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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的逐渐提高,受社会、环境、职业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更希望通过保健品来预防疾病,保健品的广告宣传更是发挥了宣传、引导、推动的重要作用。而由于保健品行业进入门槛不高、以及一些部门信息披露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保健品市场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加之一些企业为了获取高利润使用多种营销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等,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本文简明介绍了保健品广告的问题之源,以此为基础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市场辅助、公众参与“四元共治”框架,提出保健品广告的监管路径。
【关键词】公共治理;保健品广告;消费者;监督管理
一、公共视角下保健品广告的困境之源
(一)保健品的质量监管难而且广告审查无具体标准。在2012年6月,政府推出了《膳食补充剂》的规定,要求食物的健康功能由专家评审和认证,但专家在评审和认证时仅使用送审的理论分析材料。我国《保健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保健品认证需要“经动物或人的必要功能测试”,但证明其是否具有保健功能由第三方机构给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品》的划分,保健品最终划分范围仍然是食品,要求保健产品的生产符合行业标准,只是保健产品必须经过卫生部的审核认证,或者获得相关资格,但是其质量安全审查只要求像食品一样审查其产品色泽、气味、理化分析指标、污染物等指标,在宣传时,保健品却可以利用功能性进行宣传。而且中国保健品广告证明主要由工商行政部门信息管理,前不需经食品安全卫生服务部门审查,广告后,抽验的权力在卫生部有关政府部门,但是执法权在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则归消费者协会。多头管理使其对保健品的质量控制监管和保健品广告的监督工作管理有相当难度。
(二)保健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与夸大宣传的问题。我国保健品行业市场竞争激烈,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违法成本低,加之因媒体的自律性差,消费者文化水平低等因素,使保健品广告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问题更加严峻。虽然目前我国专门针对保健品广告虽有相应的国务院规定为加强保健品广告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撑。但根据前期前往成都的调研情况来看,消费者购买相应的保健品往往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的保健品公益广告购买,而这些利用虚假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宣传疗效的保健品广告可辨识性差、与药品概念相混淆。此外,保健品广告实际的内容与申请批准的内容不符,在广告中对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做断言等情况屡有发生,显然违反了我国关于广告有关法律的规定。如著名医疗自媒体“丁香园”所曝光的权健帝国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的产品信息仅是风味饮料的产品,但在进行宣传时却声称该产品是排除五脏毒素的秘方。这种与真实情况不符的的违法广告将可能严重到危害到消费者的健康。
(三)在自媒体传播中保健品广告信息异化。关注利益与发展乃人之本性,虽然在保健品广告方面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但在广告传播阶段,仍然有许多立法盲区。在自媒体时代,技术因素加之以外力制约,共同推动了信息的交互式传播与交流,即使保健品广告内容合法,但在现代网络技术赋予网民在交互式传播中发挥的主观能动性,对广告中的信息进行再加工,造成网上的广告信息变异而处于真假难辨的状态,加之有些网民本身对保健品的关注或其是利益的相关者,辅以广告事实与个人的观点混淆,在缺乏对其进行审查筛选的专业人员的社交娱乐软件平台上,最后没有正规来源的文章视频大量出现,大量的保健品广告信息传播真伪难辨,信息变异顺应而生。正规的广告宣传与非正规具有一定公共影响力与号召力的传播,大量信息缺乏权威性的来源,使广大消费者被各种信息立体包围,对保健品广告信息真假难辨而产生错误的理解而消费。
二、“四元共治”保健品广告公共治理的框架构建
摘要:短视频的迅速发展形塑了新的内容形态,短视频广告应运而生。短视频平台低准入、原生化呈现以及精准分发等特征稀释了广告品质,带来诸如隐私侵犯、内容“复制”“拼贴”、自主选择权遮蔽、公平交易权侵害等问题。基于此,在主体自审、完善法规、技术应用、社会防治上发力综合治理短视频广告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广告法;短视频广告;广告治理
一、研究缘起和文献梳理
乘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东风,短视频被视为互联网发展的“风口”。而相较于长视频,短视频营销弥补了传统视频广告的不足,重塑着电商传播与互联网消费格局。然而,形式多样的短视频广告中出现的众多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短视频广告行业的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学者对于短视频广告的研究主要存在三种角度。一是传播学视角。相关学者从传播学角度对短视频广告祛魅,为其传播实践提供理论工具。二是经济管理学角度。这类研究聚焦于短视频的营销行为,着重探讨作为商业宣传工具的广告如何依托短视频实现经济效益的丰收。三是法学视域。法学研究者以现行法律规制为纲,结合当下司法实践,梳理短视频广告中频现的侵害消费者及原创者权益的案件。此类研究多不涉及对短视频广告本体的讨论,而是将侧重点置于对侵权案件本身的认定与归责。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学者从广告法规与新闻学科相结合的复合视角出发,对短视频广告的侵权形式和治理路径进行系统化的学理阐释比较匮乏,特别是围绕2015年修订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结合跨学科理论与短视频广告侵权案例,探讨短视频广告的侵权形式及针对侵权乱象的治理策略,属研究“盲区”。而短视频广告侵权的问题关乎短视频广告业自身可持续发展,也是提升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水平,以促进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关键一步”。
二、我国短视频广告的主要侵权形式
(一)精准营销“黑箱”遮蔽侵犯用户隐私。新版《广告法》第九条第(六)则规定:“广告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短视频广告依赖于对用户信息的搜集与分析,将精准营销推至一个新高度。与此同时,这种建立在对个人数据攫取上的商业模式也存在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首先,短视频平台精准营销预埋了广告侵权隐患——平台强制用户对个人隐私数据“授权”。平台方把“协议签署”作为使用App的前提条件,加之提供冗长协议文本,致使多数用户匆匆浏览或未阅读协议就勾选“同意”,用户被平台强制转让个人数据的使用权。平台方获取用户数据后,没有建立透明的数据监管机制,用户数据被“黑箱”遮蔽,成了商业行为下任意摆布的“鱼肉”,加剧了用户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短视频广告精准营销背后的数据攫取技术可能侵害用户众多权益。大数据技术能够精确高效地对用户进行个性画像,画像愈是细致,就愈有可能暴露用户的身份、习惯乃至私密偏好等,这就直接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同时,基于用户隐私数据的个性化投放所营造的广告“信息茧房”也有窄化用户消费场域,曝光用户消费取向之嫌。另外,近年来不法短视频商家窃取、倒卖用户数据牟利的事件频发,可能会给用户带来难以预估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2020年12月29日,快手主播辛巴被指倒卖消费者信息,80余名电信诈骗受害人围堵辛巴公司讨要说法。这一事件反映出短视频平台的数据管理漏洞以及相关部门对短视频营销产业链监管的不足。
(二)“洗图”“洗视频”侵犯原创者版权。在互联网技术的掩护与“流量”经济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将“复制”和“拼贴”运用得淋漓尽致,短视频广告也不例外。某些短视频广告或将其他作品内容全盘复制,或运用剪接拼贴、同义替换等方式对原作进行大规模的遮盖。一方面,基于个人“小作坊式”的内容运营,UGC用户缺乏较为完整的版权保护体系,其原创内容著作权极易被侵犯。另一方面,背靠长短视频融合的环境,不少营销账号利用影视作品片段进行二次“拼贴”生成短视频广告,抑或在热门剧集播出过程中将影视资源进行切割,提早放出剧中的场面,以吸引用户注意力,为广告变现引流。再者,快手、抖音平台中不乏短视频广告借用小说或影视剧中的故事情节进行改编演绎的现象,而这些“盗窃”剧情的侵权行为是极易被忽略的。针对当下短视频侵权愈演愈烈的现象,影视行业维权声量渐起,2021年4月,数十家影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连续多次发文,响应支持针对短视频侵权的维权行动。[1]按照新版《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短视频平台作为广告的渠道,应对广告合法性审查具有一定的责任与义务,这其中也包括对短视频广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审查。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其原创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被传播使用。一些谙熟流量法则的操盘手在一系列流水线式的操作后建立了标准化的“洗稿”灰色生产链条,“复制”与“拼贴”不仅侵害了创作者的知识产权,而且打击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严重影响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摘要:互联网广告正在大肆违规利用个人信息,这不仅仅造成了人格权利和隐私权利的侵犯,而且对个人的财产权利也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加重要,为治理和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业乱象,应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本导向,以维护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相对平衡为基本原则,通过在政府协调下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自治,大力推动互联网广告的改革与规范。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广告
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广告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互联网广告行业由于不够规范造成的个人和社会的损失却屡见不鲜,特别是在2016年4月至5月发生的魏则西事件之后,如何治理和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业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对于互联网广告的问题治理还是未能摆脱传统的广告管理框架,这种传统的框架往往只关注广告的“台前”,而忽视了广告的虚假性等“幕后”问题。这就特别容易引起个人信息泄露及一系列衍生的新的伦理问题。
一、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利用
个人信息,广义上包含个人资料、个人数据,它指的是一切可以作为识别独特的个体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利用,通俗来讲,就是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和使用。广告策划者一直热衷于研究消费者并尽自己所能通过一切渠道搜集、分析和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过去,由于受到信息化程度和科技水平的限制,广告公司对个人信息的利用程度相对有限。在网络化信息化如此普及的今天,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个人信息的利用竟然慢慢演变成了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道路上的铺路石,同时这也是当今时代互联网广告区别于传统大众媒体广告的最突出特征之一。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个人信息的搜集
个人信息的搜集是指为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资料而获取个人信息的一种行为。个人信息的搜集按个人是否知情为标准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个人知情情况下的信息搜集。比如说网站提供各项服务之前,通常会要求用户先进行注册,提交特定的个人信息等,这种情况下的信息搜集合情合理,也是合法合规的。另外一种是在个人不知情时的信息搜集。互联网广告公司往往利用一些隐藏的程序工具,在个人并不知情的时候,搜集个人信息。比如说一些网站在用户初次登陆时,就会自动将个人信息存入电脑,并将这些搜集的信息在电脑和服务器之间来回传递。在大数据时代,用户每一次使用网络,都会将自己的大量信息留在电脑与服务器上。尤其是近两年来个人生活和工作的全面网络化和信息化,使得互联网公司的个人信息搜集过程变得轻而易举。
【提要】大数据、云计算、AR/VR、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经济及文化全方位进步,促使社会进入了数字化生存的全息化智能时代。广告也因智能时生了变化,伴随于此,广告生态环境及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用户个人隐私不安全,虚假广告、色情低俗广告、直接功利广告盛行,行业自律更加弱化等问题,因而需要通过组建广告联盟实现理性广告自律等措施建构新的广告生态。
【关键词】智能时代;智能时代广告;广告生态
一、全息化数字化生存的智能时代
对人工智能的界定国内外有不同说法。麻省理工学院的PatrickHenryWinston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类才能完成的智能的工作。①斯坦福大学人工智能研究中心的NilsJ.Nils⁃son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是一门关于知识的科学——如何表示知识、如何获取知识以及如何使用知识。②RayKurzweil认为,人工智能是一种创建机器的技术,这种机器能够完成需要人的智能才能完成的任务和工作。③国内很多学者也对人工智能的定义进行了讨论,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是用计算机去模拟人的智能行为。④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是用计算机去模拟人的智能行为。⑤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就是研究怎样用技术的方法在计算机上模拟、实现和扩展人类的智能活动。⑥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智能活动的规律,并用人工的方法在机器、计算机、软件、网络等一系列非生物载体中模拟、实现、替代和扩展人类智慧的一门集自然科学特性和社会科学特性为一体的复杂系统。随着人机交互、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图像识别等技术的突破性进展,智能时代进入到爆发式增长的新阶段,信息及网络成为人类社会基本结构的一部分,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通过借助人类智能以外的技术和手段处理巨量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的生产、分配、整合和综合运用,因而智能时代具有明显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
二、智能时代广告及特性
智能时代广告是指借用大数据、云计算、AR/VR等智能化技术进行的广告策略、创意、实施等一系列广告活动,从而与目标消费者有效沟通并实现营销目的。智能时代广告具有以下特性。
(一)广告主体界限模糊传统广告的广告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人、媒体,而且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非常清晰,广告主通过付费的方式给广告人进行广告策划、创意,经原工商管理部门获得广告经营许可后再由媒体进行;而智能时代广告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广告代言人,但主体界限模糊。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网络平台既是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与广告经营者,也有可能是传统意义上的广告者。主体的界限模糊带来了主体职责的不清晰,在实践中,两种主体资格下的法律行为定性不同,侵权认定标准不同,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内容摘要:户外发光广告的光污染扰民现象近年来在全国各地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端,然而单纯的立法管控难以扭转管理此类问题的被动局面。文章分析了法国巴黎第八大学开设的旨在防治发光广告光污染的专项课程,指出了一条立法管理加教育疏导的治理户外发光广告光污染的新思路。
关键词:光污染、户外发光广告、教育疏导
一、我国发光广告光污染问题现状
随着以LED显示屏为代表的新型发光广告技术在我国的普及,全国各级城市的新型户外发光广告如雨后春笋般竖立在街头巷尾。由于管理不到位和恶性商业竞争等多种因素,几乎所有城镇的商业街区都出现了户外发光广告在街头“比亮斗艳”的态势,从而引起了严重的“光污染”。虽然自2008年以来,全国多地相继出台了《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可是执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对这种城市新型广告传播形式的合理性关切不足,缺乏从美学角度给予引导的对策和办法,难以从根本上杜绝户外发光广告产生光污染的隐患,这已成为当今城市生活的难题之一。
二、光污染与法国广告设计教育
光污染危害早已是一个全球性议题,世界第一宗光污染扰民案例就出现在1934年的法国巴黎,而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自20世纪50至80年代都领教了这一新型污染的破坏力。于是各国纷纷立法防范,其中以法国于1981年确立的《光污染防治法》和1984年出台的《夜间发光广告法》最具代表性。两部法律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起初得不到从业人员理解,遭到抵制。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环保意识在法国民众中的普及,抑制发光广告光污染成为大势所趋,广告商们自然不愿成为众矢之的,他们迅速改变立场,以向教育机构注资的形式培养新型广告设计人才,大力推广在《光污染防治法》框架内设计户外发光广告的思路。经过多年发展,法国各大高校逐渐形成了不少独具特色的户外发光广告设计课程,其中以巴黎第八大学推出的“未来广告”课程最为著名。
三、教学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