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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业态发展迅猛,它既有技术支撑又有金融的本质属性,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多元化、受众广及风险大等特点。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使互联网金融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为了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可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管控成效,促进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法律建设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1金融会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1)票据结算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形成了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支付方式。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支付数量的日趋上升,以结算票据为主要支付手段的结算业务给银行带来了诸多风险。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诸多环节失控所带来的种种风险。主要表现是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现金业务形成短款风险,虚假列支造成银行利润不实的风险。
(3)会计监督风险。会计监督风险是指由于金融会计监督职能相对软弱,无法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而造成的风险。有一些金融机构只要求存款规模,讲究信贷管理,却忽视和放松会计监督。
(4)联行风险。联行往来是银行间资金划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由于联行核算手续不严密,因错发、漏发、延发联行报单等失误行为,而造成银行资金的直接损失。
(5)会计人员风险。由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或在执行会计制度过程中发生人为偏差、违规操作,或因会计岗位设置缺乏应有的互相制约和牵制,使金融机构资金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也不可忽视。
2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引言
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保障工作,而做好国家金融安全工作是保证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的战略全局,是推动我国国内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基石。关于如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决定》报告明确指出国家需要继续加强市场经济金融安全基础配套设施体系制度化与体系化的建设,有效地帮助国家防范和和谐地化解现代国际金融安全风险[1]。
一、新常态下金融风险的内容
就整个市场经济来说,在新常态下的财政风险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主要是市场经济的作用主体银行,由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较多,所以它是掌握着人们总体资金的一种金融机构,但如果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出现了问题,就也会引发整体金融风险,同时商业银行的信用体系也存在问题,尤其是由于近年来中国房地产销售方式的改变,商业银行的信用体系逐步发挥了作用,但一旦商业银行的负债质量发生了问题,就也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建筑行业的发展。第二,由于金融市场缺乏统一标准,秩序也相对混乱,部分金融市场主体不合法的竞争手段也加大了财政风险,从而导致部分社会上经营条件不佳的市场经济主体被消灭。第三个内容就是地方债务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也积极参与了各项市场经济活动,其中也有很多的政府资金,地方民间借款现象也较为普遍,而当地一旦不规范这种制度,那整个的金融市场制度就会受影响,也冲击了地方正常的金融市场制度,当地的借债不还现象也就更加突出,增加了当地管理的困难,同时,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金融风险的类型主要是:第一,区域性金融风险。指的是部分金融机构在特定的地区内制造金融风险并传播风险,使其扩散,影响与之相关的一些金融机构的发展。第二,系统性金融风险。这种风险通常表现在银行信誉及影子银行两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在逐渐上升,随着人们消费需求的增加,贷款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不良贷款给当地的金融机构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我国尚未完善金融机构的贷款体制,对贷款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二、金融科技时代下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金融发展新机遇
金融信息科技极大地拓展了我国传统经济金融市场的有限发展边界,金融与信息科技的激烈碰撞直接促成了我国传统经济金融服务的不断更新升级,驱动了金融机构自身核心业务竞争力的不断重构与服务商业模式的不断更新,金融信息科技逐渐发展为非传统经济金融服务业组织模式创新的重要技术载体。传统金融信息科技技术创新主要通过下一代新型金融信息分析技术,对企业客户需求进行主动画像,全面准确地分析了解客户的各种个性化服务需求,并主动实施精准金融服务[2],不断创新改善传统金融服务的技术手段和服务方式,从而大大提高了传统金融业主动服务我国实体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符合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创新升级的内在发展要求,为促进我国传统金融业推动服务经济转型创新升级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增长。长久以来,我国小微金融服务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究其原因是传统金融服务业管理难和成本高、物理金融服务之间距离远、风险管理难和控制难等,从而无法真正满足传统小微金融服务管理需求。通过传统小微金融信息技术科技的新兴和信息技术化的应用发展,可以更高效率地解决传统金融信息技术不对称性的问题,有效降低传统小微金融服务在客户群体、运营、风险管控等各个方面的金融服务管理成本,提高传统小微金融服务的安全可靠性和客户获得率,使传统小微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大大得到提升。
摘要:伴同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银行业需应对的风险愈加繁杂多变。其间,信用风险便是影响银行资产质量、滋生流动性危机的核心因素。此次研究从信用风险管理概述入手,针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并基于实际给予了解决问题的策略,以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予以提升,促使其获取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一、前言
伴同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开始和国际经济接洽,引发了剧烈的国际竞争。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的发展备受考验,特别是其金融活动需应对较多风险,其间以信用风险最为关键。要知道,现今社会金融市场的角逐已然转换成了金融风险管理的角逐,但因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不够健全,便使得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极为显著,故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加以研究便凸显得极为重要。本文正是基于上述背景,针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问题展开了探索、讨论,且给予了改进策略,望以此推动商业银行具备较好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为其规避、处理信用风险给予相应借鉴。
二、信用风险管理概述
(一)信用风险的类型
信用风险可区分成两大类型,具体如下:一是依据引发主体能区分成客户与银行内部管理信用风险两种。其间,前者表示被和顾客相关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顾客难以正常履约的风险,主体即顾客,其在客观层面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具备影响,其属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一般形式;后者表示商业银行不关注信用风险、匮乏较好的风险认知力,促使信贷机构内部制约机制匮乏完善性,各项信贷规制不健全等所引发的没必要形成的风险,最终促使信贷资金出现耗损。二是依据客户经营业务特性能区分成金融机构客户与非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两类。其间,非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具体表示工商顾客与个体信用风险。
摘要:互联网金融由于具有快捷、精确等优势而发展迅速,但也孕育着许多风险,如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投资者方面的风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等。为化解上述风险,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及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同时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国际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建议
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虽然铺天盖地般地发展迅猛,但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理论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通过采用现代网络技术为社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新的业务形式。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多样,就我国而言,其基本模式包括: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等,这些模式在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
1.业务范围出界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加之“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家标准,相关机构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登记注册。”①在这种情况下,业务范围容易出界,如“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有的变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组织等,另外有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带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有的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发售彩券,抽奖等,事实上演变成了博彩行为等。”②这些行为往往不具有合法性,具有潜在的各种风险。
2.机构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一是身份审查方面的责任。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审查不严格,程序简单。如果对可能涉及的非法行为主体身份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一旦出现非法行为,机构难辞其咎。例如“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并通过虚假商品交易,就可以完成洗钱、套现等非法行为。”①机构主体存在责任风险。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定,金融机构没有妥善保护公民信息隐私,可能引起各种法律责任。三是可能触及相关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我国规定的与金融有关的罪名较多,如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看,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律问题。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会涉及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有关犯罪问题。关于P2P网络借贷,P2P中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利用债权转让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并将客户资金存放在平台账户上,同时通过电子凭证的方式转让债权,具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发行证券的性质。”②关于众筹模式,机构主体如果是采用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募资,公开发行各种证券及债权凭证,则“具有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风险。”③四是可能产生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互联网金融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较多,主要包括合同及电子合同问题、侵权问题(如侵犯隐私权、消费者权益受损如资金丢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