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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对长期股权进行投资是企业发展与经营中的一项重要手段,而长期股权投资这一举措具有金额投入相对较多,时间相对较长的特性,在企业对长期股权进行投资获取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存在着其相对面临的风险问题。本文从多个角度对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的不同阶段与流程提出了风险管理的防范举措,从而提升企业对抗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不断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控制措施
引言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增加企业的财富,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资金流,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做大做强。但是如果企业的投资结构存在着问题,投资结构不科学投资行为不合法就容易引发长期股权投资的失败。因此,公司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所造成的风险问题,需要规范长期股权投资过程,健全长期股权投资标准,从而降低长期股权投资风险,量化并管控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使得企业内部风险减少,在各阶段中对投资风险进行管控,促进企业良好运营从而获利。
一、加强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企业不断发展过程中,为了提升对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应当建设好针对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的一套科学管控系统,细化对各个流程的控制从而帮助企业达到更好的长期投资效果与收益,保障长期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企业在独立控制投资的同时,也应当利用长期股权投资战略发展结构价值,从而促进长期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更好地管控与监督,对技术与材料进行共享,设置分红等举措共同实现盈利目标,从而更好地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加强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获取更大的收益与效果。
二、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目标
为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地区经济发展,部分省市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上海市曾在2008年《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5月3日此政策内容进行了修订,仅保留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他内容均已删除。通常认为,合伙企业不是独立法人,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仅是一种依附于各合伙人的契约关系,因此不应该也无法对契约关系征税,只能对合伙人征税。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采取了与西方国家比较一致的做法,主要还是基于防止偷逃税和公平税负角度考虑,重视在合伙人环节征税,促进合伙企业借鉴公司机制完善自身治理结构。在实际政策执行中,部分省市在税收政策适用上则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予以区别对待。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问题
从政策规定内容和具体适用情况来看,我国现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投资收益环节上,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性质确认不明确。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股权投资基金收入仅来源于对外投资收益,现有政策规定未区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因此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全部确认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还是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问题上,判断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有分歧。第二,在退出环节上,合伙人权益处理适用规定不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退出为导向的行业,投资者采取出让股权方式退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现有文件仅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可不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单独计算纳税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让股权取得的收入能否不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计算纳税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合伙人实际税负仍然偏高。从组织形式上,有限合伙企业解决了公司制模式下的双重纳税问题,也确实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据此认定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合伙人税负趋于合理还为时尚早。实际上,我们将不同模式下同一身份的投资人适用税率作一对比(见下表)后可以发现,有限合伙制下的自然人合伙人实际税负并不低于公司制模式下的个人股东。从适用税率角度分析,股权投资是资本运作,具有高风险、收入波动大的特征,所得收益既有别于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收入,也不同于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投资者需要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实际征管情况看,一般适用税率为35%,税负较高)。从企业留存收益纳税规定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选择不进行利润分配,以避免或推迟股东个人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甚至直接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用于企业再投资。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收益无论是留存还是已经分配都需要缴税,导致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偏高,并且较公司制企业增加了再投资的成本。这种因为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带来的税收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三)缺乏税收扶持政策。从国际惯例看,国家通常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当前,金融业在推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繁荣具有积极影响,应当给予扶持和鼓励。从我国现有规定看,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又如,国家已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中法人合伙人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发展。
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发展态势一片向好,股权投资市场也开始呈现出不断升温的现象。但是,经济新常态下受项目投资竞争日益加剧、退出渠道不断改变等因素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开始逐渐呈现强监管及难退出的态势。因此,各大投资机构减少投资风险、为投资效益提供保障、促进投资成功率提升的核心竞争力开始转向投后管理。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国企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及其对策,以期帮助国企提高投后管理效能。
关键词:国企股权;私募股权投资;投后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国企混改步伐,促使各大国有企业都开始积极投入改革队列中。而从一些国有企业改革实际情况来看,改革方式虽然是以股权投资为主,但选择此种方式的改革,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障投后管理的有效性,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对此,本文以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投后管理为出发点,先探讨了国企股权投资形式和投后管理内容,之后阐述了一些具体的实践要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投后管理的对策,以期为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投后管理提供参考意见。
二、股权投资形式和投后管理内容
国企股权改革过程,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从集团层面出发,引进外部资金,借此形成外部股东体系,从而促进集团在市场化导向下进行优化机制与体制改革,确保集团的战略重组目标逐步实现。第二种是以集团为出发点,通过下属专业化业务平台(子公司)的成立,有效引进外部资本,从而逐步形成集团和子公司的协同发展目标。同时,利用倒逼机制,促进子公司先行市场化,从而为集团层面经营机制、管控模式的改革奠定坚实基础。国企混改无论选择哪种改革模式,都应以自身制定的混改目标及战略要求等为主要参考依据。由于股权改革模式的不同,后续管理方面也会呈现出差异化现象,而在本文的研究中,阐述的投后管理是以第二种股权改革模式为主,原因在于第一种模式改革幅度较大,会引起多方高度关注,且在改革后也会提高重视程度,能够自觉地规范投后管理工作。而第二种改革模式与下属子公司相关,涉及范围较小,也极易出现投后管理被忽视的现象,加之该种股权改革后的投后管理与投资效益密切相关,因此必须要研究第二种改革模式下的投后管理。股权投后管理过程应立足以下几方面开展:即企业管理、增值服务、股权管理、资本运作。其中,企业管理、股权管理属于基础性的工作,增值服务、资本运作则是具备创新性的工作,也是提升国企价值的重要手段和关键途径。
三、投后管理的实践要点
摘要:新常态背景下,经济发展方式发生重大转变,给我国企业带来发展以及挑战。国务院结合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实际情况及国情提出我国依旧需要坚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企业在此发展背景下,需要获取一定资金支持,通过市场化债以及转股的方式调整企业杠杆率和融资成本,进而促进企业平稳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私募股权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私募市场在募资、投资、管理以及退出机制上取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私募市场仍然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在参与私募市场的各个环节以及各个主体上有所突破。就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而言,投资者往往没有关注到该点的重要性。本文对此展开研究,并且阐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方法,旨在强化企业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中遇到相关问题的解决,提高企业资金运作效率,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方法研究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市场中最具有潜力的资本市场之一。然而长久以来,重投资,轻管理是我国私募股权市场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显然,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此种运作方式难以实际满足私募市场运作需求,忽略投资风险,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更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是继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是国际市场发展的新趋势[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但私募股权在我国的运作时间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早已被列入我国法律监管体系之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遇到发展与挑战,在此背景下,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方法展开研究,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社会意义。
1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追求的不是股权收益,而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可以分为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3]。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主要特点包括:第一,股权投资收益丰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与其他投资的利息收益有所不同,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基金即可获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公司收益分红。第二,股权投资风险高,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通常需要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被投资企业自身发展伴随一定风险,被投资企业发展不利一旦破产,即可导致私募股权基金血本无归的现象。第三,股权投资为企业提供相应增值服务,私募股权资金在注入企业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各种增值服务,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资金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拓宽企业的发展渠道,协调企业内部发展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发展而言,其资金来源广泛的特点,可有效帮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公开发行上市、出售或并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对引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相对于波动大、难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是更稳定的融资来源。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监督企业经济发展情况的同时,促进企业不断向前发展。由于未存在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可直接达成交易。对于投资者来说,企业可直接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管理,但没有决定权。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出售(TRADE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渠道,减低经济损失的产生。
2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完善的管理结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中的风险管理结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私募股投资基金的被投资者展开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合理分配,进而全面降低投资过程中产生风险的概率。就我国经济市场而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其治理机构一般由管理的公司决定,其内部管理结构一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人代表委员会以及投资顾问委员会等。从其管理结构中可以明显发现,投资的决策权实质是掌握在投资管理人手中,合伙人难以通过外部结构的实际情况了解投资企业实际运作情况,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难以得到实际把控,投资监督更无从下手,一定程度上扩大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风险。就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情况以及运作情况看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并没有形成完善风险管理结构,难以全面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风险,更难以实际发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专业化。2.2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根据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必要定期向投资者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公示企业内部经济信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管理人需定期披露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重大诉讼情况等。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规范管理人的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实现投资者参与企业的实际管理。但信息披露制度是行业协会的规定,效力等级较低,导致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不全面现象产生。2.3投资行业以及方式单一。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行业的相关研究发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过于偏向传统行业与服务行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传统行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产业割接后优化升级落实于发展,使许多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产业结构平衡的重要性。长期过度集中投资方式会直接加剧行业之间竞争力,传统行业自身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提升,行业之间恶性竞争形成,不仅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行业的发展,还会导致传统行业以及服务行业的滞后发展。就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而言,多数企业以及投资人员多将普通股票作为首选投资方式,由于缺少相关专业型人才以及转换证券法律法规等不健全,企业在为降低投资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比较单一的方式进行投资。然而,此种单一的投资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并且还会给企业造成一定风险,阻碍企业发展。
摘要:在目前的基金投资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属于十分重要的一种类型,在基金投资中占据重要地位,并且也越来越受欢迎,因而实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长远发展十分必要。在当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为能够使投资效益得到保证,需要有效开展风险管理,以避免基金投资中风险的发生,也就能够使投资稳定性及合理性得到保证,使基金投资效益得以提升,满足基金投资的预期目标,实现投资活动的更有效开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投资风险;风险管理
随着目前金融行业不断快速发展,基金投资也得到越来越快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作为基金投资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其独特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方的关注。在当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投资风险的存在对于基金投资效益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需要有效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本文主要针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的风险管理进行风险分析,以便更好进行投资风险的控制,使投资风险得以降低,实现更理想地基金投资。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概述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所指的就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方间资金的募集及筹措,并且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作股权投资。依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而言,私募股权基金所表现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私募股权资金属于非公开募集资金。对于私募股权资金而言,其与公募股权纪检属于相对立的概念,其所面向的通常都是一些个体投资者,有些情况下也会涉及到一些投资机构,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资金筹措的方式为非公开方式。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工作中,基金管理人员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及作用,其主要就是对私募基金出售及回收实行管理,通常不会涉及公开场景,并且一些交易细节也都是通过幕后实现。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渠道具有多元化特点。在目前私募股权基金不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其投资渠道也表现出越来越多元化的特点,逐渐改变以往单一股权投资形式,资金的筹集有着更加丰富的方式,可使资金得到充足保证。因此,这种投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方接受并受到欢迎,从而实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快速发展。
二、当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因素
(一)投资方式过于单一就当前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际情况而言,很多企业首选的投资都是普通股,这种投资方式对于投资企业并不是十分有利,无法使投资企业获取较高的利润及效益。对于这种情况的发生,相关研究显示,其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当前我国很多企业内具备较强综合素质及能力的人才仍旧比较缺乏,对于新型投资方式缺乏充分了解,也就导致投资方式比较单一的情况出现,而这种单一投资必然会导致风险几率增加。第二,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证券化投资方式虽然是比较新颖的一种,然而目前仍不具备可转换证券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受到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影响,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很容易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出现,为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多企业并未选择这种投资方式,这也是导致投资方式比较单一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