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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法学诉讼法范文

法学诉讼法全文(5篇)

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法学诉讼法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法学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创新策略初探

【摘要】法律诊所式教育最早发源于美国,是法律实践性教育的经典模式之一。民事诉讼法在法学学科中是一门实践性与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容有利于完善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教学中,有许多资源上与制度上的阻碍。近年来,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地进行教育改革,民事诉讼法是当前法学核心主干的主要课程之一,各大院校的相关法律学院也在与时俱进,根据时代对法学的要求,进行不断的教学改革,不断的尝试新的改变,从而对法学进行有益的尝试。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要不断地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地位,从而进行互动式的教学模式,要从学生们自主学习平台与当前的师资力量、相关的课程教育模式等方面为学生最大程度上提供互动式民事诉讼课堂的相关教学平台,从而有利于学生们形成法律思维,从而提高法律的相关技能,促进当前学生们的法学相关教育。有利于以后同学们在法律方面的职业就业。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民事诉讼;教学改革;教学体系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其特点

1.内容上强调实践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容中,实践性是诊所式教育最为显著的特有特点,其中主要体现在学生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融入经验与实践,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指学生们融入到真实的案件中,真切的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所处的工作环境,并且参与工作之中,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与相关的法律技能,分析案件,并且提出诉讼与非诉讼的实践活动,使学生们融入到实践工作中,从而了解法律工作的具体实际流程,避免了传统教育只停留在书本上的错误观念。2.方法上的互动性与技能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分为两种。在诊所式的教育课堂内主要采用角色模拟的教育方法、头脑风暴法与课堂游戏等,课外主要采用法律咨询与案件等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方法改变了传统课堂上的时空限制,对老师们向同学们单向的传授知识的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从而为学生们提供了主动的去参与实践训练与师生互动的机会,并且学生们在诊所式教育的过程中,可以真切的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分析案件,培养自己的推理思维能力,能够提高学生们的实践调查能力,能够提高相关的法律咨询谈判能力,诉讼能力等与法律相关的学生必备的法律技能。3.独特的评价方式。在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法学教育之中,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就是考试成绩,其中主要体现当前应试教育的特征,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无法真正的评价学生真实的判断能力、推理能力与分析能力。并且很难培养学生们独立的思考,无法辨别学生们真实的识别能力,但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根据法学的教育目标,打造出一系列全新的教学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差较多,这种教学方法对教师教学成果与学生们的学习成果进行合理的评估,学生们主要关心的更多的是她们承办的案件是否成功,更加关心的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真实感受,学生们更加关注的是教师们对他们学习成果的评价,所以案件的成败。也是当前法学教育效果的评判标准之一。该方法可以全面的审核学生们在承办案件时的能力,可以考察学生们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能够体现到法律的精神。并且能够考察学生们在法律教育中是如何解决和思考问题。

二、当前民事诉讼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1.中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方法,主要采用的是“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其只注重相关的理论教学,从而忽视了民诉法与司法实践的关系。这种传统的教学观念延传至今的主要原因是:当前许多的法学院校阻断了当前法学课程与民事诉讼法学之间的学习交流与互动,从而使得民事诉讼法。逐渐成为了一门枯燥、乏味的法学学科。该学科中理论与实践完全没有有机的进行融合。除此之外。在大多数的法律教学课堂上,教师们多数时间在讲台上讲,学生们主要在下面记笔记,到了期末考,学生们只管将学习的书本内容进行背诵即可。分数成为了评判学生们对法律学习程度的主要标准之一,这种教学方法并没有很好的调动学生们对法学的其学习积极性,没有充分的调动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2.传统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当前传统的民事诉讼法教学课堂上,仍然沿用着传统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教学课堂上主要以教师们讲授为主,学生们参与为辅。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并没有很好地符合当前时代对司法职业的职业人才要求。所以,民事诉讼法学教育在现阶段条件下,缺乏成熟的教育运行模式,主要体现在高校的教育观念落后,大多数的法学教育很大程度上还受着传统的法学教育影响着,忽视了针对学生们的个人能力与个人特长在综合方面上的发展,这种教育方式在现阶段看来,是一种畸形的法学教育方式,在这种传统教育观念的长期影响下,法学教育只注重对学生们理论知识的培养,从而忽视了学生们在法律专业上的专业技能培养。使学生们严重的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与实践操作的动手能力。没有使学生们真切地参与到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从而没有将所学的法律技巧应用到实践的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

三、法律诊所教育视角下教学方法改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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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务会计学科建设构想

一、我国法务会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1.1学科属性划分中存在的问题

正确、合理、科学地划分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不仅可以给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石,并且为法务会计实务的应用拓展前进的道路。法务会计跨越会计学、法学、审计学等学科领域的特点使得各学科的学者对法务会计持有各自不同的学术观点,并都愿意将法务会计纳入自己学科的分支。法学界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引进了法务会计,在名称上将其界定为司法会计。当时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形式单一,除了少量会计人员贪污案件之外,法律事务几乎不涉及会计问题,因此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直至80年代中期,我国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案件中逐步涉及到了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逐步得以发展,因此,法学界认为法务会计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会计界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末,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会计准则、审计制度趋于向国际惯例靠拢,在此阶段,涉及会计信息的刑、民事案件也急剧增加,涉及到了非常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引起会计界的高度重视,因此国内会计界在借鉴国外各个流派法务会计观点的基础上,开始迈上我国的法务会计研究的台阶,因此,我国会计界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流派纷呈虽然可以百花齐放,但百家争鸣引发的门派之战,也成为制约法务会计发展的最主要因素。

1.2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高校法务会计课程设置现状不难看出,在高校本科阶段,法务会计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较广、课程门数较多,法务会计课程基本是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叠加。所以,仅仅依赖本科院校四年制的教学培养,本科阶段学生其实是很难领会和掌握法务会计知识内涵的,更别提将其在诉讼中进行灵活应用了。鉴于此,已有一些高校取消了本科阶段的法务会计的招生计划而着重于进行法务会计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法务会计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虽然比本科生课程设置更加符合法务会计的实务应用特性,但在法学课程和会计学课程设置上难免与法学本科生和会计学本科生的课程重复,造成教师资源浪费、学生学习重复。在实践课环节中,缺少教学实验室或者虽有教学实验室但未成规模,也成为阻碍法务会计培养的瓶颈。因此,法务会计教学中由于课程设置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也限制了高素质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二、针对我国法务会计学科建设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2.1学科属性归属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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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与独立没收程序适用研究

摘要:缺席审判程序与独立没收程序的并存导致两程序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存在程序选择问题。为使两程序能够有机配合,两者应在非竞合范围内独立适用,竞合范围内进行有序衔接。先提起独立没收程序的,还可再提起缺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停顿状态下可再开展独立没收程序,法院缺席审判作出无罪判决的不能附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缺席审判程序完成后对新发现的违法所得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关键词:缺席审判;独立没收程序;竞合适用;独立关系

1缺席审判与独立没收并存及其产生的问题

1.1两程序并存状态的产生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逃匿、死亡的原因未出庭受审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的程序(以下简称“独立没收程序”)。创设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但直接诱因却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未确立缺席审判制度。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新增了缺席审判程序,但立法机关却没有直接用缺席审判程序代替独立没收程序,究其原因,应是独立没收程序还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比如在以“追赃”为主要目的的情况下,独立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较低(详情见下文),适用具有灵活性和简便性。

1.2两程序并存产生的问题

缺席审判程序与独立没收程序在并存状态下,法律对于优先适用哪一程序没有规定,也没有明确在两程序同时符合案件的适用条件时如何进行程序选择。因此,在具体选择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先对缺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独立没收程序,再提起缺席审判的,该如何处理?缺席审判的提起是否会涵盖独立没收申请的提出?而且其在停顿状态时能否进行独立没收程序?法院缺席审判作出无罪判决后,可否再启动独立没收程序?在缺席审判程序完成后,发现被告人有未处理的违法所得,应进行审判后追缴还是启动独立没收程序追缴?缺席审判和独立没收之间功能上相似的部分,导致两程序存在程序适用选择和衔接问题。因此,协调好两个程序的关系、明确两者的具体适用步骤是解决缺席审判与独立没收两程序竞合适用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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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反贪干警的职业素养

【摘要】法治中国建设和检察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对反贪检干警的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提出高标准的要求,通过对反贪干警具备知法、懂法、用法的全面阐述,针对基于法律的视角如何加强新常态下反贪干警职业素养的构建,怎样提升反贪干警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的思考,为新常态下加快反贪检察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法律;新常态;反贪;职业素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推进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定,全会提出了坚持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一体化建设。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反腐败的持续高压态势说明当前社会的反腐败形势已经刻不容缓。针对当前职务犯罪的层次高、数额大、串案多等特点,且多数都是具有高学历的高层管理、公务员、领导干部,其作案方式和犯罪手法更加复杂化、智能化、隐蔽化、高科技化。尤其是面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干警的职业素质和法律素养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加强反贪干警的理论学习、提高职业素养、促进反腐工作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1新常态下反贪干警具备深厚广博法律知识素养的重要意义

1.1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

作为一名反贪干警做好反贪工作的根本,首先要熟知法律,对各种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和相关刑事政策熟记于心。对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新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具体规定等进行全方位的掌握。全面的了解人情、社情、国情和具备宽厚的人文社会科学功底,还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和良好的法律观念、系统的法律哲学知识。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良好的法理学素养,深刻领会法律的价值和精神。才能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真正做到高效公正、规范执法,才能正确地把握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1.2懂得和熟练地掌握相关部门法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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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摘要】维护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这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我们参与环境保护、维护社会公益提供了司法保障。本文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所涉及到的诉讼形式,以及将环境方面涉及到的诉讼细分为私益诉讼及公益诉讼,重点分析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哪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实施效果不佳的弊端,在此弊端基础之上如何更好地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对其他学者研究并完善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所启示。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一、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为了适应生态文明方面的建设需要,环境方面的诉讼在我国慢慢增多,为了适应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环境损害,环境公益诉讼也被提上日程,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思是在我国的公益诉讼中纳入保护生态环境的部分,目的是在大自然被污染时,不管是直接污染还是间接污染,任何人都可以代表社会大众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请求法院判决侵害环境的相关人员以停止侵害行为,并责令侵害人员给予环境损害赔偿,同时也预防即将会出现的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为了探索如何更好地保护环境,相关学者开始讨论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版中确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修订版中确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对一些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17年修订版中确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慢慢完善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2018年出台了环境公益诉讼这个方面司法解释、意见以及决定的文件,目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崭露头角,其作为一个手段,为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相关环境问题,对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1.有助于解决争议在世界范围现存制度这个设计上看,解决关于生态环境公益纠纷最权威、最规范的方法即为公益诉讼,它的最大优势是:结果权威,流程规范。设计公益诉讼是为了广大社会民众整体的利益,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将其纳入公益诉讼对环境整体的维护和修复意义重大。侵害环境的人及相关行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认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环境的行为,并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处罚,在生态环境已经被破坏的情况下,应责令侵害人全力修复,不能修复的应责令其尽力补救,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2.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生态环境是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共同利益所在,涉及到每一个中国人,每个社会公众都应积极参与到维护环境中来,在环境的治理过程中,采用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可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有利于群众积极参与治理环境,促使生态环境保护由国家层面顺利过渡到全社会群众层面,实现治理的科学化,只有社会公众全部关注并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生态环境才能更好地得到保护。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现存缺陷

(一)诉讼主体界定不清在环境法律公益诉讼中,我国法律对于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有较大的限制,《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相关组织和机关,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组织和机关有此项权利,这些组织和机关的诉讼地位是什么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必须强调的是,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普通公民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普通公民只能提起对自身的权益造成的侵害行为的诉讼。目前来看,我国现在运行的法律规定对于环境诉讼案件大多由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但是社会监督方面没有相关具体的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资格方面规定甚少,广大民众没有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有可能考虑到若普通公民也能进行公益诉讼,唯恐导致大几率滥诉。但是,不能因为担心出现问题就剥夺了公民变成适格原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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