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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税收管理全文(5篇)

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跨境税收管理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跨境税收管理

利用跨境投融资侵蚀税基税收管理

一、利用跨境投融资行为侵蚀税基案例交易结构

1992年,甲房地产公司的前身XX地产(军队国资)成立,1999年9月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2006年5月在OTCBB成功上市交易(借壳上市,壳公司为2004年7月在内华达州注册的某制造企业,借壳上市后随即进行了更名),甲房地产公司宣告成立。2007年5月,私募融资成功,2008年6月在美国纳斯达克正式挂牌。甲房地产在中国大陆拥有多家子公司,拥有3家中国香港SPV,并拥有3家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控股公司,BVI控股公司和中国香港SPV仅被用作控股使用。2016年3月,该公司从纳斯达克退市。A私募基金于2003年成立于美国,同年8月进入中国(上海),也在中国香港设有房地产投资持股公司(本案例中的投资主体),是一家专注投资中国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A私募基金的投资模式通常为参股少数股权,随后帮助这些优秀的中国民营企业上市,看重投资的安全性和可变现性。常用的投资方式包括股票(优先股或普通股)和可转债,一般投资金额在1000万至5000万美元之间,投资之后的持有期平均为3-5年。根据甲房地产公司披露,可知本案例交易结构如下:2008年11月5日,A私募基金与甲房地产公司达成合作开发位于乙市占地面积为79英亩的某房地产项目的协议。根据协议,A私募基金投资2930万美元占SuccessHill公司25%股份(优先股),SuccessHill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了Newsky项目公司运营该项目(甲房地产公司、A私募基金与SuccessHill、NewSky项目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见图1)。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的同时,甲房地产公司及其B子公司同时与A私募基金签订了一份担保契约,在担保契约中,甲房地产公司保证了B子公司对某些特定义务履约,这些特定义务源自于甲房地产公司、B子公司与A基金签订的框架协议。如果甲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并充分履行其在保证下的义务,则受益人(A基金)应得到保证所考虑的适当补救,包括但不限于索赔要求和费用的偿还。在甲房地产公司的担保下应付的任何款项应包括从该付款到期日起的10%的利息。2010年第一季度,甲房地产公司提议赎回A基金在Suc⁃cessHill公司的优先股以赎回其在项目公司的25%股权,并达到A基金最初投资的最大回报。双方随后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修订后的股东协议,根据该协议的条款,2010年1月1日,公司将在3年内赎回所有A基金的股票,赎回给付相当于8439万美元(5.76亿人民币)的对价。根据修订后的协议,A基金的投资符合强制可赎回金融工具的定义,在甲房地产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当中被重分类为负债(项目公司强制性可赎回的少数股东权益),并以应付款的现值进行了初始计量,负债的初始账面价值为42,600,511美元,负债的账面价与原A基金的少数股东权益账面价2930万美元之间的差额(14,229,043美元)被确认为当期(2010年第一季度)非控制权益性支出(于税后利润中列支)。随后,甲房地产公司以实际利率45%,记录了可赎回的非控股权益的资本化成本。由此可见,对甲房地产公司而言,A基金对SuccessHill投资经历了由股权到债权的转换。

二、A私募基金投资性质的分析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明确了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业务:(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甲房地产公司披露信息及2009年、2012年公司组织架构图对比可知,甲房地产公司支通过向A私募基金支付对价取得了SuccessHill(中国香港SPV)100%的股权。股权回购协议是甲房地产公司与A基金签订,并不是由SuccessHill(被投资企业)赎回了投资,而且A基金对SuccessHill初始25%的股权投资享受各种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净资产的所有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因此A基金对SuccessHill的投资并不满足2013年41号公告属于债权性质的混合性投资的全部条件,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甲房地产公司中国香港SPVSuccessHill接受A基金的投资属于股权投资性质,A基金在2010年至2012年接受甲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资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

三、本案例涉税处理探讨

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41号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如果甲房地产公司公司与A基金发生的交易此前已进行了税务处理,则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即负债的账面价(42,600,511美元)与原少数股东权益账面价之间的差额(14,229,043美元)被确认为当期(2010年第一季度)非控制权益性支出,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后利润中列支)。税法中债权的计税基础应为其历史成本,即A基金投入项目公司的2927万美元。A基金2010年至2012年之间获得的甲房地产公司的境外支付属于A基金债权投资本息的收回。由于A基金的纳税人身份认定信息不足,实务中A基金就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由甲房地产公司扣缴预提所得税。甲房地产公司对外支付款项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12月1日有新规——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2)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做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甲房地产公司按照42,600,511美元的债务本金和45%的实际利率计算出的利息由于已经被资本化而计入项目成本,因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应从房地产项目成本中调减。同时需注意项目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已经将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利息支出调整至财务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在流转税的税务处理中,由于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因此,A基金2010年起从甲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超过2927万美元的资金清偿部分,属于营业税中的贷款利息,需要按照合理方法确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进度,并由A基金对利息部分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或由甲房地产公司扣缴。“营改增”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A基金2010年起从甲房地产公司取得的投资回报为固定利润,则A基金取得的超过2927万美元的资金清偿部分,属于增值税中的贷款利息。

作者:吕明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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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模式创新与发展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已经呈现出发展新常态,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在此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提升政府财政税收的综合控制力与管理能力,是有效配置财政税收资源,实现系统性财政税收管理和运行能力的关键。有鉴于此,本文基于上述视角探究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模式创新与规范化发展,深入分析财政税收规范化发展的演化过程,提出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创新与规范化的发展意见,以望能够创造出良好的财政税收环境,促进我国财政税收可持续化发展。

关键词: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创新与规范化

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特点,不断完善财政政策和制度机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于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尤为重要,而整个财政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应当站在不同角度用不同的策略去进行创新优化,进而创造出良好的财政税收环境。当前我国财政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有诸多问题,例如财政税收控制管理力度不够,财政税收监督监管的问题等,在当前时展的背景要求下,我们必须站在大局的角度,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实现健康稳定的财政税收发展,不断加强我国财政税收的体制改革。

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当下,在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有尚不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利用不合理的财政税收资源,这些问题都从多方面制约着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发展,甚至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我们应当从不同角度出发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积极稳妥的推进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及时发现财政税收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并且及时进行改革,真正实现全方位的财政税收管理[1]。

(一)财政税收控制管理力度不够

对于财政税收工作进行控制与管理应当从管理机制的角度出发,让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更加稳妥,进而确保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性[2]。相关管理人员能够贯彻落实行政管理以及业务的总体战略,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管模式进行全方位的创新,创造更加良好的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环境。而当下的实际情况并不容乐观,相关的原则性问题,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并未深入贯彻,也没有切实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整个财政税收管理过程显得相对松散,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果也相较低下。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树立起良好的责任感以及使命感,确保整个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能够满足相关管理控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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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交易下的税收征管问题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位居全球前列,互联网交易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互联网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不同,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的一种应用。互联网经济在我国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互联网经济的税收征管带来了重大挑战。由于缺乏税收征管制度、监管困难、获取交易信息的手段滞后以及民众的税收意识差等原因,导致国家税收收入流失。因此,解决和管理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是关键。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现状及税收管理所面临的难题,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以加强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

关键词: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对策

一、互联网交易的特点

(1)贸易全球化。来自世界各地的资源和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到世界各地,电子商务基于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扩大了传统贸易的范围,并增加了整体销售额。(2)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解决相关问题,例如咨询、订单签署、付款、订单完成和售后。(3)交易智能化。在线交易中,电子商务可以通过数字信息传输完成交易。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即可完成交易。(4)交易主体隐蔽。电子商务交易可以不用有固定的地址,所有交易都可以在线完成。

二、税收征管原则

(1)依法征税。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其纳税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行使税收职能,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规范和维护国家经济,提高税收政策的稳定性。(2)效率原则。各国政府通过政治权力来征税,利用经济支持企业并促进生产。根据相关数据调整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计划,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3)公共税收原则。它是指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流程和税收方法的公开性,以促进公众监督。

三、税收征管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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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涉外工程项目税务风险管理

1研究涉外工程税务风险的意义

承包工程作为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和东道国创造了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应,为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提供了重要支持。据中国政府统计,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遍及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半以上的企业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分布广泛,交通电力、石化工程建设等主要领域。“一带一路”为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走出去”提供了政策支持。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环境、税法和税收制度的不同,多元化和复杂性,加强税务管理对提高涉外工程企业经营风险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涉外工程项目税务风险种类及其成因分析

2.1税收制度环境风险

国家与地区税收制度环境的差异。海外一些国家政治不稳定,税收环境不稳定,税收制度不完善,政策变化频繁,税收执行不规范,缺乏税收缴纳指导。面对税务纠纷,由于文化理念不一样,语言交流存在障碍致使信息交流不对称,加上执法者执法标准不统一,无形中增加了施工企业在涉外项目处理税务的风险。

2.2海外国家地区不同的会计政策风险

工程项目需要编制财务报表和会计核算。我国“走出去”企业管理海外工程项目时,通常都是按照我国国内的会计核算准则进行编制财务报表,而对于国外项目实施会计核算时,通常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项目所在国的会计制度开展财务报告编制开展会计核算。会计主体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原则方法等方面的客观上具有差异,导致处理境外税务时,税务事项难以有效对接,税务处理存在政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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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对大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思考,提出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的形成原因,进一步探讨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对策,目的是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提升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能力。

关键词:大企业 税务风险 风险管理

前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健全和完善,在经济实力提高的同时,国家对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更加重视。对于我国大企业而言,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与良好的税务管理和合理规避税务风险有着紧密的联系,尤其是面对当下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于企业来说,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每个企业都面临的严峻问题和考验。在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中,企业应对税务风险的合理规避和妥善解决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多企业高层人员也并没有高度重视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这样不仅会使企业发生巨大损失的几率增加,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我国大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

针对大企业的经营管理来说,面对各种的风险类型都会比小型企业多得多。以税务风险来说,由于大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大,跨地区经营是很常见的事情,这样就会增加大企业的经营难度,呈现出经营范围广、复杂程度高的特点。还有很多大型企业具有进出口业务,跨境经营的模式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显著提高,由于每个国家对税收管理上的标准不同,就会产生相应的税种问题、税率问题等。总的来说,大企业的经营发展中针对税收管理更为复杂和繁琐,涉税方面种类多、会计处理方式难度高、适用的税收政策也更加复杂。总的来说,大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包括了税务经济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其中,税务经济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没有很好的意识到企业面临的市场需求现状,对经营范围没有准确的评估,致使没有很好的服从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导致大企业本身的税务风险提高,承担了更多的税务负担。其次,税收法律风险是以我国现行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政策和规定等为基准,而企业的纳税行为出现了违法、违规的现象,比如偷税漏税、逃税、不纳税等违法行为,从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使企业声誉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二、大企业面临税务风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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