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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务征管体制改革是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国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税务征管体制,划转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开展税务征管体制改革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保缴费的影响研究,能为财政供养单位构建标准统一的缴费模式、能为财税经办人员建设便利快捷的缴费路径、能为社保缴费人员提供完整高效的社保保障,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税务改革;财政供养;社保缴费
引言
税务征管体制改革,划转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通过本文的学习研究,对财政供养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实践具有一定的实际指导意义。
一、税务征管体制改革的政策背景及方案
(1)2018年3月,党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改革税务部门征管体制。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2018年7月,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方案。方案提出坚持为民化改革、便民化改革、利民化改革。以缴费人为中心,推进缴费便利化改革,切实优化缴费环境,促进缴费成本降低,创新缴费服务提升,使广大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坚持优化、高效、统一。调整税务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执法的统一性,统一社会保险费缴纳服务标准,促进现代经济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方案强调通过改革,逐步构建起高效、统一的税收体系,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缴费服务,确保社会保险职能的充分发挥。(3)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提升税费征缴效率,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的税(费)包括: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规费。”税务机关提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三方协议网上办理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三方协议的签订和变更等业务。
二、税务征管改革涉及财政供养单位缴费的内容
〔摘要〕优化营商环境是我国一项与时俱进的长期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新时代推进税收现代化的方向标,是践行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税收工作的落脚点。本文以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依据营商环境的基础理论,在我国税收营商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剖析了当前税收营商环境的影响因素及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成功经验,提出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构想及对策。
〔关键词〕营商环境;税收工作;新时代
党中央高度重视税收事业发展,对税收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这些重要论述和指示高屋建瓴、视野宏大、思想深刻、内容丰富,为新时代税收治理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一、充分认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关于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做了诸多论述。2018年9月,在主持召开的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将“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六个方面要求的第一条,体现出对营商环境的重视与关心,说明这项工作在经济振兴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充分彰显了优化营商环境对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解放生产力的重要因素税收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各国企业进行投资的重要参考因素。在201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形成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为市场充分竞争创造良好条件。”这一科学论断深刻透视出市场环境既是竞争力,也是生产力。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营商环境一直被认为是地方发展最重要的软实力之一。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的好坏,关系到市场主体活力能否充分释放,最终也会成为影响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活力和发展质量的重要因素。
(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提升企业内生动力的重要引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聚焦实体经济,着眼制造业,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提高实体经济竞争力。2018年2月,在党的三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中指出,以简政减税减费为重点优化营商环境。又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强调指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为了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把“减税降费”作为2019年税收工作主题和“一号工程”。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对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与发展后劲,提高实体经济竞争力。辽宁省税务局不折不扣、尽心尽力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普惠性政策、研发费加计扣除扩围改革、个税改革、降低社保费率改革叠加使用,可以说是“叠加红利、好上加好”。
摘要: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中国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中国加大了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2016年开始在部分省份试点水资源费改税。税改两年显现出征收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而借鉴国外经验有利于完善水资源税的税制体系,推动中国绿色税改的进程。本文通过对俄罗斯、荷兰、德国、巴西水资源税费的经验梳理,针对中国水资源税试点中的问题,从税收立法、税率制定、税款用途等方面提供了经验借鉴。
关键词:水资源税;国外;税改;经验借鉴
1国外征收水资源税费的实践情况
1.1水资源税的立法
俄罗斯作为水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也高度重视。俄罗斯水资源税基本法是1995年由俄罗斯杜马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水法典》。该法典在2006年进行了修订,使《俄罗斯联邦水法典》更加完善。在该法典的基础上,俄罗斯在2005年结合《俄罗斯联邦税法》中关于水资源税的规定,决定以征收水资源税取代之前的水资源费。荷兰在欧洲国家中属于人均水资源量较为丰富的国家,非常重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荷兰的水资源立法体系中包含了1970年颁布的《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法案》和1981年颁布的《地下水法案》。1995年1月,荷兰正式对地表水的取用开征水资源税。德国的水资源较为丰富,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践也较早。德国征收水资源税的基本法案是《水资源管理法》以及《废水纳税法》,两部法案分别于1996年第六次修订、1998年第三次修订。虽然有具体的法案,但由于20世纪中期,联邦德国在全国推广水资源税的提案未获通过,导致至今德国的水资源税仍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具体的征收制度,自由度较大。巴西拥有全球12%的淡水,但是水资源与人口分布不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水污染严重的问题,巴西农村的污水处理率不到20%。20世纪90年代巴西政府开始重视水污染治理,于1997年颁布了《水法》,以“资源稀缺”理论作为水资源管理原则。但是巴西缺乏针对水资源税费征收的专门性法律规章,使得在具体操作方面有所欠缺。
1.2水资源税的税率
俄罗斯采用浮动税率的形式,由联邦法律规定最高税率,各联邦主体按照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各自的税率。在具体制定方面考虑到不同季节、不同流域的情况,如对森林采伐业在不同流域的水资源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对居民用水采用较低的标准,基本为每千立方米70卢布(1俄罗斯卢布约合0.10元人民币,2018),比大多数欧洲国家都要低。荷兰的水资源税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地表水污染税,二是地下水资源税。地表水污染税的税率按排水量、水质状况、排水区域确定相应的税率。地下水资源税的税率由国家统一制定,地下水起征单位税额为每立方米0.17荷兰盾(1荷兰盾约合3.88元人民币,2018),饮用水起征单位税额为每立方米0.34荷兰盾,税率较低。德国是欧洲国家中唯一对水资源实行税费并行的国家。水污染费和水资源税的征收均由各州自己负责。其中水污染费的征收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根据污染排放的标准有所浮动。水资源税率虽由各州确定,但总原则是地下水高于地表水,水质好的高于水质差的,公共供水取水低于其他取水。巴西水资源费按照不同的流域确定各自的收费标准,征收形式是从量定额方式,征收的标准取决于取水量、废水污染当量和排水量。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错综复杂,肺炎疫情海外蔓延,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速趋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和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央实施了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同时,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面临压力,收支矛盾日益凸显。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专门组织课题组对开源节流的工作思路与推进措施进行调研攻关。
一、“开源”的主要方向及举措
(一)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1.助力打造区域差异化发展格局,积极培植财源。围绕我市打造发挥区域优势的科学化产业布局,研究差别化的财税扶持政策,促进资源要素在区域间合理、优质、高效配置,避免同质化竞争。2.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激发创新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出台涉企服务清单管理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继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集中力量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做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基金投资参股的方式,带动金融及社会资本投入,激发技术创新与生产力有效转换。3.支持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转型发展。将“资源+产业+资本”的发展模式作为城市运营企业的发展定位,借助资本市场,推动市级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将“资本+产业”的发展模式作为金融投资类企业的发展定位,促进投资集团、产投集团创新发展,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常州新一轮十大产业链建设和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二)创新机制方法,努力提升税费征管水平1.加强税保平台建设,推进大数据协同治税。充分利用税务机构改革的契机,调整管理职能,加强重点企业户管级次管理,建立定期维护机制,做好涉税数据归集、报送、利用,强化税源管理,保障税收征管。2.强化税费监管,防止税源流失。强化建筑业税收征管,对承建新开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预缴增值税;强化市轨道交通项目税收征管,全面做好其涉及税收的清理甄别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就地入库,年终结算为市级财力;规范金融保险业税费征管,建立以税收贡献为核心的考核激励制度,加强收入统筹协调;探索垃圾处理费“随水征收”模式,提高收缴率;提高违法成本,加大罚没征缴力度;继续做好社保基金扩面工作,完善征缴,推进市区统筹,缓解社保基金赤字压力。
(三)建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培育新的财政收入增长点1.市政公共资源提前规划布局。市政公共资源具有很强的外溢性,根据市政公共资源规划,充分评估其未来效益,提前进行土地储备、资产收购等战略性投资布局,加快经营性土地出让步伐,获取公共资源建成后带来的溢价回报。2.理顺征管机制,增加政府投资停车泊位收入。按照道路养护及权属关系进一步界定范围,合理划分市区收入归属;通过开发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征管手段;按照“属地管理、收入共享”的原则优化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平战结合收入分配机制,适当提高人防设施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盘活现有存量资产。3.规范运营,提高公园配套设施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通过资源重组整合、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进一步规范运营,提高场地设施使用效益;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合理安排公园日常养护支出。4.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施,增加广告经营收入。充分挖掘包括路灯广告在内的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不论产权归属,对其广告权、冠名权进行统一收储、经营、拍卖管理,所得按一定比例统筹,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
(四)盘活国有资本资金,增强财政统筹调剂能力1.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统筹力度,完善收益上缴机制。研究提高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比例,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力度;试行按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下属盈利企业净利润计算应上缴额,足额征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拓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按照《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快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清理脱钩工作,并建立企业收益上缴制度;完善国有股份股权收益上缴机制,及时足额收缴股息分红。2.整合政府各类投资基金,提高投资收益率。继续归并整合现有各类投资基金,选择优质的市场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合作,进一步盘活沉淀资金,提高收益;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并设定收益目标;完善政府投资基金收益让渡机制、退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3.盘活财政结余结转等存量资金。继续压缩由市级财政安排的辖市区转移支付及部门预算项目结转资金回收期限,除未实施完毕的基础设施项目及政府采购事项外,当年结余全部收回统筹安排;盘活全额以上财政拨款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净结余,对结转满两年以上的与执收单位脱钩,由财政作为财力统筹安排;进一步加强对转制单位基本户清理工作,及时足额收缴转制前单位账户结余资金;定期对财政专户暂存款开展清理,对借出资金分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置,该收回的应当尽快收回,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处理。4.提高各类财政资金存放收益。设立常州市国有企业融通基金,支持“易企银”成员单位的发展,收益全额上缴财政;探索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优化考核性存款结构和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保值增值能力;明确界定期房预售托管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有关资金理财收益及利息归属。
(五)完善分配体系,科学划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1.有效衔接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划分机制与财政体制。打破现有非税收入按比例统筹的方法,逐步统一对各类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政策;严格执行人防经费开支范围,统筹安排现有人防经费结余资金;加大彩票公益金统筹力度,将基金结余超规定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体育及社会福利事业。2.开展各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重点在教育、社保、城市维护等领域明确市与区的职责,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更多采取以人均财力等为指标的因素分配法,改变财力从薄弱地区流入相对宽裕地区的“倒流”态势。3.争取上级扶持,健全激励考核机制。引导并督促各部门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争取更多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提高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度。
小微企业所涵盖的范围要大于小型微利企业,不仅包括一般性企业,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且在运用具体指标判断企业类型时,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运用一般性指标(如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外,还包括应纳税所得额指标,以突出优惠政策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考察。
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依据评判
(一)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激励创新的承载主体
过去十五年来,无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都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和支持。运用各种优惠的经济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已成为近年来的世界潮流。从国际看,市场化改革及政府管制的放松极大地刺激了转轨国家小微企业部门的发展。在俄罗斯,小微企业数量仅仅在1991~1994年间增长了将近3倍(Engelschalk,2004)。中国也不例外,截止2009年底,中小企业(含小微企业)对我国GDP的贡献超过50%,提供超过70%的就业岗位,为城镇新增就业更是提供了80%以上的岗位。从激励创新的角度看,完成了66%的发明专利,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陆金方,2012)。在新时期,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已成为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激励创新的承载主体,运用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构成了我国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减少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
国内外实践表明: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低收入群体的脱贫及缩小收入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小微企业数量增加为低收入人群的脱贫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尤其是妇女从业者。Berry(2007)指出,实证研究已经证明,小微企业部门的发展与较低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显著相关。世界银行的相关研究认为,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发展中国家乡村地区的就业增长提供了唯一的现实途径。与上述研究结论相似,OECD的研究成果表明:通过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积极调动民众创业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创造就业机会及减轻低收入者的贫困程度(OECD,2005)。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无论是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还是个体收入差距,除了运用财政税收工具在二次分配环节进行直接调节外,还应充分重视落后地区及低收入群体的“自我造血式”发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其创业精神的充分发挥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三)税收公平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