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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流动性风险是国际国内监管机构的重要监管对象。经历了国际监管理念的变迁和国内监管规则的修订,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该规定贯彻差异化监管理念,初步引入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形成了最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随着办法的进一步实行,我国流动性监管框架出现新问题,如管理体系需细化、监管理念贯彻不彻底、监管范围较局限、宏观审慎监管原则没有得到重视等。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差异化监管;监管指标
2018年5月23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构建了最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活跃度越来越高,金融危机在世界层面的传递速度逐渐加快。《流动性办法》是在我国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担负着深化金融改革、应对多样化的商业银行融资和经营方式、应对金融科技进程等重要任务。跨越4年终于摘掉“试行”帽子的《流动性办法》创新了指标计算方式,设立“中国式”监管指标,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本文拟探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本身及其监管逻辑,探讨有待完善监管的流动性风险新问题。
1《流动性办法》制定背景
“国际清算银行(BIS)下设的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CGFS)曾在1999年公布的报告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中数次局部性银行危机爆发和蔓延最初的诱因均是公众对未来流动性的担忧所引发的抛售行为。”“巴塞尔资本协议源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加强银行业监管的需要”,从最初开始关注流动性风险监管到构建流动性监管框架,巴塞尔资本协议经历了两个阶段。
1.1流动性监管体系初步形成阶段
1990年以来,伴随着金融创新不断加强,银行危机事件多发,流动性风险越来越成为各国监管者关注的重心。各监管机构相继监管手册与指引,逐步采用各种流动性风险模型,并有意从单纯的指标监管转向流动性管理体系的建设。但总体来看,每个独立的银行个体的流动性压力作为测试与监管的对象,很少将整个市场范围内出现的流动性危机的情形考虑在内。全球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流动性监管的指标。巴塞尔委员会在危机爆发前就已经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对整个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并在1992年制定了《计量与管理流动性框架》。该文件以国际层面的银行所适用的监管流动性风险办法为基础,提出了一个稳健的流动性计量与管理框架,并强调应安排合理的流动性报告制度、信息系统投入以及流动性状况的定期回溯和审核的必要性。此外,需要应对外币流动性敞口的跨国银行应具备一些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框架安排,同时要求银行制定一套支撑流动性策略,以应对日常融入外币的能力遭到破坏的情况。2000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根据流动性管理情况的变化,对《计量和管理流动性的框架》进行了补充细化和修改,公布了《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从八个方面阐述了银行进行有效流动性管理的十四项关键原则。这些文稿的制定细化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内部管理体系的构建及监管者所扮演角色的讨论,试图从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的角度推动各国金融机构达成共识。这一阶段,巴塞尔委员会主导的流动性管理框架已逐渐成形,管理方法逐渐由资产和负债管理的角度转移到现金流量的考察上来,但未能提出明确且便于操作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办法。
摘要:在华盛顿、伦敦和匹兹堡召开的三次峰会中,大家都聚焦了有关商业银行会计制度的相关问题。其中“银行的会计制度将如何影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核算”这一问题一直都是大家共同关心的,只有全面认识这一问题才能够更好地解决G20议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制度;资本监管;监管影响
在现行的监管制度框架之内,商业银行受到了会计监管和资本监管的双重约束。会计监管本身也与资本监管的目标和定位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广大商业银行在执行这些目标时势必会和捆绑在一起的制度产生很大的矛盾,进而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本文主要就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和资本监管之间的冲突和解决的策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介绍。
一、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与资本监管之间存在的冲突
从性质上看,商业银行主要是经营存款、放款和转账业务的,它是主要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但是会计监管制度则是商业银行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公认的会计原则。在现行的监管制度框架内,商业银行既要全面执行证券机构所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又要彻底规范银行监管机构所颁布的监管要求。但是这两种制度从层面上都存在着理论和制度两个方面的冲突。“自由市场的理论”强调市场能够通过自身的调节来解决运行中所产生的所有问题,最终使得资源能够实现最优化配置。而会计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市场透明度的建设,从而能够让市场资源优化更好地提供支持。但是市场的建设和调节有时也会存在调节失败的情况,尤其需要外力去解决自身无法应对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会计监管一直致力于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但资本监管却是以市场失灵事件发生的严重程度和频率为基础的,这两者在理论上本身就存在着冲突。从制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和资本监管的核心目标存在差异,前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让他们更好地实现投资,后者则是为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二、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对资本监管的影响方式
(一)透过金融工具产生的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风险类型及成因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四节A款指出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作为银行资产业务中最重要的贷款业务,上述风险或多或少存在。就我国而言,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比较突出。下面逐一分析。
1贷款信用风险及成因
贷款是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贷款本息的安全收回是银行盈利的保障。但现实中,银行会因交易对象到期日无力履约致使贷款本息不能安全或足额收回,此即信用风险。从我国银行贷款实践看,信用风险是当前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1]。信用风险形成的原因有四:第一,信息资源不对称。在贷款博奕过程中,借贷双方对信息资讯的获取和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断左右着贷款的命运。在目前我国信用市场极不完善、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缺失的条件下,信息不对称现象异常突出。无论是贷前对企业的调查、客户信用评估还是贷后对企业的守信情况进行准确认定都缺乏信息保障,其结果极易导致逆行选择和道德风险,前者使金融机构在贷款时可能选择有高风险倾向的对象,后者表现为借款人的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行为,两相结合最终导致贷款收回的落空。第二,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不够清晰,累积了国有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在我国,国有企业是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主要对象。从理论上讲,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和法制监控下是能够正常循环的。但是因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致使产权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没有内在的压力和自我约束机制为保障自己的信誉和生存而力争履行借贷契约的义务、保证及时清偿债务。当不履行契约的收益远大于其成本时,企业以各种形式和理由尽其可能地逃避债务,致使银行背上了沉重的不良债权的负担,银行信用风险因此而生。第三,行政干预隐含的风险会加重信用风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政企不分、政府直接插手干预企业经营的现象大为减少,但由于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由国家经营,计划体制下根深蒂固的行政经济体制和观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在银行经营活动特别是贷款发放决策中还存在着一定的行政权力干预。如政府行政干预的“点贷”行为,往往使得商业银行实际了政府财政职能,银行经营自主权难以落实,贷款资金往往有去无回而形成银行不良资产。第四,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自律、自警机制。有的银行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未能意识到自身所处的行业的高风险性,违背稳健经营的原则,为图一时的业务增长、规模扩张而放松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目前银行业的通病是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贷款风险战略计划,对市场的供求判断缺乏系统的分析,当见到某个贷款项目有利可图,便不加分析盲目放贷,或集中对单个借款人或一组相关借款人贷款。其结果,如果控制不当,会招致很大的贷款损失风险。
2贷款法律风险及成因
法律风险是因为法律因素发挥主要影响从而给贷款业务带来不利结果的一种风险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法律本身变化提高银行贷款成本,交易对象的法律权力未能界定,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和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有关某一银行的法庭案例可能对整个银行业务产生更广泛的影响从而增加该行本身乃至其他或所有银行的成本,现有法律可能无法解决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等等。贷款的法律风险贯穿在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合同订立、履行的整个过程。贷款调查阶段,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贷款审批阶段,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复测贷款风险度。但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疏于调查和审查,使贷款收回缺乏法律保障。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亦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主要法律风险。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借款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意思不真实一致、内容不合法均属于无效的合同,会使商业银行承担法律风险。而且,我国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意味着不同程度地会存在下列法律风险:如银行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借款人或其他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对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条款未以适当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对借款人不产生约束力;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风险以及可能承担免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担保的充分、有效是贷款权益的最终保障,但实践中,无担保资格或无保证能力的单位充当保证人、企业间互保、贷款抵押物不易变现、贷款抵押无效、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等问题还比较严重。商业银行经营中忽视相关法律对其经营管理的约束也会引发法律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贷款规定了贷款人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指标以及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等限制。《贷款通则》亦进一步细化了对贷款人的限制规定,如对于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等等均做出处罚规定。最后,借款人违约后贷款超诉讼时效的现象较普遍,导致相当数量贷款丧失胜诉权。现在各银行一般通过采用向企业发送催款通知单方式来中断贷款诉讼时效,但一旦面临企业拒绝签字盖章或无人签收,银行信贷人员往往不懂得依法采用其他有效方法来延长贷款诉讼时效,任凭贷款超诉讼时效问题发生。另外,由于不及时追索贷款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致使保证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3贷款操作风险及成因
一、监管资本及资本管理简析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通过承担金融风险而获得收益,只有拥有足够的资本才有能力应付可能的损失,并确立市场信誉,因此充足的资本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根据对损失的预测能力,可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损失分为预期损失(ExpectedLoss,EL)和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Loss,UL)两大类。通常情况下,预期损失可以通过计提拨备的方法予以弥补,而非预期损失则需要通过持有一定量的资本予以抵御。从广义来讲,商业银行资本分为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三种类型[7],其中账面资本是指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监管资本是指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与资产状况相对应的最低资本数量(JonesDandJMingo,1998)[8],经济资本(EconomicCapital)则是指在一定置信水平下一定时间内弥补银行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水平(CareyM,2001)[9]。新资本协议较大幅度地丰富并改进了各类风险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其中,高级计量方法下的监管资本更加符合经济资本的核心理念,但为了确保计量方法的多国适用性、公平性及可比性,新资本协议监管资本公式忽略个体化差异,同时未考虑组合风险分散化效应。由于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最主要风险,其所需要的监管资本占比最大,因此相较于其他类风险监管资本计算方法调整所产生的影响,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影响最大。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公式采用了渐进单风险因子模型(AsymptoticSingleRiskFactor,AS-RF)和默顿模型(MertonModel)的思想,认为商业银行为覆盖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所必须持有的总体经济资源,应等于该风险暴露的组合风险价值(Var)。在假设资产组合不变性的前提下①,风险暴露的条件预期损失可以表示为PD*LGD,其中违约概率(probabilityofdefault,PD)反映了系统风险因子处于一定保守水平时该风险暴露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违约可能性,违约损失率(lossgivendefault,LGD)为该风险暴露在经济衰退期发生违约时所可能产生的损失率[11],则非预期损失为:K=[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1(1-1.5×b)×(1+(M-2.5)×b)](1)其中:函数G(PD)代表采用以PD为参数的标准正态分布逆函数,作为违约门槛。函数G(0.999)代表采用置信区间为99.9%的标准正态分布逆函数,作为系统性因素的保守估值。LGD作为ASRF模型和预期损失的输入参数。1(1-1.5×b)×(1+(M-2.5)×b)为完整的成熟期调整。在统一的模型构建原则与思路下,结合不同风险暴露与系统风险因素相关性差异等特点,针对不同风险暴露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设置了差异化的资本计量公式,因此单笔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需求将取决于其所归属的风险暴露类别以及自身风险参数水平。这也为寻找资本套利策略提供了突破口,因此需要商业银行深入解析监管资本要求(K)与各风险参数之间的相关性,探求监管资本变化规律。图1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组合风险价值示意图
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计量公式解析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利用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有效期限(M)、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较为全面地勾勒出单笔风险暴露所面临的风险,亦将其作为监管资本公式的重要输入变量,以确定所需的监管资本水平。
(一)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概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违约概率(PD)是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债务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在内部评级法中,PD由商业银行自行估测。在非零售内评体系中,PD是针对债务人自身风险的评估,多受到债务人财务情况、经营特点、系统性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在零售内评体系中,PD则是针对债项而言,除了受到债务人自身风险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抵质押品、保证、业务品种等债项因素的影响。从监管资本公式结构来看,PD对监管资本要求(K)的影响最为复杂,不仅仅来自于自身,还来自于资产相关性(R)、期限因子(b)等中间参数,且影响是非线性的,故较难得到K与PD之间清晰明了的数理解析关系。鉴于此,本文采用图形法分析K值与PD之间的相关关系求K与PD之间关系具有一定的共性。K(PD)是PD的非线性上凸函数,在[0,1]的PD取值空间内,K值存在极大值点,所对应的PD为PDK极大值。当PD小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正相关关系,即PD越大K越大,而当K大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负相关关系。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为例,当LGD为45%,M为2.5年时,该PD接近30%时,K达到极大值0.1991,RW为248.83%,而大部分非违约零售客户违约概率在30%以下,即服从PD越大K越大的规律。值得注意的是,在PD低于PDK极大值时,K随PD变化弹性从富有弹性逐渐变化为缺乏弹性。资本要求K与违约概率PD值之间“先升后降”的相关关系,充分体现了内评法对资本、拨备等风险抵御措施的目标界定。当违约风险足够高(即PD大于PDK极大值)的时候,风险暴露所蕴含的风险基本可被预测由拨备所覆盖,体现为预期损失PD*LGD,相应地无法被预测的非预期损失会随PD的增加而减少,体现为监管资本要求(K)的逐步下降。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采用主标尺进行PD估测,即将PD∈[0,1]的取值区间划分为若干个风险级别,用各区间平均PD作为该级别所有债务人的PD值进行监管资本计算,由于PD较低时,K相对于PD的变化是富有弹性的,所以应尽可能细化低PD风险级别划分规则,减少因级别平均PD替代债务人真实PD而产生的资本耗费。同时,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合格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表现为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即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将债务视作合格保证人的债务,采用较低的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PD计算监管资本需求,因此选择低风险的保证人是获取资本套利的有效途径。
(二)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损失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1)稳定存款人信心,提升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银行挤兑和银行恐慌,防止存款人盲目挤兑银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商业银行在整个经济中的关键作用,所以银行危机的负外部性对经济体的打击巨大。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的经营问题不会引起存款人的心理恐慌,降低恐慌性挤兑可能性,提升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促进储蓄存款和投资的增长
商业银行是高负债企业,它大部分的经营、投资活动都需要举债完成,存款作为最主要的负债支持了商业银行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只有储蓄增长才可以推动投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储蓄存款安全,尤其是中小存款客户的资金安全,既降低了商业银行对存款大户的依赖,又能持续稳定的促进投资,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
(3)为商业银行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小商业银行和大型国有银行的竞争从来不公平,鉴于资产质量、资本充足、风险管理、资金来源、定价能力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创造一个较以往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补偿,所以资金富裕的储蓄客户会将存款分散到多个商业银行以保证所有的资金都安全,否则会损失限额赔偿外的资金,这样无形中为中小商业银行吸取存款创造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