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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高校作为一个机构设置完备、人员数量庞大的法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发展和给师生员工提供更为优质的教学服务、后勤生活保障,需要通过签订大量经济合同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类型的多样化发展,经济合同管理问题也日渐暴露。论文在法治视域下对高校经济合同管理进行分析,指出其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推动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让新时期的高校更够更好的依法谋得经济效益,深化教育发展。
关键词:经济合同管理;法治视域;高校
一高校经济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Economiccontract)是合同中最重要的一种,从内涵上看,主要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确立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台同、保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高校作为承担公共服务的组织,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市场民事主体平等参与经济活动,有权以单位名义独立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并以单位法人财产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和责任。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以其发展需求为前提,以自身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签订的具有经济目的或体现经济内容的合同。如学校教学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后勤物资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合同、修缮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办学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各类业务合同、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等。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适用民事法律调整,但它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特定经济目的或体现特定经济内容。同时,由于高校自身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完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而更多是维持自身发展需要为目标,使其签订经济合同的类型,以及合同审签过程、履行过程等方面呈现出与其它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市场主体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着不一样的特征。
(二)高校经济合同的特征分析
1.主体资格特征。现行法律将公立高校定性为事业单位法人,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在我国现有法律和教育制度规定中,公立高校主要是以国家名义举办的,以从事高等教育活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培养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并服务社会为主要办学目的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性质属于事业单位。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公立高校成立时都经过批准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法人资格,这种资格的获得与肯定,是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内容特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培养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并服务社会发展。高校其自身的特性以及特殊的法律和社会身份局限了其参与经济生活的界限,也决定了高校经济合同的内容有着自身的鲜明特征,那就是要围绕高校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和思路,围绕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等功能发挥,保证学校特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来设定。[1]所以,高校经济合同主要集中在教学科研、师生生活保障、合作办学、餐饮物业服务、基建维修工程、保险、银行贷款等内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高校转型升级,产学研深度融合,开放型发展思路被认同,高校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层面在逐渐扩大,其签订经济合同的类型也在不断丰富拓展。3.程序特征。高校在经济合同签订中身份是民事主体法人,但又因其系事业单位属性,内部机构设臵和运行很大程度上参照了政府行政机关的运作,相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经费开支使用具有较为严格复杂的程序,因而使其经济合同的审签、履行等程序有一定特殊性。从合同审签的程序上来看,高校经济合同的签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合同主要内容的需求向学校提出,经学校层面讨论批准同意,重大采购项目还需先报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然后再经校内合同内容相关二级单位申请,承办部门做好合同签订前期准备、合同文本主要内容的沟通草拟,法制部门的审查把关,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章程序等。另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签订前凡是满足招投标条件的还应当先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明确合同相关主体。从合同履行角度看,高校经济合同一般因其内部机构无法人资格,不具备签约能力,所以只能以是以学校名义签订,但合同的具体履行则一般是由相关业务单位或职能部门来完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科技水平的提升,人们开始重视对自身外貌的维护与改善,因此近年来医美行业开始快速发展,其整体呈高速、稳健发展状态。但行业发展过快,且受资本逐利影响,目前我国医美行业已逐渐显现出诸多行业乱象,部分医美机构因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引发了多起因医美而面瘫、毁容等不良事件,导致当前的医美新经济发展受到了阻碍。所以本文主要就当前医美新经济发展痛点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创新对策。
关键词:医美;新经济;发展痛点;监管;创新
医美是当前较常见的美容方式,预估2022年我国医美消费者将超2000万人,但相应的因医美出现疤痕、脸部歪斜不对称等医疗事故的人数也呈显著上升趋势,相关医疗、民事纠纷案例日渐增多,而此类医疗事故的发展普遍与医疗机构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问题有关,此类问题已成为医美新经济发展的痛点,若未及时解决会对医美市场发展造成直接影响。所以本文主要从医美行业相关概述、医美行业新经济发展痛点、监管对策这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分析。
一、医美行业相关概述
医美即医疗美容,主要是指通过药物、手术、医疗器械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不可逆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及各部位形态、外观等进行修复与再塑,达到提升人体外观外貌美容度的目的[1-2]。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升,我国居民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也呈显著上升趋势。根据新氧医美白皮书调查统计,2021年我国医美市场呈高速增长趋势,增速超20%,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超八成群众对医美接受度较高,无完全不能接受医美者。随着医美的发展,预估至2022年,我国将有超2000万的医美消费用户。医美市场整体发展稳定且增速较快,其市场经济相应地呈显著上升趋势,在2021年我国医美市场规模就已有1846亿元左右,随时间推移,医美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但就我国实际的医美行业发展而言,我国现代医美技术的引入时间较短,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才正式引入现代医美技术,到2021年其发展历史仅40年左右。当前的医美行业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医美人才短缺、医美品质机构稀缺等,因此现在医美行业需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加强体系建立,才能维持较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状态[3-4]。
二、医美行业新经济发展痛点
随医美新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的医美市场已出现诸多行业问题,此类问题会对消费者维权、行业发展等造成直接影响。所以下面主要就当前我国医美新经济发展痛点展开论述。
20世纪90年代末,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政府设置再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对下岗职工分流的一个过渡,经过数年发展,档案托管机构承担起当时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部分职能。如何解决好档案托管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该群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共享改革发展红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困难企业破产安置背景
企业破产安置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形成有其历史背景。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水平发展,基建矿藏等行业发展迅速。但随着产业结构调整,这些行业也暴露出过度膨胀、产能过剩等问题,如日照市建材行业部分企业因为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趋紧,最后资不抵债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当前国际国内环境发生很大变化,经济发展已经不再依靠计划指标,而是引入市场竞争,过去依靠国家配额定产或出口依赖型企业受到极大冲击,导致部分企业市场需求减少、利润连年下滑。当前这些企业已经不能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是由于政策原因,这些企业又不能破产,成为巨大的社会包袱。职工安置和待遇问题是困难企业破产改制能否成功的关键,这势必倒逼档案托管部门担负起档案托管服务和再就业服务的职责。实践中,困难企业存在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首先,存在“人档分离”现象,无法将一个人的能力以及技能特点有效地反映出来;其次,部分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物防人防技防不到位,对档案材料把关不严,极个别甚至出现人为涂改档案现象;最后,部分档案材料常年堆置、杂乱摆放,甚至造成职工档案遗失,影响到职工破产安置及后期退休手续办理。
二、聚焦需求
提升档案服务质量提前服务,对接企业破产清算组工作。以日照市为例,根据日照市政府要求,企业破产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企业破产清算组发放经济补偿金,职工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在档案托管机构实行档案托管。档案托管机构主动对接破产企业,一是参与破产企业档案封存,根据法院宣布破产的民事裁定书对职工档案进行统一收存;二是根据企业提供的各种统计数据,建立企业职工档案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对缺失的职工档案进行补齐或提供缺失说明;三是参与职工分流安置,明确档案转移流程,将职工档案清理与归属流向向全体职工公布。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严格落实托管人员人事档案免费管理服务政策,切实杜绝档案收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和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深入推进“一窗受理”综合柜员制服务模式,依托日照市“无证明办事”服务系统不断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流程,托管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等事项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通道。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托管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推动人事档案精细化管理,完善流动人员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托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实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对各类归集数据实行智能分析,智能提取流动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人才技能特点等,不断完善托管人员人事档案基本信息,确保流动人员数据库信息完善。智能分析日照市人才行业分布、岗位分布、人才流向等数据,实现就业岗位信息和流动人员信息匹配,定向推送就业岗位,实现就业困难群体精准帮扶。畅通出口,应用省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经办和网上办事平台优化服务流程。依托省级网上服务大厅,以“全程网办”为主要模式,切实将托管人员人事档案主要服务事项落实落地。实现托管人员人事档案调函、存档证明等12个业务场景电子签章应用,保障线上线下服务同步到位。依托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档案托管人员到龄退休预警机制,智能分析托管人员退休资格,提前为退休审档提供便捷服务,对已退休人员的党建活动、健康体检、住院慰问等提供精准服务。
三、依托大数据
推动档案数字化建设积极推动档案管理服务数字化建设。加快建设数字化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一点存档、多点服务”效能和“线下存管、线上服务”模式的工作目标。“群众有需求,我们全照办”,依托个人养老全生命周期流程再造,依靠职工档案电子化,档案托管人员到龄退休时,填写《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推动托管人员退休“一件事”联办,将领取待遇资格确认、退休待遇核定、退休提取公积金等服务列为关联事项,关联事项内部传递,循环联办,打通人社、公积金、卫健委等部门,实现“一次办好”,大大减少往返工作流程需要的时间,切实提升托管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在稳就业、促进人才流动方面的应用。在人才分析方面,通过对各类归集数据分析,智能提取流动人员的年龄结构、学历情况、人才技能特点等,通过对人才基础数据全方位分析,多维度比对,智能化提炼人才的个人特征,便捷人才流动。在就业服务方面,通过对本地区就业状况分析,展示就业人数情况趋势、岗位分布情况,可定向推送就业岗位,实现就业困难群体的精准帮扶。利用信息技术高效率地对档案信息加以归类统计,有效整合资源和人员管理,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信息服务,更便捷服务流动人员,不必再受时间和空间制约。推动电子档案信息共享,便民利民。电子化档案可以实现档案工作人员快速调阅档案,大大缩减档案查阅时间,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解决纸质档案流转、查看和调阅的时间和空间利用问题。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或者App查阅办理相关业务,根据需要实现档案网上预约、下载、审批、证明开取等服务内容,打造智慧人社,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多便捷服务。前台受理材料后,后台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只需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信息会自动读取显示,大大减少了群众反复填报材料的负担,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强化信息安全底线思维,严格做好业务专网和互联网的安全隔离。考虑到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日渐严峻,档案电子化建设更需注重保密性和安全性,对不同人员进行不同密级设置,同时结合信息安全保护技术,确保人事档案信息安全与完整。
摘要:在环境保护中引入合同方法,实质是推动环境保护的市场化、环境服务的法制化。将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为内容的民事规范融入环境法制中还存在一些适用障碍,为此,要对现有的环境法制做一些修改:增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和“委托第三方限期治理”的规定,完善“三同时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主体制度”、“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排污费制度”。
关键词:企业环境责任;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治理方面的这一重大制度创新实际上是鼓励排污企业通过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环境治理合同、借用其他市场主体的专业化环境治理能力来履行环境责任。新的制度设计会催生大量以环境治理服务企业为固定一方主体的合同,该类合同可称之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在此背景下,无论在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探究相关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产生
在追求最大化利润的过程中,企业往往要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产生和排放各类污染物、影响和降低周边环境质量等。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环境责任。然而实践中受制于技术水平、盈利考量等因素,排污企业对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是很积极,即使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往往也会出现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的不正常现象,这严重影响了环境污染治理的整体效果[1]。我国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模式也呈现出单线联系的特点,即行政机关单方面命令、限制或禁止排污企业从事某些行为[2]。但随着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环境治理中的一种创新型工具应运而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环境治理服务企业作为第三方(下文中的“第三方”均指环境治理服务企业)协助排污企业、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污染。其中,排污企业与环境治理服务企业订立的以环境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可称之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该合同以有偿提供融资建造、运营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节能减排等环境治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民事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
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之间通过订立合同确立了民事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基于合同的对待给付形成了合同之债。因此,排污企业与第三方基于环境治理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债权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法律关系。
摘要:市场竞争下,由于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缺失,保密技术滞后,导致泄露、窃取商业秘密事件屡屡发生,侵权纠纷不断,需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指引下,厘清企业商业秘密范围,加强涉密物件、存储介质的管理,制定商业秘密档案查阅审批流程,利用合同“保密条款”约束相关责任人等,完善相应的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管理制度,最大限度防止企业的核心信息泄露,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关键词:商业秘密;信息管理;保护措施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核心秘密是企业具有竞争力的基石,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基。在信息化时代,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日益增多,成果、技术被窃取、披露事件频发。大多数企业存在对商业秘密认识不够、保护措施滞后、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由于举证不力,在诉讼中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认定困难,被侵权事实认定不清,损失赔偿得不到支持。商业秘密信息管理至关重要,刻不容缓。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形、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合同法》规定了订立合同过程中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条款防止单位职工在职或离职后泄密;《刑法》主要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商业秘密是指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要件有三:一是秘密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了解、掌握,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二是价值性,是指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以用于实践中,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保密性,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包括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对文件加密、加锁等措施,这是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能否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关键,若不采取保密措施,则此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侵权情形
商业秘密的侵权情形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情形包括: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比如,交易的商户违反商业秘密保密约定泄密,保密义务人在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泄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