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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时代背景下,人们对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刺激了教育培训市场的蓬勃发展,但与之相随的是教育培训行业的一些问题频繁暴露,损害了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剧了教育培训市场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而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众多,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缺失方面。综合分析教育培训法律制度问题,以便提出合理的建议,完善教育培训行业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而解决教育培训行业所面临的问题,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新时代;教育培训;法律制度
一、引言
教育培训行业自在市场上出现以来,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趋势。当下,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反应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就在于人们对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增加。学历教育通过学校所提供的是一套基础性的、适应能力不强的教育,而教育培训则以其灵活性、高效性的教学吸引了广大群众。教育培训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性教育,对国家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教育培训繁荣市场的背后,受逐利心理的影响,一些关于教育培训行业的“负面”新闻报道频繁出现,大量的“无证无照类”的培训机构被查处、受培训者与机构之间频繁爆发“服务纠纷”问题,如培训教师资质不合格,这些问题大大损害了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受培训者寻求不到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关于教育培训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缺漏,司法、执法部门就没有一部可执行的法律规定,再加上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不明确而相互推诿,使得教育培训行业的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加剧了教育培训市场内部不正当竞争现象,整个教育培训市场一片混乱,急需治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有必要对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的缺失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培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继续发挥其好的作用。目前我国关于教育培训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学者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教育学的角度对于教育培训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如胡天佑的《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与治理》,李一凡的《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有些期刊和论文则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研究,例如:杨清的《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张静的《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等。然而,这些研究并未深入涉及到法律制度层面,笔者主要从教育培训行业法律制度层面来分析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从而希望能够为当下我国教育培训行业出现的问题提供一些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新时代背景下教育培训出现的原因
新时代背景下,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体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教育方面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教育需求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即当下传统的教育—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存在科目众多、课时繁杂、时间地点的安排不能照顾到一些的特殊群体,不能够满足社会群众追求高质量教育的需求等问题。因此在这样的矛盾下,教育培训行业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为我国的朝阳产业。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教育方式,教育培训以其灵活性、服务范围广泛等特点受到了社会群众的欢迎。[1]不同于传统的学历教育,它的服务对象不只局限于学生的课外辅导,而且对于社会各个行业,如司法、经济、艺术等方面都有涉及。抓住了当下社会群体对知识、技能的渴望,同时又创新教学模式,利用网络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进行知识的灌输,同时改善了传统教育科目繁琐,耗时大等缺点,关注“针对性”的教学,设立“专门技能”课程的培训,这样的专门培训更加有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这里我们所说的教育培训与学校教育不同,学校教育即学历教育,是指由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即学校)所提供的有目的的、有组织的、有计划的、由专职人员承担的,以影响受教育者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全面系统的训练和培养活动。而教育培训指的是非学历教育,它以满足公众的兴趣、技能、文化等某个专项的需要为目的,主要存在于教育培训机构、国际夏令营、留学中介、学生课外辅导、考研以及公务员培训、幼儿早教机构、教育机构等。它的形式灵活,培训的周期短,上课的时间地点安排上的优势更能满足当下社会公众的需求。[2]
三、教育培训面临的现状与问题
一、当前我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的缺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也适用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我国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这些规定是我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劳动法》是规范我国职业劳动领域中的基本法律,该法这些规定指明大学生农民工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而获得一定的教育培训是获得职业技能的前提。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内容同样适用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上述这些法律尽管为大学生农民工接受教育培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由于有关规定只是包含在某些条款中,而且这些法律规定比较分散,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内容不多,而且往往仅仅是原则性的抽象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适用性不够,导致人们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而且这些法律对相关部门未开展职业教育培训以及教育培训措施不到位如何处理,并未做出较为具体规定,这使得在大学生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仍然很难得到较为满意的解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2.大学生农民工思想观念守旧。尽管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教育”阶段,学生的精英就业观念却没有改变,一味追求物质待遇和地域条件,不知道自己适合做什么[1]。部分大学生农民工仍然坚持旧的观念,不能正确给自己定位,不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自以为是,期望值过高,对一些相对较低薪水的工作不屑一顾,刚刚毕业,刚刚踏入社会,就认为自己高人一等,希望自己的薪水高出社会现实水准,而且他们中有些人自身适应社会的能力有所欠缺。在他们的思想里,根本没有存在去自主创业的意识。不敢实践,害怕风险,缺乏创新精神。还有一部分大学生农民工当初就有着“考上大学跳出农门以光宗耀祖”的思想观念。加上城市的优越环境使他们宁可扎堆在城市从事与自己专业无关的单调而机械的工作,也不愿回到农村。而城市所提供的岗位是有限的,这就使大学生不得不自降身份与农民工一起竞聘[2]。相当多的大学生农民工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意识淡薄,市场经济时代金钱主义的冲击更加剧了他们自身的功利主义思想,有空余时间时没钱去接受培训,而有工作时又忙于挣钱没时间去培训[3]。相当多的大学生农民工哪怕接受教育培训也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思想,他们参加教育培训往往首先会对教育培训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看中短期收益,往往参加在短期内可以带来收益的项目的教育培训上。他们往往更多重视从业能力教育培训,而对法律、思想道德、生活常识、自我保护意识、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往往持比较模糊甚至排斥的态度。
3.有关单位重视程度差强人意。第一,相关政府部门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教育培训对象将大学生农民工排除在外,少数政府部门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无规划,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培训机构经费投入不足,已拨付的经费出现挪用现象,必须通过收取一定的培训费来维护正常运转。甚至有些地方的培训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收费过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涉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会、妇联等不同部门,需要这些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才能做好。但是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各部门往往各自为政,一些政府部门对市场上的培训机构缺乏监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第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关注程度有待提高。对于已就业的大学生农民工而言,许多用人单位往往更看中短期的成本收益分析,缺乏长远发展规划,盲目追求眼前利益,对大学生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支持的热情并不高。由于对大学生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支出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而且这样的教育培训具有较高的外部性,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投资容易发生收益外溢的现象,特别是在那些用工季节性强的单位中,这种收益外溢现象表现得特别明显。这样,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往往就会缺乏足够的积极性。第三,高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态度亟待改变。长期以来,很多高校没有意识到职业教育培训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性,把职业教育培训安排在大学生毕业阶段,而且开设的课程往往也是讲座或者选修课,造成大学生职业教育培训严重不足,使得一些大学生毕业未能就业或就业质量很差,以至于部分人成为大学生农民工。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一些高校有着“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观念,对已毕业的学生职业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哪怕即使予以职业教育培训,也是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此外,社会上也存在一些针对成人包括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机构。但是,无论是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还是社会上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往往都存在教育培训质量问题。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赚取利润,打着教育培训的幌子,却不管教育培训效果,教育培训搞形式主义。教育培训课程不考虑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能充分了解普通成人教育培训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差异性,随意压缩教育培训时间,有的教育培训设施落后,相当多的教育培训教师空有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经验,甚至有些教师授课时随心所欲,授课的质量有待提高。
4.教育培训内容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书籍种类很多,但是质量良莠不齐。而且这些书籍内容往往偏重于理论,有些教育培训书籍内容陈旧,内容未能很好地做到与时俱进。部分有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书籍以及教育培训单位教育培训内容常涉及的是农林牧副渔以及建筑、油漆、电焊、餐饮、美容美发、缝纫编织、家政服务等行业的教育培训,对日益发展的制造业所急需的科目却很少,与现代化大工业、制造业相关的教育培训很少,有关思想道德、法律知识、文明礼仪、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内容不多。教育培训内容的缺失,加之实践性不强、内容陈旧,这影响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热情。
二、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措施的完善
1.制定完善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是办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维护大学生农民工继续接受教育培训权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发展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充分保障大学生农民工的受教育培训权,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备的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形成严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保障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大学生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我国,有必要制定有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相关主体、客体、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肯定性或否定性法律后果,从而做到由国家统筹安排,具体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并指导实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为了使大学生农民工在教育培训中受益,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教育培训费用减免、时间如何保证以及参加教育培训可以获得补贴或奖励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来激励大学生农民工产生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岗前三级安全教育是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一线作业人员良好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最直接和基本的保障。结合当前施工人员基本素质状况,电力施工企业创新安全管理思路,通过建立层次分明的培训大纲、划分合规适宜的教育时长、采取形式多样的教育模式、明确灵活适宜的培训时机等举措,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位,达成三级安全教育的目标。电力建设工程属于高危行业,由于工程条件复杂,高风险作业多,易受外部环境影响,导致施工过程安全风险大,事故事件发生概率高。施工企业一旦发生事故,除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以外,还将面临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的风险。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是电力施工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人”的因素。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最直接和基本的保障。而当前大多电力施工人员知识层次低、技能水平低、安全意识低以及农民工占比高的“三低一高”现象比较明显,加之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诱发诸多安全事故。相关研究数据表明,新员工发生事故的比例要比熟练员工高3~5倍,凸显了岗前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国家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日益完善和严格。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均对岗前安全教育提出了严格要求。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明确了“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要求。此外,《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第4.1.7第三条也做出了“新入厂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的细化规定。因此,电力建设工程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刚性要求,必须严格遵守。纵观当前电力建设工程岗前三级安全教育现状,仍存在一些不严、不细、不实的现象,培训模式和效果均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客观条件上人员分批进场的现状,导致分批组织教育培训对资源耗费较大;主观因素上较长的培训学时所导致的成本压力,使施工企业产生将三级教育形式化的侥幸心理。探索一条既依法合规,又符合市场规律和企业管理实际的三级安全教育道路,是电力施工企业赢得差异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建立层次分明的培训大纲
企业总部根据教育培训的目的,分别根据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各级的特点,设计具有针对性的各级教育培训内容。对于公司级教育,应该设计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制度等企业层面通用的要求;对于项目级教育,应该突出项目环境特点、安全风险、项目工作程序等具有项目特色的要求;对于班组级教育,应当侧重于实操要求,如班组安全纪律、工种主要危险因素及防控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也可适当设计实操培训内容。此外,在设计课程内容时,不要追求“大而全”,要挑选作业人员应知应会的知识点,坚决舍弃与之无关的内容。将培训内容分级细化,即可形成层次分明的培训大纲。
划分合规适宜的教育时长
三级安全教育时长不得少于72学时是现行电力安全规程的刚性要求。但是,各级教育的时长应当如何分配,规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施工企业“总部+项目部”的组织模式要求其必须建立统一的机制,以满足规范化、合规性管理要求。应当基于三级安全教育课程设置内容进行各级时长的合理划分。一般来说,公司级教育包括的内容较多,涉及法律法规、通用规范、专业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化等,且均为作业人员应知应会内容,教育时长可适当长些;项目级教育不仅包括具有项目共性特点的内容,而且也包含通用安全技能实操培训,在内容上较公司级稍少;班组级教育内容最为狭窄,多数是与现场实际直接相关的内容,教育时长可以适当少些。此外,考虑施工单位成本因素及现场施工因素,同时兼顾作业人员心理因素,适当缩短作业人员到场后的停滞时间,对各方利益均有利,反过来也能促进三级安全教育提质增效。因此,在分析各级教育内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得出三级安全教育时长分别为:公司级32学时、项目级24学时、班组级16学时。
采取形式多样的教育模式
摘要:本文简要阐述了保密教育培训的重要性,简单罗列了提升保密教育培训实效性的方式。
关键词:保密教育培训;保密意识;教育培训形式
保密教育培训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作为根本目的和根本宗旨。保密教育培训必须把增强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保密干部的保密意识和知识技能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筑牢“保密就是保国家安全、保家庭幸福、保个人前途”思想防线,个人认为,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有关工作,以使保密教育培训取得实效。
一、开展多层次保密教育培训
(一)保密教育培训务必做到全员覆盖对军工企业来说,开展全员保密教育培训是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的前提,是提高企业员工保密意识、筑牢保密思想防线的需要。企业应积极策划,制定下发年度保密培训计划,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解细化形成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具体可以细化到每月、每周),按月(周)开展教育培训,根据企业的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培训计划。企业保密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各部门的保密教育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奖优惩劣。
(二)强化领导干部的保密教育培训领导干部既是保密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因此企业首先应提高对领导干部保密教育培训的有效性,企业保密管理部门应协助企业领导做好顶层策划,如策划开展“党政负责人上讲台”活动,由法人或主管保密工作负责人为全体领导干部讲“保密(党)课”,传达最新的保密形势、保密规定,以进一步筑牢领导干部的保密思想防线;企业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干部应积极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有关培训,学习掌握最新规定和有关要求。企业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应率先垂范,在业务工作之余自觉主动学习掌握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企业保密规章制度,为部门人员做出表率,同时应积极走上讲台,为部门全体人员讲解。
(三)重点开展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涉密人员,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涉密人员既是国家秘密的接触者,又是国家秘密的保护者。国家秘密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键在于涉密人员能否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根据“积极防范”的保密工作方针,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对于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同样意义重大。重点开展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就是要做好涉密人员的上岗、在岗和离岗教育。1.上岗教育新上岗人员是企业的新生力量,刚从大学毕业,对未来充满希望,对工作充满激情,思想单纯,愿意接受教育,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接受教育培训。通过保密教育培训,使其养成逐步自觉遵守保密规定、按章办事的保密行为习惯。2.在岗教育在岗教育,重点在于通过教授涉密人员保密常识、保密技能,以达到知保密、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的效果,具备防窃密、防策反、防陷阱的技能,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教育培训的方式很多,比如,可采用面授与考试相结合,面授与网络授课相结合,组织内部培训与参加外部培训相结合等方式。所有的教育培训必须切实可行,切忌流于形式,要真正落到实处,要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和考核标准,要结合实际,以达到事半功倍。3.离岗教育虽然离岗人员在在岗期间已接受过保密教育培训,但在离岗前依然不能放松保密教育,要提醒他们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离岗后同样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该说的不说,违反保密法规的事坚决不做,尽到一个涉密人员应尽的义务,时刻牢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的核心价值观,保密高压线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
摘要:作为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重要推手,检察教育培训应当按照检察职能的专业分类,配以相对应的检察职业教育体系和层级,以提升检察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目标打造“精准化+个性化”的检察教育培训模式,以增强检察教育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目前检察教育培训尚无规范化体系,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培训体系建设
一、革新检察教育培训规划
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应由短期单一向长期复合型转变。根据《吉林省检察机关“十三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吉林省检察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将教育培训规划分为1年、3年、5年三个短、中、长期有序衔接、逐级递进的层次。每年学院检察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要充分考量和吸收基层检察机关的培训需求,适当扩大检察教育培训受众,同时兼顾中长期教育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适应检察机关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要求,以构建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
二、科学设置职业化、多样化的教育培训内容
检察教育培训的课程设置作为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的核心应符合检察工作的职业特点,科学化、多样化设置培训内容。
(一)本岗位所需的法律知识。结合检察干警的工作实际和岗位需求,根据《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试行)按照各部门的角色定位、担负职责及岗位职能等具体要求,在课程设置上要包含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业务规则、工作程序等,以有效提高检察干警适用法律和解决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