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教育法制建设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一、坦桑尼亚小学教育管理政策之演变
1.社会主义时期的小学教育管理政策(1967~1994年)
坦桑尼亚社会主义时期的小学教育管理政策以“国家发展”为核心,期望通过基础教育发展实现国家振兴。其政策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倡导教育为自力更生服务,责任由国家承担。1967年,尼雷尔总统提出把“为自力更生服务”作为教育发展的主要目的,强调教育与农村生活相结合,“在他看来,发展基础教育是坦桑尼亚摆脱愚昧,促进乡村进步的首选之路,应将发展教育视为发展社会主义的重要战略举措”。[2]1969年《教育法》规定将基础教育学校管理权收归国有,使小学教育仅成为国家的责任。1974年政府通过决议,决定实施免费小学教育,并从1977年起强制施行小学义务教育,教育经费逐年增加并主要用于初等教育。
第二,强调政府社会共同管理,教育要面向生活。坦桑尼亚政府在加大政府办学力度的同时,实行基础教育管理权力分散化,强调地方政府的责任,推动地方政府、学校委员会与社区对小学施行共同管理。为实现教学语言民族化,“坦桑尼亚政府在第二个国民发展计划中提出将斯瓦希里语作为初等学校唯一的教学语言”。[3]为贯彻自力更生教育政策,“在初等学校课程中充实进了大量的农业科学,并要求学生参加更多的农业劳动”[4],将考试制度与师生的劳动评定相结合,“小学毕业生强调不再为升学做准备,而是要走向生活,教育部因此将小学入学年龄由5至6岁提高到7至8岁”。[5]
第三,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改革教育支付制度。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坦桑尼亚经济萧条、财政拮据、教育经费不足,国家公立小学勉强度日。为走出困境,“政府在1984年11月制定《通向2000年的坦桑尼亚教育制度》,揭开了坦桑尼亚教育改革新的序幕,其中包含两项重要决定:一是取消对集体和私人办学的限制,二是逐步改变免费教育的做法”。[6]“1989年《社会优先行动计划》出台,指出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优先性,提出教育经费应由中央政府负责逐步转向由地方和社区分担的政策。”[7]1992年11月,《关于21世纪坦桑尼亚教育政策改革的建议》提出小学教育经费分摊政策,并从当年起小学生开始缴纳学费。
2.后社会主义时期的小学教育管理政策(1995~2011年)
1高校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必要性
从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来看,高校教师职业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有利于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有利于教师钻研业务,提高科研能力,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当教师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定位和社会责任的时候,就会一丝不苟、严谨务实地对待每一堂课,对待每一位学生,有一种战战兢兢,唯恐因备课不充分、讲课不透彻、辅导不到位而误人子弟的忧患意识。这就使得教师自觉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下大气力提高专业素质,涉猎广博知识,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一旦有了这股精神和这种态度,教师就会潜移默化,传递给一届又一届的学生,引导他们养成严谨、求真、务实的作风。就教育管理层面来说,加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校风。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会带动高校良好学风、严谨教风和严格考风的养成,这有利于高等院校形成优良的育人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完成学业,学生久而久之就会训练成崇尚求知、探索、诚信、合作的良好品质,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熏染。
2高校教师遵守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监管和法律保证。高校教师要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认真执行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贯彻党的教育发展战略、方针、政策。高等教育事业要实现科学、全面、正规发展,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教育发展规律和国情制定以及颁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法令、条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统称教育法规”,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发展所遵循的基本依据。当然,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局势和新时期新阶段的人才培养特点以及教育发展趋势,我们还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业绩评价和奖惩办法,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才能促进现代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教育是一个国家的长期战略,有继承性和创新性,更要有战略性和稳定性。高校教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规范,有利于把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战略落到实处,按照教育自身发展的基本规律科学执教,依法治教;也有利于高等学校形成自觉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良好风尚,避免教育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它的导向性和约束力。在高等院校,管理者必须依靠它来调节教育行为,约束高校教师行为的随意性。教育活动本身是最直接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活动,高校是知识分子之间进行专业知识和思想观念交流和传播的重镇,教师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隐蔽性和随意性,需要靠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来约束,但是完全靠自觉就有风险,必须辅之以法律法规作为底线来约束,触犯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比如,近些年来某些高校教师,特别是高职称、高学历的教授相继出现科研成果造假,部分教育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招生、就业和后勤管理方面违规违纪操作,谋取私利等都应该受到教育法律法规的制裁。这一方面是对违法违纪人员自身的教育和改造,更是对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有力警示,更是净化学术环境,树立高校良好教育教学风尚的有力保证。
3.结语
在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是一体之两翼,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高等教育要培养人才、创新发展和服务社会,必须拥有一支精湛的教师队伍,这支队伍要求职业道德素质高,专业知识储备足,创新发展思路活,自我管理能力强。因此,高校教师既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学生的榜样,又要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做社会的楷模。
作者:魏丽 徐广林 邱严力 单位: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口腔系 沧州师范学院英语系
一、立法是继续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继续教育发展的一大趋势表现为继续教育的法制化管理。[1]它标志着继续教育已由初始阶段的自发状态上升到由国家法制管理的高度,标志着现代继续教育逐渐成为一种与传统正规教育并列的、制度化的新型教育形式。从一些继续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来看,莫不通过立法来调节继续教育中专业技术人员同企事业单位、国家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来保障和规范本国继续教育的顺利实施。美国早期继续教育的主要法律依据有1966年颁布的《成人教育法》和1982年制定的《职业训练合作法案》。法国国民议会于1971年颁布了《职业继续教育法》,指出“接受职业继续教育是劳动者的权利,每个劳动者都应享有职业继续教育的机会”。1978年和1984年,法国国民议会又先后通过了《继续教育补充法》和《新职业继续教育法》,为继续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国家法律保障。而在一向注重成人继续教育的德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些州就已开始通过颁布法规来管理本州的成人继续教育,至今,德国联邦及各州为成人继续教育颁布了相关的法令上百部,几乎涵盖了对所有职业、技能和社会生活领域的继续教育的规定,尤其是各州的《继续教育法》。另外,德国政府也不断通过继续教育相关法令的修订来保证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比如,1969年制定的联邦继续教育相关法令——《职业教育法》,于2005年被废止,同时颁布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对新时期的职业继续教育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由此看来,通过立法来保障本国继续教育的顺利实施,是发达国家开展继续教育的一条重要经验。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引入“继续教育”概念以来,二十多年的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目前,继续教育已经成为全国4200万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升专业能力素质的主渠道,成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但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2007年9月,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了四点意见,其中之一就是加强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所以,对我国继续教育立法现状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是推进继续教育立法工作、保障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我国继续教育立法现状
为了尽量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继续教育立法的现状,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1985年以来我国继续教育相关法规政策文本进行了收集,共获得相关法规政策文本350多项,通过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现有的继续教育相关法规政策主要包括相关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部门规章等5类。相关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与继续教育相关的法律文件,比如我国《教育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以及《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中对我国公民或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继续教育相关法规。目前,这一类法规主要是以地方(省、自治区或较大市)继续教育条例的形式呈现。比如,1989年我国第一部由地方人大通过的继续教育专项法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1年12月废止并颁布了新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江苏省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目前我国除台湾、香港、澳门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只有天津(1989制定,2001修订重颁)、北京(1995)、福建(1995)、陕西(1997)、河南(1998)、云南(1999)、宁夏(2001)、重庆(2003)、江苏(2005)、山东(2005)、甘肃(2007)、山西等12个省级行政区制定了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此外,也有少数具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制定了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1994)等。国务院部门规章指国务院下属部门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公布的继续教育相关规章,比如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5)、铁道部《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7)、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8)。地方政府规章指由地方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继续教育相关规章。比如,河北、辽宁、安徽、湖北、新疆、浙江、贵州等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或暂行规定)》,以及较大市如杭州、青岛、成都等城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或暂行规定)》等。地方部门规章是指由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继续教育相关规章,比如《北京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地区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收费的批复》、《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从法律效力上看,国家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方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最低。上述五类继续教育法规政策基本构成了我国继续教育的法制体系雏形。
2.目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针对继续教育的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除台湾、香港、澳门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12个行政区已经制定了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16个行政区制定了继续教育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的继续教育规章是自治区人事厅的《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发字[1996]第56号),一定程度上属于地方部门规章,而湖南、海南两省虽然制定了很多继续教育部门规章,但是指导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或规章仍在制定过程当中。总的来看,尽管我国继续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已有很多,但是大部分属于政府规章或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高,有可能产生有法不依的现象,对我国继续教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3.从各种继续教育法规或规章的内容来看,现有的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继续教育的目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形式、时间要求、领导管理、经费投入、奖惩制度等方面,内容比较全面,而且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地方部门规章中,有的是关于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有的是关于继续教育收费问题的规定,还有的是关于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或证书制度等的规定,内容比较多样,规定的事项比较具体。
摘要:高校教师是教师队伍中的高素质人才,应当以新时代“四有”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好教师应该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普世的仁爱之心。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素质的普遍提高和舆论监督力度的逐渐加大,象牙塔中存在的师德师风问题也逐渐凸显和暴露出来。本文从高校教师易出现的师德问题谈起,分析其原因,思考师德行为法制化的内涵。
关键词:师德滑坡;师德建设;法制化;高校教师
没有教师的国家或民族是没有发展前途的,教师这个群体肩负着知识的承载和传播的历史责任与国家振兴的希望。教师把知识的火种传递给下一代,把智慧播撒在人间,人类文明才得以延续。近年来高校教师师德师风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高校教师本身是高素质和高修养人群的代表,但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害群之马,引发舆论对高校教师群体形象的广泛质疑。极少数高校教师为何会深陷师德缺失的舆论漩涡?这其中的原因除了与自身修养不足有关,恐怕也与师德行为相关立法的迟迟未确立脱离不了关系。接下来,我们首先来看看形形色色的师德问题,再讨论师德行为法制化问题。
1从高校教师师德滑坡谈起
1.1高校教师师德滑坡现象频发
高校学术道德行为失范问题乱象丛生,科研经费腐败问题屡屡曝光,已然引发舆论对高校教师立德树人形象的信任危机。2017年12月25日,西安交通大学药理学博士生杨某某溺水身亡。杨某某生前常被导师要求帮忙处理私人琐事。校方对其导师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了其导师的研究生招生资格。北京大学校友要求现任南大文学院教授、原北大中文系教授沈某对在北大任教期间导致学生高某自杀事件负责。事件爆出后,北京大学率先公布了当年处理结果。南京大学文学院随后发表公开声明,建议其辞去教职。还有已被认定性侵的北航被撤销长江学者头衔的陈某某和已被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武汉理工大学教授王某事件。2017年4月,国际知名期刊《肿瘤生物学》突然集中撤销2012年至2015年发表的中国研究机构107篇论文,涉及多所知名大学,主要原因是同行评议造假。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梁某被曝光至少15篇论文存在抄袭或一稿多投。这股学术妖风甚至蔓延到研究生身上,如清华大学深圳研究院材料科学领域某博士生因图片篡改、内容重复和虚假署名问题被撤稿11篇。
1.2师德问题引发的思考
摘要:高职院校继续教育的发展应实现政府、企业、学校等方面互联互通、有机结合,整合各方资源才能保证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关键词:高职院校;继续教育;现状;发展对策
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不仅需要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还需要培养数以千万计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这就要求包括作为终身教育、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继续教育必须不断地进行改革与创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的战略目标指出,“到2020年,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因此,高职院校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实现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社会进步作出应有贡献。
一、高职院校继续教育发展的必要性
1.重视和发展继续教育是社会进步、时展的迫切需要
继续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其任务主要是对职后人员或专业人员的知识及技能进行更新、补充和提高。在世界经济高速发展和产业转型的新时期,加快发展继续教育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持续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