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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的支持。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对社会经济的制约影响越来越明显,农村的公共管理受到了广泛关注。其中法制化作为农村公共管理发展的基础,是促进农村公共管理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农村公共管理法制化的进程中,依旧出现了许多很不乐观的现象。本文通过从农村公共管理的定义及重要性出发,对农村公共管理普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公共管理;普法“普法下乡”
很早就成为了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题,在农村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快速推进农村公共管理的发展,这也是促进农村教育、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只有全民参与,自主参与,才会有更好的成效。
1农村公共管理普法的定义
农村公共管理是指对农村的一些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例如:不断加强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发展义务教育、养老保险等公共事业。农村公共管理普法是指在农村深入普及法律知识,进而不断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让农民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改善农村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农村公共管理的发展[1]。
2农村公共管理普法的重要性
在我国,农业比重大,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绝大部分,因此改进公共管理是农村工作的当务之急,法制化是公共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一句话,农村公共管理普法是农村公共管理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农村经济和教育发展的首要保障,也是农民的迫切要求[2]。所以说,农村公共管理对农村的发展以及对国家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摘要】由于国家对高职院校发展的不断关注和支持,所以职业教育也在不断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受到社会的关注,然而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企业越来越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高素质人才,高职学生的水平不能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所以高职学生在进行创新的同时还要了解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因此,高职院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来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本文通过分析高职学生法律知识的现状和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为增加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提供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高职学生;法律素养;有效方法
1引言
目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少,大多数高职学生仍然处于理解水平,法律知识跟行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有一些高职学生都不知道法律知识是什么,与普通大学生相比,高职学生的职业水平相对比较差。在大学期间,他们更注重学习专业课程而不注重学习公共课程,高职学生的专业能力不仅取决于他们的专业知识还取决于他们的社会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建立法治国家策略的实施,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进程,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已经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
2法律素养在高职学生中的一些问题
2.1高职院校缺少对学生的法治教育
由于高职学生的文化背景比较差,了解法律常识的比较少,除了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和更多的社会和人文环境的影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并不成熟,同时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气氛和不好行为的影响,一些大学生缺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识,高职学生毕业上班之后超时加班单位不给加班费,单位也不给交保险而高职学生也不知道拿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事情反映出来的是高职教育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是社会的悲哀,在了解法律的情况下形成比较好的法律维权意识,高职院校在传统教育模式中并没有重视法治教育,高职课程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课程安排,这样就很难提高高职学生的学习兴趣,缺少实际教学环节使得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相脱离,这样就不利于高职学生在内心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摘要:农民法律意识即是农民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认知和心理的总称。我国绝大多数人口是农民,在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培育农民法律意识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法律意识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原因,最后针对性地提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路径选择,以期为培育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关键词:法律意识农村经济普法
一、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法律意识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农村经济发展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
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由于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等原因,经济发展严重落后。在没有电视广播、没有网络的封闭性环境中生活的农民,过多关注自己的吃穿住行,而忽视了思想进步,学习提高。在出现矛盾纠纷的情况下,村民们往往选择依据习俗遵守村规民约。在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农村,交通便利、外商投资、人才引进,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视野开阔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也会逐步提高。可见,农村经济发展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助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法治保驾护航。在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具体体现在:一是出现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的时候,具备法律常识的村民们不会用暴力解决问题,而是积极寻求村委会调解、法律援助,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会大幅度减少。当农民们日常矛盾纠纷减少,必然会过多关注如何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二是签订农业项目合同时,法律意识逐步强的农民们会懂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在一个法治有序的环境下,投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三是出现经济纠纷时,农民法律意识提高了,农民们不会用极端恶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是会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助于农村经济发展。
摘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我国农村的经济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由于农村群众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因此其对于公共法律的认知也并不完善,这就给农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的发展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我国农村的法律管理机构也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问题。农村与城市之间的法律需求存在差异性,我国农村分布在各个地区中,范围广泛,各个地区对于法律的需求也是不同的,这就给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农村;公共法律;供给侧发展;困境;对策
公共法律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服务性的保障工作。在我国农村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也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落实。农村共公共法律服务旨在对农村人民进行无偿的法律服务,以促进农村人民对法律的普及,提升农村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努力构建法治化农村建设。积极提高我国农村人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有效发展,摆脱我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法的发展困境。
1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发展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振兴农村经济是我国必然的发展趋势,对农村的大力扶持是我国的主要目标。同时,建立法治化农村,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条件。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旨在对农民务农之间的纠纷进行解决,使农村人民依法办事、有法可依,从而建设完善的法治化农村文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旨在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村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提高农村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公共法律服务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加强农村法治化的建设,改善农村人民的生活条件,使农村人民享受自身应有的权利。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业是对农村人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农村人民的法律意识,法律作为保护自身切实利益的强力武器,理应对农村人民进行有效的普及工作改善村民的法律服务条件,使农村人民可以有效的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建立健全的农村法律制度,有效提升农村法治化,鼓励农村人民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强化自身法律知识,从而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避免农民遇事无法可依,无法解决。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实现农村基本法律需求开展的基本工作,具有保障农村地区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功能,是全面提高农村法治水平的重要手段。
2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发展困境
公共法律服务宣传不到位。由于我国农村人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在法律知识方面薄弱。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造成信息的沟通不及时,对我国的法律意识认知不全面。我国现代农村人民对于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并不高,大部分农村人民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并不了解,从而无法有效的寻求公共法律服务,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不到位,农村群众认为寻求法律服务的费用过高,自身无法承担,因此,很少有农民寻求法律援助,这就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无偿性宣传不到位,农村群众对于公共法律的本质不明确。农村群众对政府的法律援助进行质疑,农民认为政府的并不会真正为其解决问题,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这一现象就导致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开展比较艰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不重视。各乡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重视程度,没有大力发动农村群众利用法律武器对自身进行保护。虽说我国对各地区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进行推进,但各地区的发展进程并不相同,因此,导致个别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展缓慢,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信息交流不通畅,农村只是应付国家政策的实施,实质上并没有意识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对农村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1]。大部分农村开展的公共法律服务意识不足,不能够给农村人民提供很好的法律知识服务,且我国农村人民受传统思想的束缚,认为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不愿向政府寻求公共法律服务。归根结底,就是农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建立良好的法治化农村环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由于我国农村对于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不重视,致使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制定还不健全,由于各地的发展进度不同,因此,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还在探索阶段,这就致使农村内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管理政策。同时,这也导致了政府机关责任不明确,出现问题互相推脱的现象发生,没有部门对问题承担责任,使农民的法律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致使农村人民对政府不信任。部分政府存在形式主义的现象,着重完成上级下达任务,不能进行拓展制度的管理,难以达到农村人民的真正需求。对于供给侧而言,公共法律服务更偏向经济的发展程度,导致农村法律纠纷问题呈现出单一的特征,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人民缺少公共法律服务支持。
1研究方法
本文对农民工作如下界定: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在农村拥有少量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依靠打工或经商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民工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从所从事的职业来看,他们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活动(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农业代耕);从收入结构来看,打工所得工资或经商所得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组成部分;从所享有的权力、义务来看,他们在城市中从事着最苦、最累的工种,而他们所获得的收入却是最低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他们的保障力度也远远达不到城市居民的水平;从社会地位来看,尽管他们长期居住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但受户籍制度等的影响,他们是被边缘化的一群人,处于一种“半城市化”的状态。当前我国的农民工包括以下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另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2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现状
由于我国实行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化壁垒,长期以来,广大的农民由于身份的差别而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但农民工离开家乡,进入城镇务工,并从事着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苦、累、险的工种,而收入却比较微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经济条件使得他们更需要医疗保险来为他们提供保障。否则一旦遇到工伤、疾病或者年老、失业等状态,将使农民工处于孤立无助的艰难境地。由于农民工远离家乡,他们不能加入新农村医疗保险体系。虽然农民工身在城市,却由于自身职业限制和户籍限制,使他们不能进入城镇医疗保险。这相当于将农民工排除在了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配套我国实行的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化结构,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主要是我们所讲的“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此体系保障项目较齐全,能够较好的保障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等。其中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近几年才开始在农村开展,且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差别很大。相对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当薄弱。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是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既不能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又由于自身职业和户籍的原因不能加入城镇医疗体系。并且考虑到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会增加成本,雇佣农民工的个体户、企业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持消极态度。目前有部分地区开始试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但这些措施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就业不稳定、工作流动性强、社会保险账户难以接续等特点,不适应农民工的需求。导致农民工参保面不广、参保率不高、积极性不大,现在急需建立一个新的适合农民工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2.2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2.2.1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维权意识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