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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地区经济发展,部分省市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上海市曾在2008年《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5月3日此政策内容进行了修订,仅保留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他内容均已删除。通常认为,合伙企业不是独立法人,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仅是一种依附于各合伙人的契约关系,因此不应该也无法对契约关系征税,只能对合伙人征税。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采取了与西方国家比较一致的做法,主要还是基于防止偷逃税和公平税负角度考虑,重视在合伙人环节征税,促进合伙企业借鉴公司机制完善自身治理结构。在实际政策执行中,部分省市在税收政策适用上则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予以区别对待。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问题
从政策规定内容和具体适用情况来看,我国现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投资收益环节上,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性质确认不明确。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股权投资基金收入仅来源于对外投资收益,现有政策规定未区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因此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全部确认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还是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问题上,判断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有分歧。第二,在退出环节上,合伙人权益处理适用规定不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退出为导向的行业,投资者采取出让股权方式退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现有文件仅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可不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单独计算纳税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让股权取得的收入能否不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计算纳税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合伙人实际税负仍然偏高。从组织形式上,有限合伙企业解决了公司制模式下的双重纳税问题,也确实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据此认定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合伙人税负趋于合理还为时尚早。实际上,我们将不同模式下同一身份的投资人适用税率作一对比(见下表)后可以发现,有限合伙制下的自然人合伙人实际税负并不低于公司制模式下的个人股东。从适用税率角度分析,股权投资是资本运作,具有高风险、收入波动大的特征,所得收益既有别于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收入,也不同于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投资者需要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实际征管情况看,一般适用税率为35%,税负较高)。从企业留存收益纳税规定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选择不进行利润分配,以避免或推迟股东个人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甚至直接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用于企业再投资。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收益无论是留存还是已经分配都需要缴税,导致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偏高,并且较公司制企业增加了再投资的成本。这种因为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带来的税收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三)缺乏税收扶持政策。从国际惯例看,国家通常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当前,金融业在推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繁荣具有积极影响,应当给予扶持和鼓励。从我国现有规定看,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又如,国家已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中法人合伙人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发展。
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作为一种投资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在二战后起源于美国,随后传入欧洲各国,在推动这些国家创业投资和科技进步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及提供增值服务,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不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在欧美国家其主要投资者为个人,投资模式灵活,投资方法多样,投资范围广泛,投资监管相对较少,主要进行创业投资及开展并购业务。自2007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以来,我国新设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由公司法进行规范,可通过设立专业管理团队的模式进行自我管理,也可以不设管理团队,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管理。有限合伙型基金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规范,是在美国采用最广泛的组织形式,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简称“LP”)与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简称“GP”)。前者作为出资人,仅提供资金,不参与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后者通常既是投资人又是管理人,按照基金募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约占1%)出资,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通过合伙契约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投资人仅获得投资回报,基金管理人因进行管理而获得管理费,同时获得回报分成。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非常重要,一方面因为组织形式会影响投资机构的运营效率,最终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效益;另一方面不同组织形式所依赖的法律基础不同,因此也产生了课税差异。
二、税收政策影响分析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需要大力支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其发展,给予多项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其他投资渠道拥有优势,给投资者良好的政策预期,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不完全有效,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存在外部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进行创业投资,其所投资企业一般都是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的研发成果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而产生正的外部性。而正的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供给不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消极影响。其次表现为风险与不确定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大约有1/3以上会失败,投资失败的比例较高,总体来说属于高风险行业,收益又具有不确定性。而资本又是逐利的,高风险必然要求高回报,这会使得资金供给不足。而给予税收优惠的目的正在于此,通过税收优惠可以对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给予一定的补偿,降低其投资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国际经验也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更多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鼓励民间创业资本活动,建立各种所有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引进国外专业化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地美国,历史数据也表明,投资额和国家对资本利得的征税率呈现完全的反比例。资本利得税税率越高,投资额越小。因此美国国会数次降低资本利得税税率,最低降至20%,同时还规定满足条件的投资额可以抵免所得额,对持股时间超过一定年度的资本利得给予较低的税率等多项优惠政策。
三、我国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现有税收政策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作为主要的组织形式,前者是纳税实体,而后者不作为纳税实体,税收的缴纳分别由不同的税收法规进行规范,所以分别对其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整理的过程中,分别投资人、基金、基金管理企业或基金管理人四类纳税人,对其所得分类进行整理。
摘要:在目前的基金投资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属于十分重要的一种类型,在基金投资中占据重要地位,并且也越来越受欢迎,因而实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长远发展十分必要。在当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为能够使投资效益得到保证,需要有效开展风险管理,以避免基金投资中风险的发生,也就能够使投资稳定性及合理性得到保证,使基金投资效益得以提升,满足基金投资的预期目标,实现投资活动的更有效开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投资风险;风险管理
随着目前金融行业不断快速发展,基金投资也得到越来越快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作为基金投资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其独特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方的关注。在当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投资风险的存在对于基金投资效益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需要有效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本文主要针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的风险管理进行风险分析,以便更好进行投资风险的控制,使投资风险得以降低,实现更理想地基金投资。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概述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所指的就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方间资金的募集及筹措,并且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作股权投资。依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而言,私募股权基金所表现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私募股权资金属于非公开募集资金。对于私募股权资金而言,其与公募股权纪检属于相对立的概念,其所面向的通常都是一些个体投资者,有些情况下也会涉及到一些投资机构,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资金筹措的方式为非公开方式。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工作中,基金管理人员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及作用,其主要就是对私募基金出售及回收实行管理,通常不会涉及公开场景,并且一些交易细节也都是通过幕后实现。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渠道具有多元化特点。在目前私募股权基金不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其投资渠道也表现出越来越多元化的特点,逐渐改变以往单一股权投资形式,资金的筹集有着更加丰富的方式,可使资金得到充足保证。因此,这种投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方接受并受到欢迎,从而实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快速发展。
二、当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因素
(一)投资方式过于单一就当前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际情况而言,很多企业首选的投资都是普通股,这种投资方式对于投资企业并不是十分有利,无法使投资企业获取较高的利润及效益。对于这种情况的发生,相关研究显示,其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当前我国很多企业内具备较强综合素质及能力的人才仍旧比较缺乏,对于新型投资方式缺乏充分了解,也就导致投资方式比较单一的情况出现,而这种单一投资必然会导致风险几率增加。第二,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证券化投资方式虽然是比较新颖的一种,然而目前仍不具备可转换证券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受到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影响,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很容易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出现,为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多企业并未选择这种投资方式,这也是导致投资方式比较单一的重要原因。
[提要]吉林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省份,经济始终保持着快速增长,在全省经济快速发展中,中小企业已然成为主要增长点之一。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弱化,中小企业进入复苏阶段,但是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限制障碍。因此,通过对我国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分析,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金融改革
一、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困境
(一)民间融资过多。
根据调查,在2014年民间融资占了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5.86%。传统民间融资主要服务个人消费和临时周转资金,当下民间融资更加强调中小企业在短期内投资项目,贷款额度一般在50万元到200万元之间。民间融资服务方向的变化既反映了吉林省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又显示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狭窄。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影响了经济发展规律,不符合吉林省中小企业的增长周期。吉林省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有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中小企业主短期融资大多基于亲属和土地私人贷款业务关系,通常是亲朋好友或之间有密切业务联系。筹集资金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主要包括特殊行业的融资、福利基金筹集、共同筹资、临时融资。但过度贷款潜伏着巨大的风险,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依然存在。由于吉林省民间融资方式过于分散,缺乏定期的行业规定,中小企业的信贷问题也不能得到验证和评估。
(二)间接融资比重太小。
中小企业在银行信贷、金融支持和有限的资本证券、债券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更加困难,并直接导致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比重较低。据统计,2012年吉林省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贷款的私人和个人单位只占其贷款总额的12.82%。其中,70%的中小企业得不到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拓宽融资渠道,以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小企业通过其他非金融机构和商业信贷的渠道获得资金是有限的,这就导致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不能成为主导的融资渠道。
一、温岭的做法和经验
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紧密结合温岭经济特点,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各种贷款业务,增强金融竞争活力,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规模和能力。联合村镇银行先后推出了“生态情”支农贷款和“渔家情”惠民贷款,为从事农业生产和松门、石塘涉及打渔和渔业加工的企业及个体户提供个性化信贷服务。联合村镇银行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村镇银行、全国十佳村镇银行荣誉称号。农村合作银行推出“农链通”贷款产品,以“三农”为基点,围绕农业产业链各环节上的生产主体、深加工主体、销售主体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产业链的不同节点提供封闭的信贷支持。此项金融产品荣获省农信联社产品创新二等奖。民泰银行在各分支机构成立小额贷款部,专营小微贷款,实行专项考核监督,发展小额特色贷款。同时,推出“民泰随意行”贷款,该贷款集“金融IC卡”“、手机银行”“、自助循环小额贷款”等功能于一体,为“三农”和小微企业用户带来了极大的融资便利,有效填补了农村、偏远山区、海岛等地域的金融服务网点空白。完善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温岭共有银行金融机构19家,其中政策性银行1家、国有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7家、地方性银行5家(其中当地银行3家);共有保险公司30家;小额贷款公司6家。
2013年新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4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2014年新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共6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并有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民泰银行3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正在筹建。同时,增设农村金融网点。全市农村合作银行机构网点共计74个(覆盖全市16个乡镇街道);全市邮政储蓄机构网点18个(涵盖12个乡镇街道),农业银行机构网点18个(涵盖11个镇),民泰银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联合村镇银行等也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在乡镇设置网点20多个,网点布局不断完善。有序推进普惠金融工作。全面启动温岭农信“普惠金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下发了《关于转发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普惠金融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明确了指导思想、创建目标、组织架构及职责、创建工作安排、创建原则和激励措施。为扎实推进银政、银村、银农、银商、银企共建活动,搭建合作平台,深入开展信用户、星级信用村、信用镇(街道)的“三信”等级评定,提高农村信用评定基础信息在贷款授信、用信等方面的应用率。探索民间融资新模式。温岭市去年被列为全省首批11个省级民间融资管理创新试点县(市、区)之一,出台了《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4号),通过给予财政奖励补助、提供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优化相关部门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有序、健康开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并优先支持经营性投资。中心首期注册资本1亿元,主要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爱仕达、钱江、利欧、新界等企业和个人出资。至今年6月底,已撮合借贷159笔,撮合资金累计3.98亿元,余额达1.5亿元。在监管上,严格按照“支农支小”的要求,通过实施专门账户监管,严防非法集资,有效降低运营风险。
二、让金融支持落到实处
经过多年的发展,温岭金融业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当然,也要看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如区域金融基础弱、网点少、成本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服务配套不完善;直接融资比例偏低;金融创新主体单一,创新机制不够;部分交叉类金融产品等创新业务有待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及监管仍需加强。因此,如何更好地解决好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引导金融业牢牢把握服务实体这个根本,把发展实体、服务实体作为首要价值取向,推动实体与金融共生共荣,是摆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支持重点项目及重点产业发展。围绕“建设大平台”工作要求,增加对以智能装备制造为重点的发展高端产业的城市新区、以建设产业新城的东部新区和以现代服务业发展带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发展的铁路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商务综合体建设资金支持。同时,围绕建设工业强市工作,进一步增加对“四换三名”(机器换人、空间换地、腾笼换鸟、电商换市和名企、名品、名家培育)工程项目的信贷支持,推动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在行业有话语权的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支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推动文化创意贷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优化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一是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加快建设小微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推动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下沉小微金融服务重心。二是鼓励创新服务金融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例。
积极开展科技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开展股权、知识产权、订单仓单、林权、排污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质押贷款,加大对初创期和成长期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和保障。三是充分发挥保证保险的增信作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能力,探索政府、银行、保险共建小微企业贷款保险机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逐步扩大贷款保证保险覆盖面。规范民间融资。进一步探索民间融资规范化和阳光化道路,拓宽民间借贷领域的社会资金投资渠道。稳妥探索设立可行的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探索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预警体制。推出民间融资利率指数,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利率进行指导。继续稳妥审慎推进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试点工作。通过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城乡居民资本收入得到增加,同时遏制高利贷行为的发生,并防范和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开展金融创新。一是选择工量刃具等部分行业作为试点,发展“供应链金融”。围绕着供应链管理,提供物流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和资金服务为一体的供应链物流金融服务,降低供应链的运作成本,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二是探索利用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利用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方式积极参与重大项目和实体经济;创新保险产品和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三是探索建立科技银行。科技银行的贷款对象为创新型高科技企业,贷款用于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推广等科技创新业务,不得用于普通房地产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等。全方位拓宽融资渠道。把培育上市公司后备力量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产业规模大、主业突出、经营效益良好、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转板上市。引导企业利用各类基金和交易场所,开展股权融资。大力推进债券融资,鼓励和支持企业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或集合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积极推进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优化股权结构和资产结构。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增发、配股等多种方式再融资,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
作者:张永兵 单位:温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