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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托管业务从商业角度来看是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所发起的商业活动,也可以称之为商业银行业务。在托管业务中,商业银行对客户或者委托人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需要签订合理合法的托管合同,并且遵从相关的银行法律条例,以保证客户或者委托人资金的安全。在托管业务办理中,一旦合同出现问题,或者是银行内部的管理制度出现纰漏,都会造成托管业务的法律问题,同时,由于相关的银行法律条例正处于试用期,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方式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法律问题;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律条例也在不断完善,对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方面的规定也在不断实施。通过对近年来的托管业务进行调查发现,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法律问题仍然存在,从法律角度考虑,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与基金和证券的投资管理相一致,涉及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为了保护客户和委托人的资金安全,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强制性管理。
1.托管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务范围在不断扩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并且在不断地扩大,涉及的资金问题以及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问题越来越多。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现有的金融机构在不断增加,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比较复杂,从现阶段商业银行的发展形式考虑,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将会越来越激烈,金融客户也会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不同的金融机构。这也就出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由于不同金融机构的法律依据各不一致,在选择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业务时,涉及的法律依据会受到局限,部分法律依据并不是直接针对托管业务而设定的。目前,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是针对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出台的,其中的法律和条例都是依据银行的托管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条例而制定的,具有专属性特征。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外,其他银行托管业务的法律条例都不具备专属性,也就是说不仅仅适用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问题,同时适用于其他的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通过对其他的法律条例进行研究发现,部分法律条例并不适用于银行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而是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条例中引进的。银行托管业务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进行业务的办理和审核,另一种是大型交易中所涉及的《合同法》当中的相关事项。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法律条例,大部分的商务纠纷并不是由于托管业务本身所造成的,不同类型的托管业务所使用的法律各不相同,所以,在托管业务中,托管人和委托人需要尽不同的义务和责任。正是由于不同银行的托管业务托管人和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各不相同,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考虑,根据权利义务行使的区别,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托管人,以保证自身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2.托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委托人和托管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具有自身选择的权利,但正是由于委托人具有的独立性特征,给委托人在选择托管人时带来了风险问题。委托人的独立性决定了其是否具有办理托管业务的资格,也就是说委托人的独立性是办理托管业务的前提和基本条件。通过对现阶段的管理条例进行研究发现,部分法律条例并不完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对于委托人的权利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给委托人的资金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因素。商业银行在办理托管业务时,相对于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来说,部分企业或个人对于托管业务并不是很了解,托管人在业务办理时受到了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托管业务办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在托管业务办理中存在诱导现象,处于私人原因或者是利益相关因素,诱导托管人改变原本的意志,按照业务人员的引导进行业务办理。通过调查发现,商业银行在办理托管业务时,经常会因为法律条例方面的限制最终停止托管业务的办理,由于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正处于实施阶段,相关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管理者作为托管业务的主导者,很有可能会利用法律条例中的漏洞做出对委托人不利的管理行为。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管理者并不是固定的,通常会在业务办理途中出现更换管理人员的情况,这样一来,势必会影响委托人业务办理的独立性,不利于委托人资金和财产方面的管理,并且给委托人的资金带来风险。并且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有规定,由于委托人和管理人的共同因素造成的资金财产方面的损失,需要双方同时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原则,这对于委托人来说十分不公平。在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办理中,银行的工作人员是整个环节的主导者,并且对于银行内部的托管业务十分熟悉。而托管人通常是在业务人员的引导下进行业务办理的,这也就造成了很多托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资金管理过程中,资金财产的损失是否是由于托管人的责任造成的,托管人是否是真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了工作人员的有意引导,在相关的法律方面并没有明显的规定,在追究责任时也很难划分。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增强,人才竞争、资源竞争、产品竞争越发激烈,竞争形势逐渐趋向多元化发展,如何更好地整合企业内部资源,提升企业的凝聚力与发展实力,是目前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单一计划企业现金管理体系是一种经典的企业现金管理方式,相较于集合计划,其流程更加简单、灵活性更高、更具透明性。文章阐述了公司单一计划企业年金的基本含义,分析了建设公司单一计划企业年金的方法,对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策略进行探究。
[关键词]单一计划;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养老压力的逐渐增强,年金成为企业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不仅可提升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还是企业提升自身人员凝聚力、提高员工企业忠诚度的重要工具。随着老龄化问题的逐渐明显,企业年金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完善企业年金制度、优化企业年金体系建设方法,是企业运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结合人社部门的数据资料分析,在2019年6月,我国已经有91326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管理体系,覆盖企业职工人数2471.18万,基金数额达到16175.74亿元,且随着我国各种年金激励政策的不断出台,各地区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模式逐渐完善与丰富,单一计划年金管理体系优势越发明显。
1公司单一计划企业年金的基本含义
结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文件内容,年金管理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单一计划、集合计划;文件中的“第46条”明确提出:“企业建立单一年金管理计划,受委托人将单独管理委托人交付的年金基金,单独推行企业年金计划”。而集合计划则是指:“同一受托人同时管理多个委托人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推行管理计划”。[1]也就是说,单一计划企业年金管理就是指企业作为唯一的委托人,委托自己的受委托人进行管理;或者建立理事会,同时委托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管理企业年金,实施年金管理计划。从某种程度分析,企业年金的单一计划更像是企业的私人定制,而集合计划则是一种标准化和市场化的产品。因此,单一计划更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契合企业的发展趋向与需求,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结合人社部的数据调查分析可以发现,截至2019年2季度,91326家委托企业中,1.68%的委托企业选择了单一计划,而98.32%的委托企业选择了集合计划,但是单一计划数为1531个,集合计划数为57个,这两组数据的对比更能够体现出单一计划的针对性与具体性。因此,本次对企业年金管理体系的建设,引进单一计划,构建单一计划的企业现金管理机制,提出明确的单一计划实施策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助力。
2建设公司单一计划企业年金的方法
2.1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缴费管理
摘要:随着金融脱媒形势下大资管时代的繁荣发展,资产托管业务作为一种降低交易成本、增进委托信任、保障合同履行的制度安排,呈现出跨越式快速发展态势。资产托管业务从传统地服务于资本市场投资领域正逐步向服务于实体经济融资领域延伸。本文旨在通过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探讨资产托管机制在保障金融安全和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资产托管;发展;金融安全;实体经济
随着金融脱媒形势下大资管时代的繁荣发展,资产托管行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呈现出跨越式快速发展态势,托管机制亦不断渗透到金融生活的方方面面。资产托管业务从传统地服务于资本市场投资领域正逐步向服务于实体经济融资领域延伸,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战略转型主要发力点和中间业务新兴增长点。截至2016年底,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达121.92万亿元,和去年同期的87.7万亿元相比,增长39.03%;较2009年初托管委员会成立时4.1万亿元的行业规模,增长近30倍;2010-2016年托管规模平均复合增长率达53.06%,托管媒介社会融资总量的能力日渐提升。随着境内各项托管资产规模的迅猛发展,QDII资产的海外投资,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必将在各项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未来发展潜力巨大,提升空间广阔。
一、托管机制成为保障经济金融安全的重要防线
托管机制的建立要追溯于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随着资管行业发展不断壮大,托管应用领域也不断拓展。托管机制在完善资产管理治理结构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实现了“三权分离”,即委托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与保管监督权相互独立。托管机制不仅保障管理人利益,更优先保护投资人利益,成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防线。一是托管资产独立,业务风险隔离。托管机制的建立,有效保证了托管人固有资产与其托管的资产相互独立,不仅保障了所托管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托管人固有资产风险的交叉感染,有效隔离了业务风险。另外,在托管资产运作中,托管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约定处理划款指令,间接保障了托管资产的安全。二是信息公开透明,资产有效监督。作为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约定对受托资产运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对象、范围、比例、限制等,促使管理人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运作资产,间接保护了投资人利益。三是运营专业规范,营运成本节约。根据相关规定,托管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托管资质,如证券投资资金托管资格、社保基金托管资格,且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系统安全、风险控制等方面均有严格要求,这就为托管人充分履职提供了专业保障。同时,托管人专业从事托管服务,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有着丰富的托管运营经验和规范操作流程,大大提高了委托资产的运作效率,且有效节约营运成本。
二、托管业务与互联网竞合共荣已成必然趋势
互联网革命降低了银行市场进入壁垒,余额宝、P2P网络借贷、众筹等不断冲击着银行业务,传统银行的业务优势不断减弱甚至成为阻碍。然而,资产托管业务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反而觅得良机,成为受益者。有危必有机,由于资产托管业务紧跟大资管形势,相比传统银行业务响应迅速,在互联网冲击中仅仅抓住新生业务机会,积极与基金管理公司、P2P机构合作,开展各类创新货币基金托管和网贷资金存管,不仅实现了自身业务规模迅速扩张,也带动整个资产托管行业跨越式发展。互联网有全新的理念和思维,有先进高效的信息技术;传统金融有深厚的发展历史和优秀的金融逻辑、经验,二者有效结合,优势互补,相容共生,竞合共荣,共同催生了托管行业难得的发展机遇。托管银行应把握跨界竞合趋势,在现有客户、产品、平台等基础上,充分借鉴互联网理念思维,搭载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丰富托管产品线研发,强化风险控制体系,壮大平台支持,深度挖掘业务机会,积极参与扩大市场份额。
摘要:农业生产性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内容,农业生产托管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农业农民落地下田的主推方式,小农户与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存在的困境要求必须在农业生产托管机制方面进行创新,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结合山西省实际,建议创新机制,在山西省试行推广“政策试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主体+农户+金融保险创新”五位一体的农业生产托管合作机制,探索建立保底分红、货币返还型和实物返还型等收益分配机制,实现政府、农户、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险金融机构多方共赢的改革效果。
关键词:农业生产托管;机制创新;收益分配
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农业也要基本实现现代化,未来15年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小农户生产经营现代化。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效”。党的报告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业生产性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内容,农业生产托管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农业农民落地下田的主推方式。农业生产托管是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需要流转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地、播种、植保防护、农产品收获等所有或部分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实施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方式。
1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基本情况
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大力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山西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在全省开展了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先后出台了《关于切实抓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2017年8月山西省以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选择了10个粮食产量靠前的大县开展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完成补助面积超过3万hm2。2018年山西省托管服务任务的试点项目县27个,完成托管服务补助面积超过5万hm2。2019年山西省在81个县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完成托管服务面积23万hm2。山西省试点地区在推进农业机械化、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产品绿色化方面实现了预期目标。
2农业生产托管的机制创新
2.1机制创新的必要性
一、社会医疗保险概述
社会医疗保险从设立到推广,再到不断深化,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安全,提高我国医疗体系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实绩。然而毫不晦涩地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在新时期以来逐渐表现出多方面的局限和不足。首先,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的身份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造成管理工作的过于复杂和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扮演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角色的有关部门包含了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其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数量过多,加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内容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式的严格划分,所以,造成工作内容与管理者之间角色的冲突和信息的难以及时送达。最后,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各个险种之间为了争夺更大的客户资源,完成既定的参保率,而放松关键的审核环节,造成重复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发生,并导致医疗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公和严重浪费。
二、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
1.精简管理部门,实行权力集中的管理模式
为了避免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层过于庞大而导致的医疗保险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资源浪费以及重复获取医疗保险补助等弊端的出现,新时期以来,我国改革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级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区域,指定相应级别的卫生局或者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伴随着这种管理权力的集中,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险种上也实现了集中,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之下的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归拢,统一安排在卫生局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之中。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是险种合一工作中的绝对主体性部分。通过这种权力集中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瘦身”。强化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宏观性,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科学分配和结构的不断优化。
2.委托管理的管理模式
在进行简化管理部门,实行权利集中的过程中,各级卫生局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机关的角色往往面临着难以避免的尴尬和矛盾。作为我国医疗体系和行业的主要负责部门,其需要考虑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对医疗服务体系的水平和营收等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和积极的促进。但由于其同时肩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重任,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切实的医疗保险服务,必须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水平进行全程监督和考核。为了避免这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行了委托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从当前较为成功的试点地区管理经验来看,这种委托管理模式的实行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委托合同、医疗基金管理等方式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