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法务内部审计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一、法务会计理论定位
综观法务会计的已有研究,以及法务会计发展史不难看出,法务会计与会计、审计有着最直接的理论连接。而从三者的产生来看,有着不可辩驳的先后次序。会计当先,审计次之,法务会计则是在社会经济大发展之后才得以出现,其背景特点是由于社会经济规模化大发展,出现了别于规模经济出现前的经济领域的社会化混乱。之所以说社会化是由于其影响不再仅仅对微观主体个体,而是对整个社会公众。本文暂不讨论目前服务于微观组织的所谓“法务会计”,因为即便能称其为法务会计,那也是法务会计的的衍生服务。下面通过对会计、审计的产生内因及其先天职能探讨法务会计的理论定位。
首先,会计是一种本源内生性需要;审计是一种程序性需要;而法务会计则是一种结论性需要。简言之,会计的产生,尤其是现代会计的本源是对资源运用效率、效益的描述以及对资源管理者的初始内生性监督,这种监督是以会计语言表达的信息形式体现的;审计则是出于对会计资料真实、公允所做的一种合理鉴证,这种合理鉴证仅仅在于将会计信息传递给使用者之前的一个程序性要求,正是其“合理鉴证”、“程序性”的特点决定了审计报告的公信力欠缺,现实中充斥的虚假陈述、公众对仅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敬而远之就足以说明这一点。而法务会计则完全是一种结论性需要。即就是说,理论上,法务会计对其工作客体的调查、鉴证报告具有绝对的结论性特点,它的工作是一种具有“绝对”公信度的结论性需要。它同时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会计的“严谨性”;和审计的“逻辑性”。理由就是法务会计的产生背景。对其产生背景稍加分析其实不难发现,法务会计正是当审计鉴证失去其公信力,出现社会经济规模化所伴生的社会化大混乱的前提下出现的。如果承认事物发展自然规律的话,完全可以肯定法务会计的出现正是一种顺应社会性“民意”发展自然规律的结论性需要。故此也有人认为,法务会计是对审计的审计。具体地说,法务会计通常涉及到财务证据的调查及分析,以报告的形式描述其发现的证据、提供法律程序方面的服务,包括在法庭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在每一步活动中,法务会计的立足点都存在与审计的差异,其工作比民间审计细致很多。这使得法务会计理论必须在传统审计理论的基础上有所深化。例如传统审计是建立在财务资料没有串通作假或舞弊的前提下的,而法务会计的立足点,则常常是建立在会计、审计存在舞弊前提下的一种结论性鉴证。
然后,会计是一种初步监督;审计是一种再监督;法务会计则是一种终极监督。会计的初步监督体现在它是对资源的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这一点完全可以从会计的产生及发展过程获知;审计的二次监督表现为对会计行为的直接监督和对经营管理者的再监督。由此就内生性产生了两种委托主体下的审计行为——受托于经营管理者的内部审计和受托于资源所有者的民间外部审计。之所以认为内部审计是服务于经营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是基于对现代会计性质的归位认识,即现代会计本就是一种对资源的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的直接监督。按照理论,会计的委托主体理应是资源所有者。故此就产生了基于经营管理者对会计资料客观性认识需要的内部审计以及基于资源所有者对会计资料客观性了解需求的外部民间审计。那么,法务会计则是一种当此类会计信息成为“公共产品”时的终极监督,所以这种监督具有对会计和审计的再监督性质,目标很明确,那就是使会计信息这一“公共产品”的客观性、公允性得到高度保证。而当这一系统健全之后,当今各界为之诟病的虚假会计信息泛滥问题也就引刃而解。
二、法务会计主体理论定位
通过以上对会计、审计、法务会计的的理论定位,我们不难获知目前缺位的正是作为对广大受众影响深远的终极监督主体——法务会计主体。而当务之急则是其主体的理论定位。即搞清楚法务会计主体问题,也就是由谁来担当法务会计工作?
我们还需要回到会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这一特点上来。前已述及,当社会经济规模化大发展之后随之出现社会性混乱。这种混乱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公众化,社会公众据以做出各种经济决策的依据型会计信息的虚假泛滥,即社会经济规模化所伴生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具体表现为民间审计的混乱,即随着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多元化,基于最初单纯的外部民间审计的根本需要发生了微妙变化。少数所有者抑或人(即组成决策层的董事会)仅体现范围内部分利益意志,而为数众多的真正社会化所有者(投资者)利益完全虚化,而恰恰外部民间审计的委托者正是那少数拥有决策权的所有者或人。此时,该由谁维护正义;又由谁来担当扫清混乱的清道夫角色?显然不能,也不应该寄希望于个人抑或某一个民间组织个体。因为很显然,他们代表不了社会公众。正如前述,由于法务会计的产生完全是一种具有结论性需要的终极监督,换句话说,法务会计对其工作客体的调查、鉴证报告具有“绝对”的结论性特点,它的工作是一种具有“绝对”公信度的结论性需要。这样就足以看出,担当法务会计工作主体的只能是能够代表或者体现公众利益的国家,或者由国家授权的机构。当国家以及其授权机构不足以行使法务会计职能时,另一个受托主体就应运而生——民间法务会计组织,以维护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公平正义。
摘要:随着2017年11月20日李斌主任签署《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味着公立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越来越引起重视。紧跟着公立医院纷纷开始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主要聚焦在合同会签、采购流程、财务收支、医院指定的专项审计等被动型审计,被相关职能科室认定为一个讨人嫌、得罪人的部门。如何将审计工作在院内得到认可?是我们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者要思索的问题。本人从自身角度出发来探讨内部审计工作创新给医院带来的价值并得到同事的认可,与同行共勉!
关键词: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创新
引言
文章从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来分析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咨询、建议活动,对医院设立审计科目标能发现经济运营管理中的风险点,提出合理化建议来协助医院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简单地讲医院因审计科存在能带来增值型的服务!而传统型审计给外界最大的印象就是收支审计、审计财务状况,事实上随着审计署对审计工作不断提出要求,现已将审计工作分为国家型审计、社会型审计、内部型审计,深入理解内部型审计将有别于国家型审计、社会型审计,再结合内部审计要求审计的全覆盖,应该理解为内部审计可以在医院的一切经济活动中介入!工作中审计较大意义是监督查错纠弊,试想谁愿意给别人指出自己工作的错误,这就要求审计人从发现的问题中找到合理化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被审计部门解决问题!随着公立医院的改革不断推进,DRG的出现、单病种付费改变传统医保支付方式,对临床科室成本考核越来越重视,如何帮助临床节约成本也可以纳入审计人考虑的范畴!公立医院由医疗业务管理、经济运行管理二板块组成医院管理,在实际运作中重临床轻职能是常态,事实上管理出效益,临床更需要经济团队去指导工作这也是与医改相符的!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如何将内部审计职能的功能发挥来提升医院的价值将是我们这群内部审计人员责任!经过三年的探索我有以下观点与同行共勉!
一、内部审计工作分块
审计科成立之初,建章立制是首位,其次各家公立医院审计科均开展的合同会签、采购流程等常态性工作,合同会签审计科存在的价值是什么?采购流程审计监督什么?经过摸索,我将审计科工作分成三部分:(1)制订工作规划、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等作科室内部事务处理。(2)将合同会签、监督采购流程、参与院内工程施工与验收、协调外部审计(院内送外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来院内开展审计)与医院相关科室的审计工作、督促落实外部和内部审计问题整改等作为被动审计工作。(3)涉及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基建工程、工程修缮、专项经费、国有资产、高值耗材、物价收费、政府采购、绩效二级分配、内部控制体系、重大经济活动)专项审计作为主动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工作方式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发展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背景下,与防范化解企业风险密切相关的法务审计、合规管理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本文通过梳理法务审计的发展现状与职能界定,探讨企业在风险防范和化解过程中,法务审计融入合规管理体系的可能性,通过明确法务审计在合规管理中的必要性,探寻法务审计融入合规管理体系的可能路径,力图促进法务审计与合规管理相结合,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关键词]法务审计;合规管理;风险
一、引言
2019年1月2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2020年10月,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党的五中全会作说明时指出,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风险思考得更深入一些,注重堵漏洞、强弱项,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顺利推进。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是新时代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提升防范抵御风险能力,其核心是对潜在风险进行提前预判,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尤其是当前,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和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在经贸活动中受国内外法律管辖的范围越来越大,面临的法律合规风险也日益凸显,由此法务审计融入合规管理体系就成为防控和化解风险的一项重要选择。对此,本文拟就企业法务审计及其融入合规管理的可能性、必要性,推动企业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应对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等问题展开探讨。
二、法务审计的发展现状与职能界定
(一)法务审计的发展现状法务审计是指在企业内部运营管理过程中,通过对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及企业运营过程中各部门、各机构的人员行为、业务活动是否合规合理合法进行系列测试与评价,以提高防范涉法风险和增强企业法务处理规范性的一种审计。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务审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已获得长足发展,并取得大量成果,这些研究成果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审计、政府审计、民间审计等社会实践,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发展。而国内一直到20世纪末,有关法务审计的研究才引起学界的关注,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会计资料舞弊行为引起的经济纠纷频频发生,而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存在舞弊、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过错、会计资料失真与财产损失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等法律专业问题,亟须理论界通过法务审计深入研究予以澄清。无论是财务舞弊行为的频发,还是合规风险的暴露,都远超传统审计的范围,也对审计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挑战,迫切需要既懂审计又懂法律的法务类审计人才。尽管我国一些大型企业普遍设立了审计部门和法务部门,两个部门都有各自的优势,分工明确,但尚未形成一种集审计和法务优势于一体的综合模式,这就是所谓的法务审计。而随着一系列会计舞弊和财务造假事件,以及国际贸易争端中合规管理问题的层出不穷,法务审计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加强企业法务审计建设就成为当务之急。一方面,企业内部实施法律法规的有效性能得到很好检验;另一方面,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合规风险也会大大降低。
(二)法务审计的职能界定1.防范舞弊行为,确保规范发展。无论是一般职员舞弊还是管理层舞弊,共同特征是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和察觉,特别是一些游离于法律制度边缘的舞弊行为,法务审计能有效发挥自身优势,进行事前预防控制,把舞弊风险控制在事前,及时预判,及时审查,有针对性地提供改进意见。如财务层面,及时审查企业各层级管理部门和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关于财务会计信息的列报与披露是否合法等。2.规范内部控制,审查内控制度合法性。合法性考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控制度以及相关规定是否合法;二是下级企业的内部规定是否符合上级企业的内部规定,是否遵守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等。3.防范外部法律风险,提升竞争力。法律风险总是与企业相伴相生的,只要企业存续,各种法律风险就会存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深入推进过程中,企业经营过程中总会面临不同程度的风险,对内由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相异容易滋生风险,对外市场交易规则本身就存在风险。审计部门的优势是主动反应、获取信息及时、渠道多样;而法务部门的优势是专业性强、熟悉程序和规则。审计与法务相结合的法务审计能够更好地发挥二者的长处。因此,引入法务审计,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及时阻断法律风险进一步扩大的渠道,防止企业在面对市场规则时处于法律风险较高的不利地位,从而更有效地防范化解各种法律风险。特别是企业在对外贸易层面,法务审计的及时介入有利于完善合规管理体系,避免遭到外国法律的制裁,从而减少合规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问题
1.审计方法单一化
民营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主要采用的审计方法是实地观测法,这种审计方法只能应对正常的审计项目,只查表面现象,而不深刻挖掘原因,特别是审计几年前的账目与现有账目相对比,在数据比较上存在一些差异。应该大力提倡采用分析性测试方法与内部控制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另外,许多内部审计人员对计算机内部审计的操作还不熟练掌握,这些都影响内部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2.审计人员匮乏
民营企业自2007年以来,大多数民营企业都已经多元化发展从以施工承包为主体的建筑企业发展成为多产业链相交叉的科研、设计、勘探等综合性公司。而作为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几个人,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规定,可以看出内部审计人数相对企业的规模明显偏少。
3.审计的项目不够全面
(1)审计项目很多都是企业根据管理需要直接下的指令性的项目,大多是临时性的,如企业的经理和部门领导离任审计、参与招投标等,审计法务部自主安排的项目少。企业至今没有制定一个比较长远的审计项目计划,没有开展单位年度轮流审计,一些民营企业和重要部门很长时间都没有审计监督。
一、我国法务会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1.1学科属性划分中存在的问题
正确、合理、科学地划分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不仅可以给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石,并且为法务会计实务的应用拓展前进的道路。法务会计跨越会计学、法学、审计学等学科领域的特点使得各学科的学者对法务会计持有各自不同的学术观点,并都愿意将法务会计纳入自己学科的分支。法学界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引进了法务会计,在名称上将其界定为司法会计。当时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形式单一,除了少量会计人员贪污案件之外,法律事务几乎不涉及会计问题,因此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直至80年代中期,我国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案件中逐步涉及到了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逐步得以发展,因此,法学界认为法务会计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会计界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末,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会计准则、审计制度趋于向国际惯例靠拢,在此阶段,涉及会计信息的刑、民事案件也急剧增加,涉及到了非常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引起会计界的高度重视,因此国内会计界在借鉴国外各个流派法务会计观点的基础上,开始迈上我国的法务会计研究的台阶,因此,我国会计界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流派纷呈虽然可以百花齐放,但百家争鸣引发的门派之战,也成为制约法务会计发展的最主要因素。
1.2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高校法务会计课程设置现状不难看出,在高校本科阶段,法务会计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较广、课程门数较多,法务会计课程基本是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叠加。所以,仅仅依赖本科院校四年制的教学培养,本科阶段学生其实是很难领会和掌握法务会计知识内涵的,更别提将其在诉讼中进行灵活应用了。鉴于此,已有一些高校取消了本科阶段的法务会计的招生计划而着重于进行法务会计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法务会计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虽然比本科生课程设置更加符合法务会计的实务应用特性,但在法学课程和会计学课程设置上难免与法学本科生和会计学本科生的课程重复,造成教师资源浪费、学生学习重复。在实践课环节中,缺少教学实验室或者虽有教学实验室但未成规模,也成为阻碍法务会计培养的瓶颈。因此,法务会计教学中由于课程设置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也限制了高素质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二、针对我国法务会计学科建设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2.1学科属性归属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