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城市房屋管理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摘要:城市建设是一项较为复杂和繁琐的工程项目,其中就包括城市房屋的拆迁,鉴于此,笔者在文中有针对性的对城市房屋拆迁施工方法进行细致的探讨和全面的分析,希望对读者产生或多或少的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
关键词:城市建设;房屋拆除;施工办法
就当前来说,土木工程建设涵盖了较多种类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很多施工项目都具备了系统的施工技术,但是城市的房屋拆迁却不然,由于这项工程施工具有较强的独特性,所以缺乏自成系统的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而毫不夸张的说,城市房屋拆迁施工能否顺利的进行与完成直接关系着城市的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鉴于做好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之本人在这方面略有了解,所以接下来在文中对城市房屋拆迁施工方法进行探讨分析,希望达到促进拆迁施工顺利进行的目的。
1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第一,事先和业主进行协调与沟通,以期对拆迁的工作范围进行明确,使拆迁施工人员对所需拆迁房屋的结构、线路等情况进行了解与熟悉;第二,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严禁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并设置“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的警示牌;第三,严格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培训,之后经过技术交底才允许上岗工作;第四,为施工现场配置数名专业的安全员,对施工人员和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遵循持证上岗的原则;第五,与相关职能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将拆迁手续办妥当,对原有的基础设施予良好的保护;第六,保证拆迁施工对水电的需求;第七,施工之前将所有的人员、材料和设备准备就绪,促进施工顺利实施。
2土木工程施工技术在房屋拆除施工的具体运用
2.1砖木、轻型砖混结构平房拆除施工方法。
本文作者:林长发 单位:延吉市房产管理局
目前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性。通常情况下,银行会要求借款入购买房屋保险。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3条“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的规定以及《保险法》确定的订立保险合同自愿性原则,银行的强制投保行为显然与之相违背,但是在住房抵押贷款中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借款人不投保就无法得到贷款。
受益人与受偿权有争议。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住房抵押保险单中直接规定“第一受益人为放贷银行”,即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作为保险金的优先受益对象,即便某借款人正常履行还款义务,也必须先将保险金支付给银行。这就混淆了贷款、抵押和保险三层法律关系。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抵押保险总的说来属于财产保险,而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其合同当事人,作为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其中设定银行为受益人,显然缺乏说服力,同时这也是让人感到《保险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冲突的地方。
保险金额不尽合理。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最高限额。目前住房抵押保险合同规定“保险金额以所购商品房的购置价确定”,而住房抵押保险的目的就是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只要保险金额和贷款额相等,银行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可见,银行要求投保人购买的保险已超出其债权利益,客观上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
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设计不合理。房屋保险为银行抵押贷款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城市房屋的建筑材料和结构的不断进步,抵押物发生灭失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按住房抵押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主要有火灾、爆炸、暴风、暴雨、雷击、洪水、飞行物体及其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其中比较常见的事故造成的损害是非常有限的。而对其他情况如地震、战争则不承担赔偿,因此保险金赔付率非常低,保险公司有很大的利润空间。
保险费支付方式不灵活。现行的房屋保险均要求购房人购房的同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其一,没考虑到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或者抵押物发生灭失的情况;其二,没考虑到银行就抵押住房的保险金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借款人拖欠的贷款本息余额,而贷款本息余额随着借款人的按月偿还而逐月递减的情况。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住房抵押信贷行为中,信贷部门和保险部门为自己精打细算,却很少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当今服务意识至上的市场理念潮流下,必将是缺乏活力和竞争力的,不利于金融业及相关保险业的发展。
摘要:本文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现行房产税制存在立法级次低、税制要素设置不合理、征管存在漏洞等问题,并根据税收原则,结合沪、渝两地改革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加快房产税立法、优化房产税税制设计、完善配套措施等,使房产税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三大功能。
关键词:房产税;房产税制改革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房地产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推进城镇化建设以及优化居民居住条件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长期以来,房地产市场存在大量“泡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马建堂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而房产税是房地产税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近些年其改革进程较为缓慢。
一、房产税概述
房产税,按课税对象属性分类,属于财产税;按照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分类,属于直接税。它是国家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其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征收依据是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下同)。
(一)房产税的功能
摘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这是被刊登在《求是》上一篇名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文章向大众所传递的信号,房产税改革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属于免纳房产税范畴,但上海、重庆二地已针对居民自住房进行了为期十年的征税试点工作。尽管试点情况不尽如人意,其经验依旧值得借鉴。在全面贯彻“房住不炒”及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房产税的推行乃大势所趋。
关键词:房产税;必要性;试点
一、我国古代房产税的历史沿革
房产税并非现代社会的独特产物,有关房产的税收在我国古代早已有迹可循,且为封建时期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在唐朝之前房产税较为零散,其往往依附于其他税种如财产税、市税,尚不具备独立税种之地位。一般认为,周朝的“廛布”为我国最早的房产税,1但其征收程序和标准已无法获知。西汉时汉武帝征收了一种名为“算缗”的财产税,其中房产税也属于征收范围,朝廷根据房产总值按一定比例来征税。此后,与房产有关的税收继续存在,如东晋的“估税”、北魏的“店舍税”等。[1]唐德宗时朝廷开征“间架税”,至此房产税正式定型,成为独立的税种,“间架税”的征收对象为各类房产,征收方式较为简单,即按房屋间数及其等级确定应缴税款:房屋分为上中下三等,根据房屋等级相应征收每年每间2000文、1000文、500文。但“间架税”由于税率过高导致民怨沸腾,其存续时间较为短暂。宋朝在改良唐朝“间架税”的基础上推出了“宅税”,亦被称为“屋税”,将房产依据地段、价值、收益等分成20等分别确定其征税比率。元朝的“产钱”,与宋朝的“宅税”相似,都是按照房屋面积开征的税收。明、清两代,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为商铺,涉及房产租赁的税收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如明朝的房产税包括“房号税”2“门摊”3“塌房税”4等。此外,在房产交易方面,明、清两代也开始对此进行课税及管理。考察我国古代房产税的历史沿革可获悉,房产税实为历朝历代政府广为开征的一个古老的税种。
二、我国现行房产税概述
房产税与房地产税实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房地产税包括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绝对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我国目前尚未全面开征自住房房产税,现行房产税主要是针对经营性房屋课税。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我国税制简化,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由此,房产征税上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正式形成。出于全国推行房产税不符合实际且难度较大的考虑,上海、重庆二地自2011年1月28起开始施行房产税改革的试点工作,房产税自此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上海市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征收税率分为0.4%5和0.6%两档。重庆市房产税征收对象有三类:第一,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第二,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该两类根据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分为三档税率,分别为0.5%、1%、1.2%6。第三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以上房,税率为0.5%。上海、重庆二地房产税试点工作开展至今已十年有余,但由于税率偏低、征税范围窄、市场供求关系等原因,房产税不论是对当地房价抑或是税收均未产生显著影响,其施行效果也屡遭质疑。2021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五年,以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可见房产税的出台已然成为定局,只待时机成熟便可全国施行。
三、我国征收房产税的必要性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该条例在征收前提条件、组织实施程序、补偿安置方式和纠纷救济途径等方面相对于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征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近年来我国在房屋征收领域不断研究取得的成果,它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制度确定下来。与之相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研究虽然一直在进行中,但是至今还没有能够出台一部独立的规范去予以确认,相关的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2012年总理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是2012年的主要任务之一;2013年,修改《土地管理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纳入未来5年的立法规划;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但是从近期媒体反馈的信息来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和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短期内还不会出台。本文将对我国的一些城市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政策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与探讨,为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立法研究贡献绵薄之力。本文所研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立法的城市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第二类是根据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中的划分标准所确定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第三类是副省级城市。这三类型城市存在部分重叠,经过统计一共39个城市,其中香港和深圳因为土地性质的原因不在研究范围内,天津、南昌、海口、东莞、拉萨、乌鲁木齐没有查询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有关政策,所以本文所研究的城市共31个。
一、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政策的名称
《物权法》和《征收条例》颁布以来很多学者对于“征收”、“拆迁”和“征用”的区别做了不少研究,目前一般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用“征收”;非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用“拆迁”;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是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国家对集体土地的一种强制性的临时使用,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本文所研究的31个城市中,有14个城市政策文件名称中用的是“征收”,9个城用的是“拆迁”,2个城市用的是“征用”,4个城市以城中村或棚户区改造的形式,还有2个城市将集体房屋征收纳入征地补偿政策。2011年以后出台政策文件的11个城市中除了沈阳市外,其他城市在名称中都是用的“征收”,但是在这些文件中明确提到要以公共利益为征收前提的,少之又少,只有杭州市和大连市对此作出规定。
(二)政策的适用范围
31个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适用范围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由市人大、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全市范围内适用,有22个城市是这种类型,如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广州市;第二类是由市辖区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区范围内适用,有6个城市是这种类型,如重庆市、哈尔滨市、大连市、兰州市;第三类是由市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某一工程项目,石家庄市、沈阳市和西宁市是这种类型。
(三)政策的效力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