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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大部署,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东县加强法治建设总体呈现良好发展的势头,但在行政执法领域也存在一些亟待改革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如东法治建设要增强执法人员素质,理顺执法体制,完善法律法规,当然更离不开政府的高度重视,还要走综合执法之路。
关键词:如东;法治;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与法制建设的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县域仍是基层单位。如东县在法治建设方面,县委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实施意见》,被省政府表彰为江苏省“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县,连续三次获得“江苏省法治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理顺执法体制
多龙治水、“婆婆”过多,不仅浪费人力,还让被执法者疲于应付;动不动罚款,以罚代管,易导致不作为、乱作为。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突出,突发事件多发,如何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合理建设执法队伍,提高执行效率,越来越成为城市治理方面的头等大事。执法队伍如何执法?如何治理重复执法?日益成为城市管理者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能找到好的解决办法。比如新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并了原来工商、质监、食药监局的功能,对食品安全的管控将更严。有一些现场制售的食品,比如“前店后厂”的面包店、蛋糕店等,生产、流通和销售都在同一个地方,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经常需要原来的几个部门联合执法。例如,面包的加工环节属于质监部门管,流通销售环节则属于工商部门管。如果消费者买了问题面包,放在以前:找工商,工商很可能推给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很可能又推给工商,很容易推诿扯皮。从今往后,再遇到上述问题,找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个部门就可以了,投诉也将被集中起来处理。再比如水政大队在行政处罚时可能与航道部门、公路管理部门、海洋渔业部门职能重叠;工商与商务局在农贸市场的管理方面存在职能交叉重叠问题;城管局在对流动摊贩、流动车辆的管理方面与交通部门职能重叠等等,都需要划清权限,该整合的整合,该综合的综合,把原来分块运行,有交叉职能的综合成一个局,克服互相扯皮,互不管理的现状,实现有效监管。政府拟在2015年10月成立一个行政执法综合局,先把行政许可(主要是项目审批)这一块综合起来,将来还要把行政处罚,行政没收也要综合起来,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
二、政府高度重视
要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关键是政府以身作则。具体来说有这样三个方面:
摘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是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探索与尝试。此制度从试点到推广已经历了18年时间,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着手,分析其形成原因,探求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为了解决行政处罚权的“三乱现象”,即主体资格乱、处罚依据乱、执法程序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设置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这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个创造。十八年执法的工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解决执法主体多元、执法职权分散、执法推诿、处罚重复叠加、执法机构膨胀、执法效率低下等方面小有成效,同时也在探索管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适当分离、合理配置政府部门职能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基本形成了初步的执法机制。然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领域仍是新生事物,没有可以直接借鉴的经验,在实施过程中的许多现实问题仍然突出。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探求完善此制度的措施,以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能够更好地发展。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内涵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除了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外,通常还会具备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调查权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范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文件的规定,具体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这种综合职能范围由七类确定职能和一个兜底条款构成,也称“七+X”。但在全国各地的具体执法实践中,综合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确定范围的大小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
我国从1997年率先在北京、南宁等地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工作,这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工程,涉及体制、制度、程序、执法人员等多方面的内容。从开始试点到现在,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
[摘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执法透明度、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淄博市局专卖行政执法实际情况,首先对专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构建以“四项工作机制”和“1+6+6”制度流程体系为核心的试点推行工作方案,最后对淄博市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改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与对策。本文旨在为淄博市局接下来的行政执法工作提供经验,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同时,也期望能给其他有关单位提供借鉴。
[关键词]三项制度;烟草专卖;方案设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依法行政已经成为不同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关人员的工作准则。烟草专卖制度确立以来,行业在规范和改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与建设法治烟草的要求相比,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现状仍不容乐观。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国家局决定适度扩大试点任务,专门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烟专[2017]111号),将山东省淄博市、胶州市纳入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单位。2017年5月,淄博市局开始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改革工作任务,两年来,淄博市局在山东省局的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始终牢牢把握如何回答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这一命题,坚持问题导向、大胆探索创新、制度机制先行、落实落地为重的试点思路,全面推行了试点工作。
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点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做出全方位优化设计。为此,本文从设备、信息、实施、政府有关部门4个方面,对影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原因进行了分析。1.1信息化水平与三项制度工作要求不匹配目前,市县两级局使用的网络均是从省局端口接入的工作内网,无法连接外网,所有工作资料及数据传输均通过内网运行,导致部分信息无法更新维护。执法设备无法完全满足三项制度的需要,也未建立单独的询问室,存储设备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1.2“三项制度”实施上不够深入、全面行政执法决定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有待完善;执法全过程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保管、制作入卷方面还不够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才少,业务能力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试点工作整体开展情况不平衡,个别单位重视程度不够。1.3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试点工作离不开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仍需进一步加强与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2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的方案设计
淄博市局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和可复制、易借鉴、便操作、能推广的试点标准,经过数次调研、反复论证、审慎研究,构建起了以“四项工作机制”和“1+6+6”制度流程体系为核心的试点推进工作框架方案。2.1全面推行“四项工作机制”。构建上下联动机制,成立以市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专卖科、法规科和8个区(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完善调研沟通机制,深入开展“向基层问计、向先进取经、向政府谋方”活动;打造推进落实机制,出台《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厘清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践行考核问责机制,纳入市局对区(县)局的年度考核,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2.2构建“1+6+6”的制度流程体系。①“1”,即一个推进意见。2017年10月,制定出台了《淄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推进意见》(淄烟专[2017]13号),清晰界定了市局9项、县级局12项共计21项工作任务。②“6”,即6项配套制度。先后出台《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淄博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等6个配套制度文件。③“6”,即6个三级流程。将试点工作与流程建设深度融合,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并优化与三项制度相关的三级流程。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安全事故逐渐使消费者陷入恐慌中,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了保障我国食品消费安全,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从而制定出更加严格、完善的确保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有力措施,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措施
央视3•15晚会又报出食品安全事故,“造肉一号”“速肽肥”中含有喹乙醇,诱导动物体内细胞染色体畸形,给人类造成抗药性。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对广大百姓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而且对中国的国际声誉、形象和对外经济贸易造成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加强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针对其不足、缺陷之处,做出了相对的完善措施,希望给广大老百姓创造出干净、安全、安心的餐桌生活环境。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国际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的解释为:消费者在摄入食品时,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质,不存在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应或潜在疾病的危险性。即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该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不会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针对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应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等。目前食品行业存在很多问题,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消极特征明显。一是在食品生产经营方面呈现小、散、乱、杂现象,并且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同其他行业相比明显较低,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大;二是在监管部门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很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并浪费行政监管资源,同时监管人员职业水平偏低,监管手段亟待提高;三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标准,同时还存在着操作性不强、无法可依的现象。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不足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毋庸置疑,《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颁布,逐渐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但是由于食品工业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定的滞后性,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立法有很多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食品监管体制为多部门分段管,这种分阶段监管体制从形式方面看每个阶段都有监管,但是实际生活中,难免会暴露出部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监管漏洞等内在缺陷,其一,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是复杂的过程,只要一个监管阶段不合格或者监管不到位,都会导致后面部门机构无法正常检查。多部门分段管理必然导致不属于自己部门的食品问题不会惩罚,也没有权限去审查、惩罚,最多是建议或提醒相关部门注意,但是这种建议的效力则会大大降低,从而导致不合格乃至有毒有害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逃脱监管,从而流入市场,流入广大老百姓的餐桌,最终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其二,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但是现实行政执法过程中,监管权利职责交叉不清,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限过大,容易形成有利于部门利益的一蜂窝地都去管,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还可能处罚不当导致社会不稳定,而责任相当大的就会形成真空无人管的地带,使不法分子成为漏网之鱼。(2)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不完整,监管的目标不明确,相关食品监管法律规范过于分散,仅限于一些原则的规定,操作起来不实用,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缺乏全方位的监管立法。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完善,缺乏具体的监管实施细则,食品安全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据不完全统计,“政府批准的食品添加剂高达1900多种,但大多数食品添加剂的制定缺乏国家标准的依据,而且缺乏制度化的监管方式和检测手段,导致滥用食品安全剂的事件频发。”2.行政执法流于形式。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流于形式,行政执法人员把本应该经过几道检查的程序完全省略,只凭交款证明直接开具检验合格证明,完全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试想每道环节都如法炮制的话,流通到市场的食品怎么能安全呢?行政部门对生产经营者不计后果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负有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使广大百姓生命健康受到无形威胁。3.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业素质、态度、价值观不够完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执法队伍的职业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少、职业水平低,监管能力建设投入不足,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现象,监管自由裁量权大,监管手段有待提高。现实生活中存在个别监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问题,其中相关监管执法者放弃监管、收钱放行的严重不作为、乱作为违法现象要重点打击,严厉惩罚,要培养监管执法人员良好的职业素质、态度、价值观。
摘要:畜牧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环节,而与之相关的基层畜牧兽医行业也是实际生产中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群众能够接触到的是畜牧兽医服务工作以及畜牧兽医技术体系,但是对相关政策和法律体系了解十分少。如果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且群众也重视这方面的内容,便能够将法律法规建设对畜牧业发展的最佳作用展示出来,有效减少动物疫病对养殖户个人经济影响以及对社会食品安全的不利影响,减少人畜共患病的几率。所以,如何在实际生活中明确基层畜牧兽医执法情况,改善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策略,是当前急需完成的任务。
关键词:畜牧兽医执法;基层;重要性
从当前形势来看,畜牧兽医技术体系、服务工作与人们养殖生产最为密切,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也不可忽视,法律法规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基层畜牧业兽医工作情况,并且对有效整治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但是大部分养殖户不了解动物疫病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没有意识到动物疫病将给人们的生活生产带来怎样的麻烦。因此,在基层畜牧业日常发展中落实好法律法规工作并且明确畜牧兽医执法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尤为紧迫。
1基层畜牧兽医执法现状
1.1执法主体权力配置出现问题
当前我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按照两个方向进行,一是通过各个层级的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二是通过有授权、正规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部门受到人员数量、编制等问题影响,不能解决过度的行政执法工作,只能重点集中在重要的监管以及政策性和方向性发展。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也不顺利,因为权力分散以及受到旧体制的阻碍,导致执法主体有多个并都有法可依,但是实际工作效率却十分有限[1]。
1.2法律力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