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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已具有相当舆论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这一特殊产业,运用文献查阅、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处于空白真空状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无具体法律依据,线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以与线下实体税收征管相对接等问题,在研究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在传统税收征管体制上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构建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平台,以填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空白,实现传统税收征管和当代电子商务有效对接,有效防控国家税收流失,从而提高论文的应用价值和时间价值。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监管;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1998年3月我国第一笔网上交易成功,从此电子商务发展异军突起,该新兴产业的快速崛起改变了原有商业生态格局,已晋升为支撑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创造了巨大的税源,但遗憾的是,电子商务至今并未纳入税收征管体系,由此造成我国税收大量流失,税收不公平等实际问题。因此,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维护税收公平,促进其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此提出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的对策,多角度对平台进行可行性分析,探讨平台的重要意义,提出补充性建议。
(二)研究目的
在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以C2C为主的中小电子商务逐渐成熟的趋势下,基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特殊性导致电子商务成为纳税盲区的现状,提出构建附属于税务局的专控电子商务交易流量的数据收集、存储平台。该平台以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所依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突破口,通过加强税务部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对从支付平台获取的电子商务货款交易数据进行整理、储存,达到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监控、督促的目的,同时为税务局的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数据,从而实现从源泉上对以C2C为主的电子商务进行纳税控制,旨在实现税收公平,有效防控税收流失。
摘要: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建立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基础上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活动对人们生活、工作的影响不断增强,同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巨大。随着我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类线上平台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税务平台也在向着电子化发展。本文从线上税务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切入,分析税务平台的构建及治理,希望对税务平台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税务平台;电子税务;治理
一、电子税务的概念及建设发展
1.电子税务的概念电子税务通常是利用数据形式结合行政管理的情况来表达电子税务,主要包括的数据由文字、数值、图形等形式组合而成。这些数据由原始的数据提炼而来,如:企业的销售数据、应纳税额、税务执法的过程记录信息和监控信息等。税收电子化,即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成为新生代的生产力工具,改造以往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工作,使得国家的税收工作的业务水平得到不断提高。我国的电子税务的发展时间不长,发展经验也不够丰富,目前主要是借鉴国外现有发展较为成功的经验。税务的信息化和电子化是目前互联网全球化发展的基础。税务平台的电子化建设主要包括:提供线上纳税服务,加强税务办公的无纸化和通讯的网络化,为广大的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加强各大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增强内部的协调和配合,促进信息共享和决策智能化。
2.电子税务系统平台建设我国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税收,但是我国的电子税收平台建设起步晚,各方面的内容和发展并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提升电子化的水平。目前我国国税网络建设已经覆盖全国的省、市、区、县(含)以上国税机关,已经形成了总局、省局、地市局、区县局的四级国税机关网络。这些平台是我国国税系统的线上主要平台,经过不断努力,不仅在平台的铺开面有很大的提升,也显著完善了硬件设施的配备和建设。比如小型电子机器,国税约有70多万台,地税约有50多万台;PC服务器,国税约有90多万台,地税约有70多万台;PC机,国税约有1800万台,地税1000多万台。在硬件配备上已经基本实现基层单位的计算机化管理。我国目前已经实现许多省市国地税局的税务系统的联网共享,其中包括275个地市,738个区县级国地税局,基本涵盖所有的公文处理及税务系统。以福建省国税局的远程抄报税系统为例,其构建的安全体系涵盖这些方面:1.1本机IC卡抄税1.2读取金税卡报税状态1.3远程抄报2、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一网上办税大厅2.1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四小票数据导入(远程抄税必须在线采集)2.2提交申报表一窗式比对通过[窗式比对未通过到税务大厅清卡并缴款]2.3自动扣款3、登陆远程抄报子系统企业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3.1读取金税卡报税状态3.2报税结果查询3.3IC卡清卡。
二、国内电子信息化税务系统现状及问题
1.国内电子信息化税务系统现状现在我国的税收系统比较分散,很多的地方税务局都有自身的运营系统,缺乏统一的一体化的平台,电子化和信息化程度不高。从国税的角度看,我国电子信息化税务系统建设规划可从三个阶段进行分析:第一整合现有各级的税务系统,初步形成一体化的统一平台,使各级税务数据集中整合;第二阶段加强运行的维护、完善的税务服务体系;第三阶段,全面建设各级的税务服务系统,促进我国税务系统得到全面普及和应用。构建一体化的税务应用平台,巩固、完善和拓展税收工程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系统的信息共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软件,设计一体化的应用对话框和应用框架是未来发展方向。虽然目前我国的税务系统发展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需要运用已构建的税务应用系统来进行统一的优化和完善,实现全国税务系统的互联互通。由此得知,我国的税务系统建设目前正处于第二阶段,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完善,征管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和管理要进一步优化,覆盖的税种内容和业务环节要不断地健全,持续加强与丰富各个系统的服务功能,全面覆盖财务、人力资源、法律文件处理和监督管理等诸多环节,并加强同绩效考核的连通,增强税务系统的完善性和共享性。
摘要:增值税征收的传统模式难以适用于如今的电子商务领域,导致了税收流失。区块链技术为创新电子商务领域增值税征收模式提供了契机。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征收工作面临的困难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征收工作中的适用性,给出了区块链背景下完善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征收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电子商务;区块链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已成为促进消费不断升级、业态结构不断优化、国际贸易全球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零售行业发展报告(2018—2019年)》的相关数据显示,电商渗透的趋势仍在扩大,全国范围内网上零售额已经突破9万亿元,同比增长23.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达到18.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等政策的逐步推进,我国的增值税征收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在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偷逃骗增值税的行为仍然存在,某些纳税人利用增值税征收制度上的缺陷,进行线上交易以逃避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这些行为一方面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极大流失。仅在2015年,电商领域的增值税税收流失保守估计就可达503.07亿元(蔡昌,2017);另一方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导致利用增值税征收制度缺陷的电子商务从业者纳税额偏少,与我国目前“宽税基,低税率”的理念相悖。
1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征收工作面临的困难
1.1纳税主体的确定存在困难
在电子商务领域,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注册,提供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使得纳税主体相关信息难以确定。即使是在交易平台提交的微乎其微的相关信息,在实际进行交易时也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进行篡改。我国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这一项规定并不适用于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情形。在纳税义务上规定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方式则是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实际上,在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主体认定的相关信息难以确定,再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分类在操作上难度极高,这种纳税主体的认定方式难以执行。
1.2计税依据难以确定
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由于受电子商务模式的影响,大宗金属交易方式发生转变,试水电子商务的金属企业越来越多。在此情况下,大宗金属商品交易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其中一项就是税务风险。本文从税务风险的相关概述入手,在电子商务背景下分析识别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税务风险,进而从发票管理、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等多方面提出防范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税务风险的具体策略,以此有效控制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的税务风险,为长期稳定发展金属大宗商品贸易提供保障。
关键词: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税务风险;防范
在发展的过程中,金属大宗商品贸易所面临的市场环境非常复杂,自主开发电商平台的大宗金属商品贸易企业的发展显然会受到各种各样风险问题的影响,税务风险就是其中之一。如果无法有效地防范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税务风险,则很有可能给金属贸易企业以及交易平台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甚至还会给企业的后续发展造成阻碍。在电子商务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金属大宗商品贸易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所涉及的税务风险显著增加。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选择对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的税务风险防范问题进行研究。
一、税务风险相关概述
(一)税务风险含义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税务风险的研究成果,可从两方面来理解税务风险,一是由于优惠政策利用不充分而导致的税款多缴纳风险,比如对电商平台和软件的开发者而言其作为高新企业能享受的税法优惠政策,但由于税务筹划人员个人素养等原因导致无法准确地适用税法,出现税款多缴纳情况;二是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比,企业的纳税行为有不相符的情况,存在少纳税、未纳税的情况,从而面临声誉受损、刑罚处罚、加收滞纳金、罚款、补税等风险。税务风险具有主观性、必然性和预先性等特点。主观性,即对于涉税业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理解存在差异,以至于直接产生税务风险;必然性,最大化税后净利润是每一个企业最终的经营目标,因此在纳税的过程中企业定然会尝试最小化税务成本,而政府制定相应税收政策的初衷与企业最大化利润的目标之间有一定矛盾存在,以至于税务风险很难完全规避;预先性,在进行财务核算、日常经营活动时,在进行税费缴纳之前税务风险就已经出现。[1]
(二)税务风险形成原因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税务风险的原因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部分。内部税务风险形成原因:一是企业管理人员不具备较强的依法纳税意识,以至于企业无法做到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查涉税处理,税务管理被轻视;二是企业不具备完善健全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企业的流程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环节存在缺陷,以至于税务风险出现;三是缺乏专业的税务处理人才,税务处理工作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而很多企业内税务人员却未专门配备,以至于在防范税务风险方面企业无法抢占先机。外部税务风险形成原因:一是执法不规范,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无法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透彻理解,或不够深入了解企业业务,将会出现错误执法或不规范执法的情况,企业的税务风险必然增加;二是外部经营环境,当前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不断变化的宏观政策都是企业所无法预见的,如果企业无法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税务风险增加的概率骤增;三是沟通不畅,企业与税务机构有着不同的功能,如果在涉税事务方面企业不能够与税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很有可能会造成税务风险出现而不自知。
二、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税务风险分析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现状
1.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制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依旧是沿用传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规定,并未开设新税种。2014年至今,出台了一些规定,但只是在之前的“营改增”税收基础上,将电子商务中一些小型微利企业的减税政策加以落实,并未制订新的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制。
2.电子商务税收与主要税种
(1)增值税我国目前征收增值税是采用的抵扣制,即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众所周知,增值税是流转税,它是针对商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附加值征税,商品的流向应与资金流向相符。但是在电商模式下,资金流向是从消费者—电商平台—企业,物流配送却是企业—消费者,两者流向有了不一致,导致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确定时,不能精准确认销售额,引发增值税的税收流失。(2)关税海外代购在电商平台上随处可见,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买卖方式。海外代购就是以电子商务为载体,将一国的商品通过个人(各国允许携带一定重量的物品出入境)带到其他国家销售,且不需要缴纳关税,这是电子商务的一大趋势,利用其全球化的特性,对关税造成了冲击。(3)企业所得税电子商务平台的开放性促使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形成了B2B、C2C等商业模式。商家在进驻时,只需要进行注册审核就可以了,并且还可以通过平台的各种活动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和名气,所谓“网红店铺”就是这样来的。这不仅可以增加销售额还可以吸引消费者,但是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境内企业的自身经营所得计算纳税额,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让税务机关很难在网络上准确判断企业的纳税额,甚至是否是境内企业也难以判断,导致所得税流失日益严重。
3.C2C电商的税收征管
在B2B的运营模式下,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易量较大,还有进项税抵扣的需求,所以采购方会要求销售方开具相应的发票,双方企业都根据发票入账,按照正常的税收政策缴税。目前火热的京东、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采用B2C和C2C两种模式。一些个体商户,并不会因为线上交易而开发票,再加上刷单现象的存在,不缴税和少缴税的情况普遍存在。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的对国内一家大型电商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在电子商务平台B2C和C2C两种模式的商户中,从家电、家具、服饰、食品饮料、图书、酒类和护肤品这7个行业中各抽取了210家。经测算,在2015年,C2C电商与传统的实体商铺相比,少缴了436.6-614.33亿元的税;2016年,少缴了531.53-747.92亿元的税;根据估计和发展状况,预计在2018年仅仅是C2C电商的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