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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务会计的需求分析
当前,法务会计在国际会计市场上具有强大的活力和发展趋势,业务领域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一直在不断扩展。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现有的司法会计活动已经出现供不用求现象,法务会计在解决我国会计与法律实践问题、完善我国法制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弥补我国司法会计不足和完善我国会计学科体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日渐显现,因此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法务会计职业。我国经济领域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也有越來越多的经济案件被诉至法庭,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还缺乏规范性,法制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整个经济案件中,经常是经济主体的会计信息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因此,案件双方关注的焦点也就是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已经逐渐满足不了当前社会形势的需求。因此高等职业院校法务会计人才的研究已经越来越受欢迎。
2目前法务会计的教育现状
自2001年以来,中国开始在国内高校试办法务会计专业,河北职业技术学院的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云南财经大学的司法会计专业方向,这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先驱。此后,国内的一些高等院校陆续展起法务会计教育专业,有政法院校、有财经类院校,也包括一些综合性大学;既有在本科生阶段设的,也有作为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具体的开设方式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将法务会计课程作为财务会计专业的必修课开设,仅在本科生阶段开设。例如,华东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这样的课程设置可能会略显单薄。
第二,在本科生阶段设立法务会计方向,如南京审计学院、浙江财经学院等。第三,将法务会计作为一个学科专业在硕士学历教育阶段开设。21世纪初,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开始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对外招收硕士研究生,此后,国内其他知名高校也开始法务会计的硕士学历教育,这一举动推动了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制度的研究与业务拓展。第四,招收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硕士研究生。
复旦大学在2005年开了招收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的先河。在招收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时,复旦大学首次开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此后,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开始在国内其他院校开设,包括政法类和综合类大学。因此,法务会计在我国高校教育中虽有所发展,但是后续提升完善的空间很大,需要教育界、会计界、法律界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另外,非学历教育是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学历教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非学历教育以其灵活的培养方式为行业实务输送所需人才;在学历教育发展成熟后,非学历教育则作为一种补充,弥补不足之处。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开始面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会计师、审计师、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各类商务调查事务所从业人员、在校的会计与财务管理专业方向的大学生与研究生提供法务会计培训。
[摘要]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而在此基础之上,一些社会性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说资本市场的发展,就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为此一些专业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就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场所,那么怎么样去培养一些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呢?这对于高等职业学院来说,就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具体分析我国现在的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提出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方法。
[关键词]高职教育;法务会计;专业人才
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市场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越来越重要,而在发展过程当中,出现了非常多的财务舞弊事件,以及上市公司民事诉讼案件,这些案件的发展,都需要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进行处理,但由于中国法务会计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法务会计专业人才是非常缺失的,不能够满足当前市场的发展,所以高职院校应该担负起培养专业法务会计人才的责任,使得法务会计人才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转型的需要。
一、高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现状
(一)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不能够准确定位
就单纯的学科来说,法务会计学科并不是单纯的会计学科,同样也不是单纯的法学学科,而是基于法律学、审计学、会计学、鉴定学等各个学科为一体的一个专业性综合性专业。所以很多院校在对法务会计专业进行定位时,就出现了定位不准确的现象,而很多的高职院校将法务会计学定位在司法的一个分支,而一些高职院校则是将法务会计学定位于会计专业的一个分支,所以在高职院校当中,法务会计学科的属性地位是极为不准确的。这就造成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向是非常模糊的,对这门学科的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滞缓影响。
(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落后
本文作者:江暮红 单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系
我国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手段落后
各高校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尚处于摸索、探讨阶段,课程设置比较简单,课程体系多停留在会计课程和法学课程的简单叠加,缺乏有机交叉融合。三年制大专院校法务会计专业设置的主要课程有: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法务会计、审计学基础、财务审计、审计技术方法、会计电算化、经济法、税法、诉讼法、证据调查、会计综合实训等。这样的课程设置根本无法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务会计人才。四年制本科高校法务会计专业设置的主要课程涉及面更广,包含了会计学、审计学、法学三大专业领域,二十多门专业课程。课程繁多,任务太重,涉及专业面太广。在本科阶段,学生很难做到真正掌握和融会贯通,应用水平也很难通过丰富的实战训练而得到真正的提高。目前不管是大专院校还是本科高校,由于师资人才短缺和水平所限,法务会计课程的设置,可以说就是会计学和法学课程的简单叠加,还交叉学科知识之间的整合还远远不够,更谈不上有机融合交叉学科知识。以目前这种课程体系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无法出产合格的会计师,也无法出产合格的律师,更不可能出产合格的法务会计师。
(二)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散乱
按照培养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七种院校。1.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把司法会计课程设置为本科教育的必修课程。———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开设法务会计课程。2.河北职业技术学院2001年开办第一届会计学法务会计专业;渤海大学2007年在财务管理专业中也设置了法务会计方向;云南财经大学2000年、云南财贸学院2001年在会计学专业中增设了司法会计专业方向,其中云南财经大学2004年将司法会计方向直接提升为法务会计一级专业设置;2010年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在会计学专业中增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在会计学专业或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教育中设立“法务(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3.渤海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开设“法务(司法)会计方向”。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3年开始招收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5.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吉林大学、渤海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等。———在法学专业或会计学专业中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学位教育。6.复旦大学2005年招收首批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学员中,在全国高校首次开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随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也在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中相继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在会计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教育。7.中国政法大学开展面向会计师、审计师、内部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各类商务调查事务所从业人员、在校财务管理和会计专业方向的大学生与研究生的法务会计职业培训。———独立开展法务会计职业培训。可以这样讲,各个高等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各行其是、自我发挥、自主发展,都在探索专业培养途径,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比较规范的、成熟的人才培养模式,效果也就不如人意。
(三)毕业生升学、就业受阻
1对法务会计的认识
1.1法务会计的定义“法务会计”标准英文翻译应该是“ForensicAccounting",是指与法律、庭审有关的会计。对于法务会计翻译过来的含义,国内学者们有诸多见解,本文在综合诸多国内学者见解的基础上,认为“,法务会计是指法务会计师通过对会计学知识、法学知识、审计学知识、案件调查技术的融合与运用,旨在通过调查获取经济违法中有关会计证据资料,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调查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学科。”法务会计是市场经济在法制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学分支,它是法学与会计学相互统一的边缘学科,是当今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法务会计人员主要涉及的方面有诉讼活动、经济纠纷和仲裁活动,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财务证据、制定诉讼策略,作为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表专家意见也是法务会计人员一项重要的服务内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法制化建设的发展需要法务会计来提供专业服务。但是在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是一个新兴专业,具体的实务活动尚未普遍展开,法务会计人才奇缺,所以建设法务会计职业组织和相关规范就是一种空谈。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重点分析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并尝试着构建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1.2法务会计产生的基础法务会计的产生、发展与适应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法务会计学科在我国是一个刚刚起步的职业,很多的理论都是从国外引进,虽然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制度建设与业务经验,但是却不能生搬硬凑,必须要与我国的国情想吻合。虽然在今天我国法务会计业务集中在经济领域,并且诉讼支出业务比重也很小,但是不能因此而不重视,我过的法务会计业务只要包括四个方面,诉讼支持、调查会计、损失计量和舞弊甄别。
2我国法务会计的现状分析
2.1法务会计的需求分析当前,法务会计在国际会计市场上具有强大的活力和发展趋势,业务领域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一直在不断扩展。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现有的司法会计活动已经出现供不用求现象,法务会计在解决我国会计与法律实践问题、完善我国法制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弥补我国司法会计不足和完善我国会计学科体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日渐显现,因此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法务会计职业。我国经济领域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也有越來越多的经济案件被诉至法庭,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还缺乏规范性,法制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整个经济案件中,经常是经济主体的会计信息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因此,案件双方关注的焦点也就是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已经逐渐满足不了当前社会形势的需求。因此高等职业院校法务会计人才的研究已经越来越受欢迎。
2.2目前法务会计的教育现状自2001年以来,中国开始在国内高校试办法务会计专业,河北职业技术学院的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云南财经大学的司法会计专业方向,这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先驱。此后,国内的一些高等院校陆续展起法务会计教育专业,有政法院校、有财经类院校,也包括一些综合性大学;既有在本科生阶段设的,也有作为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具体的开设方式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将法务会计课程作为财务会计专业的必修课开设,仅在本科生阶段开设。例如,华东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这样的课程设置可能会略显单薄。第二,在本科生阶段设立法务会计方向,如南京审计学院、浙江财经学院等。第三,将法务会计作为一个学科专业在硕士学历教育阶段开设。21世纪初,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开始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对外招收硕士研究生,此后,国内其他知名高校也开始法务会计的硕士学历教育,这一举动推动了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制度的研究与业务拓展。第四,招收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硕士研究生。复旦大学在2005年开了招收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的先河。在招收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时,复旦大学首次开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此后,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开始在国内其他院校开设,包括政法类和综合类大学。因此,法务会计在我国高校教育中虽有所发展,但是后续提升完善的空间很大,需要教育界、会计界、法律界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另外,非学历教育是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学历教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非学历教育以其灵活的培养方式为行业实务输送所需人才;在学历教育发展成熟后,非学历教育则作为一种补充,弥补不足之处。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开始面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会计师、审计师、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各类商务调查事务所从业人员、在校的会计与财务管理专业方向的大学生与研究生提供法务会计培训。
3高职院校法务会计的培养模式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会计、咨询、审计、法律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伴随而来的是众多重大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以及上市公司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因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以及具有会计类别法律问题的处理等成为当前资本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法务会计专业的人才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与国际发达地区的法务会计专业的发展相比,我国法务会计刚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务会计理论、实务实施情况以及专业人员培训等方面都相对比较落后,不能满足当今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高技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促进法务会计实务的快速发展,才能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市场转型的需要。高职院校作为高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重地,其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战略的实施是决定法务会计专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源泉,也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我国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发展现状
1.1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学科属性不能准确定位
法务会计不是单纯的会计学科,而是融合了法律学、审计学、鉴定学等各学科于一体的多学科专业。因此,法务会计专业的学科定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法学界认为法务会计属于司法会计的一个分支,而会计界认为法务会计包括司法会计。激烈的学科之争导致了法务会计专业学科属性定位的不确定。在高职院校中,法务会计学科属性定位的不确定致使该学科课程体系设置不确定,人才培养方向模糊混乱,从而制约了法务会计专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在高职法务会计专业学科定位中,应该严格地按照所归属的学科进行深层次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定以及课程体系的建设和改革。
1.2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模糊
法务会计专业属于新生学科,并没有被纳入我国专业学科检索目录中,因此目前高职院校对该专业的开设还处于自由阶段。虽然有些高职院校开设了相关专业,但是依旧没有得到教育部门的重视和认可,各个院校也是通过自己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施教。各个院校法务会计专业开设的个性化和依附性,导致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模糊。首先是人才培养方向的混乱。有的在会计专业中开设法务方向,培养会计人才;有的在法律专业中开设会计方向,培养法律人才。其次是课程开设的混乱。有些高职院校在法学专业中开设法务会计课程,失去了与会计学应有的紧密关联。总之,高职院校对法务会计专业的不重视导致了学科领域的不确定,从而引发了该专业培养模式的混乱,而模糊的培养模式很难确定相关的人才培养方向和课程体系。
1.3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缺乏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