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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文化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精神动力以及内在支柱。伴随法治文化的普及以及不断完善的法治烟草规划建设,现如今应如何建设烟草企业的法治文化,怎样加强烟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怎样充分将法治文化在建设行业中的重点作用发挥出来,是值得认真研究和深思的重要课题。本文从烟草企业建设法治文化的意义以及现存问题入手,结合实际探讨了如何加强烟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以期烟草企业能够将法治文化建设落到实处,为今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烟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加强建设内容
党第十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核心思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以及有关依法治国的一切新思路、新措施。伴随改革逐年深入,烟草行业在管理与经营等诸多方面都面临着逐年增加的法律挑战及风险。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若想将法治文化彻底深入烟草企业中,并利用法治文化推动烟草行业不断发展,烟草企业必须做到将法治文化建设到最优,为员工等深入贯彻法治文化意识以及法治文化观念,为广大消费者深入贯彻知法守法思想,令全民明确依法治国目标,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持维护法律、宪法的尊严,确保烟草企业在法律的保护中破浪向前。
一、烟草企业建设法治文化的重要意义
首先,烟草行业的目标是提升三大课题与五个形象,其基础就是烟草企业加强对法治文化的建设,烟草业需要制度以及法律的保障,从而实行两个至上,只有企业的法治文化不断建设以及完善,才能为行业目标奠定良好基石;其次,烟草行业防范并控制法律风险所需,就是加强烟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最后,烟草企业进行法治建设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崭新起点,是依法治国被贯彻落实的基本方针。加强依法治理,完善行业法律管理,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是烟草行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行政的基础,可以有效推动烟草行业健康发展[1]。
二、烟草企业法治文化现存问题
目前,烟草企业都成功建设了法治文化,但部分烟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体系结构尚不完善,一些企业未形成有效的公司依法治理结构,具有约束力度不够、制衡缺乏、权责不清晰等突出问题,部分高层领导未能发挥宣传法律法规职责,组织机构未能将法治文化建设落到实处,导致工作人员中存在对法律不够重视现象,因此无论是法治文化的制度还是法治文化内容等方面,都令企业现有法治文化建设华而不实。究其原因,在烟草企业建设的内容方面还不够完善,仍存在诸多如下问题[2]。(一)烟草企业对法制文化不够重视。据相关数据显示来看,我国烟草企业干部职工掌握法律法规的知识水平程度参差不齐,法律意识都不够高,对法治文化工作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够,都将发展销售业务、烤烟种植作为首要任务,对普法工作普遍不够重视,如此导致企业很难依法经营发展,加之法治文化建设还未达到广泛覆盖,对于偏远地区来讲,法治文化建设的不完善以及未普及法治文化建设都会导致烟草企业高干及职工在一定程度上法治观念淡薄,对烟草企业依法经营带来安全隐患。(二)烟草企业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建设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且艰巨工作,但有些烟草企业没有充分了解普及法律的重要性,未对企业进行依法管理,认为建设法治文化与自身无关,对组织法治文化活动的主动性不够高,对法治文化建设的配合不够积极,加之未将法治文化的工作机制所完善,没有进一步定量评估指标、严格履行责任、明确评估要求,导致对法治文化建设进展进行一定程度的阻碍。(三)烟草企业建设内容不够丰富。公民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社会心理、法治思想、法律制度形式和法治体系等诸多方面都与法治文化内涵息息相关。现存的法治文化在形式以及内容中都较为传统,无法吸引大众目光。法治文化也尚未得到全面发展,其与廉政文化、产业文化、传统文化等相融发展有待进一步扩展落实,与社区文化、网点文化、机关文化等的整合也有待进一步深化发展[3]。
(一)
一、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法律文化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但不容忽视的是企业在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物质表现层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法律工作人员。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更是规定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工作人员。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管理中,一些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都没有达到国资委规定的要求,更不用说地方国有企业和大量的民营私营企业了,同时很多企业即使招聘了法务人员或聘请了法律顾问,也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将法律工作停留在企业管理的表面层次上,没有真正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法律事务组织机构的缺失和总法律顾问、法律工作人员的缺位使得企业法律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组织和智力支撑,更使法律文化建设缺少了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企业法律文化建设自然不能得到有效开展。
(二)制度行为层
一方面,制度建设有待提高。首先,很多企业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除了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规范之外,其自身缺乏基础性内控制度,企业的很多内部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约束和规范。其次,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但制度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和衔接,内部不同部门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时大相径庭,同时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难以执行和操作,使许多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再次,不少企业的制度执行力不强,虽然制定了许多完善可行的规章制度,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造成了虽有制度但被束之高阁的现象。另一方面,行为建设有待改善。首先,目前很多企业的决策及经济行为中缺少法律审核环节,忽视了法律审核在企业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制定及经济合同签订中的重大作用,极大削弱了法律的保驾护航能力。其次,很多企业没有将法律管理纳入到企业管理之中,仅将法律的作用定位在纠纷案件处理上,法律被排斥在合同管理、授权管理、风险管理等日常的企业管理门槛之外,成了企业管理的看客。规章制度的漏洞和法律行为的缺失使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缺少了制度保障和行动落实,仅成了一种口号。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下,各类企业在关注效益的同时,越来越注重管理提升和风险防控,这两个方面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密切而直接的关系的。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因其实用性,在近几年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将法律思维应用于企业管理之中,既可以有效地控制企业风险,也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盈利的能力。
关键词:法律思维;风险;企业管理;控制
一、法律思维的内涵及特征
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原意指法律职业者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法理学认为法律思维作为一种规范性思维,其根本出发点是通过站在人性本恶的立场上,来寻求问题解决和利益获得的思维方式。而如今则更加大众化一些,主要是指根据法律的既有规定,通过推理、判断、程序和自由心证,也即通过法律方法给争议双方一个解决问题的结论,注重的是对法律事件的处理。对于企业来说,这必然是一种非常实用且有价值的思维模式,而且法律思维严谨并富有极强的逻辑性,可以相对准确的预测企业运营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从而妥善地找到处理问题的方法,最后有效地控制风险。这种思维方式的内涵在于,维持一切对于合法性判断的分析,即对某一有争议的行为或事件,进行分析思考,从而判断该行为或事件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则分析其形成原因以及引发的结果,并评估结果的风险程度是否在管理人可掌控的范围内。
二、法律思维用于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意义
(一)可降低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经营风险:创业风险、授权风险、领导风险、筹资风险、成就风险、持续经营风险以及现金风险。在以上几个方面中,创业、授权、筹资都是相对较容易产生纠纷的方面,而我国企业大部分开展风险管理较晚且推进慢,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不足。将法律思维运用到企业管理实践的过程中是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企业聘请专业法律人员,用法律思维为企业制度、决策、重大风险事项把关,尽可能将经营管理风险扼杀在摇篮里,从源头规避,即便日后出了问题,也能应用法律思维有效应对,积极为企业挽回损失。
1企业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
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也难以避免的一个问题。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之下,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多样化的,这也就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难度。从实际来看,企业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1违规风险
违规风险是指企业所发生的行为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从实际来看,企业违规风险主要表现在:
(1)企业设立风险。如企业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存在不规范运行等问题。
(2)并购风险。随着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在实施并购的行为中,由于并购涉及的法律面广,且程序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3)用工风险。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既是自我保护的一种形式,也是确保职工合法权利的有力举措。但是,由于用工行为不规范,在违约、辞职等方面,存在违反法律的问题较多。
关键词:职业院校;管理专业;法律素养
一、关于目前培养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法律素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少体系化的旅游管理专业法规法律课程
旅游业本质上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行业,因此旅游业离不开娱乐、购物、游玩、出行以及吃住等多个行业的服务,这就需要根据《旅游法》以及等多个行业的相关法律的具体情况,科学编订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需要学习的《旅游法规》课程体系,也就是说需要建立完善的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旅游法规》课程体系,严格按照现行旅游法律法规来及时更新和编订教材,将废止的旧法剔除教材,不断的将新规填充进教材之内,但是当前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旅游法规》课程体系编订的教材内容和知识难度与现行的法律差距较大,其中最明显的缺陷表现在《合同法》之中,现行的《合同法》与之前编纂的《合同法》差距较大,但是中职院校的教材依然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1]。
(二)目前的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授课缺少实践训练
旅游管理专业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程,因此《旅游法规》教学必须要突出其专业本身的较强实践性。另外旅游业本质上属于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服务行业,因此横向及纵向上涉及到很多法律主体,一旦组织序列内部发生了法律主体的纠纷,往往就会呈现出较强的复杂性特点。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需要积极参加旅游管理行业实践才能正确的处理纠纷并且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但是当前的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旅游法规》课程设置中几乎全是理论课程内容,关于《旅游法规》的实践课程例如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安排少之又少,学生缺少有效的法律素养实践课程训练[2]。
(三)当前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法规课程建设缺少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