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监察条例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由于自身的危险性,在运输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或泄漏事故,会引发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严重的灾害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环境污染。2002年国家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企业以及从业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
2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涉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多个环节。目前,针对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
2.1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方面的管理缺陷
2.1.1标准不一致,企业“无所适从”
如国家安监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不一致,使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无所适从”。如柴油,属危险物品,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生产柴油的企业就无法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要求,提供运输所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进行铁路运输时,也曾出现铁路部门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名称与标准名称不符的现象。
矿业公司工程招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项目不管大小,都以各种理由争取邀请招标,甚至紧急直接发包。因为邀请招标有四大“好处”:①随意简化邀请招标的工作环节,弱化内部牵制监督力度。在实际工作中选择邀请对象时,既不对外邀请招标信息,可以自己确定招标场所,仅凭操作人员的集体推荐,或仅凭几张名片就简单找了几个工程商作为邀请招标的对象,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已影响到了招标项目的实施质量,甚至严重危及到了招标人的正当权益。很多邀请招标不需要邀请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都是内部的监察审计人员参与监督,有些监察审计人员是被监督单位招聘,由被监督单位考核发放工资,比较能领会“一把手”或相关领导的意图,独立性差,很难保证招标的质量。②利用确定邀请对象的主动权,大搞人情关系网。按规定,对拟邀请的投标人,应当有其严格规范的产生程序,不能由少数人指定或进行内线式的单方联系,事前就必须要严格地做好邀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对各种人情介绍商、关系商、低资质商等,应坚持做到毫不留情地回避,对各种无资质商、有违法前科劣迹的不法商等,必须要毫不客气地将其拒之于大门之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有些人利用选择邀请对象的机会,变相地邀请其人情关系商蒙混过关。③以邀请为名,有意回避外地供应商的介入,变相搞地方保护主义。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本地利益,为了“协调”的需要,在邀请招标的操作中,有意缩小其邀请对象的选择范围,甚至不向外地高资质、竞争力强的工程商或潜在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投标通知,变相排斥外地潜在投标人或工程商介入本地的市场。④泄露各种不应公开的信息,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由于邀请招标是一种选择有限的特定的工程商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这种特定的投标人,其中可能就有工作人员较为熟悉的工程商。因此,事前严格保守招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就显得特别重要。一旦有个别工程商或投标人得到了不应公开的招标信息,就会容易导致被邀请的工程商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搞虚假竞争,从而使邀请招标丧失了应有的价值和效果。
2)围标、串标问题突出。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2种形式:一是项目单位业主与中介机构串通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二是某个投标人借用多个公司资质或组织多个投标人围标,使自己中标。实际工作中业主操纵招投标普遍,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2个环节:一是制作招标文件环节。业主为使特定单位中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特定单位有利的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从而使特定单位在评标时“脱颖而出”。二是评标环节。一方面,业主通过业主代表利用其特殊身份,影响、诱导其他评委评标打分,如告知哪个公司实力强、资质好,最符合其要求的条件等;另一方面,业主代表利用其评标打分的机会,给出极其悬殊的评分,控制评标结果。
3)“一把手”插手招投标问题严重,私定承包单位。尤其是利用邀请招标程序掩人耳目,甚至邀请总部或区域公司参与评标或者监督,为了“避嫌”,自己置身事外,招标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看上去无懈可击,但实际是通过电话遥控,指派自己的人和串通招标机构控制招标局面,私定承包单位。
4)施工方资质管理混乱,交易泛滥。施工企业尤其是大企业、较高资质的企业资质管理不规范,随意出借资质,甚至有些企业出借资质呈现常态化,靠出借资质获得收入,导致工程建设领域出现围标、串标等诸多问题。一些个体企业或包工头虽无资质、无技术、无队伍,但很容易借到企业资质,甚至一个人能借到几个资质,操纵几个单位进行围标、串标。
5)存在监管力度弱,独立性差的现象。有些单位甚至存在监督人员干预招标,替业主“完善”招标程序。
解决矿业公司招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在当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形势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是深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新使命新任务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聚焦主责主业的必然要求,这对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履职能力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升级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腐败形式也越来越多、腐败范围越来越广、腐败行为越来越隐蔽,这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的高度,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各级纪委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保持队伍纯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这对各级纪委和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大的期盼和更高的要求。当前,纪检监察人员只有认清大势、把握大局、明确责任、提升能力,增强做好企业纪检工作的知识技能储备和思想行动自觉,才能更好的担负起党和人民群众的重托,维护好员工群众的合法利益,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纪检监察人员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㈠思想不够稳定。主要是存在畏难情绪,部分企业纪检监察人员还没有彻底“转”过来,还不适应新形势,觉得监督是得罪人、不讨好的事情,尤其在遇到“硬茬”时,就更加畏首畏尾,造成了纪检监察人员思想不够稳定。㈡素质不够全面。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同时涉及领域较为广泛的工作,由于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经历少,知识结构单一,懂生产、懂经营、懂财务的专业人员较少,熟悉和掌握经济、金融、历史等相关知识的人员则更是为数不多,造成了执纪办案能力的相对落后的现象。㈢作风不够过硬。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具备坚定的信念和过硬的作风,但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中也存在不少后顾之忧,比如:大多数企业纪检监察人员与违纪人员工作、生活在同一单位,在按照党纪党规监督执纪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这样在客观上难免造成工作左右掣肘的被动局面。
三、联系企业实际,对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的几点意见
反腐倡廉,重在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要联系企业的实际,在增强三种意识,提升三种能力,完善三项机制上下功夫、花力气,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了作风纪律建设,加大了反腐败力度,各地有关监督监察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开展监督和检查的力度也大起来。从会计财务的角度看,如何采取措施,夯实会计基础,完善内部控制,保障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凭证账簿合法合规符合政策,落实厉行节约,避免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实现单位全面管理上台阶,就变得很重要了。
关键词:会计;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能
一、新形势对事业单位的新要求
1985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经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2017年再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家主席令第81号)明确了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明确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经2014年修正,2018年再次修正(国家主席令第22号)。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011年修订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2012年) 、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2015年) ,2016年至2017年分4次行文颁布6个会计准则,分别是《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字﹝2016﹞12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字﹝2017﹞4号) 、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字﹝2017﹞11号) 、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字﹝2017﹞23号) ,颁布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财会﹝2017﹞25号);财政部每个年度都会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和预算管理的需要制定(修订) 印发《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河南省2013年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论事业单位如何夯实会计基础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能禹红丽(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了作风纪律建设,加大了反腐败力度,各地有关监督监察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开展监督和检查的力度也大起来。从会计财务的角度看,如何采取措施,夯实会计基础,完善内部控制,保障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凭证账簿合法合规符合政策,落实厉行节约,避免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实现单位全面管理上台阶,就变得很重要了。关键词:会计;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能入管理条例》 ,河南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预防腐败局联合《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豫财库〔2012〕41号)。以上这些法律法规规定是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执行的。2013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 、 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等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宣传、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落实该条例要求的职责分工; 明确了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落实该条例要求的领导责任。为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有关规定。河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豫办〔2014〕36号) ,河南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实际情况陆续或修改《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等各项工作需要参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
通过了解、分析和汇总,事业单位在被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类:预算执行方面存在问题。预算执行不严格,存在超预算支出现象,存在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费用、出国经费超预算支出或无预算支出现象,存在专项经费支出不规范现象,存在有预算无支出现象,存在实际支付进度滞后预算现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收支方面存在问题。目前事业单位的收入分财政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等两类,财政补助收入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经营收入由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开具税务发票。经营收入方面,存在经营收入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经营性收费有随意性,税票开具不规范,发票开出后钱款长期不到账,税务票据管理没有设置专管人员、没有建立票据台账、没有定期核查票据现象。目前事业单位的支出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两类。支出方面存在支出审批、支出审核流于形式,没有严格履行审批、审核责任,以致存在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情况。如,入账票据不规范、票据内容缺少单价数量等票据要素、票据缺少开具单位公章、用收据作为费用票据入账现象;差旅费报销有不规范现象,存在缺少出差审批单,超标准填报出差补助,填报出差补助天数多于实际出差天数,住宿费超过标准现象,不符合需要参照执行的《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会议费报销有不规范现象,事业单位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没有全面提供,不符合《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培训费报销有不规范现象,有综合定额超标现象,培训费用报销应当提供本单位培训计划审批资料、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但有的提供材料不全,不符合《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公务接待费支出不规范,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全,接待清单内容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及接待人员费用等内容不全,不符合需要参照执行的《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现金使用、公务卡使用存在问题,超结算起点或使用范围、使用现金,没有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文件要求;票据报销审签手续不完善,票据或缺少经办人、或缺少审核人、或缺少批准人等必要的经手审批人员签字确认,没有履行审批审核手续。政府采购方面存在问题。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没有落实预算与计划管理,财务档案缺少政府采购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三重一大”研究及审批资料;有的不在目录和限额标准的也申请办理了政府采购,额外增加财政工作量。资产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还不到位,缺少定期或不定期的盘查核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实物资产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基本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基建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议事决策资料档案登记收集保存等不到位,支付需要的审批手续及入账手续缺失。合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合同签订、登记、存档管理缺失,支付时应该提供的经济活动合同和应该在会计凭证档案归档的合同没有提供和归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登记、统计、分类、归档做得不到位。非税收入方面存在问题。非税收入是国家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是事业单位依法组织的财政收入而不是事业单位的收入,不是事业单位的资产,按规定应由执收事业单位或交款单位直接交入国库,建立入库非税收入资金备查账,非税收入应及时记录、核对、汇总、上缴。存在有的没有建立非税收入备查账,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缺少台账、存在拆本使用,废旧票据管理制度缺失,开出票据催款制度缺失,存在跨年度应收款现象,非税收入款项解缴不及时等。
三、原因分析
中国大陆地区于2003年开始筹划存款保险制度,直至2014年11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大陆地区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台湾地区于1985年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由台湾地区“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设立了“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在此后30多年的运行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立法和实践经验。鉴于两岸在经济、金融监管、文化上的相通性和相似性,本文将系统地考察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制度建构,并提出值得大陆借鉴的经验和建议。
一、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
1985年初,台北十信、国泰信托投资公司、亚洲信托投资公司、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陆续发生连锁性存款人挤兑事件,对台湾地区金融安全和支付系统冲击较大,凸显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紧迫性。台湾当局依据台湾地区“银行法”第46条规定,提出设立以直接保护小额存款人为目的的存款保险制度,并普遍获得金融业界、学者及专家的赞同。台湾地区“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邀请金融机构代表拟订“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报经“行政院”决议通过,于1985年1月公布施行,台湾地区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依据正式诞生。“财政部”与“中央银行”于“存款保险条例”颁布施行后,即积极筹备且共同出资成立“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并于同年9月27日正式营业,成为台湾地区专责办理存款保险的机构。此阶段存款保险制度有两个突出的特征:1.自由投保时期。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最初采用自由投保方式,主要是为配合金融自由化趋势,使金融机构享有经营挑战空间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保。但因存款保险制度在当时属于初创,社会公众对此制度极为陌生,加之存款人对台湾当局过去维护金融安定与保障存款安全颇具信心,导致不能真正体会存款保险的重要性。此外,为了避免增加存款保险费所带来的负担以及大部分金融机构以其尚未全面计算机化、计算保费费时费力为由,对投保事宜多心存观望,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广进展缓慢。
2.单一费率时期。存款保险制度创设初期,金融机构的设立及业务范围受限制较多,故个别机构之间风险差异并不明显,存款保险费率采用单一费率制度,初期费率由“财政部”核定为万分之5。当时,不少金融机构认为保险费率偏高,参加存款保险将加重其经营成本负担,故投保意愿较低。“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依据当时台湾岛内经济金融情势及参考金融机构的意见,将存款保险费率调整为万分之4,此后再次调整为万分之1.5。虽两次调降费率均已顺利达到减轻投保机构经营成本负担及提高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意愿的短期目标,但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风险高低日益明显,加上层出不穷的金融危机事件,对于不同风险的金融机构适用相同的单一费率制度,其公平性备受批评,终促成其后的保险差别费率制度的实施。
(二)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阶段
1990年,台湾当局为顺应世界潮流,大幅放松和解除金融监管措施和幅度,并于1991年12月开放银行设立申请,启动“金融版图之重组工程”,导致金融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而此时又恰逢亚洲金融危机、9.21大地震及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影响,金融机构逾期放款比率节节攀高,金融业受此冲击严重,系统性金融危机有一触即发之势。台湾当局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持续发展,开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