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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教育篇1
【摘要】在依法治国环境下,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关乎大学生的成长与未来发展,更关乎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与良性运转。然而,通观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现状可以发现,时下我国高校在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开展的法律教育上存在教材编排失衡化、教材内容空洞化、师资配备单一化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文章从高校法律教育演进过程中审视,探究契合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法律教育改革路向。
【关键词】高校;法律教育;改革路向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后备军,是实现“中国梦”的新生代力量,不管将来他们要投身于哪种工作领域,遵纪守法都是其基本素养。我国《宪法》明确了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通过高校系统的教育来实现,但是,当前高校在大学生法律教育上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主要课程,且通常在一个学期完成,难以保证对法律基础教学的实效性。因此,本文从高校法律教育演进历程出发,论述当前高校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提升高校法律教育实效性的具体路径。
一、高校法律教育的演进历程
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法律基础课”正式走入高校之中,由此拉开法律教育帷幕。1995年,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德育之重点内容。1998年,教育部下达关于将“法律基础”纳入本科课程体系之中的要求,与高校中“思想道德与修养”“世界经济与政治”等德育教育并列。2005年,教育部正式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成为各高校开展法律教育的基础教材,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该课程的开设目的在于贯彻依法治国之根本,并将其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育”与“德育”相结合。高校法律教育是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开展的教育,要想针对性地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应基于系统完善的法律教育课程。在高校实际教育中往往由思政教师担任这一课程主讲教师,这类教师在不断学习或培训中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但真正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会不可避免地融入自身思想专业知识,将道德理念用于法律问题的辩驳之中,以“好、坏、对、错”评判法律问题,这显然与法理相背离,没有顾及个体的差异性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教育的实效性有待考究。
二、高校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意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即“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他借鉴了医学诊所的教育模式。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利用大量的时间进行临床实习,通过实践学会和掌握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方法。法学教育便植入同样的教育方法采用诊所的名称,由此就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教育模式。通过教师的指导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诊断”法律问题,开出解决“处方”,为咨询者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一)教育地位的平等性
在诊所式教育中真正体现了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类似于学习经验的交流会。与传统的课堂模式不同,老师并不直接对学生的问题做出回答,课堂上也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而是给出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去寻找答案。真正的把课堂交给学生使学生更积极的态度参与教学活动,听到更多的学生的看法和主张。诊所教育不仅提高学生的能力同时也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
(二)教育方法的实践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体现了在实践中教学的理念,将法律诊所课程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类:教师的课堂教学主要包括模拟仲裁庭和模拟法庭、诉讼文书的撰写、立案、起诉、审判、调解等程序的演练、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用等。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堂实践使学生更深入的了解教学内容,实现教育目标。课堂外的教学实践有法律咨询服务、案例分析、诉讼等。让学生真实的案件,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真正的以律师的身份进行法律诉讼切实的感受案件的审理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升法律素质。
我国法律移植自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学习也基本上采取的是欧洲大陆国家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这一模式有助于对法律理论与条文的系统学习,但这一模式却存在所有课堂讲授所均有的枯燥乏味,总有隔靴搔痒的感觉。法律就是生活,是鲜活的,是富有生命力的。法律规范即法条不过是对人们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高度类型化,诊所式教育则以学生作为教学实践的担当者,将枯燥的法条又还原为了现实生活,通过在生活中的应用使人对法条有更切肤的理解。这种模式有助于提高学生在法律应用上的实际技能和技巧,对培养应用型人才大有裨益;不仅能解决问题的现实法律需求,而且能促进学生的理论学习,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学生为实践主体,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角色模拟、案件等实践中学习的方式,不仅能促进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解和应用,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而且还能培养学生法律知识之外的如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组织等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普通的课堂讲授模式中,尽管教师也会通过讲解、解剖案例的形式去展开教学,但是,这种为了解释法律原理或法条含义而去精心选取的教学案例,是通过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剪裁后而得来的,往往是为了说明问题而说明问题。在通常的教学过程中,法律被分为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分科来学习,学生由此获得的法律知识是条块分割的,难以获得综合认识,欠缺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力。
诊所式教育中学生面对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或案件,对这些问题或案件的分析和解决既需要法律知识,又需要案件所涉领域的相关知识和逻辑判断能力;对所需法律知识而言,既需要实体法的知识,又需要诉讼法的知识,而且可能既需要民法的知识,又需要刑法、行政法等知识。在面对或处理现实问题以及案件的过程中,考验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的是学生的综合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另外一个特点,是有助于培养未来“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有其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它涵盖了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广泛的问题,可以说,这些问题伴随案件的始终。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是以“准律师”的身份为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在此过程中,学生接触的是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着的案件,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学生对法律职业的真实感受,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和公益服务意识,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感。
诊所式法律教育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该方法的初衷是将这种介入式的法律学习方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环节整体植入传统教学过程当中,使法学教育不仅传授法律知识,同时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为现行法学教育模式注入新的活力。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媒介,将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着的法律纠纷作为学习情境,为学生搭建良好的实践平台,同时使学生将所学知识服务社会,希望实现学生、司法实务部门、社会的“三赢”。实践证明,诊所式法律教育有效弥补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等弊端和不足。但是,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过程中,首先遇到的是案源不足的问题。由于法律援助当事人、司法行政机关等对学生办案质量的担忧,特别是由于学生人数的众多,案源总是相对稀缺的一个资源,很难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实际接触到案件。诊所式教育与现行教育体制和模式的协调是另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从一个高中阶段的懵懂少年到成长为一个具有基本法律常识、能够处理一定法律问题的“准律师”,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这也就是说,法律诊所的参与者至少须是大学三年级及以上才可行。但是出于就业的压力,相当部分的大三学生或是准备司法考试,或是准备考研,因此对法律诊所的参与热情并不如预期的那样高。另外,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准律师”们难以介入;相对于铁打营盘中这些流水的兵而言,民事诉讼过程是比较漫长的,难免会出现在学生毕业前仍未结案这种情况,学校及教师对学生毕业后案件的处理与指导较难把握。
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一支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有实战经验的过硬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这就意味着教师在上课、开展科研的同时,还要积极参与法律实践,保证、协调和分配好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做到既有所侧重又得以兼顾。无疑,这对许多教师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优化教师的评价机制,才能鼓励更多的教师去积极拥抱新的教育模式。解决好上述问题,不仅有助于实现诊所式教育的预期目的,使学生获益,而且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孙英伟 单位:石家庄学院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学在我国发展已有一段时间,其教育方式源自美国,并在美国成功运用,提高了国民法律教育的整体水平。我国的法律教育面临着困境,引入此项模式后,为我国的法律教育发展提供了新的活力,实现了与国际化接轨。诊所法律教育要做到在中国的社会教育环境下发挥作用,就需要针对我国特色的社会教育环境进行改良,以使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我国生根发芽。其教育模式顺应国际发展的潮流,起到了丰富教学内容的作用,为我国法学教育者提供了新的借鉴方案。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法学教育;改革;浅谈
一、起源与发展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方式,由美国学者弗兰克率先提出,创立的过程充满了艰难险阻,最终于耶鲁大学法学院确立,并在实际教学中证明了自己的价值。随后,在各方支持下传播发展,并随着实践过程不断改进自身,从美洲到欧洲、从西方到东方,从曾经的单方面发展到真实的当事人诊所、模拟诊所各种发展同时存在,为法学教育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因我国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的缺陷,故在2000年时被引入中国,以吸取先进经验,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照搬经验固不可取,必须对诊所式法律教育进行本土化,但其中存在着重重的困难。
二、教学模式的特点
(一)教学目的注重启发性
该教育模式具有启发性的特点,关键在于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更加快速地掌握法律专业技能或从事法律工作。为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该模式更注重于如何让学生参与解决问题的这一环节,更多地避免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局外人的状态,激发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并受到启发,满足快速提高学习法律职业技能的要求,以达到最好的教育效果。
一、我国传统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