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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时代背景下,人们对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刺激了教育培训市场的蓬勃发展,但与之相随的是教育培训行业的一些问题频繁暴露,损害了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剧了教育培训市场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而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众多,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缺失方面。综合分析教育培训法律制度问题,以便提出合理的建议,完善教育培训行业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而解决教育培训行业所面临的问题,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新时代;教育培训;法律制度
一、引言
教育培训行业自在市场上出现以来,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趋势。当下,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反应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就在于人们对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增加。学历教育通过学校所提供的是一套基础性的、适应能力不强的教育,而教育培训则以其灵活性、高效性的教学吸引了广大群众。教育培训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性教育,对国家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教育培训繁荣市场的背后,受逐利心理的影响,一些关于教育培训行业的“负面”新闻报道频繁出现,大量的“无证无照类”的培训机构被查处、受培训者与机构之间频繁爆发“服务纠纷”问题,如培训教师资质不合格,这些问题大大损害了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受培训者寻求不到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关于教育培训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缺漏,司法、执法部门就没有一部可执行的法律规定,再加上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不明确而相互推诿,使得教育培训行业的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加剧了教育培训市场内部不正当竞争现象,整个教育培训市场一片混乱,急需治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有必要对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的缺失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培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继续发挥其好的作用。目前我国关于教育培训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学者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教育学的角度对于教育培训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如胡天佑的《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与治理》,李一凡的《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有些期刊和论文则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研究,例如:杨清的《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张静的《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等。然而,这些研究并未深入涉及到法律制度层面,笔者主要从教育培训行业法律制度层面来分析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从而希望能够为当下我国教育培训行业出现的问题提供一些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新时代背景下教育培训出现的原因
新时代背景下,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体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教育方面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教育需求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即当下传统的教育—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存在科目众多、课时繁杂、时间地点的安排不能照顾到一些的特殊群体,不能够满足社会群众追求高质量教育的需求等问题。因此在这样的矛盾下,教育培训行业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为我国的朝阳产业。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教育方式,教育培训以其灵活性、服务范围广泛等特点受到了社会群众的欢迎。[1]不同于传统的学历教育,它的服务对象不只局限于学生的课外辅导,而且对于社会各个行业,如司法、经济、艺术等方面都有涉及。抓住了当下社会群体对知识、技能的渴望,同时又创新教学模式,利用网络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进行知识的灌输,同时改善了传统教育科目繁琐,耗时大等缺点,关注“针对性”的教学,设立“专门技能”课程的培训,这样的专门培训更加有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这里我们所说的教育培训与学校教育不同,学校教育即学历教育,是指由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即学校)所提供的有目的的、有组织的、有计划的、由专职人员承担的,以影响受教育者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全面系统的训练和培养活动。而教育培训指的是非学历教育,它以满足公众的兴趣、技能、文化等某个专项的需要为目的,主要存在于教育培训机构、国际夏令营、留学中介、学生课外辅导、考研以及公务员培训、幼儿早教机构、教育机构等。它的形式灵活,培训的周期短,上课的时间地点安排上的优势更能满足当下社会公众的需求。[2]
三、教育培训面临的现状与问题
一、当前我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的缺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也适用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我国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这些规定是我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劳动法》是规范我国职业劳动领域中的基本法律,该法这些规定指明大学生农民工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而获得一定的教育培训是获得职业技能的前提。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内容同样适用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上述这些法律尽管为大学生农民工接受教育培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由于有关规定只是包含在某些条款中,而且这些法律规定比较分散,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内容不多,而且往往仅仅是原则性的抽象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适用性不够,导致人们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而且这些法律对相关部门未开展职业教育培训以及教育培训措施不到位如何处理,并未做出较为具体规定,这使得在大学生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仍然很难得到较为满意的解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2.大学生农民工思想观念守旧。尽管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教育”阶段,学生的精英就业观念却没有改变,一味追求物质待遇和地域条件,不知道自己适合做什么[1]。部分大学生农民工仍然坚持旧的观念,不能正确给自己定位,不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自以为是,期望值过高,对一些相对较低薪水的工作不屑一顾,刚刚毕业,刚刚踏入社会,就认为自己高人一等,希望自己的薪水高出社会现实水准,而且他们中有些人自身适应社会的能力有所欠缺。在他们的思想里,根本没有存在去自主创业的意识。不敢实践,害怕风险,缺乏创新精神。还有一部分大学生农民工当初就有着“考上大学跳出农门以光宗耀祖”的思想观念。加上城市的优越环境使他们宁可扎堆在城市从事与自己专业无关的单调而机械的工作,也不愿回到农村。而城市所提供的岗位是有限的,这就使大学生不得不自降身份与农民工一起竞聘[2]。相当多的大学生农民工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意识淡薄,市场经济时代金钱主义的冲击更加剧了他们自身的功利主义思想,有空余时间时没钱去接受培训,而有工作时又忙于挣钱没时间去培训[3]。相当多的大学生农民工哪怕接受教育培训也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思想,他们参加教育培训往往首先会对教育培训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看中短期收益,往往参加在短期内可以带来收益的项目的教育培训上。他们往往更多重视从业能力教育培训,而对法律、思想道德、生活常识、自我保护意识、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往往持比较模糊甚至排斥的态度。
3.有关单位重视程度差强人意。第一,相关政府部门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教育培训对象将大学生农民工排除在外,少数政府部门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无规划,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培训机构经费投入不足,已拨付的经费出现挪用现象,必须通过收取一定的培训费来维护正常运转。甚至有些地方的培训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收费过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涉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会、妇联等不同部门,需要这些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才能做好。但是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各部门往往各自为政,一些政府部门对市场上的培训机构缺乏监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第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关注程度有待提高。对于已就业的大学生农民工而言,许多用人单位往往更看中短期的成本收益分析,缺乏长远发展规划,盲目追求眼前利益,对大学生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支持的热情并不高。由于对大学生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支出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而且这样的教育培训具有较高的外部性,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投资容易发生收益外溢的现象,特别是在那些用工季节性强的单位中,这种收益外溢现象表现得特别明显。这样,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往往就会缺乏足够的积极性。第三,高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态度亟待改变。长期以来,很多高校没有意识到职业教育培训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性,把职业教育培训安排在大学生毕业阶段,而且开设的课程往往也是讲座或者选修课,造成大学生职业教育培训严重不足,使得一些大学生毕业未能就业或就业质量很差,以至于部分人成为大学生农民工。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一些高校有着“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观念,对已毕业的学生职业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哪怕即使予以职业教育培训,也是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此外,社会上也存在一些针对成人包括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机构。但是,无论是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还是社会上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往往都存在教育培训质量问题。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赚取利润,打着教育培训的幌子,却不管教育培训效果,教育培训搞形式主义。教育培训课程不考虑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能充分了解普通成人教育培训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差异性,随意压缩教育培训时间,有的教育培训设施落后,相当多的教育培训教师空有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经验,甚至有些教师授课时随心所欲,授课的质量有待提高。
4.教育培训内容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书籍种类很多,但是质量良莠不齐。而且这些书籍内容往往偏重于理论,有些教育培训书籍内容陈旧,内容未能很好地做到与时俱进。部分有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书籍以及教育培训单位教育培训内容常涉及的是农林牧副渔以及建筑、油漆、电焊、餐饮、美容美发、缝纫编织、家政服务等行业的教育培训,对日益发展的制造业所急需的科目却很少,与现代化大工业、制造业相关的教育培训很少,有关思想道德、法律知识、文明礼仪、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内容不多。教育培训内容的缺失,加之实践性不强、内容陈旧,这影响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热情。
二、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措施的完善
1.制定完善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是办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维护大学生农民工继续接受教育培训权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发展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充分保障大学生农民工的受教育培训权,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备的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形成严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保障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大学生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我国,有必要制定有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相关主体、客体、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肯定性或否定性法律后果,从而做到由国家统筹安排,具体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并指导实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为了使大学生农民工在教育培训中受益,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教育培训费用减免、时间如何保证以及参加教育培训可以获得补贴或奖励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来激励大学生农民工产生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摘要:作为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重要推手,检察教育培训应当按照检察职能的专业分类,配以相对应的检察职业教育体系和层级,以提升检察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目标打造“精准化+个性化”的检察教育培训模式,以增强检察教育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目前检察教育培训尚无规范化体系,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培训体系建设
一、革新检察教育培训规划
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应由短期单一向长期复合型转变。根据《吉林省检察机关“十三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吉林省检察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将教育培训规划分为1年、3年、5年三个短、中、长期有序衔接、逐级递进的层次。每年学院检察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要充分考量和吸收基层检察机关的培训需求,适当扩大检察教育培训受众,同时兼顾中长期教育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适应检察机关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要求,以构建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
二、科学设置职业化、多样化的教育培训内容
检察教育培训的课程设置作为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的核心应符合检察工作的职业特点,科学化、多样化设置培训内容。
(一)本岗位所需的法律知识。结合检察干警的工作实际和岗位需求,根据《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试行)按照各部门的角色定位、担负职责及岗位职能等具体要求,在课程设置上要包含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业务规则、工作程序等,以有效提高检察干警适用法律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摘要:针对广大在职员工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煤矿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依赖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想要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过程中顺利获取得最佳效果,必须全面深入认识理解煤矿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以及需要面对的各类因素,并且做好基于教育培训方法和内容层面的改良创新工作。本文将会围绕煤矿企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探索与研究展开简要阐释。
关键词:煤矿企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探索;研究
在煤矿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长期占据基础性地位的关键性工作环节。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煤矿企业在职员工群体的安全生产意识建构水平,以及煤矿企业日常化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性具备深刻影响,继而能够显著制约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以及广大在职员工的生命安全[1]。
一、煤矿企业开展在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一)煤矿企业开展在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煤矿企业开展针对在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合理转变员工的基本生产观念,升华员工的思想认知,拓宽员工的知识认知视野,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掌握与运用水平[2]。在上述四个层面之中,生产观念和思想认知通常占据主导地位,所以,开展煤矿企业在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在于借由对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运用,改善提升员工的基本生产观念,升华其思想认知结构。要在做好上述工作基础上,积极强化提升广大员工的煤矿安全知识掌握水平,提升本岗位操作技术技能的培训力度,最终逐渐改善员工的综合素质水平,以及安全生产思想意识[3-4]。
(二)煤矿企业开展在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煤矿企业在针对在职员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过程中,主要涉及三个具体方面的内容:一是法规教育;二是知识教育;三是技能教育。对于煤矿企业而言,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过程中实现对上述三类内容的相互结合,能够促进广大在职员工,对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法律法规知识要素,建构和形成稳固且扎实的内在印象,促进其能够自觉主动地发展提升自身的法律思想意识,深切系统理解认识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继而在实际参与开展的日常化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自觉地将安全控制视作自身应当承担的基本责任,继而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5]。在针对煤矿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活动过程中,要重点为其讲解介绍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知识,以及如何在参与日常化生产实践活动过程中开展检测技术环节和控制技术环节,要借由对实际化生产技术活动案例的引入结合,逐渐丰富和充实煤矿企业广大在职员工的知识认知视野和经验构成体系。从内容构成角度展开阐释分析,安全技术知识要素,以及生产技术知识要素之间具备密切相关性,在具体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将两者加以有效充分结合。在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运作发展过程中,针对广大在职员工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员工时刻秉持安全生产控制思想意识,做到警钟长鸣;要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形式方面,注重将短期性教育培训与长期性教育培训相互结合,在教育培训基本内容结构的安排方面,要坚持重点突出,针对重点内容要素进行持续强化。
二、煤矿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现存问题
摘要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形下,人工智能被广泛使用,司法改革势在必行,我国检察官教育培训问题也突显出来。随着检察官队伍不断扩大,我国对于检察官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案件数量越来越大,案件越来越复杂,应用信息技术犯罪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随着近几年司法改革不断进行,我国对于检察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主要针对大数据时代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教育培训何去何从展开探讨,文章中首先介绍了检察官教育培训的必要性,然后介绍了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最后介绍了大数据时代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检察官教育培训机制。
关键词司法改革检察官教育培训
一、大数据背景下检察官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当前,随着社会快速发现,人类不断向信息化迈进脚步,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得很多行业都面临转型,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也不例外。法律作为一种为公民制定行为规章的制度,对于约束公民行为以及体现社会公平、民主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检察官作为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其专业性以及职业素养直接对法律的公信力和公平执法产生影响,因此针对检察官展开培训是非常重要的。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当明显,冤案、假案等时有发生,通过与大数据技术结合,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起到非常大的帮助。因此,为了让检察官在办案时将当前大数据技术充分利用起来以提高自身办案能力,有必要对检察官展开相关培训。
二、检察官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一)司法改革对于检察官提出更高的要求
司法改革过程中案件责任终身制将会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这对检察官个人素质以及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错追究责任制、案例办理责任制、检察官责任清单等都将成为司法部门重要的责任机制。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被曝光出来,虽然这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有关,但是作为司法诉讼和司法监督集为己任的检察部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司法机关正式提出:“针对一些冤案、假案,一定要对自身的把关不严进行反省”,针对检察官实施错案责任终身责任制,因此作为检察官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有高度责任心和专业水平。针对这一情形,一定要加强对检察官教育工作的开展,这对推动司法改革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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