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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学全文(5篇)

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金融监管学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金融监管学

金融科技助力防控金融风险浅析

引言

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保障工作,而做好国家金融安全工作是保证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的战略全局,是推动我国国内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基石。关于如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决定》报告明确指出国家需要继续加强市场经济金融安全基础配套设施体系制度化与体系化的建设,有效地帮助国家防范和和谐地化解现代国际金融安全风险[1]。

一、新常态下金融风险的内容

就整个市场经济来说,在新常态下的财政风险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主要是市场经济的作用主体银行,由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较多,所以它是掌握着人们总体资金的一种金融机构,但如果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出现了问题,就也会引发整体金融风险,同时商业银行的信用体系也存在问题,尤其是由于近年来中国房地产销售方式的改变,商业银行的信用体系逐步发挥了作用,但一旦商业银行的负债质量发生了问题,就也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建筑行业的发展。第二,由于金融市场缺乏统一标准,秩序也相对混乱,部分金融市场主体不合法的竞争手段也加大了财政风险,从而导致部分社会上经营条件不佳的市场经济主体被消灭。第三个内容就是地方债务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也积极参与了各项市场经济活动,其中也有很多的政府资金,地方民间借款现象也较为普遍,而当地一旦不规范这种制度,那整个的金融市场制度就会受影响,也冲击了地方正常的金融市场制度,当地的借债不还现象也就更加突出,增加了当地管理的困难,同时,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金融风险的类型主要是:第一,区域性金融风险。指的是部分金融机构在特定的地区内制造金融风险并传播风险,使其扩散,影响与之相关的一些金融机构的发展。第二,系统性金融风险。这种风险通常表现在银行信誉及影子银行两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在逐渐上升,随着人们消费需求的增加,贷款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不良贷款给当地的金融机构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我国尚未完善金融机构的贷款体制,对贷款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二、金融科技时代下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金融发展新机遇

金融信息科技极大地拓展了我国传统经济金融市场的有限发展边界,金融与信息科技的激烈碰撞直接促成了我国传统经济金融服务的不断更新升级,驱动了金融机构自身核心业务竞争力的不断重构与服务商业模式的不断更新,金融信息科技逐渐发展为非传统经济金融服务业组织模式创新的重要技术载体。传统金融信息科技技术创新主要通过下一代新型金融信息分析技术,对企业客户需求进行主动画像,全面准确地分析了解客户的各种个性化服务需求,并主动实施精准金融服务[2],不断创新改善传统金融服务的技术手段和服务方式,从而大大提高了传统金融业主动服务我国实体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符合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创新升级的内在发展要求,为促进我国传统金融业推动服务经济转型创新升级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增长。长久以来,我国小微金融服务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究其原因是传统金融服务业管理难和成本高、物理金融服务之间距离远、风险管理难和控制难等,从而无法真正满足传统小微金融服务管理需求。通过传统小微金融信息技术科技的新兴和信息技术化的应用发展,可以更高效率地解决传统金融信息技术不对称性的问题,有效降低传统小微金融服务在客户群体、运营、风险管控等各个方面的金融服务管理成本,提高传统小微金融服务的安全可靠性和客户获得率,使传统小微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大大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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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混业与分业监管模式选择

[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混业经营越来越明显,对保险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保险监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1]。保险业应该采取综合监管模式还是分业监管模式,世界各国的专家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那么基于中国保险市场现在的发展情况而言,两种模式中哪一种才是适合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是本文中重点探讨的问题。本文从多个方面比较了综合监管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的差异性,并根据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提出了中国保险监管应该采用的监管方式。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监管;分业监管;模式选择

一、分业经营的优劣分析

(一)监管目标专业化

不同的行业监管目标,需要更加专业化的监管,特别是金融行业是高风险、高杠杆的行业,风险的发生将会对经济发展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分业监管能够集中精力研究各个行业的经营特点,针对不同的行业提出专业化的监管目标与理念。监管的意义就在于防范和控制风险,分业监管将对风险的防控分为几个具体的部分,专业化地应对各种风险。由于各个行业的监管目标与理念不同、监管方式不同、评价体系也不同,混业监管可能会导致混业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行业的认识不够深入,对不同金融产品缺乏了解,因此也就不能充分地、专业地制定不同的监管策略。统一的监管目标不能适应不同行业的需求,可能会导致监管不充分、不专业,监管的效力会大大削弱。分业监管能够有效地对系统风险和商业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分业监管机构有其具体的监管目标和原则,能够减少监管理念上的差异,增加监管的专业化程度。

(二)监管更具针对性

尽管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并且在中国也出现了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但并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混业经营,大型金融控股公司毕竟还是少数。就算出现了大型金融集团,但是金融集团内部也会有各个不同部门负责分业经营,金融分业经营在很长时间还是继续存在的[2]。特别是平安保险集团作为主营保险业务的金融集团,保险业务始终是公司的立足之本,也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分业监管可以使得监管行为更加具体、有针对性,能够更加关注企业的市场行为,及时反映并采取行动。分业监管模式是为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经济发展的需要,基于现实国情做出的选择,一味的进行否定是不可取的,要用辩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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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法规研究

摘要: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但伴随着不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以及出现的问题入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法规

一、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1)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现在日常生活中第三方支付成了我们最主要的支付方式,而且成功占据了小额支付市场的大半比例,除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外,阿里巴巴和微信是现在支付市场中的“领头羊”,它们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齐了带头作用。(2)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网络融资平台融资模式的使用来看大多数人使用的是花呗借呗等网络小额贷款。P2P借贷平台是一种能够快速便捷融资的网络融资平台,由于它办理的手续非常简便,所以P2P平台出现的不法现象很多;众筹融资平台,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缓慢,但证监会已经认可了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只是关于众筹融资的法律条文尚未完善。(3)大数据金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主要是对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进行实时获取和分析,方便快捷的向客户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我们将其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总结出客户的消费习惯以及做出相应的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信息来及时抵御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发展和创新过程中,可以尝试与大数据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借鉴使用数据平台的云计算平台,来弥补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不足[1]。(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1)互联网金融法规缺失与不明晰。目前,我国其实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业务与现行法律的不对称导致了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导致不明晰,甚至会产生金融风险。对于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有相应的金融许可,用户信息安全是否有保障,平台的账户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问题,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和约束,假设出现类似于平台破产或者是网络诈骗等时间,不仅是平台用户就连平台的权利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很短,金融监管体系还尚未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缺乏一定的依据,使得管理起来有些困难。像我国的电信部门和工商部门只是负责备案和工商登记等一般行政管理,它们不直接参与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业务。正是由于体系的不完整才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网络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诈骗等风险事件[2]上述说明构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是迫在眉睫。(三)现行法律中的条款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的情况。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很多创新的地方。像交易和获利方式的改变导致以往的法律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如果想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中不匹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而且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整个体系的运行更为顺利。

二、解决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相应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及管理措施。首先,我们要做的是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立法工作。政府应该出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范围,性质等制定有关规定,尤其对于平台的职能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其次,要严格把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标准和退出限制,并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彻底清查,对于不符合标准、风险较高的平台坚决予以关闭。第三,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还要协助相应金融机构制定金融行业规范[3]。(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首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我们要对消费者进行一些列的宣传活动,从消费者的心理出发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信息的保护意识,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虚假信息严肃查处,严格禁止非法吸资的活动出现。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完善自家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如建立资金监管,制定反洗钱制度等,要岩加强风险的控制。第三,要完善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资信透明化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真实信息的审核力度,从而形成信息的评级市场,以至于可以对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第四,从第三点得到启发,我们要加大信息的披露程度,从而构建出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真实的网络安全体系,以至于构建一个信任度更高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第一步先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信息平台从而将各自监管的信息分享出去,这样一来既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又减少了成本。第二,监管部门要成立一个专门处理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违法违规和发生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制度上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最后,更高一级的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这样一来,各个级别从低到高层层把控,共同监控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4]。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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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的金融风险管理探究

【摘要】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同时也会滋生新的金融风险。为此,本文对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以及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培育竞争性市场、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加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以期更好地规避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金融创新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当代金融创新一方面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此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基本概述

(一)金融创新的内涵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所涉及到的金融要素在新建立的生产函数中,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将金融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形成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创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新的金融工具、融资方式、金融市场、支付手段等方面的创新;狭义的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无论是广义的金融创新还是狭义的金融创新,其创新的主体都是金融机构———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二)金融风险的内涵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或资金融通和货币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以及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等方面的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使资金经营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一定偏差,而导致企业或金融机构财务损失的风险。金融风险和金融活动相伴相生,只要有金融活动发生的地方就时时刻刻存在着金融风险,包括最为原始的实物借贷,也包括现代化金融交易。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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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监管国际金融论文

一、金融科技发展与挑战

自2015年以来,金融科技(FinTech)一词开始被广泛使用,但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义。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作为全球金融治理的牵头组织在其的《金融科技的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中,首次对金融科技作出初步定义,并得到普遍认可和引用。该报告认为,金融科技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供给产生重大影响的新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新流程和新产品等。近年来,全球金融科技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状态。从国际看,据壹零数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球发生金融科技投融资事件1097笔,融资总额约为4360.9亿元,其中,我国金融科技融资事件615笔,占全球一半以上;融资总额约为3256.3亿元,占全球的74.7%。随后是美国和印度,中国、美国、印度三国的融资金额占全球总数的89.7%。从国内看,一方面,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断加注科技砝码,打造全渠道、智能化新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系的金融科技公司快速崛起,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始试水深度合作,如光大银行与360金融签署协议,将合作共建“数据共创实验室”。此外,有关数据也印证了我国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据毕马威等机构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100强”显示,中国有11家企业入榜,比2017年增加2家,总数仅次于美国的18家;前10位中有4家中国企业,其中蚂蚁金服和京东金融列前两位。新事物的发展总有两面性,金融科技也是如此。一方面,金融科技通过新模式推广和新技术应用,可以简化交易流程,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空白,拓宽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性和普惠性,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和实体经济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在当前打赢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大背景下,更要关注金融科技发展中的风险以及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首先,金融科技发展模糊了金融与科技的虚实边界,尤其是一些跨界经营的金融集团逐渐形成,这些机构不仅跨行业,甚至跨体系,呈现客户多、黏性强、规模大等“综合化”特征,对其如何进行综合性、穿透式监管,防止出现“多而不能到”等问题,成为摆在监管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其次,金融科技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等风险特征,而且通过科技工具和网络链接,还会将局部风险放大,滋生技术风险、道德风险以及信息安全风险,而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这些风险极易在短时间内形成叠加扩散和蔓延释放的效应,导致金融风险管控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实践霍月红以的难度陡增。最后,金融科技的应用使投融资交易平台两端聚集了庞大的单体分散人群,而单体客户普遍存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特征,一旦交易平台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羊群效应,导致风险蔓延。

二、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实践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各国围绕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引导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英国等国家的实践比较有代表性。英国。国际金融危机后,英国果断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为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明确由FCA负责金融科技企业监管,并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的举措。2014年,FCA推出“项目革新”计划,通过孵化器提供政策咨询,帮助企业熟悉监管政策,协助政府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为企业创新提供便利。作为“项目革新”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FCA推出监管沙盒计划,适当放松参与实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约束,对未持牌机构给予“限制性许可授权”,允许其可在取得牌照前先行测试新产品,并声明不对测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同时,FCA要求测试企业做好消费者保护预案,确保创新失败的风险可控。2019年3月,FCA任命了该机构的首位创新总监,体现了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审慎和重视。为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发展,2016年,英国政府还了“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借此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的交流合作,提高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趋势的理解和把握。美国。2011年,美国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并明确网络平台等放贷机构统一受CFPB的监管。为了让消费者享有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2012年,CFPB启动了“催化剂”项目,通过发起“办公时间”计划、出台试验披露豁免政策与无异议函政策、发起“研究启航”计划等举措,掌握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动态,研判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2016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了“负责任的创新”计划,称考虑成立金融创新办公室,以对金融科技企业的产品进行审核,评估新产品在网络安全、经营风险等方面是否符合监管标准。2017年,美国政府了《金融科技框架》,阐明了对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前瞻性态度,提出将消费者放在首位、克服技术偏见、提高透明度、维护金融稳定等10项原则,并强调金融科技参与者应把这些原则作为参与金融科技活动的指引。2019年3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宣布,将就《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涉及金融隐私的《保障条例》和《隐私条例》修订展开意见征询,希望借此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澳大利亚。为有效平衡金融科技创新风险,2015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发起“创新中心”计划,主要包括成立数字金融咨询委员会、增强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等措施。2016年,ASIC提出监管沙盒框架,帮助企业理解评估机制,允许没有牌照的金融科技企业进行长达1年的业务测试,并根据测试反馈情况,及时调整监管规则。为进一步促进高效监管,ASIC提出为企业提供非正式援助、开展技术试验、加强金融科技项目国际推介等重点举措,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新加坡。2015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实施金融科技生态建设工程,专门成立了金融科技署来管理金融科技有关事务,为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实现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平衡,2016年,MAS出台《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引》,在准入方面,将应用申请严格限制为技术创新,在退出方面,设立了测试时间延迟机制,强调如果企业需要延迟测试时间,可在到期前1个月提出申请。进一步提升金融科技监管能力,2016年,MAS推出“乌敏岛”项目,与金融机构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合作。此外,MAS非常注重国际合作,与多国政府和当局签署金融科技合作协议,支持金融科技企业海外发展。梳理国际金融监管实践,能够发现一些趋势性特征。一是适度监管的理念得到普遍认同,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既通过政策激励,促进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又积极完善金融科技风险防控体系,努力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之间寻求平衡。二是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共同原则,普遍把金融消费者保护放在金融科技监管的重要位置,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三是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英国推出的监管沙盒机制在很多国家得到应用,各国还通过业务指导、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强与金融科技公司的沟通交流,进而提升监管针对性。四是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广泛通过合作,共享监管信息,共同研判金融科技趋势,促进本国金融科技创业公司健康发展。

三、国际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总体上看,我国监管体系建设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随着金融科技对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发展与监管的失衡进一步加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从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实践中得到一些启示和借鉴。一是回归本源,守住金融科技的普惠初心。抓住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把金融科技发展能不能提升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可得性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判断金融科技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准。从国家层面研究制定金融科技发展规划,确立发展原则和目标,引导金融科技公司把金融资源合理高效地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不断增强金融科技服务的普惠性和精准度。二是统筹协调,健全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牵头作用,统筹建立“一行两会”、工商、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监管协调机制,明确业务边界与监管分工,实现金融科技监管无死角。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加强在政策融合、风险监测、危机处理等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制定金融科技监管国际规则,推动全球金融科技风险治理。三是创新驱动,丰富金融科技监管方式和工具。近两年,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以及P2P监管规则的出台,也为实施监管沙盒积累了一定经验,应积极探索借鉴监管沙盒模式,主动引导金融科技创新,寻求风险驾驭的有效途径,弥补现有监管机制的短板。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积极探索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嵌入金融监管当中,提升金融科技监管的科技化水平。四是筑牢防线,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尚未完善,接连发生的互联网借贷平台“爆雷”事件,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因此,“一行两会”在金融科技监管中,应突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加大金融科技企业消费者保护义务的监管力度,明确信息披露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损失救济机制,构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作者:霍月红 单位:河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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