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法治思维治理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摘要:后真相时期是相对于真相时代而言的,在后真相时期,“真相”不再那么重要,人们通过新媒体了解到的新闻,存在成见在前、事实在后,情绪在前、客观在后,话语在前、真相在后,态度在前、认知在后等特点;多以情绪煽动取代事实分析,导致真相衰退,谎话、流言绯闻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网络世界不是不受法律管辖与约束的法外之地,高校面对后真相时期的特点,在网络舆情的治理方面运用法治思维依法治理网络舆情,才能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本文以后真相时期为切入点,以法治思维的应用为中心,结合高校网络舆情的特点,分析了法治思维在高校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应用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后真相时期;法治思维;高校;舆情治理
高校信息化建设背景下,网络舆情传播速度较快,后真相时代舆情传播的负面影响始终存在,别有用心的人往往利用网络舆论散发虚假信息,或对社会热点和敏感新闻进行炒作,造成网络群体理解差异,进而形成谣言,欺骗网民,误导舆论。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对网络舆情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必不可少,从法治建设方面看,当前网络舆情发展中网络舆情的法治环境欠缺、现有的法律法规比较空泛、法律救助机制不畅通。有些高校在治理网络舆情问题时缺乏法治意识,没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建设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致使网络舆情引导的规范性不足,而在舆情治理中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章为依据,网络舆情工作的管理较为混乱,难以应对后真相时期网络舆情快速发酵后产生的不良后果。要想做好对网络舆情的治理,高校必须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管理配套的法治建设,从法治层面构建起网络舆情发展的有利环境,才能积极引导高校网络舆情的发展。[1]鉴于此,笔者进行了相关思考。
一、后真相时期高校网络舆情治理中的法治思维概述
(一)后真相时期高校网络舆情的特点“后真相时代”下,网络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高校在对网络舆情的控制和引导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属性,了解网络舆情的特点,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网络舆情的引导,使之为高校所用,促进高校网络生态传播的良性发展。[2]总的来说,后真相时期,在网络舆情的发展过程中并不强调信息准确与否的重要性,当真相被操纵、利用,人们不再相信真相,只相信感觉,立场和情绪渐渐取代了真相,其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成见在前、事实在后。后真相时期,网络舆情事件中事实真相在主观之后,人们尚未了解事实就对网络事件有了固定不变的看法。二是情绪在前、客观在后。网络舆情在后真相时代,个体感情和情绪在客观事件之前,不以事件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前提,而是过多地受主观情绪的影响,民众情绪极易被调动,有些网友的偏激和情绪化,激化着网络事件的发展。三是话语在前、真相在后。后真相时期的“真相”存在滞后性,在网络事件发展初期的网络话语权在前,而事情的真相在网络话语权之后,这样本末倒置,加速了网络舆情的恶性发展。四是态度在前、认知在后。后真相时期的情感与成见消解事实,致使人们对网络舆情中个体的主观评价和看法被放大,对网络事件的基本认知被弱化,真假信息互为渗透,舆论假象频发,加大了网络舆情的复杂性。
(二)后真相时期应用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后真相时期,法治思维在高校网络舆情治理中应用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是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一,也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思维在高校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校依法治校的水平,加强法治思维的应用无形中可以加强依法治校水平。二是有利于高校制度体系建设。法治思维应用贯穿高校网络舆情治理全过程,其中,依法治校的实现有赖于制度体系的构建,相应规章制度的完善,可以从制度层面保障法治思维有章可循,进一步完善高校制度体系建设。三是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环境。网络上的信息具有情绪化和非理性的特点,网络舆情是影响大学生思想和行为的新兴力量,在高校网络舆情治理中,可以通过法治思维建立法治保障,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环境,用法律保障限制公共权力,引导网络舆情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从而积极构建和谐校园。
摘要:后真相时期是相对于真相时代而言的,在后真相时期,“真相”不再那么重要,人们通过新媒体了解到的新闻,存在成见在前、事实在后,情绪在前、客观在后,话语在前、真相在后,态度在前、认知在后等特点;多以情绪煽动取代事实分析,导致真相衰退,谎话、流言绯闻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网络世界不是不受法律管辖与约束的法外之地,高校面对后真相时期的特点,在网络舆情的治理方面运用法治思维依法治理网络舆情,才能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本文以后真相时期为切入点,以法治思维的应用为中心,结合高校网络舆情的特点,分析了法治思维在高校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应用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后真相时期;法治思维;高校;舆情治理
高校信息化建设背景下,网络舆情传播速度较快,后真相时代舆情传播的负面影响始终存在,别有用心的人往往利用网络舆论散发虚假信息,或对社会热点和敏感新闻进行炒作,造成网络群体理解差异,进而形成谣言,欺骗网民,误导舆论。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对网络舆情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必不可少,从法治建设方面看,当前网络舆情发展中网络舆情的法治环境欠缺、现有的法律法规比较空泛、法律救助机制不畅通。有些高校在治理网络舆情问题时缺乏法治意识,没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建设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致使网络舆情引导的规范性不足,而在舆情治理中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章为依据,网络舆情工作的管理较为混乱,难以应对后真相时期网络舆情快速发酵后产生的不良后果。要想做好对网络舆情的治理,高校必须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管理配套的法治建设,从法治层面构建起网络舆情发展的有利环境,才能积极引导高校网络舆情的发展。[1]鉴于此,笔者进行了相关思考。
一、后真相时期高校网络舆情治理中的法治思维概述
(一)后真相时期高校网络舆情的特点
“后真相时代”下,网络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高校在对网络舆情的控制和引导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属性,了解网络舆情的特点,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网络舆情的引导,使之为高校所用,促进高校网络生态传播的良性发展。[2]总的来说,后真相时期,在网络舆情的发展过程中并不强调信息准确与否的重要性,当真相被操纵、利用,人们不再相信真相,只相信感觉,立场和情绪渐渐取代了真相,其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成见在前、事实在后。后真相时期,网络舆情事件中事实真相在主观之后,人们尚未了解事实就对网络事件有了固定不变的看法。二是情绪在前、客观在后。网络舆情在后真相时代,个体感情和情绪在客观事件之前,不以事件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前提,而是过多地受主观情绪的影响,民众情绪极易被调动,有些网友的偏激和情绪化,激化着网络事件的发展。三是话语在前、真相在后。后真相时期的“真相”存在滞后性,在网络事件发展初期的网络话语权在前,而事情的真相在网络话语权之后,这样本末倒置,加速了网络舆情的恶性发展。四是态度在前、认知在后。后真相时期的情感与成见消解事实,致使人们对网络舆情中个体的主观评价和看法被放大,对网络事件的基本认知被弱化,真假信息互为渗透,舆论假象频发,加大了网络舆情的复杂性。
(二)后真相时期应用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摘要:全面依法治国反映在档案事业领域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档,实现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依法治档的基本内涵及其必要性出发,分析依法治档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档的建议。
关键词:档案;法治;档案管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档案事业发展所面临的新环境和新背景。它要求我们在档案事业发展中全面推进依法治档。构建完备的规范档案法治体系、业务体系、服务体系、监管体系、信息体系和组织体系,促进档案事业在法治轨道上科学发展。这不仅是档案事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文拟从依法治档的基本内涵及其必要性出发,分析依法治档存在的问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档的建议。
一、依法治档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档是依法治国在档案事业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指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导下,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律的标准,对档案管理各方面的制度严格执行,从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档案管理工作。依法治档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遵循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与主要目标。就其总体思路而言,就是要坚持以依法治国为指导,进行档案管理事业的规划和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档案管理工作改革创新成果导向,以档案服务需求为目标,运用法治思维和立法理念,健全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档案管理法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和责任监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而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就其主要目标而言,就是要基本建成科学、完备、规范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业务标准规范体系、档案依法行政责任监督体系;健全档案管理执法机构,充实档案管理执法人员,提高执法能力;实现档案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使社会档案意识显著增强,使档案法律服务、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和档案资源利用取得新成效,使档案工作为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推进依法治国发挥重要作用。档案法治与档案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制是具体的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是相对人治的一个概念,是法制的立足点和落脚点,是法制的价值旨归,要实行法治必须有完善的法制。[1]因此,在档案事业领域,档案法制是前提,档案法治是努力的方向,两者在依法治档中缺一不可。依法治档一方面要完善各种档案法律和制度,另一方面档案管理也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法治化。
二、依法治档的必要性
依法治档,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进而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展。
一、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项事务。这就要求国家必须把生态文明这个关系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大事务纳入到法治的轨道,通过严格而规范的法律制度来管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事务。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走法治化、规范化之路。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之时,也是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完善之时。使这些法律制度形成良性运行机制,从而以有效的法治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促进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
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担负着最重要的职责,怎么样能让政府更好的履行好这一为民造福的民生职责,必须要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要有健全的生态文明的行政法规来规范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责权,以强有力的政府力量来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广大人民的生态权益。为民众创造健康安全的环境是政府的法定义务,也是政府的生态职责之一,要通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让政府依法用好维护生态文明的权力,法治政府的建成之时,也是政府生态文明法治完善之时。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须能够有效推进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履职。
(三)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各级领导干部以法治和思维的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让各级领导干部运用好这些现有的法律制度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法治思维:一是合法性思维。也就是任何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政措施的采取和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合呼法律制度,要有基本法律制度的支撑。二是程序思维。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权限下运行。三是权利义务思维。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准则,把老百姓应该有的生态权益一定要维护好,保护好。四是公平正义的思维。政府公权力要追求维护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把生态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体现到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执法当中,让民众体会到政府执法的公平,让社会感觉到生态文明建设有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的正能量。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生态权益的诉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法治思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摘要】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基层组织是社会的组成单元,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当前,在基层治理中还存在管理思维与服务思维、法治与人治、政府主导与多元参与这三个维度的矛盾冲突。在新的历史方位下,要求审计工作提高整体思维、法治思维以及协同思维,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基层治理进程。
【关键词】系统论;基层治理;审计思维
1引言
报告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基层治理与人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关乎民生、体现民意、紧贴民情,是国家治理体系落实到基层的关键一环,对依法治国、维护长治久安、治理现代化等方针政策实施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马克思主义系统论认为,任何社会形态都是一个特定的有机系统,组成部门、资源要素、管理手段、政治体制、经济政策等都是其中的要素,社会形态的正常运转要求注重各要素间的关系,以系统的思维把握好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注重相互间的影响和作用。马克思主义系统论不仅在公共管理领域具有非常强的理论影响,而且对我们积极推进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在基层治理中,同样需要从马克思主义系统论的视域,重视各构成要素之间的整体性、层次性及关联性。审计作为基层政府系统的治理要素,在推动公平正义、规范公权力运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方位下,探讨如何以系统论视域树立审计思维,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2当前推进基层治理的现实冲突
①治理思维上表现为管理思维与服务思维的冲突。党的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内涵在于从理念转变、制度转变及行为转变三方面。理念转变方面,应尽快从管理转变为服务,长期以来,基层政府行政管理者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思维依然根深蒂固,其作为基层治理体系中的“经济人”个体,难以避免地具有利益驱使特性,对于基层行政管理者,更多的是监管意识而非服务意识,在公权力行使中缺乏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的用权观,依然以管、治、罚为主要手段;制度转变方面,要求服务型政府打破权力部门的利益藩篱,理清权责界限,由治理部门变为服务部门,这必然会使各权力部门在政府行为中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惩治管制为辅,其部门间利益格局受到破坏,从而导致一些服务意识淡薄的部门和个人不愿放弃公权力,只顾部门利益,片面追求领导权威和个人政绩,利用公权插手关键领域和关键项目,对重要的项目审批、社会资源分配等环节进行收费、处罚、越权管理、设置障碍等,对一些服务性职能则不闻不问、爱管不管;行为转变方面,要求基层政府行政管理者摒弃官老爷形象和理念,不再仅仅把基层治理作为权力监管、权力管制、权力处罚,更多的是以群众需要作为服务先导。②治理方式上表现为依靠法治与依靠人治的冲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基层治理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其治理效果直接影响着基层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总体成效。但在基层实践中,基层治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常常难以实现有机统一。从部门行为上看,不少基层权力部门长年累月处于基层矛盾处置的第一线,纠纷错综复杂、事务类别繁多,而权力部门人员有限,严格按照法治程序进行处置,战线容易拉得过长、耗费时间精力、投入大量人力。因此,一些部门及领导认为基层治理中法治仅仅是花架子,人治才行得通,轻视法治治理意识,重视个人权威、主观判罚等在社会矛盾处置中屡不鲜见。而对于一些较为棘手,或是长期存在的矛盾问题,为了不激化矛盾无原则让步,虽然看似平稳解决问题,但将隐患埋藏其中,这些不稳定因素常常被转由群众买单,矛盾处置责任由其他部门或是继任者承担。从公权力实施个体上看,一些行政管理者在工作方式上主观执政的现象严重,崇尚人治主义,依法治理、依法办事沦为空话,甚至以权谋私、知法犯法,极易引发矛盾难以调节、利益分配不均、激化社会矛盾甚至群体性冲突。③治理主体上表现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冲突。报告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基层治理的有序推进,对治理主体除了要求合法化外,还应实现多元化,营造各方齐抓共管的治理新局面,杜绝原先政府部门一揽子管理的独角戏,而应转变为权责清晰的有限型政府,以系统论视域正确认识和发挥系统内部各组成要素的作用,多方搭台,激活各要素活力,使其参与到系统治理中,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平等地对待各类社会主体,整合各类治理资源,号召社会各界、民间组织、群众个人等共同投身基层治理中。但在基层实践中,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的冲突仍然较为普遍,如一些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死守着一亩三分地,认为部门作为基层治理实施主体,不愿意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管理,甚至连基本的政务公开化都多方阻扰,意图将治理权力当成自家权威的武器,或是有选择性实施共享共建,对一些不涉及重大利益的事项采取多元治理,对涉及部门利益的事项,尽管与基层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也选择唱独角戏。对于社会个体,受到基层多元化治理体制机制建设起步较晚的制约,公民及社会组织参与能力及个体素质参差不齐,治理效果与参政议政能力也难以达到和谐共治的客观要求,因此,社会参与基层治理的范围、广度和深度有限,很难打造起多方参与、多方管理、多方尽职的基层治理格局。
3系统论视域下基层治理应把握几个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