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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税的内涵理解
(一)生态税是一个税收体系而非一种税种
对于生态税的理解有狭义、广义和更广义三种。生态税在狭义上讲仅仅指的是排污税,排污税由垃圾税、废水排放税、二氧化硫税等组成;生态税在广义上讲又可以分为排污税类和资源税(如矿产资源税、抽取地下水税、土地使用税);生态税从更广义上讲又可包含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对环境破坏程度及环境污染程度较大的成品征收的消费税。例如我国税收制度下对不可再生资源及对环境污染较大产品征收高额燃油税,就具有生态保护意义。二是资源税,这是指对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以更好的体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三是排污税,即按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和种类向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四是准环境税,相当于税收里面的各种收费,如排污费、管理自然资源使用时所收取的各种费用,例如开发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补偿费、保护管理费等。五是其他税收手段,即对有害环境的产品或环境友好产品或者企业采取其他税收手段,如差别税类或税收优惠等。
(二)生态税收具有目的性和工具性
征收生态税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环境污染,促使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从而保护生态环境。从生态税的目的性出发,生态税又兼具工具性。首先,生态税是作为一种筹取征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的工具,生态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通常作为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护的专款来发挥执行其作用的。其次,生态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性工具。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生态税产生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反之,政府可以通过生态税这种激励性工具来刺激企业研究和开发治污、节能的新技术新方法,使企业或个人起到降低污染量,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提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最后,生态税是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的工具。同时我们也一定要明白:首先,生态税不能成为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措施,不能用来防范环境资源的有偿出让。其次,生态税金并不能代替环境损害的赔偿金。生态税金主要用于弥补国家环境资源管理费用及无法确认环境资源损害人而又需要对环境资源恢复、治理的公共投入部分。同时也是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基金和生态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途径。
(三)生态税收具有正反调节作用
生态税制可以通过设计差别税率或者优惠措施来激励或抑制纳税人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中所造成的正负生态影响。同时,生态税所传输的市场信号也可以通过利益诱导鼓励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而抑制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
【摘要】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把“健全地方税体系,稳步推进房产税立法”作为深化改革的几个重点领域之一。本文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出发,从国际经验借鉴的视角分析了部分国家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及对我国的启示,提出了合理划分共享税,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税权适度分散的地方税体系、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多元保障地方政府收入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构建;国际视角;借鉴
一、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地方税体系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税是相对于中央税而言的,在分税制改革中,将所有的税种划分为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有了各自的税收收入支配权。关于地方税的内涵,学术界有宽口径和窄口径两种划分方法。窄口径是从税种划分的角度,认为分税制改革中税收征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权都属于地方的专享税称为地方税。宽口径是从税收的收入支配权角度,认为地方税包括地方专享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分享给地方的部分。地方税体系由地方税种、收入规模、税权划分和征收管理四部分组成。在我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中,地方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在收入规模上,由于地方税大多税基小、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我国地方税的收入规模偏小。在税权划分上,我国税法的立法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仅拥有部分的税收优惠减免权及税率的小幅选择权。在征收管理上,分税制分设国、地税两套征收管理机构,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随着2018年国地税的合并,构建了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和纳税服务体系。“营改增”后,随着营业税退出税收历史舞台,地方税收收入缺失了收入占比最大的主体税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税源。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产业结构升级调整、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以及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一方面,完善规范的地方税体系可以优化地方的营商环境,构建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环境,推动经济结构的改革和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发挥税收对地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减轻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及税源分布的差异,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国外地方税体系的构建
(一)部分国家的地方税体系
1.美国的地方税体系
[摘要]自从进入信息经济时代以来,人类利用信息科学等创新技术创造了许多奇迹,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大数据时代来临,征税风险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我国税务征管制度逐渐暴露弊端。“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分为税源征收风险、征税制度风险、征税管理风险。文章在分析“互联网+”与传统税收融合的基础上,旨在探究“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影响税收现代化征税风险的因素,对其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建议以期提高征税风险管理水平。
[关键词]“互联网+”;征税风险管理;大数据
1引言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总理首次将“互联网+”行动计划列入政府工作报告,这充分展现新的社会经济模式已经出现。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不再仅是传播媒体,更是带动用户持续性转化的平台,“互联网+”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重要战略资源,为本国正处于初级阶段的税收现代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驱动力量和强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与税收数据深度整合,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控制,促进税收效率提升是中国促成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根源,是保证政府财政职能的基础,也是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方法之一。合理控制征税风险,是为整个国家的经济根基提供保障,也是在“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首要目标。因此,各级财税机构应积极自主参与“互联网+税收大数据”经济战略,应对税收征收与管理的新挑战。
2文献综述
“互联网+”的本质就是通过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共享,让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进行深度联合,缔造全新的发展生态系统,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度和生产力。孙存义、谭荣华(2017)认为,税务大数据的核心是税收数据分析,因此,在税务数据识别和分析方面应该有所突破。雷炳毅(2016)认为,“互联网+税务”不仅要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效与税收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要把掌握税收业务并且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人连接融合在一起。美国著名学者SalomonHübner首先提出风险管理的概念,经过数十年理论沉淀,税收风险管理思想先后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得到认同,并建设了许多相关的风险管理组织。田凤平(2008)提出将税收风险=税收风险×经济调控风险×公共支出负债风险×税收征管风险。谢双金(2007)认为,税收风险=税收固有风险×税收制度风险×税收管理风险。本文在总结前人文献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税收现代化初级阶段可以将“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分为税源征收风险、征税制度风险、征税管理风险三类。
3征税风险因素识别与分析
摘要:下文将根据相关报告精神,立足于当前的税务体制,结合新时代对税制改革的要求,对税法解释权、税制改革、税收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时代;税制
一、税法解释权的形式急需更新
当前的税收事务实际执行状况中,在税收立法和税法执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妥当的地方。首先是税法的立法问题,根据立法法,谁立法谁解释。但在当下,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所得税法进行解释,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无法得到有效的解释。一般全国人大开会时,也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对税法进行解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额也不愿违规代为解释,所以,税法往往依靠各个税务部门自己的理解。但是,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环境千变万化,在实际的税收工作中,简短的,缺乏具体解释的税法不利于基层员工的执行,实质上阻碍了法律的执行和落实。税务热线12366也只能根据已有案例对提供相关的税务咨询,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很多企业及个人遇到的税务问题都无法得到有效的回答,最终导致税法执行的差异化,每个地区的税法执行都完全依靠自己的理解,全国税收征收方式没有统一。我国税务局曾经考虑过一解决方式,企业遇到相关税务问题时,向税务部门来函询问,税务部门商讨出一个裁定,然后答复企业。但是,根据有关规定,此方法涉嫌个案批复,并不属于国际通行做法。所以,实际工作中,还是需要给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对应的权力,对税法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答复企业的税务问题,这并不等同于税法解释权。同时,为了限制相关权力,有关的监督部门可以对税务部门实际工作的执行加以监督,防止其违反了相关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税法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增设一个委员会或者一个部门,这套班子要求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相关的税务经验,他们专职负责研究解释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日常工作中实行集体讨论制,每一个委员都没有解释权,所有的相关解释只能通过集体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可以说兼顾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要求。根据上述方式,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直接答复;纳税人的部分缴税难题,基层税务人员遇到的部分收税难题可以迎刃而解。
二、税制改革应该遵循精简化方针
众所周知,我国的增值税已经实施了很多年,相关的纳税系统建设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税务系统如今还在继续建设中,未来还会消耗很多的资源,这说明我国非常注重税务体制的完善性。但是,看本质上考虑,增值税体制是否弊大于利?以美国的零售税的征收方式为例,在生产环节放弃征税,只在最后的零售环节进行征税,这样的征收流程比较简洁,同时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比较容易实现由间接税调整到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前几年年民营企业界都在呼吁降税,尤其是降低生产性企业的税收。其实根据最终的征税情况来看,征收的税额是近似的,只是税制结构不同。我们以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的税制已经实施了那么多年,在此种税制的建设上已经投入了太多,税制改革已经不太现实。在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消费税可以扩大相应的征税面,但同时要对增值税率进行相应地降低。但不光是增值税要降低税负,所得税方面也要进行减负措施。当前,美国以及决定在未来几年内将所得税减到20%左右,我国目前的所得税率为25%,并且没有出台预期减负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生产型企业会选择搬迁到所得税更低的地区,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未来工业的发展,过高的所得税会降低我国的国际核心竞争力。所以,税制改革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反思,合理地进行税制调整,适当进行降税。
三、税收管理改革从理论和体制两方面下手
摘要:从国际经验上来看,各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划分都很清晰和科学,我国也应加快科学匹配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分散税权的同时加强管控和监督,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
关键词:区域财力均衡;地方税体系;分税制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税收收入规模持续增大。然而2016年营改增后,地方税收面临着主体税种缺失和由此带来的税收收入难题,加之央地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不合理分配,使区域财力差距日益扩大,地方收支赤字严重。因此,基于区域财力均衡发展视角下的地方税体系建设问题变得尤为迫切,建立健全一套稳定可靠、合理分权、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并行之有效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
一、地方税与区域财力均衡发展的关系
1.地方税体系的组成部分
地方税体系是基于国家的实际经济条件、财政支出需求、税收征管能力和财政调节能力等现实情况,通过划分税收管辖权、合理设置税制、确立税收征管法律等形成的地方层面的税收体系,能够保证地方政府职能的顺利履行、提高地方公共服务水平以及增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税体系包括四个方面,地方税种、收入规模、税权划分和征收管理。在地方税体系范围方面,学界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和定义,现有大小两种口径以供研究,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涵括在内,考虑到实现区域财力均衡发展的目标,地方政府应尽力最大化地方税收,因此本文有关地方税体系的分析和讨论均以税收收益性为标准,采用的是大口径的地方税体系概念,更有利于各区域的财力平衡。
2.区域财力均衡的量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