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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务申报不仅是现代税收征管过程的中心环节,也是我国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和关键。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方法。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独立履行地位的确立,体现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现代宪政民主观。纳税申报的独特性决定了其法律意义。但是,从最近两年的纳税申报,结果并不令人满意。针对个人所得税自我申报实施困难的原因,本文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作用与意义
(一)推进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
当今社会现行国际个税征收模式大体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体化体系、分类体系和综合分类体系。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这块主要采取了分类体系的征收模式。分类体系这种征收类型具有模型简单、透明度高并且操作简单,容易管理等一系列的特点,但却无法全面的突出税收的公平性,也正是因为此原因分类体系的税收征收模式不被大多国家看好及采纳。现如今,我国国家发改委正在积极努力地推进个人所得税一体化和分类税制的整合。而要完成这项改革工作就必须确保所有的纳税人都能积极主动的递交纳税申报表。正因如此,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提出,我国预计会于2019年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全部扣除和详细报告管理纳入其中,即在该单位扣留一份员工税后,必须将工人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基本信息,员工收入,预扣税和其他相关税务相关信息。这是所得税制改革实施全面扣除详细申报和个人纳税申报的重要一步。
(二)提升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目前,代扣税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方式之一。根据“税务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以及还未被扣缴的,就必须依法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应税金额由纳税人自己计算,并以报税表或者报税表的形式报送税务机关。在这一过程中,纳税人必须履行亲自申报的义务,同时还要搞清楚纳税人的相关权利以及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从而大大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目的和作用的关注度。
本文作者:张永合 单位: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国贸系
个税征管模式的流程
步骤1:建立税务关联账户制度和自然人纳税人的单一税务代码制度,实现全国范围内个人收入信息联网。税务机关通过这两种制度对个人收入信息进行掌控。
步骤2:全员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扣缴税款,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者,由数据库系统自动形成预填申报单,纳税人补充确认后提交申报。
步骤3: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收入信息,经税务部门汇总后,对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分类计征环节已经预缴的税款进行比对。如果纳税人已纳税款大于应纳税款,则可以凭借完税证明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果已纳税款小于应纳税款,纳税人则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补缴税款。
步骤4:税务稽查部门按照设定的抽查比例和随机抽样程序,对纳税申报单进行稽查。对隐匿收入、不申报以及不按时申报的纳税人,实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步骤5:经过稽查程序的催促纳税后,如纳税人仍未履行纳税义务,则进入税收保全程序,税务机关应依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摘要:我国近十年基尼系数均高于国际警戒线,巨大的贫富差距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迫在眉睫。通过对个税课税模式优劣的比对,结合我国的国情,可推导出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的最优选择。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分类课税模式调节作用,可知征税范围覆盖不全、差别税率设置不尽公允、费用扣除标准设计未能贯彻量能负担原则等方面原因,导致个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微弱。我国可通过个税课税模式向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转换,并对该模式下税收征管配套措施的完善,包括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完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全面实施个人资产实名登记制、全面实施个人资产实名登记制以及提高个人报酬货币化程度等,并付之于实践,达到完善税制、有效发挥税收的作用,同时解决当前的燃眉之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配调节;优化选择
目前,我国是采用分类课税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在采用分类课税模式征收个税之初,该法适应当时的国情,其特点源泉抵扣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分类课税模式为收入分配公平,对收入采用分项计税,但该法对现今而言调节作用十分有限。在2015年6月28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将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研究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等工作[1],“个人所得税”再次被摆上议事日程。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税种,我国个税起步晚,不够完善,其收入再分配效应未良好发挥,近十年基尼系数均高于国际警戒线,巨大的贫富差距成为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所以,从宏观环境或个税税制自身角度来分析,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迫在眉睫。分析个税课税模式的发展演变和我国个税课税模式的问题,从而确立改革目标方向,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个税课税模式并付之于实践,才能完善税制,有效发挥税收作用,同时解决燃眉之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论争
个人所得税占我国财政收入总额比重不大,但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税种,个税问题始终是学者关注的焦点。如何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引发了学界激烈的争辩。对我国个税课税模式适用,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仍采用分类课税模式
持本观点的学者认为,目前个税的分类课税模式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无需更换,只需对分类课税模式进行部分完善,如将应税所得项目分类进行调整,就能够使个税课税模式更加科学合理。学者徐梅春(2007)建议将个税应税所得项目规为四类:经营所得、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2];杜莉教授(2007)认为个税所得项目归为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即可[3]。还有学者提出,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和综合课税模式在我国都不适用,在目前的情况下,强化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健全配套措施,不断完善分类课税模式才是可行之道。杨斌(2002)从税收法制环境和公民的纳税意识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综合课税模式在我国不可行的结论[4];朱建文(2008)从分类课税模式在我国运用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应来分析,得出结论是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完善分类课税模式,而不是进行税制模式改革[5];武辉(2009)是从税收促进公平角度出发,对三种税制模式的优劣进行比对后得出,分类课税模式最适合我国的国情,其他两种课税模式目前暂不适用[6]。
摘要:个人所得税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税收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改革取得了操作上的成功。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不仅让税收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人纳税信息,还能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操作流程,使征纳双方信息透明度加大,信息更加对称,有利于税收机关与企业、个人的相互连接。本文通过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际操作,浅析个税改革对工薪簇人员生活的影响。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综合申报;汇算清缴
2018年,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改革,理论上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实际操作中应用大数据规范了纳税申报流程,在生活中提高了人们幸福感。
一、新旧个人所得税法所得税制的优势比较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进行了分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①。新旧个人所得税法中重要的区别就是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转变,同时修订了相关的扣除标准与适用税率等。
(一)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分国又分项”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所得适用不同税率、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征税方法及优惠政策,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1]。分类所得税制最大的优点是计算方便;缺点是难以实现税收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但因收入来源不同、收入次数不同、各月收入分布不同等原因,会导致税负不同。所以,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是难以实现税收公平。
(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的优势综合所得税制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所得,采用综合合并进行纳税申报。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是能够合并征收,公平税负;其缺点是合并征收,计算相对复杂一些,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同时,要做好综合申报工作,对纳税人纳税意识、主动程度要求高,对征收机关的征管技术要求高,运用好综合申报功能,可以调动纳税人积极主动性,提高征纳管理的效率。下面举例说明现行个税的优势:某公司甲、乙两业务员全年工资收入均为210000元。甲1-6月每月工资收入为30000元,7-12月为5000元,每月发生1次劳务报酬1600元。乙每月工资收入为17500元,每月发生1次劳务报酬1600元。甲乙每月缴纳社保与附加扣除2000元,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甲:1-6月,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2000-5000=23000元,每月预缴23000*20%-1410=3190元,7-12月,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5000=-2000元,不需要预缴,劳务费在取得时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1600-800)*20%=160元,全年合计预缴160*12+3190*6=21060元。乙: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17500-2000-5000=10500元,每月预缴10500*10%-210=840元,劳务费在取得时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1600-800)*20%=160元,全年合计(840+160)*12=12000元[2]。甲乙全年应纳税额汇算清缴计算如下:(210000-2000*12-60000)+(1600-800)*12=135600元。135600*10%-2520=11040元。甲应退税21060-11040=10020元,乙应退税12000-11040=960元。可见,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科制下,在一定条件下,收入是否均衡并不会影响税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税收公平。
摘要: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建筑行业管理变革以及营改增政策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明显提升,普遍高于其他行业。为此,本文以典型建筑企业所涉主要税种为分析对象,实证分析了企业各个税种面临的税务风险,通过对各个税种的分析发现,建筑企业的整体税务风险防控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需深入了解行业的共性问题与企业的个性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旨在为构建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业;建筑企业;主要税种;税务风险;风险管理
一、引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中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维修活动的物质生产部门。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完成了一系列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建设工程,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条件,并在世界上享有盛誉,也是税收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十八大以来,在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建筑业结构更加优化,成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2015年-2019年建筑业增加值逐年攀升,如图: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违法成本提高及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囿于建筑企业实际管理水平,营改增以后,一些大型建筑企业感觉税收负担较重;另一些企业感觉自身存在税收风险,但又不能准确找到风险点。本文主要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入手,分析新税制下建筑企业存在的税种管理问题及应对方法。
二、增值税方面的风险及应对
1.收入金额与开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建造合同》准则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新准则对收入确认的原则是控制权,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约定义务。准则中的商品包括商品和服务。但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建设方一开始就对建筑服务具有控制权。因建筑企业是没法留置、取回所提供建筑服务的最终成果的,如房产、绿化、道路、桥梁、装修工程等成果,故建设方自始至终都具有控制权。例如,A公司总体工程量为10,000万元(不含税价),一段时间内投入25%,也就是完工量为2,500万元;经监理审核确认的工程量达到22%,即经审核确认完工量为2,200万元,收入也按此金额确认;客户仅付15%,也就是1500万元的款项,故A公司按1500万元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申报增值税135万元(1500万*9%)。按税法规定,企业应按开票收入1500万元、未开票收入700万元,合计2200万元申报增值税。但未开票收入700万元企业未予申报,涉及税额63万元(700万*9%)。根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与开具发票的当天孰先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时间。应对:在履约进度经甲方认可时,纳税义务已产生了,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如开票金额大于履约进度的则按开票金额申报纳税。
2.福利性质支出抵扣了进项税额的情况根据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建筑企业属地工作的特性决定了需产生大量租赁费,因其办公及人员住宿用房需在施工地租赁。办公用房是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除老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外,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而住宿用房是福利性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例表:应对:凡福利性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做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转出处理,避免税务风险。其他如处理废旧物资未申报增值税,需要价税分离分别确认收入与销项税额,并依法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