保税目范围窄、税率低、纳税环节单一、税额具有隐蔽性等特点使其对环境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近期我国的税制改革中对消费税改革思路指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以期利用节能环保消费税对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进行调整,改善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我国粗放型增长方式向可持续发展方式的转变。截止到目前,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目15个,其中环保税目8个,其中电池、涂料是2015年2月1日新增设的税目,新增税目充分体现了消费税节能减排的功能,但其征税范围仍然较窄,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仍未并入其征税范围,例如:一次性饭盒或包装袋、含磷洗涤剂或化肥、高耗能电子产品、高档木质家具、私人飞机等。因此在进一步的消费税改革过程中应把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一步步归入其征税范围,对一些高污染的消费行为也应考虑征收消费税,适当调高环保税目的税率,对特殊环保税目提出在生产、零售环节双重征税,以期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在长期改革路径中应把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消费税的透明度,以此更直接、有力的调控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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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收体系建设推进路径

(一)健全绿色税收法规体系,绿化改造现行税收政策

目前绿色税收体系主要包括八大税种,其中由于耕地占用税绿色税收中占比低,环保税又属于新征收税种,不进行具体分析。

1.资源税改革。一是扩大征税范围。新资源税法规定水资源试点征收资源税,在此基础上应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纳入资源税试点征收范围。二是完善责任追究与处罚规定。新资源税应当增加资源税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税率。新资源税法规定了各资源浮动税率的上下限,给予地方政府较大权利,同时应根据地方实际对不同地区税率的上下限进行区别规定。

2.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一是适当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在现行税率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保障,可以根据东西部地区发展程度,实行差别税率。二是建议改变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税的性质,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扩大征收范围,增加收入规模,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及环保设施资金的投入。

3.土地增值税改革。根据各地房地产发展现状,适当提高土地增值税率。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适当提高土地增值税率,一方面能够加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绿色税收,为经济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4.消费税改革。一是改革征税范围,逐步扩大污染产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例如,将污染性的电子产品、排放二氧化碳与二氧化硫的消费品等选择性地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对低污染、无污染的相关产品予以免税或减税。二是对环保类产品实行价外税,改变纳税环节。现行消费税为价内税,消费者在不明确了解自己所承担的相应税负的情况下,难以有效发挥绿色消费税的负向引导作用。为有效发挥绿色消费税的作用,可以对绿色消费税实行价内税。

5.车辆购置税改革。一是适当提高相应税率,对节能环保机动车实行税收减免。随着购车人数的不断增加,应适当提高车辆购置税税率。同时对节能环保的车辆依然给予减免税优惠,以鼓励车辆使用者从购置时便选用小排量或者节能环保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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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收政策的发展演进研究

【摘要】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运用环境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均衡,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本文系统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环境税收政策的发展演进过程及阶段特征,剖析了现有的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独立型环境税收政策并优化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以共同促进环境保护作用,顺应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配合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税制绿化、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收政策;发展;演进;绿色发展

在全球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具有全球性特征的普遍问题,绿色发展理念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由于生态环境具有外部性的特点,客观上需要政府采取税收政策、支出政策、规制政策等措施加以矫正。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通过价格机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在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调节作用。上世纪中期,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曾饱受环境污染问题的困扰,率先将税收政策用于环境保护,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改善效果。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如何运用环境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均衡,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基于此,本文系统地梳理了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发展演进过程,分析现有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环境税收政策经验,预测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未来趋势。环境税收政策是指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财政手段。根据环境税收的课税范围不同,环境税收政策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环境税收政策仅包括对环境污染的征税政策,即对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而广义的环境税收政策是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建设有关的各种税收政策的总和。本文将研究广义的环境税收政策,梳理我国与环境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演进,剖析环境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税制绿化、生态文明建设建言献策。

一、环境税收政策的发展演进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政策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期、形成期及发展完善期的演化过程。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政策围绕着国家或政党的政策进行制定。这一时期的税收政策为国家或政党的特定目标服务,一般都体现为行政管理的结果。围绕着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财政部的一些政策中涉及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的征税问题,如工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征税有困难的,可以定期减税、免税①。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行政指令型的税收制定尚未真正考虑环境因素,客观上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寥寥无几。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萌芽期为1978—1991年,这一阶段确定了“以费代税”的排污收费制度,开始出现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逐渐取代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生态环境问题开始得到重视。同时,以“利改税”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铺开,中国税收制度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和简化的税制体系,逐步发展成为多税种的复合税制体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明确了环境的范围②、环境保护的工作方针和环保机构的职责,并给予保护环境的单位个人税收减免和表扬奖励,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进行惩罚。在此背景下,“以费代税”的排污收费制度建立,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③。至1983年,排污费制度基本在全国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而这一时期的税收政策也逐渐开始关注资源能源节约与污染防治,出现了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条例(见表1)。此外,1984年税制改革中,将原有的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并且新开征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制体系中开始出现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税种,从而形成了融入型环境税收制度的雏形。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形成期为1992—2000年,这一时期环境保护理念更多地被融入于具体税种的政策规定之中,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体系基本形成。1994年税制改革以流转税改革为重点,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税收制度,奠定了我国现阶段实施的税制结构,融入型环境税收制度基本建立。而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我国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开始走上可持续发展与国际化的道路,国务院的多项文件中都提及抓紧制订与完善促进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由此,我国税制中更多地融入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其中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多个税目与生态环境直接相关,对消费行为直接进行引导和调整。盐税并入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与生态保护相关的税种经过调整继续发展完善。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也出台相关税收优惠,例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11,符合国家发展第三产业政策和利用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减免所得税等,以推动绿色环保行业的发展。由此,我国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基本形成。此外,部分项目出现“费改税”趋势,例如2000年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总体而言,这些“绿色条款”主要发挥导向作用,政策意图旨在促使微观经济主体增强环境意识:生产者自觉地选择绿色生产经营策略,主动引进节能设备,采取更为环保的生产工艺;消费者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践行环保行为。但由于环境税收政策较为零散,以致政策的力度、效果均有限,难以发挥足够的激励作用。环境税收政策的发展完善期为2001年至今,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逐步建立,环境税收的限制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并存,环境税收政策对环境改善与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渐增强。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老龄化加剧等问题叠加式出现,我国环境污染及其引致后果日益严重。2002—2005年,国务院相关政策多次提及出台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促进节能节水、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财政税收政策,同时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严格控制减免,限制破坏耕作的活动12。近年来,环境污染已成为“民生之患、民心之痛”,生态环境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由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使得我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进入更高的阶段,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动绿色发展一直是党和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自2007年国务院首次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以来,环境保护税改革不断深化,至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实现“费改税”(具体改革历程见表2),确立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发展的单行税法。此外,现代国家治理框架下的现代税收制度构建所涉及的六大税种改革中,就包括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这三个与生态环境直接相关的税种,改革内容也直接涉及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调节,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自然生态空间等。现阶段的税收政策表明政府更加注重运用税收手段来改善环境问题、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环境税收政策不断发展完善,独立型环境税收政策与融入型环境税收政策共同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二、现行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的融入型环境税收体制中,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均融入了环保元素,出台了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但当前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并非针对环境保护及治理的目的而设立的,其根本出发点是调节生产与消费,增加财政收入。碎片化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绿色红利的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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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税制建设的地方税体系重构探析

内容提要: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一方面应在国家统一税制建设的顶层设计框架内进行,不能脱离整体税制建设就地方税论地方税;另一方面应基于税种的经济属性确定是否适合作为地方税,而不仅仅从地方政府收入需要考虑。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地方税;顶层设计;税种的经济属性

党的报告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地方税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健全,应该在国家统一税制的顶层设计框架下进行。

一、文献综述与评述

(一)文献综述

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理论界开始引入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展开了第一轮地方税的理论研究。这一阶段的研究集中于地方税的概念、理论依据及功能定位等基础性研究。1996年5月财政部税政司在北京召开地方税制改革座谈会,会上达成以下共识:地方税属于财政管理体制范畴,是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及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行使特定管理权限、收入归地方政府专享的各类税收的总称,包含地方税的立法、政策制定、税收归属、征收管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内容。①2012年营改增试点后,专家、学者(楼继伟,2013;贾康、梁季,2014;靳继东,2015)从财税体制改革及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协调关系等宏观视角对地方税进行了研究,结合我国实际重新阐释了地方税的理论基础、功能定位等。这些研究逐渐跳出了当年“唯西方”“唯调控”等窠臼,更契合我国国情与理论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指导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刘尚希(2015)、卢洪友(2016)、谷成等(2017)等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研究了地方税体系的理论机制和改革方向,拓宽了地方税的研究视野。郭庆旺和吕冰洋(2013)、谷成(2014)、朱为群等(2015)、刘蓉(2016)等认为,地方税的主要职责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并应用于地方自主决策的、当地民众普遍受益的公共支出项目;建设地方税体系的前提是在调优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框架中厘清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理顺政府间事权分配关系、明晰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关系;完善地方税体系应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应有益于经济良性运行,规范税收秩序;地方税的合理规模与收益范围主要取决于地方公共支出的受益规模与范围。

(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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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税收法治体系建设

摘要:税收法治体系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步入新时期,税收法治体系建设也应随着时代的变化呈现出新形势。本文通过对税收法治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能为同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新形势;税收法治;体系建设

一、税收法治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治化程度有待提高

首先,税收法治体系并不健全。许多重要的税法,如税收基本法、税务法、纳税人权益保护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等,还没有制定通过,也没有监管税法的基本税法。实际法律水平较低。税收法和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不足。中国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其余均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征管条例或临时条例。此外,大多数有关税收类型的法律和法规仍处于条例、地方规定和办法的水平。其次,现行法律和法规在立法中级次较低。有许多不同的行政单位制定大量的税收规范文件,这就影响了法律的严格和严谨性,影响了税法执行的总体有效性。作为税收法的补充和解释,许多税务文件都是匆忙制定,缺乏完善的调查和检验,措辞不够严谨,文字不够严密,有些甚至与更高的法律相矛盾,作为实际适用法律缺乏实操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法的有效性,增加了失去对税收的控制的风险。中国只有四项税收立法,其余是规范性文件,国税局网站显示了税收政策的记录,有14423条。执法领域使用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制度和其他地方文件承担了“法律”的主要作用。通常出现政策是前后不一致的,规范标准是不统一的,这给税收法治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最后,税收立法的许多要素是不确定的,而且不够严格,这使得人们很难理解它们。中国目前的税法主要由个别法律、行政规定和不同税收规则组成。许多税收和单行法律并没有充分反映它们的正确含义。每个税法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展示,还制定了一些复杂和模糊的税种,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主观因素太过投入,违反了税收合法化的原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比如延期缴税,税法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必须行使核查和批准的权力。对于那些偏远地区的水产行业从业者来说,他们必须推迟缴纳税款。但是他们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向省级当局申请,以行使这一权利,这就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省级税收当局在批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调查,以确认的形式进行核准。

(二)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不规范

在我国经济的新形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经济重组、实施创新的发展战略和刺激市场活力至关重要。然而,税收优惠的不规范使用将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并损害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没有统一的标准,执行实施的监督机制也很薄弱。有时还会出现越权设立的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标准也不一致。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出台,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方式减税和免税,创造了税收方面的滋生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制度和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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