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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时代背景下,人们对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刺激了教育培训市场的蓬勃发展,但与之相随的是教育培训行业的一些问题频繁暴露,损害了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剧了教育培训市场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而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众多,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缺失方面。综合分析教育培训法律制度问题,以便提出合理的建议,完善教育培训行业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而解决教育培训行业所面临的问题,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新时代;教育培训;法律制度
一、引言
教育培训行业自在市场上出现以来,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趋势。当下,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反应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就在于人们对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增加。学历教育通过学校所提供的是一套基础性的、适应能力不强的教育,而教育培训则以其灵活性、高效性的教学吸引了广大群众。教育培训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性教育,对国家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教育培训繁荣市场的背后,受逐利心理的影响,一些关于教育培训行业的“负面”新闻报道频繁出现,大量的“无证无照类”的培训机构被查处、受培训者与机构之间频繁爆发“服务纠纷”问题,如培训教师资质不合格,这些问题大大损害了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受培训者寻求不到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关于教育培训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缺漏,司法、执法部门就没有一部可执行的法律规定,再加上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不明确而相互推诿,使得教育培训行业的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加剧了教育培训市场内部不正当竞争现象,整个教育培训市场一片混乱,急需治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有必要对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的缺失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培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继续发挥其好的作用。目前我国关于教育培训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学者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教育学的角度对于教育培训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如胡天佑的《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与治理》,李一凡的《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有些期刊和论文则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研究,例如:杨清的《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张静的《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等。然而,这些研究并未深入涉及到法律制度层面,笔者主要从教育培训行业法律制度层面来分析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从而希望能够为当下我国教育培训行业出现的问题提供一些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新时代背景下教育培训出现的原因
新时代背景下,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体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教育方面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教育需求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即当下传统的教育—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存在科目众多、课时繁杂、时间地点的安排不能照顾到一些的特殊群体,不能够满足社会群众追求高质量教育的需求等问题。因此在这样的矛盾下,教育培训行业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为我国的朝阳产业。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教育方式,教育培训以其灵活性、服务范围广泛等特点受到了社会群众的欢迎。[1]不同于传统的学历教育,它的服务对象不只局限于学生的课外辅导,而且对于社会各个行业,如司法、经济、艺术等方面都有涉及。抓住了当下社会群体对知识、技能的渴望,同时又创新教学模式,利用网络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进行知识的灌输,同时改善了传统教育科目繁琐,耗时大等缺点,关注“针对性”的教学,设立“专门技能”课程的培训,这样的专门培训更加有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这里我们所说的教育培训与学校教育不同,学校教育即学历教育,是指由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即学校)所提供的有目的的、有组织的、有计划的、由专职人员承担的,以影响受教育者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全面系统的训练和培养活动。而教育培训指的是非学历教育,它以满足公众的兴趣、技能、文化等某个专项的需要为目的,主要存在于教育培训机构、国际夏令营、留学中介、学生课外辅导、考研以及公务员培训、幼儿早教机构、教育机构等。它的形式灵活,培训的周期短,上课的时间地点安排上的优势更能满足当下社会公众的需求。[2]
三、教育培训面临的现状与问题
摘要: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广受关注。本研究认为,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需要立足现实问题,寻求突破路径。具体策略方面,既要重视合同签订工作,进一步细化合同履行管理,又要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完善合同审批机制。同时,加强员工法律培训,建立诚信客户档案,健全授权保障,厘清风险责任界限。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动态监管机制,并强化执行过程的管控。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历来是广受关注的实践要点与研究热点,有效的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不仅有助于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成本,更是企业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笔者结合文献资料和具体实践,对当前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现状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旨在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和参考。
一、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现状
当前阶段,有关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较多,且涌现出诸多崭新举措,因而促进了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总体而言,企业在管理中较为注重合同管理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在行动和理念上均给予了充分保障和支撑,并有不少企业成立专门的机构处理此方面事宜。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获得了长效进步和有力提升,呈现出总体局面良好情势。但是,不可否认,当前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领域仍旧存在诸多问题。笔者通过进一步聚焦现状,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发现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合同管理的初始环节合同签订工作重视度不够,合同履行管理方面亦未细化。二是部分企业缺乏相应的法律事务机构、完善的合同审批机制。三是专门针对员工的法律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客户诚信方面亦缺乏相应依据。四是授权或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且各部门、各专责之间职权交叉现象严重,风险责任界限有待进一步梳理和明确。五是过于强调静态管理,执行过程的管控亦有待加强。这些都是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基础上造成了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的现实困境。
二、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策略探析
1.重视合同签订工作,细化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签订工作是合同管理的初始环节,从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后续工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因此,要想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签订工作,紧抓开头,严格规范。具体可从两个方面给予保障:一是注重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内容,要按照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合同签订程序进行,并且对于合同内容的措施、表述进行充分论证,保证其不存在或尽可能消除法律风险。二是注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态度,要秉承谨慎态度,对合同内容进行精准度、合法度的判别,不可因粗心大意导致法律风险的骤增。同时,要注重合同履行方面的精细管理,进一步细化合同履行程序,并将这些融入到合同内容中,贯穿于合同管理整个过程,以保证法律风险的最低性。本部分以笔者所在单位的下属企业对外投资为例,结合合同签订环节需要做的工作,进行简要说明。在企业对外投资进行合同签订时,需要注重用户主体资格的精确审查,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出具说明书,以明确该用户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履约能力,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请专业法律人士或税务、银行等部门对用户进行信用评定,以全面了解用户信用情况为原则。此举意在最大限度保障合同签订环节的有效性、合同履行的管控性,并通过充分的准备工作降低法律风险,保证自身经营效益,防止风险成本增大。2.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完善合同审批机制。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了解其基本规则,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举措,有效降低法律风险,企业内部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可作为举措之一。国资委曾在文件《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强调,大型国企尤其是国有重点企业应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这种部委层面出台的政策显示了法律事务机构的重要性。本研究认为中小型企业亦需践行。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组建一批懂法律、懂经济的优秀企业管理人才,从而为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提供组织保障,保证合同管理的合法性有利于转换“事后防范”为“事前防范”。合同审批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需要从合同会签方面着手、落实,以进行合同法律风险的事先预防。合同会签制度,需要将不同业务部门、分公司或下属部门视为共同责任主体,负责合同审批。有关业务部门需要结合自身业务特性,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同意合同签订”做出明确阐释,或对合同如何进行修改作出说明。其他子公司或下属部门亦需如此。3.加强员工法律培训,建立诚信客户档案。《劳动法》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员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又包括岗前培训、专项培训等。从员工角度而言,法律培训作为岗前培训的一种,是员工理应享有的权利。从企业角度而言,员工通过接受法律培训可有效提升其法律意识,从而降低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间接节省风险成本。具体来讲,要做到两点。一方面,需要结合不同员工的具体职务,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以增强其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员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抵御能力,如及时记录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若对方违约,要注重证据收集和整理等。为更好地提升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预防能力,需要建立诚信客户档案,将已经有过合作的客户进行信息收集和分析,用档案形式予以记录,尤其是要注重“白名单”与“黑名单”的设定,前车之鉴,供后续决策参考。诚信档案中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三个层面:履行能力与实际行为分析、信用评价记录、生产能力分析。对于尚未有过合作的客户,可采取委托机构调查、直接访谈交流等方式收集信息。4.健全授权保障,厘清风险责任界限。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合同签订,不可能完全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多由企业对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授权,由其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之下,倘若授权制度不规范、不合法,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导致合同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影响企业健康运营。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授权保障制度,要将“授权”设定为一种制度,同时用书面委托书的形式予以授权,使被授权人履行权责,同时做好委托书的严格管理工作。对于不同的部门或人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职责,厘清风险责任界限。《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武器”为企业提供了依法根据,可借助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力量,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并对合同承办人员、财务部门等不同主体进行法律约束,从而降低法律风险。5.推行动态监管机制,强化执行过程管控。要在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中,推行动态监管机制,以弥补静态管理的不足。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合同管理不同环节的实然状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管检查,对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有力度的审查,并针对检查结果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以深化成果应用和效能。同时,在动态监管机制中要融入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预防和及时处理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执行过程管控的进一步强化,有利于企业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的防范。要依据法律程序签订合同,在此之后由于当事人按照合同内容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这一过程需要全程管控,切实抓好履约效果。同时,在管控过程中,要注重细节工作、重点工作的处理,如合同变更、合同纠纷、合同赔偿、合同结算等。在全方位、全过程视角下强化执行过程管控。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新一轮金融危机造成严重的经济滞涨,为了刺激经济、提高就业率,英国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1970年《同工同酬法》,1975年《就业保护法》和《性别歧视禁止法》等[1]。到了1976年,考虑到上述法律在功能上可以进一步相互协调和配合,由贸易部整合相关法律并最终由议会通过了一部新的《社会保障法》,以帮助失业工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然而,上述措施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直到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进一步采取激进的改革方式,特点是加强对失业工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1988年制定了《就业法》,1995年又对1976年的《社会保障法》进行大量修订,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增加对失业工人的保险待遇等。这一系列组合式的失业保险法律的制定,有效缓解了英国的就业压力,同时带来了英国经济的持续增长。
德国虽然完成工业革命的时间较晚,但发展迅速,在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就已经完成了对英国的超越,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强国。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经济开始进入大萧条,失业问题开始加剧。在解决失业问题的第一阶段,德国学习了英国的相关经验,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和保护失业工人的法律。比如,1918年的《工人保护法》《劳动时间法》;1922年的《工作介绍法》《工业法院法》《劳动扩张法》《劳动仲裁法》;1926年的《劳动法院法》;1927年的《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以及1934年的《国民劳动秩序法》等。德国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失业保险法律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的经济遭受重创,经济发展几乎停止,大量人口失业。所以,德国政府把促进就业作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这一时期失业保险方面主要适用的是1967年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和1969年的《就业促进法》[2]。在长期治理失业的过程中,德国政府发现,要想解决失业,保证充分就业,必须由国家出面,对失业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宏观治理。这一思想被后人总结为“魔力四边形”,即政府应当把解决失业放在一个总体的经济目标当中,具体而言就是把充分就业、经济增长、通货稳定和对外经济平衡确定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国家通过对宏观目标的实现来完成对失业的综合治理。这一思路,对世界各国解决失业问题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美国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崛起的国家,同时也饱受失业问题之困扰。为了刺激经济,解决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美国亦开始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失业保险制度。1933年,罗斯福开始推行“罗斯福新政”,新政中的一个重点工作就是对失业进行救济。1935年,美国颁布《联邦社会保障法》,这是一部对美国就业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直接影响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中有两项内容最为重要:第一,规定由政府投资大力兴办公共工程,给失业工人创制就业机会;第二,该法令专门对就业作出规定,指出就业是由美国政府承担责任,并建立有雇主与雇员劳动关系的任何行业提供任何劳务,同时明确农业劳动力不属于就业的范畴。这是世界范围内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将纯农业人口排除在失业救济范围之外,也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有责任帮助失业工人实现再就业。20世纪60年代,美国进入了经济增长新时期。由于产业升级进程加快,一方面是夕阳产业中出现大量失业工人;另一方面则是朝阳行业中大量的空余岗位无人填补。在这一时期,美国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力知识素质。为此,美国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法令,主要有1962年—1967年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法》《职业教育法》《同工同酬法》《就业机会法》《工作刺激计划》和《就业年龄歧视法》[3]。值得关注的是,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的建立,使得美国工人不仅是职业技能得到提升,职业抗风险能力得以加强,更为重要的是整个职业教育和培训全部由政府出面进行。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囿于对社会主义性质问题的狭隘理解以及统包统配的就业方针,国内理论界一直否认失业问题的存在,认为失业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一种社会现象。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也迫使我们重新审视有关失业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相关制度具有启示意义。
(一)重视失业工人的救济
失业是西方各国政府一直关注的问题,既然消除失业是不可能的事,那么面对失业工人,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救济失业工人,并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这也是失业法律制度中第一项重要功能。从西方各国的做法来看,救济失业工人的主要方式,就是提高失业工人失业保险金待遇。从这种方式来看,国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相对消极。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失业时能够保障基本生活,是每一个失业工人生存的依靠,同时也是为今后再就业做的物质储备。所以,尽管此种方式相对陈旧,但必须承认,在应对初期时的失业问题时,它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失业保险的待遇一定不能过高,以高于最低生活水平但低于最低工资水平为宜。因为高失业待遇可能带来延缓就业问题。如英国在《失业保险法》中规定,政府支付的失业金,一般是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工资的40%—75%[4]。这意味着,失业人员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完全可以维持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甚至是较高生活。这种高失业待遇使得失业人员宁愿失业而不愿放弃享受闲暇。为此,1997年上台的英国首相布莱尔提出了“第二代福利”的思想。该思想的本质就是要消除劳动者对福利的依赖,鼓励人们工作。为此,布莱尔之后的历届政府顶着巨大压力,出台法律来降低失业救济金标准和严格限制给付条件。
(二)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功能
一、完善企业会计核算的方式
1.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政府在完善企业会计核算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构建符合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核算制度来提升会计核算制度的可行性,促使制度可以更好的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导致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原因,充分的考虑中小企业会计工作特点,秉承科学合理、简单易行的原则,让会计核算制度更符合企业发展原则,满足这些条件的中小型企业会计管理制度不仅可以更好的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同时也可以提升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政府需要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外部监管工作,并且这也是规范中小企业核算能力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构建完善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并将这一体制作为社会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点来看待,强化政府的外部监督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控制会计工作人员,使会计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减少故意制造假会计信息情况的发生几率。
2.提升会计工作人员个人综合素质
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会计技能掌握情况、职称高低、新知识接纳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质量。所以必须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使其不断掌握先进的会计理念及会计技术,通过定期培训、定期考核的方式来提升综合素质。培训人员可以是企业内部优秀会计员工,也可以从其它企业或者是高校中聘请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并且基础知识掌握程度较好的人。对定期考核结果进行分析,考核成绩较好的员工,可以适当给予一些经济或者是职位上的奖励,对其长期考核垫底的人员可以适当给与一定的惩罚。
3.完善企业会计工作
企业需要不断地完善各项工作成果,全面认识依法构建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性,通过科学化的规章制度来完善企业内部会计行为,让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我国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会计制度。从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入手,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从成本效益原则以及相互牵制原则等方面入手,完善会计信息、企业资产以及各项经营活动力度,进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使企业会计核算可以更加准确、及时。
摘要:我国医师管理制度体系已较为完善,对规范医师行为、保障权益、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执业医师同执业兽医存有诸多相似性,本文通过对医师考试、注册、考核培训等相关制度的研究,总结了医师管理制度特点,为我国执业兽医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医师;管理制度;启示;执业兽医;法律法规
1我国医师管理制度介绍
1.1医师管理法律体系构成
目前医师行业管理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为核心,包含一系列与其相配套的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准入、执业规则、考核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是医师队伍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根本保障,是医师人员管理制度体系的基本法律依据。在资格考试、注册方面,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在从业管理方面,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医师、士管理办法》等;在考核培训方面,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在医疗事故处里方面,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在病历、处方管理方面,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
1.2医师管理基本制度
1.2.1医师资格准入制度。在我国医师资格须依照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取得医师资格的主要途径:一是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二是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一定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