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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少数民族家庭教育中法制教育的现状
新疆少数民族家庭教育与其他地区的其他民族家庭教育相比较,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把法治教育渗透到家庭教育当中,就这一点与内地相比有更大的困难。
(一)新疆的地理因素造成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法制教育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顺利开展
新疆地处祖国西北,经济发展远落后于东部和中部,尤其在偏远的牧区,经济发展更为缓慢,部分群众未能脱贫,物质生活水平低下,给少数民族家庭的法制教育带来了巨大阻力。
(二)新疆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汇聚之地,多种语言文字的使用给家庭法制工作带来巨大阻碍
全疆各地分散居住着多个民族,许多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在汉族聚居的地区普法教育用一种语言文字即可,而在新疆至少要用两种语言文字,多则要用五、六种文字的普法教材,才能满足家庭法制教育的需求。若把法律教材译制成多民族语言文字,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于本不发达的新疆来说,无疑是举步维艰。农牧民常年处于流动状态,使得法制教育难于组织领导。
(三)新疆的居民大部分生活在农牧区,在家庭教育中渗透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升,我国人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此过程中,法律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培养并逐步提高国民的法制意识。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的重要群体,培养他们的法制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培养大学生法制意识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并借助网络技术提出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教育;大学生;法治意识
一、网络教育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概述
(一)网络教育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的模式应运而生,各个领域搭上互联网的快车,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发展速度,教育也不例外。网络教育从字面上理解是指每个教育机构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向广大求学者提供各种教育培训;对其进行深度剖析,网络教育涵盖展开教育培训整个过程中的所有服务内容,如教育培训前对学习者的组织活动,或者教育培训后对学习者开展的巩固练习服务等。
(二)大学生法制意识教育法制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指社会成员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现象的自我认知与理解。大学生处于当今这个科技发达的时代,将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与诱惑,法制意识相对薄弱的大学生群体,时常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受到社会与众多学者的关注。为了提升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我国高等院校从1986年开始逐步推行并加强法律教育,但从现在大学生的法制意识现状来看,现行的法制教育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大学生违法乱纪行为依旧居高不下。因此,高校必须认识到提升当代大学生法制意识的重要性,转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在传授相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基础上,侧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二、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一)顺应时展的要求时代的发展与变迁,使得高校教育变得越来越重要,相应的国家与人民也对高校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高校不仅需要承担起教育学生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责任,更要担负起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责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让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避免学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为家庭与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
1当代农民的思想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让农民得到实惠的同时,也使农民的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比鲜明,具体表现在:
1.1奔富愿望强烈
据统计,中央近些年陆续出台了二十几项惠农政策,各地也相应出台了配套政策,使农民在解决了温饱的情况下,人均纯收入增长较快,因而也坚定了致富奔小康的信心,经济发展得更快一点,就业渠道更多一点,收入更高一点,生活更富裕一点,已经成为广大农民的共同心声。
1.2求知欲望强烈
正在富裕起来的农民对知识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提高,他们自觉地通过看电视、上网、阅报等现代信息手段来掌握市场信息,通过参加各种技术培训班学习科技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在一些特色产业发展比较快的乡(镇),科技致富的示范效应也有效地激发了农民群众学习科技知识的热情。据统计,74.7%的农民认为教育与一个人的发展前途有很重要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加关注对子女的教育,更愿意让孩子接受大专及以上教育。
1.3渴望提高生活质量
一、当前我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的缺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也适用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我国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这些规定是我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劳动法》是规范我国职业劳动领域中的基本法律,该法这些规定指明大学生农民工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而获得一定的教育培训是获得职业技能的前提。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内容同样适用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上述这些法律尽管为大学生农民工接受教育培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由于有关规定只是包含在某些条款中,而且这些法律规定比较分散,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内容不多,而且往往仅仅是原则性的抽象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适用性不够,导致人们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而且这些法律对相关部门未开展职业教育培训以及教育培训措施不到位如何处理,并未做出较为具体规定,这使得在大学生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仍然很难得到较为满意的解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2.大学生农民工思想观念守旧。尽管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教育”阶段,学生的精英就业观念却没有改变,一味追求物质待遇和地域条件,不知道自己适合做什么[1]。部分大学生农民工仍然坚持旧的观念,不能正确给自己定位,不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自以为是,期望值过高,对一些相对较低薪水的工作不屑一顾,刚刚毕业,刚刚踏入社会,就认为自己高人一等,希望自己的薪水高出社会现实水准,而且他们中有些人自身适应社会的能力有所欠缺。在他们的思想里,根本没有存在去自主创业的意识。不敢实践,害怕风险,缺乏创新精神。还有一部分大学生农民工当初就有着“考上大学跳出农门以光宗耀祖”的思想观念。加上城市的优越环境使他们宁可扎堆在城市从事与自己专业无关的单调而机械的工作,也不愿回到农村。而城市所提供的岗位是有限的,这就使大学生不得不自降身份与农民工一起竞聘[2]。相当多的大学生农民工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意识淡薄,市场经济时代金钱主义的冲击更加剧了他们自身的功利主义思想,有空余时间时没钱去接受培训,而有工作时又忙于挣钱没时间去培训[3]。相当多的大学生农民工哪怕接受教育培训也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思想,他们参加教育培训往往首先会对教育培训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看中短期收益,往往参加在短期内可以带来收益的项目的教育培训上。他们往往更多重视从业能力教育培训,而对法律、思想道德、生活常识、自我保护意识、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往往持比较模糊甚至排斥的态度。
3.有关单位重视程度差强人意。第一,相关政府部门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教育培训对象将大学生农民工排除在外,少数政府部门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无规划,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培训机构经费投入不足,已拨付的经费出现挪用现象,必须通过收取一定的培训费来维护正常运转。甚至有些地方的培训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收费过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涉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会、妇联等不同部门,需要这些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才能做好。但是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各部门往往各自为政,一些政府部门对市场上的培训机构缺乏监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第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关注程度有待提高。对于已就业的大学生农民工而言,许多用人单位往往更看中短期的成本收益分析,缺乏长远发展规划,盲目追求眼前利益,对大学生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支持的热情并不高。由于对大学生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支出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而且这样的教育培训具有较高的外部性,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投资容易发生收益外溢的现象,特别是在那些用工季节性强的单位中,这种收益外溢现象表现得特别明显。这样,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往往就会缺乏足够的积极性。第三,高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态度亟待改变。长期以来,很多高校没有意识到职业教育培训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性,把职业教育培训安排在大学生毕业阶段,而且开设的课程往往也是讲座或者选修课,造成大学生职业教育培训严重不足,使得一些大学生毕业未能就业或就业质量很差,以至于部分人成为大学生农民工。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一些高校有着“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观念,对已毕业的学生职业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哪怕即使予以职业教育培训,也是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此外,社会上也存在一些针对成人包括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机构。但是,无论是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还是社会上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往往都存在教育培训质量问题。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赚取利润,打着教育培训的幌子,却不管教育培训效果,教育培训搞形式主义。教育培训课程不考虑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能充分了解普通成人教育培训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差异性,随意压缩教育培训时间,有的教育培训设施落后,相当多的教育培训教师空有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经验,甚至有些教师授课时随心所欲,授课的质量有待提高。
4.教育培训内容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书籍种类很多,但是质量良莠不齐。而且这些书籍内容往往偏重于理论,有些教育培训书籍内容陈旧,内容未能很好地做到与时俱进。部分有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书籍以及教育培训单位教育培训内容常涉及的是农林牧副渔以及建筑、油漆、电焊、餐饮、美容美发、缝纫编织、家政服务等行业的教育培训,对日益发展的制造业所急需的科目却很少,与现代化大工业、制造业相关的教育培训很少,有关思想道德、法律知识、文明礼仪、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内容不多。教育培训内容的缺失,加之实践性不强、内容陈旧,这影响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热情。
二、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措施的完善
1.制定完善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是办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维护大学生农民工继续接受教育培训权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发展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充分保障大学生农民工的受教育培训权,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备的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形成严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保障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大学生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我国,有必要制定有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相关主体、客体、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肯定性或否定性法律后果,从而做到由国家统筹安排,具体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并指导实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为了使大学生农民工在教育培训中受益,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教育培训费用减免、时间如何保证以及参加教育培训可以获得补贴或奖励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来激励大学生农民工产生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一、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教育意识势在必行
(1)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保证员工岗前操作意识的前提。
随着油田企业多年来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所必须掌握的一些安全知识、安全规程及规章制度等,相续出台了很多,也对这些规程及规章制度,作了严格的、不容置疑的界定,要求我们从业人员都要认真地理解和掌握。
(2)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做好企业员工自防互救的先锋保障。
很多现实案例告诉我们,部分员工没有很好的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事实上,有些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之所以以各种形式发生了,究其原因就是从业人员没有很好的掌握防护和具备自救互救能力,结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要从许多事故案例中汲取教训,加强员工自防自救能力也应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一个重要方面。
(3)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促进企业整体发展的必要。
近年来各级单位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无形中在广大员工思想上、行动上得到一定的认可和接受,有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平安的环境,企业的发展就得以阔步前进,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的需要;所以切实搞好各类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动员全体员工群防群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