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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简要回顾
目前,不少人认为,促使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走向服务导向的原因,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和信息技术革命浪潮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事实上,注重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思想,在古典经济学的著作或其他经典著作中就有所体现。在西方:17世纪,威廉•配第(William.Petty)在其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税收应当贯彻“公平、便利、节省”三条标准。攸士第(Justi)提出的六项课税原则也体现了朴素的服务寓于管理中的思想。18世纪,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亚当•斯密(Adam.Smith)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19世纪,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A.Wagner)也在其代表作《财政学》等书中提出了在征管过程中要给纳税人便利的思想。20世纪60年代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已在世界各国广泛地推广和应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也曾提出:税收征管体系应包括五个环节,若用“金字塔”来代表整个征管系统,纳税服务位于“金字塔”的底部,是税收征管的首要、基础环节。由此可见,纳税服务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税务机关所从事的其他征管工作,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而且纳税服务的质量也直接影响着其他征管工作的效率。在中国:古代的一些经典著作中也不乏税收管理与服务关系的论述。如《史记》记载“禹乃行相地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在《大学衍义补》中,丘浚强调,国家征税应“为民聚财”。凡所用度“,必以万民之安”,不能“私用”。
近代,严复在《原富》中提出赋税收入应“取之于民,还为其民”,为民兴公利、除公害。这些朴素的思想不仅蕴含着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也体现着税收的经济实质。在现代的学者中,如王勋、王晓非2004年提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征管效率之间并不一定成正比关系。同年,苏毓敏认为税收管理与服务其实具有本质的区别。税务管理由税务机关启动,主要是为了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目标;税务服务由纳税人启动,主要是为满足纳税人的特定需要。但是税收管理与服务也具有很强的融合性,税务服务活动中也包含着税收管理的内容。2005年,马国强从税收遵从理论出发,阐述了税务服务存在的原因,即税务服务在税收管理中的地位。认为税务服务只是税收管理的一部分内容,税收管理除包括提供税务服务外,还包括实施税收监控和税收保卫,不能把税收监控和税收保卫作为税务服务。2006年,李林军从英国国内收入局引入客户关系管理理念改进纳税服务的实例中得出:管理与服务的概念有宏观和微观、广义与狭义、抽象与具体之分。他从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三任局长治税理念的“三次变脸”,即税收管理与服务走出了一条“马鞍型”变化的轨迹中汲取经验,得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管理与服务是一个对立统一体,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就要走管理与服务并重之路。同年,王蕾指出,服务和管理是依法治税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在税收工作中必须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广东商学院教授于海峰在广州市地税局召开的纳税服务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强调,税务行政执法本身也是纳税服务的过程。暨南大学财税系教授沈肇章认为,纳税服务的内涵更重要的是如何做到在税收管理过程中诚实、依法、公开、公平。诚实、依法、公开、公平行使税收管理权,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最好保护。中山大学杨卫华教授说,税务机关最根本的职责是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所以在税收分配过程当中,管理是基础,征收是目的,稽查是保证。征税的过程是税务机关管理与服务统一的过程,管理与服务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2009年,霍志远、刘蕾从管理的宗旨、管理的过程和管理的内容三方面阐述了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并强调管理就是服务是一种理念,不是简单概念上的等同。管理与服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矛盾的两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加强管理又要做好服务。
二、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理论依据
税务管理,通常又称为税收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调控和监督,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立法管理、税收行政执法管理和税收司法管理。本文所论述的税收管理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行政执法权,即广义的税收征管,主要内容包括对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税收征管是整个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部分。税务服务,又称纳税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为指导、帮助和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而提供的服务。它既包括税收机关提供的服务,也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乃至纳税人的自我服务。狭义的纳税服务则是指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服务。本文关注的重点是狭义的纳税服务,即纳税服务的主体限定为税务机关。从上述税务管理与服务的概念中,可以发现税务管理和服务是税收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方面。税务管理中蕴含着税务服务的内容,管理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而税务服务是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它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由此可见,管理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服务对加强管理具有促进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税收遵从理论,已经为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定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由此也引发了西方国家的重大税务行政改革。税收遵从理论认为,税务行政过程既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过程,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税务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产生两方面的费用:征税费用和奉行纳税费用(或税收遵从成本)。换言之,税务服务的水平直接关系着纳税人奉行纳税费用的高低及奉行纳税费用分配的公平,并间接地影响着征税效率。鉴此,当今世界,凡是实行由纳税人“自核制”(Selfassessment)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使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达到最大化,税务管理当局关心的问题首先是如何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监督打击方面的收获。
三、中国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历史考察
[摘要]在“营改增”政策的执行下,为现代服务业企业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现代服务行业应当积极学习“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内容,充分了解改革后的税收筹划的详细实施细则,要及时根据政策内容,改变企业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文章将结合“营改增”的意义,对现代服务业现有的税务管理缺陷进行分析,为现代服务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一些有效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税务管理筹划
根据国家颁布的“营改增”试点通知,改变了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方式,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企业营业税重复、多次征税的现象。现代服务业作为第一批改革的行业,必须对税务管理进行调整,才能降低服务业经营成本,提高服务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一些现代服务业在实践中因自身的局限性,对“营改增”这一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没能结合政策积极开展税务管理筹划活动,这对企业来说是有损害的。
1新政策对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作用
“营改增”最初就是在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这两个行业进行试验推广,现代服务业作为政策的“享受者”,可以通过税务筹划降低企业成本,还可以通过管理税收筹划、优化产业分工,促进现代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
1.1现代服务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优化产业结构
随着2012年“营改增”的落实,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逐步打通二、三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这不仅可以促进行业的专业分工和协助,也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和工业进行深度融合,从而形成完善的且产业配套的体系,促使产业不断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一、“营改增”带给现代服务企业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第一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增值税不会对经济主体进行区别对待,客观上比较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由于增值税税基不够宽,有些第三产业仍然被排挤在外,使公平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来,只有扩大增值税税基,才能使公平充分体现出来,更好的发挥改革的作用。第二有利于税收的征管。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商品和服务的划分越来越不明显,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部分商品已经逐渐开始服务化,造成了商品和服务的概念更加模糊,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而增值税在可以更好的细化这些细节,征税范围同时涵盖了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有效地解决了征税的难题。第三有利于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发展,而服务行业的营业税是全额征税,没有抵扣。倘若服务业专业化分工复杂,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阻碍服务业的发展,而“营改增”的改革则可以很好的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对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四有利于我国税制的国际化发展。当前情况下,很多国家都已经把服务税纳入到增值税的范围之内,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一种国际化趋势,因此,增值税是一个国际化税种,我国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也是为了更好地与国际进行接轨,实现税制的国际化。
(二)消极影响
第一税收负担增加。从理论上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应该可以降低税负,给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应该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帮助,但是,如果取得得的仅仅只是普通的发票,反而会让企业的税负增加,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在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均降低的情况下,其收益也会有所下降。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实际营业过程中会增加服务业的税务负担。第二税务管理难度进一步上升。首先,税源抢夺过程中,涉税风险的出现加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其次,目前的税务制度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相对混乱,一些不法分子逃税漏税的现象更加容易发生,损害了合法交税企业的利益,不利于管理;再次,上级对于增值税的稽查力度较大,税务管理难免会存有漏洞,是管理难度加大;最后,增值税的计算存在着较大的混乱,难以准确核对。第三,对于发票管理的影响。在增收营业税时,服务类企业只需开具税务发票,改革之后,企业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由于增值税关系到说收的抵扣,发票的使用不当,可能或造成法律风险,增值税发票的限额较低,和营业税发票的限额存有差距,与服务业限额的差距较大,申请高额发票所需时间长,不利于业务的开展。
二、针对“营改增”带来的消极影响服务企业应该采取的有效措施
(一)改革企业管理
一、“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控制的措施
针对“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必要制定降低“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的相关措施。“营改增”后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控制应该融入全过程控制的•工作研究思想,即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
(一)建立预警机制
为了提前将“营改增”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尽可能的使税务风险所带来的损失程度最小化,达到企业可接受的范围,企业应该建立全面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一是树立全面税务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实行“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高层管理者应带头树立税务风险防范理念,营造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气氛;其次,要制定与企业风险偏好一致的税务风险管理目标,要求将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从纵向和横向深入到企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将涉税事项处理和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从而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与沟通系统。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比营业税的内容更为复杂,因此税务风险更高。从内部来讲,应及时汇编“营改增”后的税法法规,并组织所有员工进行学习,建立并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更新系统,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更改设置与营改增的变化要求同步,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营改增的最新变化,消除由于会计工作没有进行到位给税务风险带来的不利的影响。从外部来讲,企业应与当地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保持有效、及时的沟通,主动咨询并快速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营改增”的信息。因此,全面有效的沟通可以减少“营改增”变化所导致税务信息的理解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控与评估
由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计税方法、税收缴纳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面对新的变化,企业应对税务风险控制进行监控,并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它们能够控制在企业能承受的最大限度内,使税务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一是税务风险的监控。企业应设置税务风险管理机构或岗位。监控各个部门的设置及日常业务操作是否符合“营改增”变化的要求,监控各部门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理解是否出现偏差,从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着重跟踪监控重大事项的税务风险,因为事项因其重要性所带来的高风险,会关乎企业的存亡与兴衰,因此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应认真分析,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税务风险。此外企业还可发挥税务部门、审计部门、行政机关、社会媒体等各个方面的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税务风险的监控作用。二是税务风险的评估机制。营改增给部分现代服务业带来的税务风险使的这些企业有时难以避免,因此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评定税务风险。分析税务风险发生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大小,使得税务风险水平合理控制在企业承受能力与可接受范围之内,以便强化对企业的风险控制。由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时间不长,税收政策还不是很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在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执法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避免“营改增”后税务筹划给部分现代服务业所带来的税务风险,因此要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合理评估,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和沟通,税务筹划方案经税务部门的认可之后,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方可开展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活动。
(三)危机管理
【摘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行业,其情况复杂,涉及税种税目繁多,因其涉及多样复杂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采购模式,且随着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改革,新的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出台,对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较大影响和严峻挑战。涉税风险趋于复杂,加强财务管理及税务筹划,将有利于企业避免相关涉税风险,提升经济效益。论文从多方面进行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分析。
关键词】建筑业;税务;筹划
1合同筹划
1.1实现价税分离
营改增实施后,需要实现价税分离,增值税部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价款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将价款与税款分离。相关风险点提示:如果签订合同时未分别列示价款与税金,而只列示一个合同总价金额,按规定需要按照合同含税总价金额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税款。如果对合同签订细节不准确掌握,将会导致税款多缴纳的风险,或者按照不含税金缴纳造成漏税风险。因此,签订合同时应规范合同签订方式,准确描述相关条款,规避纳税风险。
1.2明确划分不同税率合同业务
建筑承包合同以EPC为例,包含勘察设计(6%)、建筑安装(9%)、设备采购(13%)不同税率业务,纳税人需要针对不同的业务明确列示,将总包业务拆分为不同税率业务,分别进行核算。依据相关增值税规定,对于涉及不同税率业务,应当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的兼营及混合销售业务,应该从高适用税率。因此,签订合同时避免因混淆业务造成涉税风险,对于归属不明确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尽量明确,并考虑尽量纳入税率较小的合同。避免签订类似“其他”内容合同条款,避免因业务界定模糊,多缴或少缴纳税款,造成涉税风险。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税收筹划方向应根据业务考虑其特殊性,如针对总承包企业而言,拆分设计、土建、安装、材料、设备等合同可以避免混淆业务造成多缴税款风险;针对分包商而言,可以进一步考虑服务业务类型选择,如清包工、甲供工程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