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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积极探索、有序进行。以新发展理念作为基本遵循推进乡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以新发展理念为视角,探寻乡村振兴的路径,使两者有机结合,从而进一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新发展理念;乡村振兴;对策建议
基于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认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新发展理念,以此来破解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难题,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遵循。新发展理念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主要内容,五个要素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应时代之变和发展新要求,新发展理念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思想指导,开启了乡村发展的新局面。因此,要以新发展理念助推乡村振兴,谱写乡村振兴新篇章。
一、坚持创新发展,为乡村振兴注入动力
创新是第一动力。乡村振兴要以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为着力点,促使农业朝着更加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提高农业产出效率,激发农业产业的发展活力,推动农村经济新发展。第一,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乡村振兴的重大课题,目的是改变我国农业大而不强的现状,针对现阶段农业的主要矛盾,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从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现阶段农业生产的重点是提质增效,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从农业生产端入手,发挥农业生产的根本性作用,以提升农业生产水平为根本遵循,延长农业产业链,围绕农业发展专业化组织化,改变农业要素投入比例,从而围绕生产内容和生产方式达到供需平衡,充分激发农业经济潜力,增加农业生产效益。第二,要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实现科技兴农。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同时要创造更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通过打造多种科技创新平台,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制度建设,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完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人才在农业中的作用,注重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将科技贯穿于农业生产中,健全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体系,利用好电商平台对农产品进行宣传与推广。
二、坚持协调发展,补齐农业发展短板
发展不平衡是乡村振兴中的现实问题,不仅表现在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也表现在不同区域乡村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应按照“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强弱项、补短板、缩差距,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潜力,为乡村振兴打下扎实基础。第一,完善乡村基层治理。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比较薄弱的环节,如果治理主体有所缺失,就会凸显治理碎片化的问题。要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组织能力,坚持党管农村工作不动摇,保证农村建设的政治方向正确。同时,乡村治理内容要全面,要根据客观情况和农村新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不仅关注经济,还要关注其他方面,同时要避免基层治理行政化,提高广大群众的参与性。第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一、我国农业经济立法的重要价值
(一)能够实现增长和公平的兼顾
社会生产一定要解决好三大问题,也就是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为谁而生产,而解决这三个问题的方式就是各项具体的经济制度。现代人常常只看到资本对于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却未能注意到制度安排之缺乏对于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一些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未能很好地实施经济建设,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未能更好地形成保障与鼓励资本积累的相应法律环境。充满效率的制度能很好地促进本国经济实现新的发展。反之,缺乏效率的制度会抑制甚至妨碍经济发展。我国农业经济的增长不但取决于资源之节约与高效,同时还取决于经济制度对于农民所具有的激励作用。农业的发展除经济的增长之外,农业法治还应当在减少不平等、失业以及贫困等各个方面为我国农村社会作出新的贡献。农村法律制度之设计应当与农业现代化相互结合起来,要将农业经济的增长与农村发展进行更为紧密的结合。事实证明,将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未能给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以全面繁荣,反之还引发出大量繁杂的社会问题。比如,巴西、伊朗等国家就因为片面地追求本国经济的增长,造成了经济的失衡以及通货膨胀的加剧,以至于出现了贫富差距悬殊之恶果。经济的发展只是量的不断增加,而不代表结构之优化,所以并非是真正的增长。
(二)能够推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合理配置
我国《农业法》通过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了政府职能、国家应采取的措施,从多个方面积极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农业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发展农业生产。我国积极引导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广大农业劳动者依据市场之需求来调整当地的农业生产结构。农业生产活动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政府在指导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要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来进行。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起步的阶段,一旦离开了政府的积极组织与引导,农业市场化就会遭遇挫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属于弱质化产业。因此,政府应当全面应用财政杠杆,从而充分地发挥出政府所具有的引导性作用。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组织者,一定要积极面对这一问题,从而确保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当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的经济社会问题就是典型的公共问题。在解决以上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具有特别重要的责任。当前,我国农业市场尚处在起步阶段之中,市场理想条件并不具备,而政府管理部门之介入进行监督与调控,则是建设良性农业市场的重要条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政府不但要规范市场,而且还应当依法行政,从而很好地限制政府权力。最能合理反映出政府和市场关系当属经济体制。农业经济体制应当适应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实状况,这就需要分清何为市场范围、如何实现市场和政府的最理想配置,而选择经济体制之目的就在于找到市场和政府之间最为适合的结合方法。
二、当前我国农业经济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市场秩序立法不足
本文作者:于德忠 单位:通化县农机监理站
1我国农业机械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较低,在市场中几乎不存在竞争力,处于劣势地位。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市场化把农机企业和公司推向了市场边缘。随着改革开放,我国计划经济取消,一些遗留问题暴露出来,众多机械企业陷入了困境,难以发展。2002年我国开始加大对农业和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贯彻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把对农业农机的补贴纳入法律范畴,这就为农机补贴的落实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这是农业机械化的一个转折,使其进入了崭新的补贴过渡阶段。2005年我国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得到落实。如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政策正式落实,这有利于农业机械的发展,促进了老式农业机械的淘汰,提高了机械作业效率。
我国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13个小行业,16个大类,可以作业3200多种产品。据统计,2005年我国农业机械总产值突破了1000亿大关,说明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得到较快发展,促进了我国农业劳动力结构的巨大变化,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我国农业机械市场状况
2.1产品有效供给不足,且适应性不强
随着农机市场的复兴,此行业成为炙手可热的行业。农机企业、公司开始研究农机市场,针对不同的消费结构、消费需求、消费特性生产不同的农机,但是与此同时,一些杂牌机、劣质机械开始流入市场,正品农机市场受到了巨大冲击,同时也影响了农机市场的正常发展。如今我国农村市场不是没有需求,而是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当地的生产发展需要,这就会产生有效供给脱销。
本文作者:石健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供给的缺失必须有一个外力,甚至应该是一种非商业和非盈利的力量去缓解高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和解决抵押物不足中信息缺失问题,或者可以说现在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缺乏一个保障力量,这个保障力量又是一个“公共品”,商业资本是不能由承担这个力量的成本。由于是“公共品”性质,这个保障力量只能由公共财政来承担,但是由于公共财政是普遍缺失的“公共资源”,“普惠制”下的财政投入是无法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风险资金的巨大缺口。这就需要创新财政支农投入方式,通过建立“经营性”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和运营模式,改革财政的无偿投入,转为经营性运营,有偿使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在填补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保障缺失中,以低收益的原则,辅以持续不断投入,不多扩大财政在农村金融中的资金,解决“稀缺性”财政资源投入不足和满足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保障资金需求。由于这部分财政性资金参与了农村金融市场建设,这里就可以提出一个“财政性金融”的概念,所谓财政性金融或称之为财政性准金融,是指为了有效填补农村地区金融空白,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建立专项用于扶持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有偿性财政支农资金,并将这部分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资金通过发起和设立国有农业资本运作平台,并将每年预算内财政支农资金持续注入平台,不断扩大运营资本金,通过担保、股权投资及产业基金等形式,以建立担保基金和支农贷款业务风险补偿基金及共同发起成立农村微型金融等形式,拉动商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和农业市场,共同形成支农金融体系。财政性金融发起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解决农村信贷市场风险补偿不足、交易成本过高和信贷抵押物不充分的难题,通过建立以财政资金带动其他金融资本发展的联动机制,财政资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获得金融(或准金融)执业牌照,通过建立运营平台,逐步将一些财政支农政策和资金通过国有政策性平台运作,搭建与正式金融合作的机制,起到引导和撬动功能,进而通过布局农村微型金融,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覆盖,提供贴近“三农”需求的金融供给。这也是改革财政投入,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大胆尝试,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也符合“经营财政”的战略思路。“财政性金融”更多是微观操作层面的概念,是为了解决地区农村金融市场融资困难通过平台发放、入股等方式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一个金融投入方式,甚至可以说一个特别的“金融产品”,这点要与国内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区分开来。政策性金融更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往往事宜国家信用为基础、国家作为融资主体运用各种特殊手段和融资渠道、为配合国家特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二进行的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是一个国家层面,宏观角度的政策性金融融资。正是由于财政金融的特殊性,通过对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尝试利用财政性资金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经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西部地区“三农”发展情况和地区区情,做好财政性金融工作。
现代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只有通过“市场”和“政府”的协调才能实现。反映到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金融市场同样需要正式制度下的金融组织与政府进行协调才能够实现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还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框架,辅以涉农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储银行、微小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政发起的村级互助组织及民间互助组织和个人自发信用贷款业务(高利贷)等。但是要看到我国农村金融目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最薄弱的环节,最突出的问题是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服务供给很不充分,“贷款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同时长期的农村金融市场中的“政府缺位”和“市场缺位”成了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空白的直接体现。尤其“政府缺位后,私人所有的金融体系所依赖以运行的制度并没有获得有效的发展”(IMF,2001),所以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当原有政府(国有)农村金融组织所占的市场份额空缺后,如果私人(民间)的资本无法补充的话,政府就必须继续保持一定的占有。但是由于长期的空白,政府如果再以从前的方式进入,比如行政性指令或者贴息贷款等方式,往往会产生大量的额外成本和寻租费用。所以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以经营性的运营方式,更多考虑成本和收益的角度下,以直接提供金融服务或者间接推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同时也要看到“较低的信贷利率,较高的成本和普遍存在违约的扩散效应,以及“贫困和金融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的,对农村金融不正确的理解和期望反而适得其反”以及“试图运用农村金融市场作为财政手段帮助贫困者,虽然意愿良好,而其效果就像用放血来治疗伤腿病人一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较大的副作用。”面对农村金融生存环境的特殊性,农业产业弱质、交易成本过高、契约双方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较高的环境下,财政性农村金融的归宿点,也是实现效益和社会福利的同时均衡。这首先需要确定的财政性金融在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中承担的角色。农村经济即使是落后的自然经济也不能忽视市场的力量,市场无形的手更决定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持续和健康的发展,所以正式金融组织最终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主体。财政性金融更多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农村金融供给的缺失,扮演的也是引导的角色,或者说将政府“守夜人”的角色进一步扩大到“领路人”,但不是“主角”,更多通过提供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和激励金融机构设计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一个外部条件供给者的功能,或者是通过投入一定量的财政资金,通过一定的平台运作,以出资成立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等微型金融组织,搭建一个适合正式金融组织进入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建出正式制度下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体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1981~1997年的17年间,中国财政支农投入的总额为5565.02亿元;1998~2005年短短的8年时间,财政支农投入的总额已经达到13051.9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农”支出达7161.4亿元,比上年增加1205.9亿元;2011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在上年大幅增加的基础上继续增加,预算安排近1万亿元,增幅超过15%,支农投向主要用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地方财政也相应加大了“三农”投入。已经初步形成“多予少取”、“工业反哺农业”的支持农业发展局面。这也为以财政金融资本的形成解决了资本金问题。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普遍存在财政支农资金总量较大,但区域配置不均衡;财政支农渠道多,但项目杂、投入分散和管理乱;财政支农结构失衡,县乡财政支农能力基本丧失;部分地区财政支农资金闲置,浪费现象严重;财政支农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并存,监管难度大及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协调不畅等问题。在财政性金融资金的形成划拨和使用中首先解决目前财政支农资金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有效的整合各部门口支农资金形成一个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有效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部门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如在省一级财政厅中农业处、企业处、经建处等多个处室都有专项用于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资金,但是由于长期的部门分割,资金渠道分散,严重影响了资金打包整体运作效力。基于此,为了更有效的利用财政支农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资金首先应该打破部门隔阂,统一将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资金整合到一个渠道,通过有效的运作方式和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和循环滚动的使用机制,不断扩大财政性农村金融规模和影响力,并在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完善后,建立起合适的推退出机制。
针对农村金融目前最大的问题缺失农村金融产品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问题,在解决了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资金后,财政性金融的使用必须立足解决农村金融产品缺失和构建农村金融机构。财政支农金融资金一开始就要明确资金的有偿和滚动使用性质,直接将资金使用绩效考核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实施效果的好坏挂钩,通过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使用方式,促使农村金融重视投资实施效果,关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围绕强化引导、提升绩效的目标,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覆盖资金使用全过程的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与工作程序,建立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资金的“以结果为导向、以平台投放为抓手、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新型财政扶持农村金融发展资金支出机制,切实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作用。在国内目前财政性金融比较创新的做法是搭建地区财政支农投放平台和出资组建农村微型金融体系。搭建财政性支农投放平台,往往是通过搭建农业财政性金融(或者说是农村政策性准金融)的资本运营平台。如四川和宁夏等省份通过财政注入资本金成立的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打造出地区农业投融资运作平台,形成在市场金融条件下通过政府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其他金融资本支持农业的有效政策性传导工具。平台通过积极开展投融资业务,包括担保、投资、保险、产业基金等业务,进而实现带动商业资本、财政资金和民间资本共同投入农业产业化中,解决“三农”发展资金短缺瓶颈。充分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功能和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进一步探索完善财政贴息、担保、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物抵资等有效机制,强化地方投入责任,培育农民自主参与意识,吸引带动全社会增加投入,努力形成政府、社会、农民共同加大“三农”投入的新格局。支持农村微型金融组织,主要是政府财政出资或委托财政性支农平台股权投资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通过吸收商业资本、民间资本组成微小型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这些微型金融扎根农村市场的“地缘”和“血缘”优势,真正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长期存在的“信息失灵”和“道德风险”问题。如宁夏通过政府农业投融资平台入资资金物流中心和移民小贷公司,成功推动“掌政模式”和“惠民模式”等微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有效的解决了地区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资金和移民农户启动资金。
西部地区长期二元经济和农村金融抑制将农村金融交易锁定在“不交易”或者“半交易”状态,“契约”和“信用”等观念并没有完全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形成,尤其在遇到“经营不善”或者“天灾人祸”面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会成为农民信贷过程中的选择。也就导致了还保留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组织,更依赖“连带互保责任”、“强制保险”等非正常金融手段,以及“一户违约,5户上黑名单”的结果出现。通过建立起财政性金融保障机制,更好的发挥财政性金融有效带动商业金融进入农村市场。首先,建立起涉农业务风险补偿机制,财政每年可以通过安排一定支农资金专项用于补偿财政性金融和正式金融涉农业务损失;其次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再贷款保障机制,尤其鼓励微型金融机构扩大支农信贷规模,并从资本调剂利率、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财政补助;再次,完善农村金融信用环境,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和恶性欠贷追偿力度,努力营造诚信的农村社会信用体系。
财政支农金融资金投入的最终目的,不是形成“国有资本统天下”的旧有农信社格局,目的是通过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市场发展为主导、吸引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业经济的农村金融体系,进而推动地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通过产业来吸引更多商业资本和民间金融资本进入农村市场,形成一个“农村金融市场—支农资金—农村经济(重点扶持产业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三维一体的“三农”经济循环滚动发展模式,进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最终建立起一个新型政策性金融引导、商业性金融主导、民间金融及合作金融辅助的四元农村金融体系。
本文作者:郭延英 单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林业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又是一个弱质产业,中国加入WTO后农业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碳排放问题与林业发展紧密相连等新型机遇与挑战不断涌现。农业保护是指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为确保农业发挥基础作用,使农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的发展相适应,通过对农业生产和贸易等环节的支持与保护,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本目标,以保护农民利益为落足点,由此采取的一系列支持和保护农业的实际行为[1]。对农业的保护是农业生存和发展的要求,因而对当前如何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护体系进行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1建立我国农业保护体系的目的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较大,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进程是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的关键,全面建设小康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当前,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过慢直接影响了广大农村对商品的需求和农民务农的积极性,尤其是加入WTO后,农业发展受《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的约束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农业由过去简单双边贸易的约束转向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的多边约束;同时我国农产品也直接面对国外农产品的竞争和国内农产品买方市场形成的双重冲击,导致我国传统的农业保护政策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无法适应我国新时期下经济发展的新要求。综上所述,新时期下对农业保护目的主要是实现国际间农业及农产品的公平竞争,即抵消国外农业保护对我国农业的负面影响,维护农业及农产品国际间的公平、有效竞争;实现国内各产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克服由于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引发的市场缺陷;弥补农业本身弱质性;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层次和竞争手段。
2我国农业保护体系的现状
由于国际经济环境,技术环境,贸易环境的变化,我国农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农业的开放程度不断的提高,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经济的关联度日益加强,加上气候的多变,农业发展的积极和消极的因素都在积累和增多。传统农业与非传统农业的生产模式,经营模式等各方面的冲突也日益增加。我国加入WTO后,由于我国地质条件复杂,农业生产机械程度不高造成的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不足,由此带来的影响也越来越多,如农民增收困难,投入产出不呈正比。面对这种情况,党和国家不断地强调并加大了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综合运用了国家政策、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价格和补贴等手段,在深化体制改革的同时,不断增加了对农业的投入,结合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不断完善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业保护体系。由于以上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的农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体现在农村经济绝对值的增加和农民的增收两个方面,但是我国的农业保护体系与发展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投入水平明显偏低。从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投放少,农民和农业项目获得信贷比较难,农业农村投资机制缺乏,农业几乎成为资本的死水潭,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商资本都不青睐农村和农业,长此以往,我国农业的投入明显不足,投工投劳锐减,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十分突出。②农业的投资结构极不合理。各种农业事业性支出大,而真正支持农业生产的投入比较少;大型的生态项目多,改善农村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的项目少。③农业补贴政策不合理。国家加强了对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但是农业直接得到的好处就减少了。④针对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化,信息化一直落后,这样进一步带来缺乏农业的市场体系,质量检测体系的缺乏。⑤缺乏政策和法律和法规的缺乏。在当前农业发展阶段,农村保险体系脆弱,投入政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都不明晰,并且缺乏标准化,法规政策不健全,鼓励出口的优惠政策等都缺乏[2-3]。
3新时期构建我国农业保护体系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