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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和国家一直关注残疾儿童的受教育问题。2017年2月,我国修订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残疾儿童教育保障机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典型国家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制度,以期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融合教育
一、我国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现状及问题
本项目组通过实地调研的方法,同时结合查找的相关论文数据资料,总结出当下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实际状况及问题。
(一)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投入低,教育机构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
在经费投入方面,学前教育作为残疾儿童教育的起点和关键阶段,在我国,却没有建立足够的学前教育机构来满足残疾儿童的基本教育需求。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投入不足,学前教育机构依旧少之又少,而且分布极不均衡。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3-6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仅43.92%,其中城市为61.48%,农村为26.41%。同时,投入资金的不足导致了教育资源及配套设施的短缺,我国接受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以及普通幼儿园三种。其中的私立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国家对其支持不足,资金来源短缺,私立机构无力保证就学的残疾儿童享有充分的学习资源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而且即使是公立学校,部分的教学资源也不达标,且存在着教学活动场所狭小,康复训练设备落后,环保性能不达标,适合残疾儿童的针对性特色课程少等诸多问题,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质量也就可想而知。
(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教师资源稀缺,教师专业水平低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儿童权利作为人权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权利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虽然尊老爱幼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的一个传统,但是儿童拥有权利这一观念却是近几年产生的。也正是由于保护儿童权利的相关法律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因此存在诸多问题。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教育权、监护权与儿童权利存在着冲突。这些冲突的存在严重影响儿童权利的保护,因此急需通过寻找冲突的原因从而加以有效解决。
关键词家庭教育儿童权利协调机制
一、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表现
(一)父母教育权与儿童人格权的冲突
由于儿童各方面发育不完善,思想尚不成熟,由父母决定自己子女的生活以及学习等诸多方面的事宜,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然而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自己的人格权,父母在行使对儿童的监护权或者教育权之时,很多时候会无形中与儿童的人格权产生冲突。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尊严产生冲突,另一种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自由产生冲突。首先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尊严产生冲突。父母在行使对儿童的教育权之时,有时候会采取打骂等过激的行为,比如当子女没有达到父母的要求时,或者当子女犯某种错时,有的父母会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指责自己的子女,这就极易对儿童的人格尊严带来伤害,甚至是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其次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自由之间的冲突。望子成龙是每一位家长的心愿,因此在孩子小时候很多家长会给自己的孩子报各种各样的特长班,而很多家长在给子女报特长班时却并不听取子女的意见,不在乎孩子是不是真的感兴趣,这就干预了儿童的人格自由,甚至是让孩子厌学、产生逆反心理。
(二)父母教育权与儿童隐私权的冲突
父母作为儿童的监护人,有照顾儿童生活起居、保护儿童生命健康、管理儿童私有财产以及儿童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等职责,这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因此,当父母行使以上权利时,就必然会从某种程度上与儿童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对于学龄前儿童,家庭生活几乎是他们的全部,家长也大多代替儿童做出涉及到儿童利益的所有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大部分家长不会听取儿童的意愿,就极易造成对儿童隐私权的冲突。比如家长在“抖音”等短视频社交软件上随意自己子女的裸照,就属于侵犯了儿童隐私权。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儿童,父母在行使监护权或教育权的时候也会侵犯到儿童的隐私权。比如有些家长以担心儿童早恋影响学习的名义,翻看儿童的日记、聊天记录,甚至是通过在儿童的房间里安装摄像头的方式来密切关注他们的一切,这些行为都属于严重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
1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
《婚姻法》对家庭关系中的父母教育职责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总则部分提出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提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中,抚养强调的是经济和物质上的义务,教育强调的是心理和精神上的义务。同时,该章还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一章规定,即使“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强调的是父母的教育义务,是基于监护制度上的义务。这些法律法规,相对零散,并且多为引导性规定。我国自古便有家事内省的传统,这些方针性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法文化的发展规律,同时也对家庭教育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缺乏健全的追责与救济制度的家庭教育法律越发显得苍白无力,大量儿童被伤害案件的调查分析结果印证了这一说法。
2我国家庭教育法律存在的问题
2.1家庭教育内容不科学
在不少儿童被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心理扭曲和手段残忍使受害儿童受伤严重,不少受害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匮乏,使一些本可避免或伤害程度能减轻的情形没能出现。以安徽天明小学校长杨某性侵小学生的案件为例,杨某被指在12年间先后对9名四年级以下女学生实施性侵。12年是个不短的时间,受侵害的学生也不是少数,然而杨某的行为却没有及时被发现,年幼的女童大多不懂或不敢向家长反映,少数女童向父母透露的只言片语,也被大意的家长忽视。纵观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主要集中在学业教育上,其他生活和养成教育依旧是薄弱环节]。例如,性教育依旧像亚当和夏娃的禁果,被家长难于启齿,孩子不主动提及,鲜有家长会主动进行性教育,即使对于主动发问的孩子,很多家长也会选择用回避或者遮掩的方式回应。我国目前涉及家庭教育的法律,仅在原则上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至于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检测,没有更加详尽的法律规定。
2.2监护人时而出现实际缺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不能很好的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留守儿童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的挑选与考察,没有相应的补充说明。对留守儿童而言,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是父母,而实际监护留守儿童的是其他亲友,在外的父母教育无力,一旦实际监护人教育无心或教育无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便出现空档。
摘要:推进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应注重从全局高度完善学前教育立法领域的顶层设计,确立以儿童为本位的立法宗旨,平衡两个基本的立法思路,着力从理念、技术、程序等三个方面突破关键性的立法难题,追求基本的立法价值,保障教育自由,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效率,稳定教育秩序,实现各种基本价值的平衡与协调,构建统一和谐的学前教育法律价值体系。
关键词: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立法;体系化建构;立法活动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学前教育事业客观发展的需要,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立法进入快速期,在现行有效的六十多部学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六成以上是2010年以后制定或者修改的①。法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办好学前教育原则精神的有力手段和有效措施。目前,学前教育领域立法实际上仍然处于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布局的初期发展阶段。因此,应积极完善学前教育立法领域的顶层设计,确立全局性的立法宗旨,贯彻体系化的立法构思,突破关键性的立法难题,追求基础性的立法价值,以充分保障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积极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国家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
一、确立一个全局立法宗旨:以儿童为本位
学前教育立法不仅是某一地域或部门的立法,还涉及整体性、全局性、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者修改。这需要树立贯穿学前教育立法全程的思想理念,以促进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同级别法律之间整体精神与基本原则的协调与一致。
1.以儿童为本位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根本宗旨
以儿童为本位是指成人社会承认儿童作为独立自在的理性主体,其享有充分自主发展的权利,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一切事务时应首先考虑儿童的权益,这就意味着成人在处理儿童事务时,应站在儿童思维的角度,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本着儿童利益优先与最大的考虑做出决策,对儿童实施优先保护、特别保护乃至全面保护,而不能想当然地依据成人思维和立场去处理涉及儿童的事务。现念的学前教育同样需要贯彻“尊重儿童的天性,以儿童为教育的中心”的根本教育宗旨[1]。申言之,“儿童本位的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开放’的、自由的、民主的教育,表现出的是崇尚进步的开放性、追求个性独立的自由气质和孕育公民品质的民主精神”[2]。学前教育立法只有以儿童为本位,把儿童利益放在首要位置,相关教育主体及其学前教育制度和观念、学前教育方式方法才不会以任何非理性的方式排斥甚至歧视儿童利益,才能真正体现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追求。“要解放儿童,并实现人的全面解放的目的,就必须以儿童为中心,儿童必须成为开展教育工作的唯一确定的立足点”[3],这也是“走出目前儿童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的瓶颈状态之现实需要”[4]。如果学前教育立法缺乏对儿童本位理念的正确认识和有效保障,就会导致成人社会对儿童权益的漠视乃至侵害,其主要表现在儿童受教育权无法真正实现和教育忽视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两个方面。这不仅会给儿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带来毁灭性后果,还会阻碍整个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儿童本位已经被现代国际社会公认为处理有关儿童事务的最优先考虑因素,也是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应当明确的根本宗旨。
摘要:当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刑事诉讼问题时,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本文概述了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阐述了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援助的策略,仅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
1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一阶段的儿童在成长中如果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现世界观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不能给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护,造成儿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关怀的儿童在成长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学校作为留守儿童生活的重要环境,本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家庭调查、成长档案管理等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聚集的主要地区都处于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作为农村边远地区的学校大多没有能力为留守望儿童提供心理建设、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会虽然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关注,但毕竟鞭长莫及。城市里的爱心志愿者距离他们太遥远,不能给予及时的帮助。而边远地区的志愿者队伍发展缓慢,也不能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刑事诉讼问题时,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