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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新医改方案虽然已取得明显的进展和成效,但随着改革的纵向深入,许多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对于医疗机构改革有着重要的助力作用。新医改提出“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医疗机构改革必须与税收制度改革同步进行。本文在分析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对医疗机构税制改革进行探讨。
1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及税收政策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指出将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随后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的实施,2000年7月10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了两类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其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及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现行医疗机构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可以看出,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最大差异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可以享受包括营业所、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的免税政策,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只可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税政策,3年期满后缴纳各项税收。但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却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并未区分医院的性质。而后的财税〔2009〕61号文件废止了财税〔2000〕42号文件有关营业税的规定。可见,现行的税收制度之间存在较多的不协调和模糊领域,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执行依然存在断层,不利于新医改总体目标的实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医疗机构性质的认定不够规范
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但在实践中,医疗机构书面申明自身性质后,卫生行政部门通常直接对其属性进行核定,并在其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由于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税务机关没有直接参与医疗机构性质的认定,只是在卫生部门核定后,按照核定的内容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没有对医疗机构的性质做进一步调查,以至于其在税收征管上很难处于主动地位,造成医疗机构性质认定不规范甚至混乱的局面。
摘要: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允许共同控制的企业合并缴纳增值税,是一种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国际上多个国家相继引入该政策,我国从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提出该政策,但目前未出台相关具体实施办法。本文通过对德国、比利时、澳大利亚这三个国家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的集团成员设置、纳税登记和税务识别号设置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在引入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时要综合考虑本国国情,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
关键词: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集团成员;分税制
一、制度背景及问题提出
2009年1月1日我国进行增值税转型,2011年11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此正式拉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的进程对企业的有限经营模式提出了挑战,当前减轻企业纳税遵从成本已成为税收行政管理的重点。如比利时的一份联邦报告显示,在行政义务方面,增值税已成为比利时最耗时的税种,无独有偶,我国“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行政义务耗时也将会增加。鉴于此,2016年财税第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对增值税集团纳税进行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但截至目前为止,针对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实施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国际上引入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的国家,最大优势就体现在现金流利益上,首先,集团合并纳税时,部分成员的未缴纳税款可用其他成员可抵扣进项税进行抵扣,减少现金流的成本;其次,增值税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特别是大型设备、资产在成员间转移时不涉及增值税,这减少了交易流程和时间成本,从而产生现金流利益;最后,无增值税抵扣权或者只有部分抵扣权的企业在加入增值税集团后,通过增值税集团的有效组织,实现与集团成员之间的内部交易,从而减少企业增值税成本。我国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处在设计阶段,如何有效地减少增值税征税程序耗时和遵从成本过高的问题,以及实现简化增值税征税管理的流程,减轻企业集团的增值税纳税成本,增加现金流等,是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设计的重点。国际上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在设置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中存在差异,但对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集团成员设置
在引入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的国家中,都会在增值税集团成员中确定代表成员。增值税集团成立时必须由集团成员共同选定一名成员代表所有集团成员的利益,该成员即为代表成员,代表成员有且仅有一名。该代表成员负责向税务机关提交集团的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以及获取退税。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母公司为代表成员,但并不绝对。代表成员必须确保所有集团成员清晰明了自身责任,在增值税集团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求每位成员都负有税收遵从义务,每位成员的全部应税活动都视为整个增值税集团的应税活动。因此所有集团成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销项税和取得的进项税也同样视为集团代表成员的销项税和进项税,这些进项税额将给整个增值税集团带来更多的进项税抵扣额,这显然能为集团带来现金流利益。这也说明若代表成员未按时汇总交纳税款,集团的其他成员对于未缴纳税款负有连带责任。假若增值税集团成员已退出,但其在加入期间出现的增值税集团未缴纳税款同样具有连带责任。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作为一种优惠政策,企业享受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是成正比的。因此,每个引入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的国家都区分了代表成员和其他成员,明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制定代表成员和其他成员的准入条件时存在差异,特别是针对企业加入增值税集团的限制和相关税务登记的设置存在明显的不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
摘要:目前,针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研究以及实际应用发展迅速,然而,从中国银行业来看,大多数银行管理者还没有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在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中,也缺乏有关税务风险的全面、深入研究。事实上,税务风险管理是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本文尝试通过分析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税务风险产生的根源,据此提出商业银行应对主要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税务风险
商业银行所涉及到的税种非常多,在税务管理环节稍有不当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税务风险,尤其是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税务风险管理环节。伴随着金融业竞争越发激烈,税制改革也不断深化,银行金融产品也越来越多,因此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税务风险管理越发困难。基于此,本文从银行自身、内部沟通、外部环境三个角度分析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税务风险形成机理,从四个方面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税务风险及关键控制活动进行探讨。
一、商业银行税务风险形成机理
(一)经营特点容易滋生税务风险
首先,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来看,许多商业银行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开始跨地区扩张,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甚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扩张,因此拥有数量众多的分支机构。由于税收政策的规定,这些商业银行无法以企业法人作为一个纳税主体进行纳税,而是必须以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主体进行纳税,进而拥有数量众多的纳税主体。这就产生了纳税机构与法人机构的不匹配,导致商业银行难以在每个分支机构都配备足够优秀的税务管理专家,并且也导致在法人层面进行税收筹划难度增加,税务风险增大。
(二)业务复杂容易滋生税务风险
一、税务管理内涵的界定
税务管理,既不同于宏观层面的“税收管理”,也有别于微观层面的“税收征管”,是一个属于中观层次的学术概念。税收管理侧重于强调国家宏观税收政策的调控,税收征管集中于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环节,主体在某个具体的业务部门甚至具体的业务人员。税务管理与它们不同,主体在税务机关,具体到我国的税务实践,就是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内容包含了整个税务系统的组织建设、业务办理、对外关系等各方面。因此,税务管理的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站在各税务机构的角度,从全局考虑,才能得出较为理想的评价指标。
二、税务管理优化指标体系研究的现状
构建税务管理优化指标体系的方法属于客观定量评价法,在国内外实践较多。但是,对于税务管理优化指标体系建设的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并未有一个全面完整的体系对税务当局的税收实践加以客观评价。具体来说,这些指标体系的共性是,通过描述性指标来刻画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在设定一定权重与标准值的基础上,定量地对某税务机关在考察年度内的表现进行打分;通过比较得分情况,可以获知税务机关在这些年度内的税务管理优化情况。这些指标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由于对税务管理过程的理解不同,导致指标体系分类的角度不同。例如,美国国内收入局IRS(InternalRevenueService)将税务管理业绩评价分为目标层、战略管理层、操作层、一级员工层等四个层次,针对不同层次设定不同指标,在系统内推行一种平衡评价体系。此外,IRS还从与纳税人的互动关系入手,设计了一套基于申报前、申报中、申报后这一过程的评价体系。通过这一体系设定了税务人员的工作规则,从而为考核员工绩效提供了可能。又如,我国深圳市国税局提出了几种税务管理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建设方案,对税务管理优化指标的建设做出了不少有益尝试:从税务现代化角度出发,设定了征管效能、服务水平、信息化程度、组织资源能力等四项大类评价指标;从指标内在属性出发,提出了“个性目标+共性指标+主观评价”的绩效评价模式;从基层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出发,设计了税收法治、税收征管、纳税服务、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五个一级指标。
三、税务管理优化指标体系的构建
税务管理的内涵决定了税务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应该站在税务机构全局的高度:税务机关的最终任务便是高效组织国家财力、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税务机关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这些需要。因此,我们将税务管理的优化细分为如下四个过程:对内组织优化、税政业务优化、人力资源优化、对外服务优化。
(一)对内组织优化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实施分类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7月颁布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该文件作为分类管理政策的配套文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主要依据。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服务条件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抵扣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