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民事诉法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本文作者:李黎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为了弥补立法上过于粗简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其中部分内容,如赋予双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等,还在此次修订中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对于立法的粗简起到了一定的弥补作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司法解释囿于效力的限制,与《民事诉讼法》不在一个法律位阶,执行起来显得刚性不足,这就使得简易程序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地位。适用标准抽象和不明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者结合起来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这种规定存在着很明显的缺陷和逻辑错误。在司法实践中,何为简单民事案件,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主观理解。程序设计未体现简便快捷。简便快捷是简易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的明显特点,也是其最大价值所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规定了简易程序,其大部分规定都参照普通程序的做法,只是少了合议庭组成,无合议庭笔录,对案件审理的部分环节进行了简化,其他环节与普通程序相比没有太大差异,并未体现简易程序应有的规律,远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件审判的要求。
我国小额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构建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小额诉讼立法,大致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典外单独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如美国各州都规定了专为小额法庭制定的诉讼程序,韩国为处理大量的小额案件专门制定了《小额审判法》。第二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如英国在其《民事诉讼规则》里专章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日本在其《民事诉讼法》里第六编专编规定了“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则”,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其《民事诉讼法》里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了特别规定。第三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中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规定,如德国和法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就是通过对简易程序的简化来实现的。笔者认为,结合世界小额诉讼的几种主要立法模式,并从我国国情和立法传统出发,我国可以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简易程序一章后设置专章来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从而使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确定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应当采用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即以诉讼标的额的最高限额作为小额诉讼的适用标准。小额的标准直接与普通民众的消费规模和交易习惯相关,我国人均收入偏低且不同地区差别较大,甚至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不同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各地区不宜统一规定“一刀切”的标准。应根据中国各地的不同情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基础上,各省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辖区内不同地区的标的额上限,最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一方面限于给付之诉,另一方面给付请求不仅限于金钱,也可包括其他小额动产或有价证券,这样更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
一、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对损失计量结果的认定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损失计量理论研究上a.损失计量的实际计算方法等棘手的问题研究较少,并且往往局限于对这些文献的写作借鉴,对实务研究较少。随着经济的律问题的现实需要,对损失计量的社会需求越来量的研究迫在眉睫。b.会计报告的欺诈者实施财务舞弊后的损失计量赔偿研究不完善。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来看,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民的法护意识增强,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利益冲突和纠纷、如果受害者知道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而且通过违规者被从高制裁提高了威慑效果。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对损失计量结果的认定上对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对损失计量结果的认定不够清楚,法务会计的工作成果就是出具一份专家报告,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以证人或鉴定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就其得出的损失计量的结论进行说明、并接受询问和质疑,以期协助人们认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帮助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这也是损失计量最终目的之所在。法务会计对损失计量结果的认定体现在诉讼支持程序中,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也是损失计量结果被法庭认可的过程。笔者以诉讼程序为依托,来探究损失计量结果是如何被法庭认定的。
二、对策
损失计量进行实务处理研究:
1)诉讼前。在提起诉讼前,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客户进行诉讼风险评估,预测胜诉的概率及可获得的经济赔偿。在这个阶段,法务会计人员可与律师一起进行诉讼评估和预测,就潜在诉讼涉及事项,进行早期和充分的信息交流,制订出最有效的诉讼策略,争取胜诉机会。如需收集何种财务证据、如何收集对方当事人可能出具何种证据来提出抗辩、如何对应这些证据及抗辩;合理计算经济损失,并提出相应金额的赔偿要求等。
2)法院受理后。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中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在开庭审理前有一个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和出示、交换证据为主要内容的程序,称为证据开示程序。证据开示程序是“诉讼对抗原则”的要求,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给予当事人接近所有与纠纷有关联的信息的权利。”在证据开示程序中,所有将要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都必须向对方强制列示,这与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相似。而法务会计在此阶段可以通过对事实的分析判断,建议选择出示的证据,同时还可以协助律师或当事人出具所谓质询书等多种文书。诉讼双方通过这个程序可以获知和理解对方证据的事实和推理,如果在此基础上能达成共识,就可以结案。
摘要: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娱乐的方式也是更加多样化,网络游戏正是近些年来炙手可热的娱乐产品。然而,在这样热门的程度下,必定会导致一些法律问题的孳生,这其中最容易出现的就是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本文就以“《奇迹MU》侵权案”为视角,详细论述了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属性以及玩家的操作是否会在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中产生新的作品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网络游戏画面;作品;类电影作品
一、“《奇迹MU》侵权案”介绍
(一)案情要点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所审理的《奇迹MU》侵权案中,原告作为获得韩国网络游戏《奇迹MU》在中国大陆的独家运营权的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内容之一是玩家操作游戏时在屏幕上呈现的整体画面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理由在于:该游戏作为一种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具有特定的世界观、题材、故事、情节、场景、环境和对人物的刻画,其设计开发综合了角色、剧本、美工、音乐、服装设计、道具等多个创作手段,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和创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作品风格。最终,一审法院针对上述请求认定《奇迹MU》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①(二)案件思考其实,对于将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以类电影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做法不仅在本案中如此,早在2014年的“BlizzardEntertainment,lnc.(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也将原告请求保护的视频和动画特效认定为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予以保护。②这其中就有很多问题值得深思:譬如,此类游戏画面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的原因;被法院认定为作品类型中类电影作品予以保护的原因;以及玩家的操作是否会在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中产生新的作品等。
二、概念辨析
我们需要对两个相近概念———“网络游戏画面”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进行辨析。尤其在“耀宇诉斗鱼侵权案”判决以后,该案中的法院认定电竞赛事直播画面并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这一结论③极易引起两者的混淆,误以为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前后矛盾。其实,网络游戏画面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网络游戏画面作品认定
一、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必要性
(一)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高等教育开始逐渐出现市场化倾向,高校在办学过程中不再把政府投资作为唯一财政来源,学生学费占据的比重愈来愈大,甚至可以达到40%的比例,在这种形势之下,大学开始参与市场角逐和竞争,学生则成为高校最大的投资者和顾客,二者的关系已经带有服务者与消费者的色彩,学生对高校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也愈来愈大,甚至可以说学生的满意与否直接关系到大学的和谐稳定与长远发展,这一点在近年来体现的尤为明显,因为随着国外高校和港台高校加入内地高等教育市场,学生和家长对高校具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和更大的自由度,国内高校地位急剧下降,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高校改革管理体制也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改革的方向是努力满足家长和学生的需求,逐步提高大学生在高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赋予大学生在学校管理、课程设置、教师聘任等方面更多的参与权和机会就成为势在必行的事情,所以说积极引导大学生参与到高校管理工作之中已经成为未来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有助于提高高校管理效率
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有助于提高高校管理效率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大学生参与到高校管理工作之中,会从大学生的视野和角度为管理工作带来新的理念、方法及途径等,从而顺利实现高校管理工作的创新及效率的提高等;另一方面大学生在参与高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既是管理者的身份也是被管理者的身份,这直接增加了二者之间的双向互动和交流,无形中也为教育管理改革增添了动力,这对高校管理体系及效能的提高都大有裨益。
(三)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有助于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人才
随着现代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对人才的要求与日提高,大学生要想在社会站稳脚跟,赢得一席之地,除了应该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之外,还应该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及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而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不但有助于增强他们对学校的归属感,激发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还能有效锻炼学生为人处世的能力,使之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是非观及法制观念,从而为未来走向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学生广泛参与学校管理工作,还会使他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独立思考及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讲,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对他们鲜明个性的形成及综合素质的提高都是很有帮助的。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不断摸索和发展的过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研究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音著协、音集协、摄著协、影著协和文著协。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也比较少,这使得在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文章的主要观点就是应该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这对于解决著作权相关的纠纷具有很大的意义。文章在分析了确认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围绕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四个程序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剖析,并最终提出了自己关于该类程序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地位;适格条件;程序问题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著作权法》均做了规定。其所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这样一种社会团体,该团体必须是受到权利人的授权,且需是为了权利人的利益,从而得以对相关权利进行集体管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对该种定义做了修改。草案中对该种定义的修改之处在于,其不仅规定了权利人的授权,还规定了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以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权利的基础。同时其还规定了该种社会组织必须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音著协、音集协、摄著协、影著协和文著协。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
1.承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在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只有在确定了其适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时才能比较好地实现其权利。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这样一类主体,其只有在授权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这样的,其本身既不是著作权人也不是与该种权利相关的权利人。但如果我们因此就认为其不享有著作权或与之有关的权利,从而不承认他的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在多数的情况下都会不利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同时这也不符合著作权法要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由于著作权一旦被侵犯,其侵权主体就十分的广泛,这就使得一一去确认侵权主体的诉讼主体地位显得不太现实。因此,如果我们认可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那么这一问题就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实践中,大多数作者的创作都不只是一种艺术的完成,而更多的是为了获取报酬。但现实中的侵权者往往是使用了作品却不付钱,或者是觉得支付的价格过高,因而选择去侵权使用。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前面也有相关的论述,其很难靠权利人自己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我们说需要让著作权人将作品的某些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的行使。这样做不仅能够更高效地使得权利人的权利得到维护,也更能打击到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再次实施。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必须的。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诉权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