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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管全文(5篇)

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社会监管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社会监管

浅析社会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摘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为此,本文从内部监管、外部监管和保值增值问题出发,提出了加强内部监管,提升人员素质;改善外部监管,强化信息化建设;拓展投资渠道,解决“空帐运行”等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

一、引言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通常是指国家为保证社会保险基本目标的实现及其制度运行的稳定。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监管。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管不到位

内部监管主要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对其内部的运作流程以及工作纪律等进行自我监管。从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来看,没有确立明确的层级责任以及细化的任务分工,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晰,办事效率不尽人意,出现问题就相互“踢皮球”。就基层人员的管理而言,缺乏一种有效的监控机制对其进行考核,致使他们的工作热情不够,行事态度不佳,给参保者留下一种不好的印象,进而影响到参保者参保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基层管理人员对工作不关心的态度可能会对骗保、重复领保和重复参保问题视而不见,给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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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监督社会保险论文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社保基金资金不足

当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社会保险费等方面。近些年,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社保基金资金管理问题日益受到人们重视,每年财政资金投入社保资金数额也在加大,然而这只局限于政府行政层面,即财政部门的拨款,并没有从法律高层次上予以规范约束,且中央和个地方财政预算拨款的时间和额度并不固定,波动较大。再者,国有股减持收入是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但目前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至今未能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大量国有企业经营利润留存于企业,既没有形成可用的财政实力,也没有按照规定弥补社会保险基金不足。由于部门利益协调不一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至今未能就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划转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形成一致意见,更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最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来源,但实务操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征收主体不统一、征缴比例偏低、征缴措施不力、欠费漏缴现象突出等。此外,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不受法律约束,没有强制性,实际操作中效果较差。

(二)社保基金管理投资效果不佳

管理投资运营是社保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部分资金得到很好的投资营运,社会保险基金基本给付的功能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体现。但是实践证明,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投资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尤其在保值增值这一核心环节。大体上,某些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会有结余,但是实际投资收益是不尽如人意的,实际上是呈现出贬值的态势。从宏观方面来说,这主要是由于国家政策造成的,按照现有规定,基金投资只能投资于国债,购买较为稳定收益基金等领域,范围较窄,收益也不高。除此之外,社会统筹基金数额存在严重亏空,社会统筹账户基金账户与个人账户基金账户并没有实行真正的独立分开管理,且存在个人账户被挪用盗用的现象,这也是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局面的原因之一。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以法律法规明确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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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立法经济学探讨

【摘要】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前提和根本保障,它对于社会团结与稳定、公民权益的保障等均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因为我国的起步较晚,加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执行力度的不足、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等方面因素,使得国内一度面临着社保基金的安全风险、贬值危机。所以说,在全面、综合地考虑国内现状的同时,参考国外一些先进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控制;执法力度;道德危机;分析与探究

一、国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出现的相关问题

(一)目前法律规章的不健全、不完善

依照人力资源部门近几年的统计数据,国内五项基本社保基金总计金额将近两万亿。其中,占比重最大的是养老保险基金,占比约为三分之二,之后就是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工伤、生育。同金融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领域的法律监管相比,社保基金的法律管控有着一定的差距,亟需专门性的行政法规来加强监管工作。此外,由于有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实际的运作中缺失可靠、有效的数据资料作为参考,增加作业难度、拉低监管水平。对此,我们必须深入分析之前的数据,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建立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保障社保基金监管的运行。

(二)基金监管的执法力度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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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创新方法

摘要:随着我国环境监测任务业务量增大,原有以政府环境监测站为中心的检测模式难以胜任当前环境监测工作。我国出现了很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社会化是引入社会机构进入市场,打破政府垄断形式,使环境监测市场多元化。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省市为使环境监测机构规范运营出台了相关法律,但通常是对市场准入及监督制裁等方面的规定,立法存在很多缺陷,如市场门槛设置不合理,运行监管体系未形成等。因此,要从合理确定准入门槛,强化运行监管体系等方面完善立法规定,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行。

关键词: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管理;创新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良好环境呼声的高涨,在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情况下,有的环境监测队伍无法满足民众多样化的环境监测需求,提要环境监测能力需要进行大量的投入,政府存在对环境监测人员数量方面经济投资不足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经济社会的发展活力,探索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浙江等地成为环境监测社会化探索的排头兵,一些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始自动检测设施运维等方面的监测业务。现已有《计量法》,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指导的意见》《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但大多从每一方面对环境监测社会化做宏观指导,具体实践缺乏细致制度,现有《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开展,由于环保部门没有对社会监测机构的法律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分析环境监测市场发展现状,从专业技能再教育,从业信用等方面阐述对社会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管理的必要性,监督检测人员结构的流动性,推动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

1环境监测社会化概述

社会化是公共对公共产品需求增加使政府难以负担,改革提供更多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摆脱政府垄断局面。环境监测社会化是发挥市场作用,将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环境监测业务,由社会环境监测承担,政府为社会机构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环境监测社会化目的是引入社会监测站外的力量参与共治,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检测服务[1]。环境监测社会化的特征体现在主体多元化,服务竞争化,监督责任性。原先环境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不明承担,大多数公共服务产业有重要的私人成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打破原有政府垄断市场局面,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向多元主体共存发展。环境监测工作有政府部门宏观把握,让更多有条件资质的社会机构参与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主体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与环保部门构成,形成网络化结构。我国各级环境监测站隶属环保部,造成地方政府在权利上对环境监测站形成干预,致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以往环保部门对监测数据的决策者与执行中,同时为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得政府难以有效监管提供的服务数据,实施环境监测社会化后,可以使监测机构成为独立法人,遵守相关法律,不受制于任何部门,能避免行政干预,获得监测数据准确性得到保障。监督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效果,使环保部门转为外部监督,更好的规范管理环境监测市场。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体现政府职能的改革,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改革本质是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我国主要是由环境监测主管部门服务环境监测工作,以垄断取代竞争,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规定,存在权力寻租等情况,竞争机制的缺乏,致使人力等检测资源不足。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可以改变过去政府独大的现象,健全市场平等竞争模式,打破行业内潜规则利益结构。社会检测机构可以变为主动,更新仪器设备,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竞争机制能将实力薄弱的机构逐出市场。

2环境监测社会化发展现状

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是政府投入主导的社会公益事业,随着社会发展,政府对环境监测数据需求不断增加,仅靠政府部门监测力量难以满足各方需求。对已形成的社会环境监测市场,规范其环境监测领域监测行为,是环保部门亟需思考解决的问题[2]。随着环境监测市场需求扩大,社会监测公司逐渐将业务范围向环境监测延伸,如江苏成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环境监测公司超40家,主要集中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苏南各地。面对社会监测机构的快速发展,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开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修订等相关工作,但目前法律规范文件未出台,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实施技术能力认定,或社会监测机构自发接受相关评估诉求,目前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使社会环境监测市场缺乏统一技术核定,造成某些社会监测机构用降低成本方式扰乱市场秩序。自2013年起,江苏、浙江等省份环保主管部门相继出台社会去监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已出台的管理制度中,各省采取规范市场方式不同,技术监管集中于对社会监测机构的资质能力评估,建立较为统一的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监管模式十分迫切,可从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能力及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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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

摘要: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主要指的是基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的保险基金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在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之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本文主要对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社保监管机制;信息披露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元素。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情况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的完善,是社会保险基金健康发展的保障。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一些学者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从理论上看,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指导的监管体系可以为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保障。

一、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主要指的是基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的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推行多中心监管体制的环境[1]。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了以下方面。

(一)监管机制缺乏完善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女性生育保险等多个保障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规范运转。随着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核心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劳动部门、事务部门及审计部门等部门都具有参与社保基金监管的权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着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他们也是负责社会保险监管的重要结构,这种同时扮演管理者和监督者的管理模式会让劳动保障监管机制的实效性有所缺失。不同部门不同机构在社会保险监管领域出现的摩擦,也会让社会保障监管机制表现出难以协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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