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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建立信息化系统,应用三维激光扫描仪、无人机、全站仪、遥感摄像、GIS、、BIM、VR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全面、系统、科学地将历史建筑的信息记录、保护利用、监测管理、宣传展示进行整合,有效地解决茂名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问题。
关键词:茂名地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信息化
历史建筑是不能再生的资源,它代表了当地的优秀传统文化与技艺,是一个地区不可复制的符号,有着重要的保护价值。近几年,政府一直在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实施。2017年,国家文物局在《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强调:“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夯实不可移动文物基础工作。落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公布和实施,推动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1]。”各级政府、文物保护单位也更加重视历史建筑的保护及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目前,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很多还是采用传统的手段,通过基本的测量、访谈、文献查阅等收集数据,缺乏对这些基本数据直观性的整合,从而使得在保护过程中,无法综合考虑数据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影响最终的保护效果。因此,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我们需要介入新的技术与手段,来解决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也对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重要性以及急迫性进行了:“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研究信息化整合共享工作,建设国家文物大数据库,建成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完善文物部门政务公共服务系统,实现文物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资源共享共建[1]。”本文通过结合茂名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提出建立信息化的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系统,科学的、全面的对历史建筑进行信息的收集、记录、鉴定及价值评价等相关工作,为茂名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提供新的思路。
1茂名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现状
茂名历史建筑形式丰富多样、数量颇多。据不完全统计,茂名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800多处,其中古建筑约286处、古遗址约205处、近代和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90余处,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7处,而没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则超过千数。近年来,茂名市政府积极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首先,积极进行文物建筑普查及申报工作,2019年茂名市新增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同时做了大量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申报工作,2020年4月,在茂名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评审工作中,还第一次运用了无人机航拍的实景建模技术运用到历史建筑管理之中。其次,茂名市制定了一系列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规定,如《茂名市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规定》,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管理程序。但是,茂名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工作还是有一些问题:(1)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不全面。没有全面、系统的记录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纸、历史信息、营造技艺信息、环境信息等,不能对建筑价值进行深刻的评定。(2)保护进展缓慢,保护观念相对淡薄。茂名的历史建筑除却一些知名的或者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很多文保单位都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例如在安良堡列入高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之后,基本没有采取太多的保护措施,屋内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坍塌,庭院内杂草丛生。直到2019年被评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后才开始进行保护修缮。同时,民众对于历史建筑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调查中,笔者发现,茂名很多地方的民众对于历史建筑都是“嫌弃”的状态,觉得那是破旧的老房子,没有任何的利用保护价值,花钱修复也不值当。(3)对历史环境关注较少。比如茂名信宜镇隆古城的保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虽然将历史建筑进行了加固及修缮,使历史建筑焕然一新,但是却完全失去了历史建筑该有的韵味,比如古城门楼——红楼的门前采用了现代化的大理石广场、崭新的涂料、还有一些不符合当地特色的装饰等做法,这些都让历史建筑失去了该有的风貌以及灵魂。而民间一些做法,比如水泥硬化地面、石灰刷墙、铁皮瓦盖屋等更是让历史建筑丧失自己的该有的文化内涵。(4)历史建筑信息共享差,公开性不高。茂名历史建筑资料相对较少,网络、书籍等资料相关记载都相对较少。茂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茂名各级政府网站对历史建筑资料的公开性也不够。茂名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方面信息不够系统、详实、全面,信息公开度不高,公众参与度不高,保护方法不当……等诸多问题。而信息化保护与管理系统的建立,就能够将这些问题得以解决。
2信息化保护与管理系统的建立
茂名历史建筑信息化保护与管理系统主要目的是保护、管理、监测、研究和展示,由基础信息记录、保护利用、检测管理、宣传展示四个板块构成,通过建立历史建筑基础的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包括历史建筑的建筑信息、历史信息、建筑图纸、建筑模型、规划保护修缮方案等,以数据库作为基础来掌握及管控茂名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现状,并且在数据库的基础之上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管理、日常监控等,以此不断完善数据库,更新数据库。该系统主要通过三维激光扫描仪、无人机、全站仪、遥感摄像等技术方式进行基础数据信息记录,并通过GIS、BIM等系统建立数据库,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及检测管理,并且通过VR等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宣传、展示。
随着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严格的施行,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在经营方式、组织结构等方面必须完善管理体制。同时,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文物保护工程顺利进行的保障,是确保文物建筑维修时采用正确方法的有效控制手段,所以采用合理的管理模式有着重要意义。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是指以文物保护维修施工为管理对象,在一定的时间内按预期目标和文物保护修缮法规、标准完成的一次性任务。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与现代建筑工程项目有共性,亦有独特性。现建工程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工程,即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预期的工程量十分清楚;而文物保护工程更加强调文物的特性,由于其现存情况复杂,维修变数较多。要求在一定的时间按文物建筑修缮原则完成维修工作。如果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按限定时间内完成,由于时间仓促可能产生勘察工作不细致、建筑病害原因不清楚、维修方法不正确,导致保护性破坏。这里所说的一定时间也不是无限制地拖延下去,而是采用科学的态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准确判断病害产生的原因,细致研究修缮方法与措施,在尽量短的时间完成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现建工程虽然是一次性任务,局部产生错误可以拆除重新再来。而文物保护工程更强调工程的唯一性和文物的不可再生性,一旦产生错误造成的损失可能是永远无法弥补的,文物的原真性便遭到破坏。文物保护工程的特殊性就要求我们采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尽量减少保护性破坏。
1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形式是直接影响到文物保护工程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文物保护工程既具有一般工程项目的特点,又有其特殊的一面,它的最终目标是以文物建筑修缮原则为基础使文物建筑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不是一般工程的确保质量与工期下获得最大利润。所以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形式的选择就应该围绕最终目标的实现,怎样有利于最终目标的实现就选择这种管理模式。项目管理理论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学科,理论研究的历史并不遥远,但实践活动从建筑活动开始而开始。随着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全面化,其理论则更加严密、准确。《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后,作为工程项目的特殊一员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管理必须更加严格和周密,确保文物建筑得到有效的保护。现将现代建筑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介绍如下,以便选择出适合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
1)设计建造模式。这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工程方面最为通用,它是一种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委托建筑师和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各项有关工作(如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工程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设计与招标文件完成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最后按设计图纸进行验收。这种管理模式应用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模式应是文物保护单位业主委托文物保护专家或通过对文物建筑病害长期的观察,需要维修时进行立项,然后与文物保护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进行保护设计。通过审批后,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方,按图纸施工,最后验收。这种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是:由于该模式长期被采用,管理方法比较成熟,各方面对有关程序都较为熟悉。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保护设计以及保护施工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很明显文物保护工程的两大环节设计与施工在这种模式下被分隔,业主的控制权较大,易产生不利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因素。同时,这种管理模式时间跨度较大,但环节联系松懈,前期资金投入较大,设计变更手续繁琐。
2)建筑管理模式。建筑管理模式,是近年来国内外广泛流行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与传统管理模式(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进行招标、施工的连续模式)不同,而是采取阶段发包方式,又称快速轨道方式。即业主委托建筑管理工程师(又称“CM经理”)与建筑师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CM经理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建筑师对设计、施工的管理起协调作用。在主体设计方案确定后,随着设计工作的进展,完成一部分分部工程的设计后,即对这一部分分部工程进行招标、施工。建筑管理工程师定期与设计方、施工方进行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文物保护工程运用这种管理模式,需要文物保护业主首先委托文物建筑管理事务所对文物建筑现存情况评估、立项,设计单位根据评估与实地勘察做出初步设计,审批后,文物管理事务所、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时入场,设计单位对文物建筑进行详勘,制定出详实的维修设计,施工单位根据维修图纸进行保护施工。文物管理事务所负责对工程的全面管理,协调设计与施工,确保文物建筑修缮原则的落实,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采用这种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目标的实现,缩短设计到施工的周期,节约资金,提高保护设计的水平,设计与施工之间有CM经理进行沟通,维修水平可以得到保证。同时,这种管理模式也有明显的不足:a.当前业务水平较高的文物建筑管理事务所较少,甚至还没有文物建筑管理工程师。b.设计与施工同时进行管理较为复杂,协调相对困难。c.业主与管理部门对保护工程的干预不明显。这种管理模式在制度完备,法律、法规、规范健全与管理人才充足的条件下是较为理想的最终模式,但目前尚不具备这种条件。
3)设计管理模式。设计管理模式类似建筑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设计方提供设计与施工管理,或设计与施工组成同一实体向业主提供服务,类似现建工程的项目总承包。这种模式下,设计方起主导作用,指导并监督施工。设计师与CM经理基本相当,更偏向于技术指导。目前文物保护工程的现状,更适合设计管理模式。首先,文物保护设计人员较为充实,经过几十年文物建筑修缮经验的累积已形成了一套基本完整的设计理念。其次,设计与施工能够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有利于文物保护工程目标的实现,对文物建筑修缮水平的提高起关键作用。
2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设计管理模式的运用
【摘要】古建筑不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同时也是一个城市发展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一个城市的精神与文明。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由于对古建筑保护的制度尚不完善,造成了大量古建筑破坏现象。本文首先分析加强对古建筑保护的意义,然后探讨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保护制度困境,最后提出有效的对策,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古建筑保护;制度困境;出路
作为城市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城市古建筑经过了历史的洗涤,是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晶,承载了万千城市的记忆与历史,也是后人研究历史的重要文化载体。基于此,加强对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保护的制度困境与出路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加强对古建筑保护的意义
古建筑往往代表了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是城市文明的缩影。古时候人们通过建筑抵御外来文化的侵袭,从而激发人们的民族归属感、自豪感以及荣辱感。在建造古建筑过程中,蕴含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指挥与劳动,体现了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为研究建筑史、人文历史等都提供重要的实物例证,对研究我国古代文明以及建筑布局风格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古建筑在当代也具有重要的旅游作用,能够围绕古建筑进行旅游开发,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古建筑的制度保护,这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
二、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保护制度困境分析
(一)古建筑保护机制不完善
摘要:云南地处中国西南边陲,是人类文明重要的发祥地之一,具有丰富的人文历史遗址资源。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发展的快速推进,人文历史遗址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问题引起了政府和学界的高度关注。但是,当前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与保护研究仍然存在研究对象过于集中、研究方法单一、研究视角不够宽广,缺乏实证支撑等突出问题。因此,立足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应积极推进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研究创新。
关键词: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研究
人文历史遗址是中华民族文化得以传承的物质载体,是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发展的历史见证,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人文历史遗址对推进国家文化建设,提升中国文化影响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为了现实的物质和经济利益,一些地方的人文历史遗址遭到破坏,或者遭到过度开发。云南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重视开发自然资源和现实发展资源的同时,大力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人文历史遗址,对于推动云南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人文历史遗址的内涵及其价值
人文历史遗址,顾名思义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由相关的历史文化遗产所构成的整体物质环境,是表现一个地区或城市形象与地方特色的重要因素,它主要由古文化遗址、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革命历史遗址等构成。云南地处中国西南边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具有丰富的人文历史遗址资源。云南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地区,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丰富的文化。云南地区富有代表性的人文历史遗址既是其文化独特性的典型表现,也是其文化得以传承的物质载体。古滇国遗址属于典型的古文化遗址,大理古城、建水古城、丽江古城、会泽古城等属于典型的历史建筑,丽江束河古镇、昆明市南屏街、建水老街等属于典型的历史街区,陆军讲武堂、红军长征遗址等属于典型的革命历史遗址。人文历史遗址具有重要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具有不同属性、不同特质的文化遗址在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实践中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需要,这种需要满足的程度和高低不仅取决于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和存在质态,还取决于人们的认知水平和科学研究的层次。一般意义上看,人文历史遗址大多具有重要的经济、文化、科研和育人价值。文化价值:人是一种文化性的存在,文化遗址作为特定历史发展的产物,反映着人类与自然环境的交互作用和相互关系,承载着特定时空背景下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价值观和文化符号体系。文化遗址不仅是历史的“残片”和“影像”,体现出人们记忆的延续性,具有文化认同和文化识别的重要功能,同时也是地方认同和地方意识形态的典型反映。比如,反映云南高原文化、多元民族文化的人文历史遗址是云南独有的,它把云南文化与其它地域性的文化区别开来,只要置身于云南就能很自然地感受到它的独特性。经济价值:全球化和现代化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空前改善,文化生活的需求变得愈加强烈,特别是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心灵的归宿和文化养分。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开发,可以把文化遗址打造成供人们学习、休闲、旅游的文化空间。当今世界,文化可以做成巨大的产业并带来经济增长已经成为世界共识,越是发达的国家越是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特别是把历史文化遗址打造成文化品牌的时候,它不仅能够带来有形的价值,还能带来无形的价值。科研价值:历史文化遗址作为文化的物质景观,还具有重要的审美的、艺术的和科学的研究价值。文化遗址往往是特定时空内人们实践创造和技术发明的结晶,体现了前人对自然、社会以及人类本身发展规律的认识。现代人可以从人文历史遗址中获取很多艺术创造、科技发明和科学研究的灵感和启示。比如,云南丽江古城的先民们就非常懂得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积累了很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宝贵经验,在引入古城的不同河段对保护水质有不同的要求,分别用于洗菜、洗衣和冲马桶。香格里拉藏族民居的建筑理念,在防火、避风、防潮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设计,这些都具有独特的科研价值。育人价值:大量鲜活的历史文化遗址,承载着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物质和精神文化印记,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元素,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开发,对普及文物知识,推动人文历史遗址保护是一件有益的工作,对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反对民族文化虚无主义思潮,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提升人们文化认同感、自豪感和归属感的有效途径,具有较强的育人功能。
二、云南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发展的快速推进,人文历史遗址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问题引起了政府和学界的高度关注。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法律法规,提供资金支持,保护和修缮人文历史遗址。一些学者也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对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和保护展开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
关键词: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遗产保护与利用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民对文化资源的需求在不断扩大。工业遗产作为一种新型文化资源,近年来也得到了从国家到地方的高度重视,更多地挖掘、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已成为各个城市尤其是工业城市文化、旅游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柳州市作为国内第一批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城市之一,多年来在遗产保护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也遭遇了一些问题。本文就将概述这些具体经验以及主要问题,并对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希望能为同仁们提供借鉴和帮助。
一、启动保护利用工作
(一)纳入决策2006年6月,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标志着全国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正式启动。同年9月,身为中国西南的工业重镇、广西第一大工业城市的柳州,就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将“充分利用柳州市的自然条件和文化资源,积极保护、合理利用工业遗产和历史文化遗存”的战略决策,写入了全市第十次党代会报告,自此开始了柳州市自身城市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二)进行普查2008年,柳州市以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为契机,设立“工业遗产”普查专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主要针对不可移动工业遗产或者说是“工业遗址”的普查工作。普查小组对全市130余处工矿企业进行了调研,并较为详细的记录了其中市区87个工业企业原址及其附属建筑物、大型设施的基本情况,编制完成了《柳州市工业遗产实录》,对当时柳州市不可移动工业遗产的分布、结构、性质、保存状况等有了较为明晰的认识。普查结果显示,柳州市当时的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已纳入保护类”。如:建于1916年的柳州首家电力公司,中山东路的柳州电灯公司;建于1940年的湘桂铁路桂(桂林)柳(柳州)段关键工程的柳州铁路桥;建于1946年的柳州地下党活动重要地点,中山东路的柳州联华印刷厂等。这些工业遗址有的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有的由行业自行保护,占比全部遗址的10%左右。第二类:“停用、闲置类”。如:建于上世纪30-40年代,鸡喇路柳州机械厂的招待所;建于1958年,市北郊柳州空气压缩机总厂的老厂区;建于1975年,柳州市第一也是唯一的机械化石灰窑,荣军路桐油山东侧的柳州市三柳化工厂石灰窑旧址等。这类遗址多因企业技术改造、搬迁、关停而被闲置、废弃,已不再被使用,也尚未被拆、卖,产权仍由原企业保留或已被政府收回。占比全部遗址的20%左右。第三类:“仍在使用类”。如:建于的50年代,河西村柳州动力机械厂的厂部办公大楼;建于60年代,北雀路柳州市化肥厂的化工生产楼、办公楼以及塔、罐等大型生产设备;建于1975年,鸡喇路双马电扇厂的旧设施等,这些建筑、大型设备和设施仍在各个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占比全部遗址的30%左右。第四类:“主体建筑已拆除或改建他用类”。如:建于1959年,已被改建为美食城的柳石路柳州市开关厂旧车间;建于1968年,已被拆除的箭盘路柳州东风化工厂旧址等;它们多由于企业改制、停产、破产或自身基础建设等原因,被拍卖或用以其它项目开发,主体建筑已被改建或拆除,原有的遗产风貌几乎不存。却占最大比重,约40%左右。根据普查结果分析,仅有第一、二类不可移动工业遗产,能较为可行地在政府引导下,逐步在原址上进行合理保护利用。而第三、第四类不可移动工业遗产,无论是要求产权所有者立即放弃遗产现有功能,自行恢复其历史原貌、加以保护,还是全部由政府回购产权并开展保护工作都较难实现。
二、推行两套工作模式
由于普查得出的实际情况,柳州市并未一刀切地要求所有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都在遗址原址上进行。从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和可移动工业遗产两个方面,同步推行了两套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模式。