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农村金融市场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本文作者:周劲波、丁振阔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经济总量一举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保持高速增长。然而我们还必须看到中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更应该看到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2011年末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达到3.13∶1。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是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及国家实行的农业支持工业化建设的政策。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没有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没有广大农村的现代化,便是一个伪现代化。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深刻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先后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发展战略,特别是新农村建设战略的提出充分说明了国家把“三农”问题的解决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而不仅仅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了。一切战略方针的实现都离不开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金融的支持。然而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比较滞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不足,特别是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信社,2003年以来开始了深化改革试点,整体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但其“一农难支三农”的问题明显暴露出来,又加上其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者,对于支农的积极性又不是太高。为了进一步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改革,同时给农村金融市场注入新鲜血液,进而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底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07年起,首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这标志着我国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开始。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研究回顾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意见》规定,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种形式。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三项规定”: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从2006年底批准首批试点的6省(区)到2011年底已经扩展到除西藏外的大陆所有省(市、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由2007年底的31家(村镇银行19家、小额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发展到2011年底的仅村镇银行就有726家(已开业635家,另有91家批准筹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对象是农村小企业和农户,例如,央行数据显示,2011年末全国村镇银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1696亿元,全年增加944亿元,全年存款增量占农村类金融机构存款增加额的比重为5.7%,但其超80%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这些数据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管是在试点范围,还是金融机构数量方面五年多的快速增长,共同说明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宽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相关研究回顾
虽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比较短暂,只有不到7年时间,但是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发展现状、制度机制创新等方面。比如,陆智强、熊德平、李红玉(2011)从中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产生背景和现状出发,描述了当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并采用博弈分析的方法,指出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以银监会主导的监督企业行为的治理机制的不合理。利用组织行为学激励——行为——目标模型构建了一个新型治理机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1]方建武,刘惠(2011)从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视角出发建立计量经济学模型,运用邹氏检验,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不仅完善了我国金融体系,也更好地支持了“三农”服务,所以还应加大业务建设、明确市场定位和增强政策支持。[2]周素彦,周文平,张双英(2011)认为,当前新型农村金融发展速度滞后于银监会的试点计划和三年工作安排进度,主要原因是银监会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采取了过于保守的政策,这项政策大大降低了合格发起人的数量并抑制了县域经济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地方政府和大中型商业银行的激励不足等。因此,他们认为应采取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特区、增加对大中型商业银行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建立两级金融监管体制和稳定的农村金融补贴机制等措施来推动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又好又快地发展。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新事物的产生、发展总会伴随着一系列的不足,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新事物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存在问题、制度机制不完善是在所难免的,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其发展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的良性冲击。笔者认为,必须重新论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意义,从而进一步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1我国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系统对接的人力资源开发支持
我国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系统对接出现偏离的主要原因在于,处于农业科技信息供给方的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与作为需求方的中小型农业企业和农户而言,地位存在巨大差距。目前,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在我国表现为重资本轻劳动,而农民主要靠劳动收入,很少有资本收益,农业行业协会和农产品协会缺少政府支持往往难以持续,农民缺乏参与动力。因此,需要从农民参与机制、培训经费筹措机制、产业化机制、市场机制、问责机制等五个方面对农村人力资源进行开发。
(1)农民参与机制
发挥农民自主性,对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与对接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监督问责制度、参与立法制度,参与解决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领域事务并且坚持民意主导,对些关系到众多村民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增加农民参与决策的深度,尝试利用新的网络媒介参与,健全参与机制,确保参与全面性,保障公民监督权。
(2)培训经费筹措机制
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系统对接中的需求方文化素质和科学素养较低是发生对接偏离的重要原因,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途径。依靠政府投入往往经费不足,经费随着某个培训项目的开展而投入,不能形成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具有公益性质,盈利部门不愿意大量介入,但有特定领域的企业或者社会部门进入该领域。保证农村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建立多方经费筹措机制,优化投资主体、投资配置、经费实施等子系统。首先,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地区国民教育、医疗保健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体现国家的职能;其次,鼓励农民自我投资。家庭投资主要表现在对下一代的投资,包括生育投资、幼儿抚养投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知识学习方面,个体投资大多在技能学习方面;第三,企业及社会投资主要表现为企业对农民工开展职业培训的投入,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捐助和赞助属于社会投资。从上述三种方式看,个人、集体和政府应共同承担人力资源开发资金,政府、集体为主承担社会保险,个人予适当付费。政府负责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农民自己负担商业保险,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贴。政府要加大投资,扩大投资主体,在制定财税方面,对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项目和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形成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信贷为辅助,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经费筹措体系。
(3)问责机制
一、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省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2、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省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省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3、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省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摘要:为了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求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和农业发展。本文就现存问题的重点以及难点进行分析,探求了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关系,针对性地提出了搞好农村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经济增长;金融发展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村金融都有了质的飞跃。农业作为我国第一产业,有必要立足于当前金融发展形势,改变农村金融现状,更快更好地推进相关农业经济的建设工程。
1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
1.1农村金融发展理论概述
以及发展过程在20世纪80年代农村金融主要推行的政策是传统的农村信贷补贴政策。其主要以政府干预为主要方式,主张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补贴的理论。还有1种理论就是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它完全否定了农村信贷补贴这种手段,认为只有采取金融市场的方式才能够推动农村金融发展。为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的环境形势,不完全竞争理论应运而生,这种理论认为政府不起主导作用,而是通过引导和规范农村金融市场来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其反对政府进行市场利率定价,支持政府采取相关政策辅助协调来保证其他银行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实现低息融资。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主要经过了4个时期。1979—1993年,农村金融的发展方向主要是建立新的农村金融机构,1993—1996年这段时间,其方向主要是完善服务性的农村金融体系,而1997—2005年这段时间,则强调了对农村金融风险进行预测和控制,提出要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能力,2006年—现在,实行的是农村金融改革,提出创新金融机构来适应新环境的变化。
1.2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本文作者:石健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供给的缺失必须有一个外力,甚至应该是一种非商业和非盈利的力量去缓解高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和解决抵押物不足中信息缺失问题,或者可以说现在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缺乏一个保障力量,这个保障力量又是一个“公共品”,商业资本是不能由承担这个力量的成本。由于是“公共品”性质,这个保障力量只能由公共财政来承担,但是由于公共财政是普遍缺失的“公共资源”,“普惠制”下的财政投入是无法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风险资金的巨大缺口。这就需要创新财政支农投入方式,通过建立“经营性”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和运营模式,改革财政的无偿投入,转为经营性运营,有偿使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在填补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保障缺失中,以低收益的原则,辅以持续不断投入,不多扩大财政在农村金融中的资金,解决“稀缺性”财政资源投入不足和满足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保障资金需求。由于这部分财政性资金参与了农村金融市场建设,这里就可以提出一个“财政性金融”的概念,所谓财政性金融或称之为财政性准金融,是指为了有效填补农村地区金融空白,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建立专项用于扶持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有偿性财政支农资金,并将这部分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资金通过发起和设立国有农业资本运作平台,并将每年预算内财政支农资金持续注入平台,不断扩大运营资本金,通过担保、股权投资及产业基金等形式,以建立担保基金和支农贷款业务风险补偿基金及共同发起成立农村微型金融等形式,拉动商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和农业市场,共同形成支农金融体系。财政性金融发起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解决农村信贷市场风险补偿不足、交易成本过高和信贷抵押物不充分的难题,通过建立以财政资金带动其他金融资本发展的联动机制,财政资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获得金融(或准金融)执业牌照,通过建立运营平台,逐步将一些财政支农政策和资金通过国有政策性平台运作,搭建与正式金融合作的机制,起到引导和撬动功能,进而通过布局农村微型金融,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覆盖,提供贴近“三农”需求的金融供给。这也是改革财政投入,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大胆尝试,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也符合“经营财政”的战略思路。“财政性金融”更多是微观操作层面的概念,是为了解决地区农村金融市场融资困难通过平台发放、入股等方式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一个金融投入方式,甚至可以说一个特别的“金融产品”,这点要与国内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区分开来。政策性金融更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往往事宜国家信用为基础、国家作为融资主体运用各种特殊手段和融资渠道、为配合国家特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二进行的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是一个国家层面,宏观角度的政策性金融融资。正是由于财政金融的特殊性,通过对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尝试利用财政性资金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经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西部地区“三农”发展情况和地区区情,做好财政性金融工作。
现代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只有通过“市场”和“政府”的协调才能实现。反映到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金融市场同样需要正式制度下的金融组织与政府进行协调才能够实现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还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框架,辅以涉农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储银行、微小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政发起的村级互助组织及民间互助组织和个人自发信用贷款业务(高利贷)等。但是要看到我国农村金融目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最薄弱的环节,最突出的问题是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服务供给很不充分,“贷款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同时长期的农村金融市场中的“政府缺位”和“市场缺位”成了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空白的直接体现。尤其“政府缺位后,私人所有的金融体系所依赖以运行的制度并没有获得有效的发展”(IMF,2001),所以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当原有政府(国有)农村金融组织所占的市场份额空缺后,如果私人(民间)的资本无法补充的话,政府就必须继续保持一定的占有。但是由于长期的空白,政府如果再以从前的方式进入,比如行政性指令或者贴息贷款等方式,往往会产生大量的额外成本和寻租费用。所以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以经营性的运营方式,更多考虑成本和收益的角度下,以直接提供金融服务或者间接推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同时也要看到“较低的信贷利率,较高的成本和普遍存在违约的扩散效应,以及“贫困和金融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的,对农村金融不正确的理解和期望反而适得其反”以及“试图运用农村金融市场作为财政手段帮助贫困者,虽然意愿良好,而其效果就像用放血来治疗伤腿病人一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较大的副作用。”面对农村金融生存环境的特殊性,农业产业弱质、交易成本过高、契约双方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较高的环境下,财政性农村金融的归宿点,也是实现效益和社会福利的同时均衡。这首先需要确定的财政性金融在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中承担的角色。农村经济即使是落后的自然经济也不能忽视市场的力量,市场无形的手更决定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持续和健康的发展,所以正式金融组织最终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主体。财政性金融更多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农村金融供给的缺失,扮演的也是引导的角色,或者说将政府“守夜人”的角色进一步扩大到“领路人”,但不是“主角”,更多通过提供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和激励金融机构设计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一个外部条件供给者的功能,或者是通过投入一定量的财政资金,通过一定的平台运作,以出资成立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等微型金融组织,搭建一个适合正式金融组织进入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建出正式制度下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体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1981~1997年的17年间,中国财政支农投入的总额为5565.02亿元;1998~2005年短短的8年时间,财政支农投入的总额已经达到13051.9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农”支出达7161.4亿元,比上年增加1205.9亿元;2011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在上年大幅增加的基础上继续增加,预算安排近1万亿元,增幅超过15%,支农投向主要用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地方财政也相应加大了“三农”投入。已经初步形成“多予少取”、“工业反哺农业”的支持农业发展局面。这也为以财政金融资本的形成解决了资本金问题。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普遍存在财政支农资金总量较大,但区域配置不均衡;财政支农渠道多,但项目杂、投入分散和管理乱;财政支农结构失衡,县乡财政支农能力基本丧失;部分地区财政支农资金闲置,浪费现象严重;财政支农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并存,监管难度大及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协调不畅等问题。在财政性金融资金的形成划拨和使用中首先解决目前财政支农资金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有效的整合各部门口支农资金形成一个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有效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部门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如在省一级财政厅中农业处、企业处、经建处等多个处室都有专项用于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资金,但是由于长期的部门分割,资金渠道分散,严重影响了资金打包整体运作效力。基于此,为了更有效的利用财政支农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资金首先应该打破部门隔阂,统一将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资金整合到一个渠道,通过有效的运作方式和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和循环滚动的使用机制,不断扩大财政性农村金融规模和影响力,并在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完善后,建立起合适的推退出机制。
针对农村金融目前最大的问题缺失农村金融产品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问题,在解决了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资金后,财政性金融的使用必须立足解决农村金融产品缺失和构建农村金融机构。财政支农金融资金一开始就要明确资金的有偿和滚动使用性质,直接将资金使用绩效考核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实施效果的好坏挂钩,通过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使用方式,促使农村金融重视投资实施效果,关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围绕强化引导、提升绩效的目标,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覆盖资金使用全过程的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与工作程序,建立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资金的“以结果为导向、以平台投放为抓手、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新型财政扶持农村金融发展资金支出机制,切实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作用。在国内目前财政性金融比较创新的做法是搭建地区财政支农投放平台和出资组建农村微型金融体系。搭建财政性支农投放平台,往往是通过搭建农业财政性金融(或者说是农村政策性准金融)的资本运营平台。如四川和宁夏等省份通过财政注入资本金成立的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打造出地区农业投融资运作平台,形成在市场金融条件下通过政府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其他金融资本支持农业的有效政策性传导工具。平台通过积极开展投融资业务,包括担保、投资、保险、产业基金等业务,进而实现带动商业资本、财政资金和民间资本共同投入农业产业化中,解决“三农”发展资金短缺瓶颈。充分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功能和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进一步探索完善财政贴息、担保、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物抵资等有效机制,强化地方投入责任,培育农民自主参与意识,吸引带动全社会增加投入,努力形成政府、社会、农民共同加大“三农”投入的新格局。支持农村微型金融组织,主要是政府财政出资或委托财政性支农平台股权投资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通过吸收商业资本、民间资本组成微小型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这些微型金融扎根农村市场的“地缘”和“血缘”优势,真正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长期存在的“信息失灵”和“道德风险”问题。如宁夏通过政府农业投融资平台入资资金物流中心和移民小贷公司,成功推动“掌政模式”和“惠民模式”等微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有效的解决了地区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资金和移民农户启动资金。
西部地区长期二元经济和农村金融抑制将农村金融交易锁定在“不交易”或者“半交易”状态,“契约”和“信用”等观念并没有完全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形成,尤其在遇到“经营不善”或者“天灾人祸”面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会成为农民信贷过程中的选择。也就导致了还保留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组织,更依赖“连带互保责任”、“强制保险”等非正常金融手段,以及“一户违约,5户上黑名单”的结果出现。通过建立起财政性金融保障机制,更好的发挥财政性金融有效带动商业金融进入农村市场。首先,建立起涉农业务风险补偿机制,财政每年可以通过安排一定支农资金专项用于补偿财政性金融和正式金融涉农业务损失;其次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再贷款保障机制,尤其鼓励微型金融机构扩大支农信贷规模,并从资本调剂利率、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财政补助;再次,完善农村金融信用环境,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和恶性欠贷追偿力度,努力营造诚信的农村社会信用体系。
财政支农金融资金投入的最终目的,不是形成“国有资本统天下”的旧有农信社格局,目的是通过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市场发展为主导、吸引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业经济的农村金融体系,进而推动地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通过产业来吸引更多商业资本和民间金融资本进入农村市场,形成一个“农村金融市场—支农资金—农村经济(重点扶持产业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三维一体的“三农”经济循环滚动发展模式,进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最终建立起一个新型政策性金融引导、商业性金融主导、民间金融及合作金融辅助的四元农村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