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法律与法规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摘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能够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具有可靠的理论依据,能够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持和保证。本文在明确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提出若干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化发展的建议,旨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贡献力量。
关键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互动关系
工程建设标准是加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为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依据。笔者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的互动关系研究”这一课题的讨论,表明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进程的指导意义,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标准法制化进程做出合理化建议。
一、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概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摘要]法律依据作为裁判的准绳,其中一大部分的变动牵引着整个社会的运行秩序,有着难以估量的社会影响。我国行政法渊源问题在经历10-20年的探讨之后,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层面还有冲突的出现。行政法规是否被排除出民事纠纷法源的序列?行政法规的法源地位又该何去何从?文章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试图寻找出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行政法规;法源地位;价值取向
一、解读法律渊源概念,分析其产生背景
法律渊源简称为法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源即一切能够对法律产生影响之事实,而狭义法源即是对法官具有拘束力,法院裁定应当予以援引之对象[1]。本文所讨论的“法源”,则是指对民事审判定纷止争具有约束力的事物,应采狭义理解。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法源有四种:法律、条例、行业规则以及惯例。其中对于法律的规定是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命令。而对于条例的规定是由总理制定,其他权力机关依据特别法在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法文件。可见意大利民法法源中是包括行政法规的。法国宪法第38条规定,在执行施政纲领时,政府可以要求议会以法令的方式对政府进行限期的授权,这一方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在行政法院允许后,可在内阁会议上制定相关法令。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议会授权而制定的法令应该当然具有法源地位。除此之外,法国民法典颁布后不到五十年,下级法院被要求必须遵循法国最高法院的判例[2]。连判例都成为法源,更不用说行政法规了。因此,在法国,行政法规也是具有法源地位的。在日本,法例第2条规定,当习惯不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同时被法令允许或无明确规定时,该习惯与法律效力相等。宪法第7条规定,在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下,天皇可以为国民行使某些有关国事的行为,例如:天皇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有公布权;宪法第73条提出,除了一般行政事务以外,内阁还需执行下列事务:第6款:可为实施宪法、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相关政令,但在制定该类政令时,除了法律特别授权者不得额外制定罚则;宪法第81条提出,最高法院可以决定一切法律、规则、命令、处分是否符合宪法,是终审法院。综合上述几项规定可以得出,习惯的适用顺序后于“法令”,而法令应该指的就是后面宪法中所提到的“法律”和“政令”。因此,我们也可以总结出行政法规在日本拥有法源地位的结论。因此能够看出,在大部分主流的大陆法系国家中,行政法规的法源地位均得到认可。
二、我国行政法规的法源地位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在我国,行政法规作为众多民商事法律的依据,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法规也具有不可磨灭的地位和作用。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得知,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一些常用的行政法规的民事一审司法适用情况并进行总结发现行政法规等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是主要作为技术标准领域的审判依据。如《侵权责任法》第58条,该条规定:在退订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过错责任时,可将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作为判断依据。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如此。如“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2007年10月10日终审)中,济南市中院判断时依据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册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的申请通知》《关于继续使用服务商标的通知》《商标法实施细则》。不仅如此,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审判依据使用的情况适用并不仅限于技术标准领域。在2007年5月28日终审的“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与《关于将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型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计投资〔1999〕375号)以及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财务处理的通知》(财基字〔1998〕17号)均属于政策性命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均可直接使用。除了以上法规以外,我们可以对司法实践的历史进行分析,在其中能够找到行政法规甚至规章政策对司法实践的不可磨灭的痕迹。在颁布《物权法》之前,我国没有法律对宅基地权属进行规定,因此,在1986年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公民对宅基地使用权与占有权的批复》,该批复参考了1962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农村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用事实落实党的政策;在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之前,没有法律相关条文可以解答关于城市房屋产权问题,只有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买卖。在1965年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中指出,城市房屋产权问题是全国性的政策问题,法院无法在中央做出规定前进行解答,因此在处理有关城市房屋产权问题时需要将意见报省委批准后执行,在这一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依照政策做出判决。国家制定的众多政策,例如农村建房政策①、土地承包政策②、房地产调控政策③、征地拆迁政策④等政策都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依据,成为法源之一[1]。而随着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与司法受到相关政策的影响正在逐渐削弱,然而,政策仍然通过司法解释对司法产生影响。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公布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4条规定制定民事裁判文书需要引用相关法律、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适用。能够看出,行政法规作为民商事裁判的依据,其起到的作用之巨大不可忽视。
三、行政法规法律渊源地位的价值分析
[摘要]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中国共产党是既善于总结历史经验又善于运用历史经验的政党。梳理建党百年来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提炼建党百年来制定党内法规的经验,从运动反腐到制度反腐,从立规反腐到立法与立规反腐相结合,实现反腐立规与倡廉立规同步、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同向、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同行,实现反腐倡廉的法治化,这是历史的规律,也是现实的需要。
[关键词]反腐倡廉;中国共产党;立规
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年来,始终强调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党的建设过程中,既关注廉洁奉公,又重视反对腐败,形成了一系列具体可行的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反腐倡廉建设”新概括,将腐败问题上升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提出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调反腐倡廉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把反腐倡廉融入党的建设和国家的法治建设之中。目前,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都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社会进入利益格局多元、社会群体多元、社会价值多元阶段。在复杂的国际和国内背景下,应当通过党内法规的不断完善,建立起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以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建党百年反腐倡廉立规的历程
系统梳理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来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有利于总结提炼建党百年来反腐倡廉立规的经验和教训,为未来党的反腐倡廉法治化建设指明方向,进而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建党至今,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为里程碑,百年反腐倡廉立规的历史进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21年7月建党至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建党伊始,就注重建章立制,以党纲和党章的形式,明确党的奋斗目标和根本任务,引领全党的发展方向。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是党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第一个章程。从党的建立到新中国成立,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廉洁性,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又开展了反贪污浪费的群众运动:从1926年发布《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到1933年颁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开展反贪污浪费的群众运动;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刘少奇就起草党的工作规则与纪律,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1941年,在延安干部会议上,毛泽东作了《改造我们的学习》报告,号召全党树立理论和实际相统一的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作风,后中央又作出《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和《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1942年,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毛泽东作了《整顿党的作风》报告,进而开展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的整顿“三风”学习运动。这一时期,以“运动式”反腐败为主,主要有反贪污反浪费的群众运动和整顿“三风”的学习运动。
(二)第二阶段: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一化三改”,党面临重大的改造和建设任务,开展了大规模的整党整风运动。195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处理反革命案件的原则和方法,使“镇反”有法可依;同年出台的《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提出共产党员的八项标准,并整顿基层党组织,克服党的组织不纯与思想不纯现象,整党工作逐步展开;195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根据“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规定了对贪污分子和违法工商业者的处理办法,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前,党在执政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执政理论,勾画出中国现代化的发展蓝图。“文革”期间,党通过《五一六通知》和九大政治报告,展开公开、全面、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
摘要:信息时代下,人们的生活、工作、娱乐处处离不开网络,网络是把双刃剑,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人们信息泄露的风险。病毒与黑客严重威胁着网络信息安全,国家相应出台了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采用先进的防护墙技术、加密技术、反病毒技术等等提高信息网络的安全性。本文通过对制定信息安全的技术性法规与完善信息安全的管理性法规进行研究,提高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增强人们的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关键词:保护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性法规;管理性法规
我国现有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钻取法律漏洞非法牟利,严重影响个人与国家的信息安全。另外,网络技术存在一个不断发展与突破的过程,2G、3G、4G、5G网络相继面世,要想保障信息网络安全,光依靠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一套立体、全面的防御体系,完善现有信息网络安全法规的技术性与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性法规与管理性法规可以保护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提高网络的安全性,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1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
从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现在的互联网全面普及,不仅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取得了突破性发展,黑客的入侵技术与翻越防火墙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存在隐蔽性与成长性的特点,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危害性越来越大,甚至威胁到社会与国家的公共治安。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为了打击遏制高科技犯罪,用法律制裁、约束使用计算机犯罪的人。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已近百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相关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涉及设施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病毒防治安全与行业安全等诸多方面,对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个人或组织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发挥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效力,震慑潜在的信息安全破坏者[1]。
2制定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法规
虽然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在很大层面上减少了计算机犯罪的发生率,但是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一些计算机犯罪分子会钻法律的空子,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地带,做一些存在违法行为但不足以构成犯罪的事情,刑事立法存在缺陷,导致一些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分子无法可依,构成的破坏行为与受到的处罚不成正比,常常有轻纵犯罪人的案件发生。另外,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仍然是以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为主,有关信息安全技术性的法规较少,制定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性法规能够将先进的网络技术与法律保护手段结合起来,建立既有技术性又有法律性的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制定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法规主要是提高信息安全技术的法律效力与安全效益,减少信息安全技术的限制因素,建立一种依托于信息安全技术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让信息安全技术逐渐法律化,有关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法规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业态发展迅猛,它既有技术支撑又有金融的本质属性,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多元化、受众广及风险大等特点。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使互联网金融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为了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可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管控成效,促进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法律建设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