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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强化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好检察职能,上可为立法提供实践和咨询反馈,中可为执法提供监督和法律保障,下可为全民守法提供指引和定分止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具体地看,涉及检察机关自身行为以及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社会主体的互动;历史地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也涉及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认识的提高。本文以检察职能与其他职能的互动为纬,以经济和科技进步为经,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检察职能的具体路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检察职能;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建设
一、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意义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位于长江上游,是我国实施长江经济带与“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月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研究了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2020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因此,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势必不可忽视。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治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当中去。当前生态环境治理任务艰巨,检察机关应当肩负起应有的责任,充分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以全面落实法治化要求为己任,聚焦生态环境治理的难点重点问题,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部署,多措并举、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1]。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从法律层面开启了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成渝地区检察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全面开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
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
检察职能的必要性分析加强环境治理法治化,首先要界定法治化的含义。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进步巨大,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第二个“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法治的意义涵盖了从立法到守法的过程,也涵盖了从政府、社会到公民的整体范围。首先,在于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成为公民的行动准则;其次,在于行政主体主动执行法律规范,使法律在社会生活层面全面落实;再次,在于检察机关对法律进行适用和监督,督促行政主体的执法规范,平息公民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后,落脚点在于全体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在法律框架内行事,达成法治目标。检察是法治体系和法治过程的重要节点和环节,上为立法提供实践和咨询反馈,中为执法提供监督和法律保障,下为全民守法提供指引和定分止争。所以检察职能的涵盖面广泛而具体,正确发挥检察职能,可以为法治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持。而自然环境具有公共属性,其中生态环境要素包括生物、土地矿物、海洋河流大气等天然物质要素,以及地面、地下的各种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等人工物质要素,这无一不是关系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每一个侧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总要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从覆盖范围和治理格局角度看,生态环境治理与法治化的结合是一种必然。同时,也必然涉及全民利益,故横向上需要政府、社会、公民等主体共同参与、上下响应的整体工程,而纵向上则是立法、执法、检察、守法各环节各层面同步发力、良性互动的系统工程。其中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必将成为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绿色发展,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的重要路径。
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检察职能的路径性分析
摘要: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到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也成为了各大媒体争相聚焦报道的热点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家都对此高度重视,为更好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颁布了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通过此法令的颁布,使食品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向前推进,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监管体制,发挥体制的统一性、权威性、高效性。此举实施的目的在于让食品市场上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其长久有效的保持下去。但面对当前的社会环境及市场问题,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法制化并不容易,应当将治理工作中存在的所有阻力、障碍全部分析好,从而做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及措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法制化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吃到的东西越来越丰富化、多样化,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入口食品是否绝对安全?网络、新闻等等经常会爆出某某食品某种添加剂超标、生产车间环境恶劣等等问题。刚刚结束的2019年3.15晚会中报道了,河南某辣条厂家,生产环境极其差,各种污垢到处可见;老百姓推崇的土鸡蛋竟也是被斑蝥黄“化妆”而来,食品问题成为了当今社会普遍多发的问题,但因此类问题较多且复杂,目前上没有切实有效的手段来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治理工程,相对较大,较为复杂,需要在治理工作中运用综合手段,通过法律去约束制止有效解决食品安全存在的诸多问题。
1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法治化的各项原则
1.1食品安全第一的原则
古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因此民生的根本在于食品,如果食品得不到解决,何以谈民生,何以谈国家大计。因此解决好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长久以往,决不能有任何放松及懈怠,向全民普及树立国民健康高于一切的理念,并搭建信息平台,让全民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治理工作,在工作中全民互动,解决食品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
1.2借鉴先进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经验的原则
摘要:中国古人经由长期常识理性的积累、提炼,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顺天应时”的流域生态治理法律理念,并构建出了符合流域生态治理时空规律的法律制度.古今流域治理问题的表现形式虽不尽相同,但受历史传统、法律文化、流域自然特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流域生态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古今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制度具有相通性.古代流域“一体化”生态治理法律制度对完善现代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制度和提高其法律实效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流域治理;生态治理;顺天应时
一、中国古代“顺天应时”流域生态治理法律理念
(一)“顺天应时”法律理念的产生
古代哲人通过深入的观察和对实践生活的总结,将天象、物候、节气的变化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加以整合,试图构建出完整的天时体系用以规范人们的种种活动。《礼记•月令》中将天上的日月星辰的运行、气象的变化、地上草木鸟兽的动态和人们的农业生产等,以季节变化为主轴,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依据。除了关于"敬时""顺时"的记录外[4]858,先秦文献也进一步阐明了"失时""逆时"的不良后果[5]262。从天命思想中派生出的"顺天应时"的理念,突出表现为不敢轻易违抗大自然现象的态度和做法。中国古人对"天人合一"的追求,内含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智慧,即承认人与自然的有机统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中国古人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得出,万物生长会受制于季节演替的规律,进而逐步衍生出配合天象、时令的种种概念和具体做法。另一方面,国君为了达成"养民之欲,给民之求"的目的,在施政时也必须考虑到自然资源的维护与管理。所以,倡导"顺天应时"的观念,颁布"顺天应时"的法令,便成为国君责无旁贷的责任,甚至国君也需依"时"行政,因"时"安排一切的政事、宗教、礼乐、刑狱等活动,否则就会造成严重的灾害。可见,古人朴素的"天时"观念蕴含着古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审慎考量,即因循自然规律,对自然资源进行可持续的开发利用。这种"顺天应时"的理念对于指导现代环境保护,特别是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流域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顺天应时”资源利用观
先秦哲人在阐述仁政、王道思想之余,还经常论及保护环境生态的重要性和保护自然资源的必要性,并演化出了丰富的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思想。据《逸周书》记载,周文王曾说到"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6]34。管仲在与齐桓公讨论治国之道时曾说:"山泽各以其时至,则民不苟,陵陆丘井田畴均,则民不惑,无夺民时,则百姓富"[7]386。这些都强调依据自然资源自身属性和季节特点,以"取用有度"的理念进行资源开发利用,是实现百姓富足、安居乐业的重要途径。《田律》中也提到:"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卵,毋囗囗囗囗囗囗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8]由此可见,《田律》作为我国历史上较早的比较全面规定环境保护内容的法律,不仅保护对象广泛,包括了山、林、水、草和多种动物,而且规定了不同季节的保护措施以及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综上可知,古人在资源利用方面主张依据季节的变化,顺应自然规律,合理有度地取用自然资源,从而实现对资源的持续利用。这在流域资源的管理利用方面也有明确记载。
土地制度是国家基础性制度,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反映了国家土地治理的改革大势和发展要求,值得深入研讨。
一、严守耕地和生态红线,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新《条例》不仅针对新《土地管理法》有关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细化了措施,还把中央近期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监督管理的决策部署及时写进法规,为法律落地实施奠定了基础。进一步从严保护耕地。新《土地管理法》按照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修订了耕地保护规定,包括把耕地质量不降低与数量不减少一起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和乡(镇)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等。在此基础上,新《条例》细化和补充了有关规定。一是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首次从法规层面提出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等。二是严格耕地质量管理。首次从法规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三是强化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首次从法规层面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地块。四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首次从法规层面明确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核心提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严守耕地和生态红线、扩大集体土地权能、有序下放土地审批权等热点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制度边界,强化了法律责任。本文在对此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如何围绕新《条例》正确把握我国土地治理的改革方向和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思考。关部门规定。进一步从严保护生态环境。新《土地管理法》通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这一制度性规定,来体现对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新《条例》增设“国土空间规划”专章,对落实“多规合一”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赋予规划效力,规定“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二是明确规划任务,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三是严格用地要求,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四是统一规划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进一步从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在新《土地管理法》修订内容基础上,新《条例》重点从两个方面入手,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细化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征收土地申请批准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二是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新《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针对一些地方存在侵犯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现象,新《条例》强调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并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进一步从严处理违法用地。新《条例》加大了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一是增加耕地“非粮化”处罚。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是增加“临时用地”处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三是加大违法转让土地罚款额度。除此之外,新《条例》还增加了行政、司法处理措施,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二、适度扩大集体土地权能,有序下放土地审批权
新《土地管理法》最主要的制度突破,是将以放权赋能为导向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验,通过修改完善法律予以复制和推广。因此,新《条例》用较大篇幅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推动新法落地实施。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新《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的基础上,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入市交易规则、责任主体和保障实施。一是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入市条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二是明确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三是明确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四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五是进一步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二级市场。保障农村必要的建设用地。新《土地管理法》通过各项举措,扩大了农村建设用地供应。在此基础上,新《条例》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统筹保障农村经营和农民居住必要的新增用地。在农村经营方面,新《条例》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农民居住方面,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下放和精简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在新《土地管理法》关于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等规定基础上,新《条例》进一步采取措施,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一是明确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规定“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三是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将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予以合并,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四是明确审查重点,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包括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土地征收方案应当重点审查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须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逐级”上报审批。六是下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规定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这意味着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方案不再报国务院裁决,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并压实地方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七是落实宅基地简化审批的程序和权限。
三、正确把握国家土地治理的改革方向和发展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发挥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优势。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包括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城市社会化大生产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客观需要,决定了城市土地应当实行国有制。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决定了只需进行一定程度的社区合作,过高的公有化反而会降低生产效率。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特别是农村中大量非农产业的出现,客观上产生了进一步联合和合作的需求,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不能弱化、虚化,而且应当强化、实化。我国在城市和农村实行两种土地公有制度,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是保障社会稳定、提升治理能力所必需的。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是新《土地管理法》和新《条例》修订的基本原则,是深化城乡土地制度改革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在用途管制基础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序高效利用土地。建设用地无序扩张、闲置低效,既是市场体系不完善、地价调节不充分的结果,也是用途管制乏力、政府监管缺失的表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同样也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新《土地管理法》和新《条例》的修订,一方面,着力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目的就是通过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和扩大地方用地自主权,促进用地节约集约,盘活“沉睡”的土地资产;另一方面,着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目的就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土地利用的社会整体利益。市场配置和政府管控“双管”齐下、宽严相济,是未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总方向。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我国虽已实现了口粮基本自给,但粮食总体自给率已下降到8成以下,粮食安全压力日增,保护耕地更加紧要。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与此同时,面临全球气候变化和我国生态环境赤字增大,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持续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成为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这是新《土地管理法》和新《条例》进一步从严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时代背景。坚持平等保护城乡土地产权,推动城乡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和有序流动。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的改革和调整,核心是土地产权制度创新,重点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基础上创设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创制,可以有效解决稀缺资源所有与利用的矛盾,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可以促进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可以统筹稀缺资源利用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公平。针对城乡土地产权权能不平等问题,要在深化城镇国有土地“两权分离”改革的同时,着力探索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加快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城乡土地要素公平交换和有序流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坚持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夯实农村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农民与土地结合得好不好,事关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和农村社会稳定,是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不是要放弃政府责任,退回到小农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又是基层社会组织,有明确的社区边界,仅靠产权交易无法实现对相关利益主体间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的合理调节,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统筹和引导。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在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的基础上,着力完善用途管制、市场配置、收益共享、持续发展机制,不断提升土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在城市的发展中,城市人口数量在不断增加,城市污水污染问题是越来越严重,对城市的生态环境系统产生了很大影响,所以需要不断加强城市污水治理,对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在发展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污染问题,其中水污染问题会对我国水资源产生很大影响。我国水资源丰富,但是人口众多,所以人均占有淡水资源不足,导致我国水资源相对缺乏,对于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另外在城市发展中,由于城市规划建设比较混乱,有管网雨污混乱情况,造成了水资源污染。所以为了更好促进城市的发展,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需要加强对城市污水治理,更好的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2城市环境保护中的污水治理问题
2.1污水治理体制建设问题。在城市发展中,在人们生活和生产中,会产生大量污水,如果不能很好的对这些污水进行处理,就会对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对城市的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在现阶段,在城市发展中所生产的污水,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不能进入污水厂进行处理。另外一些污水处理厂,由于运行符合率比较低,对城市污水的处理产生了很大影响。最后,在城市的发展中,一些城市没有对污水治理工作进行重视,没有建立相关的污水管理机制,从而导致城市污水不能进行系统化的处理,对城市环境造成很大影响。2.2资金投入不足。在对城市污水处理中,对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不足,从而导致不能更好的对污水进行处理。在城市发展中,所产生的污水量是越来越多,所以了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需要加大城市污水资金投入量,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从而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2.3污水治理监督不够。在城市发展中,为了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需要加强城市污水治理监督工作。但是在现阶段,一些污水厂的管理人员,由于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不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行,对污水治理监督力度不够,对城市污水治理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另外在城市的发展中,由于污水治理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把污水排入河流中去,对水资源造成了很大污染,不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城市环境保护中的污水治理措施
3.1建立综合治理机制。为了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治理,需要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在城市污水治理中,相关污水管理单位需要对城市污水情况进行合理分析,然后对城市可能出现的水污染突发情况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另外在城市污水治理中,需要坚持预防为主的理念,对城市污水进行治理,保证城市污水治理工作有效开展。最后在城市污水治理中,相关部门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从而更好的提升城市污水治理效率,从而更好的促进城市的发展。3.2投入需要更多的资金。在城市污水治理中,需要加强对污水治理的重视,加大资金的投入,然后对资金的投入进行监督,从而更好的对满足污水处理对于资金的需要。另外在城市污水治理中,为了更好对相关资金进行征集,可以面对社会进行募捐,从而更好的满足先进技术和设备对于资金的需要,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治理。3.3政府还需要加强对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的监管。在城市污水处理中,通常污水处理工作会让当地污水企业进行承包,所以需要加强承包企业的监督工作。另外在对污水治理中,需要加大对污水排放量比较大企业进行监管,对污水排放量进行合理控制,从而更好的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